【代客趴車的法律問題~代客趴車車子被偷了店家要負責嗎-天龍三溫暖案】
之前講到健身中心的保管責任(沒看過的請到留言收連結)
留言下面很多都是對「停車場」及代客泊車的相關責任有疑問
今天就來跟大家介紹一個經典案例
#天龍三溫暖案
事實其實很簡單
就是三溫暖提供代客趴車服務 結果車子被偷了!!
這樣三溫暖要負責嗎?
下面太長了避免有人直接end
我直接破題就是 #要負責!!!!!
如果三溫暖事情跟客戶簽訂「本公司僅代為停車,不負任何保管責任,汽車如有遺失或受損,本公司及代為停車之員工,概不負責」之定型化契約
可以免責嗎?
首先之前跟大家提過民法第607條的保管責任
「飲食店、浴堂或其他相類場所之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通常物品之毀損、喪失,負其責任。但有前條但書規定之情形時,不在此限。」
三溫暖依照實務見解釋屬於條文中的「相類場所」
而店家提供免費的停車服務,藉以招攬客人
且法院認為三溫暖位於市區(天龍嘛~),一般人亦多開車前往,並將車輛交付三溫暖之使用人(就是趴車小弟)泊車保管,故 #車應屬客人所攜帶之通常物品,依法應由浴堂主人負保管責任。
也就是提供代客趴車依法負有法定保管責任,如果車子有毀損、失竊,場所主人要負責任的喔
如果是貼個告示說「不負保管責任這種」
之前已經講過依照民法609條 這種揭示是無效的
如果有事前簽訂免責條款呢?
依照民法247條之1
「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
所以還是 #不能免除三溫暖業者的法定保管責任喔~
大概4這樣
--
給大家案號 有興趣可以去看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上更(一)字第二六六號
判決裡面寫被上訴人「泣訴」他車子被偷的事實
感覺真的好慘啊
剛剛用lawsnote搜尋天龍三溫暖
結果除了本案
還跑出一堆槍砲彈藥、強盜、檢肅流氓條例等等案件
感覺不是普通的三溫暖啊(抖)
車應屬客人所攜帶之通常物品 在 巴毛律師混酥團 Facebook 八卦
【代客趴車的法律問題~代客趴車車子被偷了店家要負責嗎-天龍三溫暖案】
之前講到健身中心的保管責任(沒看過的請到留言收連結)
留言下面很多都是對「停車場」及代客泊車的相關責任有疑問
今天就來跟大家介紹一個經典案例
#天龍三溫暖案
事實其實很簡單
就是三溫暖提供代客趴車服務 結果車子被偷了!!
這樣三溫暖要負責嗎?
下面太長了避免有人直接end
我直接破題就是 #要負責!!!!!
如果三溫暖事情跟客戶簽訂「本公司僅代為停車,不負任何保管責任,汽車如有遺失或受損,本公司及代為停車之員工,概不負責」之定型化契約
可以免責嗎?
首先之前跟大家提過民法第607條的保管責任
「飲食店、浴堂或其他相類場所之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通常物品之毀損、喪失,負其責任。但有前條但書規定之情形時,不在此限。」
三溫暖依照實務見解釋屬於條文中的「相類場所」
而店家提供免費的停車服務,藉以招攬客人
且法院認為三溫暖位於市區(天龍嘛~),一般人亦多開車前往,並將車輛交付三溫暖之使用人(就是趴車小弟)泊車保管,故 #車應屬客人所攜帶之通常物品,依法應由浴堂主人負保管責任。
也就是提供代客趴車依法負有法定保管責任,如果車子有毀損、失竊,場所主人要負責任的喔
如果是貼個告示說「不負保管責任這種」
之前已經講過依照民法609條 這種揭示是無效的
如果有事前簽訂免責條款呢?
依照民法247條之1
「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
所以還是 #不能免除三溫暖業者的法定保管責任喔~
大概4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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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大家案號 有興趣可以去看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上更(一)字第二六六號
判決裡面寫被上訴人「泣訴」他車子被偷的事實
感覺真的好慘啊
剛剛用lawsnote搜尋天龍三溫暖
結果除了本案
還跑出一堆槍砲彈藥、強盜、檢肅流氓條例等等案件
感覺不是普通的三溫暖啊(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