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陳佩琪Peggy」的回應
有人把妳的臉書傳給我
才知道今天是妳
值得慶祝、紀念的一天
特別給妳祝福丶祝賀
妳提到
「不知對手的
競選總幹事放下沒」
特別要給妳說明
我從來沒放在心上
就沒有什麼東西可放下
菩提本無樹
何況又不是我自己在選
投票前一天晚上
工作結束
我就離開選舉戰場
回去照顧內人
妳們的輸贏恩怨
對我而言
就是
本來無一物
何處惹䴤埃
放不下的應該是柯大人
他選贏到現在
還唸唸不忘我是他的
「頭號戰犯」
「輔選大將」
我輔選助選多次
對壘過
陳水扁、蘇貞昌、謝長廷
還沒看過像柯大人
這麼放不下的贏家
也未免太辛苦了
柯大人和妳説
「做好市政工作
是對您的幫忙最好的回報」
可見柯大人和妳
太放不下了
心中有掛礙
這樣很難把市政工作做好
選戰期間
雙方互相角力鬥嘴
稀鬆平常
妳唸唸不忘的
買房子的1000萬元
是借貸或贈與
其實我根本沒興趣
妳也承認柯大人「大嘴巴」
說他宣稱不要還這1000萬元
媒體大報特報
這根本不須檢舉
就會啟動贈與稅的SOP
大眾不知道的事
有人特別通報才是檢舉
柯大人自己公告週知
我提出批評只是提醒
社會上有錢人拿錢給子女
「假借貸真贈與」的很多
「先借貸後贈與」的更多
國稅局的SOP
就是在防杜這類情況
柯大人
不是最重視SOP的嗎?
怎麼
自己有SOP是這麼偉大
別人有SOP就要戴黑帽
妳不要覺得柯家父母
很為難
我那85歲的老母親
也被税務人員「打擾」過
但我的老母親
低調做好公民
我也沒嗆要夠大的人出來
妳不要覺得
選舉有什麼委屈
好像連勝文被600多人檢舉
都沒事
柯大人自己大嘴巴
就要被査
其實妳不需要學周玉蔻
拿這種無知的事來抱怨
妳的身分應該不一樣了
連勝文不是沒被査
只是他請會計師報稅
該繳的稅都繳了
連勝文的委屈
不會比柯大人少
柯大人怎麼說洞洞都沒事
連勝文一句黑漆漆被罵慘
柯大人已是有史以來
最被媒體呵護的候選人了
不信妳可以問蘇貞昌
我最近談贈與稅
目標是在糾正
電視節目上那些
對這方面無知的名嘴
我實在沒興趣談妳家的稅務
但我確實在這方面有些專業
我樂意提供妳選民服務
妳就和公婆共同寫一份
有切結用意的說明函
並向國稅局保證
妳們絶對不是
假借貸真贈與
也不是
先借貸後贈與
一定會按期付利息
也一定會還本金
還本金時也會專函說明
這給國稅局留底結案就行
如果妳不會寫這封函
我樂意服務
作為給妳今天的紀念禮物
贈與稅 切 結 書 在 蘇家宏律師 Facebook 八卦
長輩送房子住,先想好這三件事!
新聞中,有親戚贈房給新婚晚輩住,他就花200萬元裝潢,沒想到5年後,親戚表示要搬回這棟房屋住,他也不好意思說已經花大錢裝潢,只好把房屋還給親戚…他感慨:住別人的房子,還是別人的。
看完這新聞,我頗有感觸,看到父母或長輩給晚輩免費的房屋住,如果一開始能談『情』也講『法』的話,也許決定會更不一樣,提出這三件事給大家參考:
1. 房屋可不可能過戶給你?
父母或長輩要把房子免費給你住,而這房屋需要大整理,如果他不可能把房子過戶給你,那麼你就要考慮要不要花大錢來整修房子?因為在法律上,你不是房屋所有權人,長輩(或父母)跟你就這件事是『無償借用』的關係,長輩可以隨時叫你走。
如果可能把房屋過戶給你,最好立刻辦過戶手續後再裝潢。然而,實際上,就是有一些『困難』才沒辦法過戶,那建議做一些確保你未來能夠有這棟房子的『法律文件』,再花錢整修進住。例如:王媽(化名)有三個兒女,她想把祖厝傳給大兒子,但因為現在過戶會有高額的增值稅與贈與稅,現在辦過戶划不來,大兒子結婚就給他們住(祖厝需要大整修),未來如果王媽過世後,其他子女會主張平分祖厝的權利,大兒子可能面臨搬走的窘境。為了顧全王媽的『情』,做一份『法律文件』(遺囑),就可以避免不必要的困擾(仍要注意特留分的問題)。
其實,如果長輩(或父母)願意無償給你用,未來可能賣給你,不妨先簽署房屋買賣契約書,並設定不動產『預告登記』,也是保護自己權利的好方法。
2. 可不可能講好住多久?
如果不能過戶,如果用書面表示該房屋需要維修,你同意出錢整修,長輩同意給你住10年,雙方在法律上是有對價關係,情感上也是互惠關係,並簽署使用協議書為據,原則上,因為你不是『免費』住在那裡,而是有付出『代價』,法律上也可以獲得相當程度的保障。另外也可以用『便宜租』的方式,雙方依照租賃合約關係,長輩收到了租金,自然要依照合約的期限給你居住。
3. 隨時退場甘願嗎?
如果不能過戶,也不能安排適當的法律關係確保使用年限,那就要有心理準備『隨時退場』,因為有了心理準備,才好評估自己願不願意花錢維修?花多少錢維修?如果房屋需要相當的維修經費,因為你已經從『法律上』判斷好自己的權益,再來決定要不要接受這一份『情』,就會甘願接受一切的可能性,人生更平安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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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的人生
#豐盛的人生
(照片中的房屋不是本文故事的房屋,僅為示意)
贈與稅 切 結 書 在 劉北元的保險世界 Facebook 八卦
投資型保險,在發生死亡事故時,會有死亡保險金與投資帳戶價值合計給付受益人身故保險金情形,有的條款規定是:給付保險金額與帳戶價值看哪一個大;有的條款規定是:給付保險金額,但是如果帳戶價值比保險金額大的話,就給付帳戶價值,再加上保險金額的5%;有的條款規定是:給付保險金額加上帳戶價值。
國稅局以實質課稅原則,要全部計入被保險人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遺產繼承人不服,一路打到最高行政法院。
國稅局在複查決定時,認為保單中的危險保額是有人壽保險性質的定額給付,可以不計入遺產總額,高等行政法院也維持這樣的看法,但是最高行政法院卻認為,危險保額會隨著帳戶價值的變動而改變,而到底要不要計入遺產總額,不應該視投資績效而有不同的結果。
也就是說,保險給付可不可以適用遺產贈與稅法第16條9款與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不應該是要看帳戶價值的投資績效來決定,所以,最高行政法院不認為危險保額具有人壽保險的定額給付性質,而是保單上的起初(始)保險金額,才是有定額給付性質的保險給付,符合人壽保險的功能,可以不計入遺產總額。
換言之,投資型保單的死亡給付中,可以扣除起初(始)保險金額,其餘的部分就應該要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判字第201判決,裡面所採的見解有許多地方可以再思考,但仍有值得學習之處,尤其在實質課稅的原則下,針對投資型保單做出定額給付部分,除非有避稅的嫌疑,否則應不計入遺產總額的判決,實在不容易。
昨天在讀書會上與學員暢談這個判決的見解,從保險學及稅法的角度切入,得出不同的答案,真是一次痛快的授課經驗。
#保險行銷
#節稅
#遺產及贈與稅
#實質課稅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