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期又要來挑戰大家看長文的耐心了…
2014年先生第一次要選市長時,有次從外頭回家,看到主要的對手當起我們社區的巡守員來了,他很盡責的拿起大型手電筒,往我們家四樓一照:「柯醫師也住豪宅喔!他為什麼這麼有錢啊?要出來對外界說清楚。」當時因為有MG149事件,我已經將家中20多年來夫妻的收入明細都交給先生去競選總部公布了,也詳細保留買房簽約和所有對銀行的還款證明,只是這部份當時沒人質疑,所以沒拿出去公布。選舉時候選人會被質疑過去的理財方式和財產、收入來源也是正常,當時曾在臉書寫下這一段:
《每天下班回家, 走到巷口仰看自己的房子,不論人家把它歸類成豪宅、 高級住宅或一般宅, 我都驕傲,那是社會給我們工作機會,讓我們辛苦23年後, 擁有一間讓全家溫飽的房子,我認真工作、努力賺錢、買房自住,誠實繳稅,我不炒房,我驕傲。 》
2014年選舉期間,不時有人寄「X家發財啟示錄」這類的小冊子給我們, 內容詳列這家族何時變成自耕農、何時取得農地、何時變更土地等等的詳細資料,先生看了,就要我把這些資料全丟了,他說那是他們上一代的事,跟下一代要選舉的人無關,司法若有本事,就去蒐集上一代不法的證據,上一代的事,罪不及下一代。的確,先生說的沒錯,以我的財經知識,誰曾花7200萬買過什麼豪宅, 誰曾在幾歲時擁有內湖15塊土地,只要拿得出合法收入證明或贈與流程,相信台灣社會是不仇富的,理財能理到發大財,每個人都會給他們拍拍手,財經雜誌也會追蹤報導才是。
去年選舉時我唯一的官司「財產來源不明」,就是基於這種理念,不是說我們家的財產不能被質疑,而是都已經拿出歷年收入證明了,若還要質疑也要有邏輯和證據,不能只拿一張A4紙在螢幕前鬼畫符一番,再把我曾說過的支出明細全集中到這次申報前,再結論說我們夫妻財產應該是要負的幾千萬,這種品質的邏輯思維也可拿來做成一集節目?廣告錢真的這麼好騙?若真的要質疑政治人物的財產也可以,但請把2014年當選的縣市首長的財產通通view過一遍,不管說是「上一代給的」,還是從政後賺來的,還是妻子娘家贈與來的,只要拿出憑證,節目上有合法求證 ,公平比較,我也不會想花錢、花時間去上法院。
媒體要珍惜並尊重自己所擁有的第四權, 凡事若只用選擇性的批判,相信會逐漸喪失在民眾心中的公信力。
跟大家講個2014年選舉的小插曲…
2014年年中,我曾收到信義國稅局的正式公文函,說要我提供99年底和某大牌藝人的X姓經紀人的買房契約,公文的措辭口氣很強硬:「國民有提供證據的義務,否則當受罰」,心想自己到底做錯什麼了,我在醫院寫公文給別人,也不會這麼兇悍啊,但回過頭來仔細回想,我沒和這位經紀人簽過買賣契約,是要提供什麼啦?
我們這一代可能小時候被高壓統治習慣了,第一時間的knee jerk反應就是:「莫非國家機器動起來了?」當時我沒什麼知名度,也沒人認為先生會當選,這種質疑沒人理我,於是趕快和當時幫忙買賣的代書求救,代書經驗老到:「安啦! 安啦!稅都幫你報好了,他們應該是要追你前一手買空賣空、手握紅單,擁有買賣權力的炒手啦,你們這一棟早期應該是被某個炒房集團鎖定,在你買下之前,已經被炒過好幾回了!」喔喔!不經一事,不長一智,但也開始心疼起自己被炒走的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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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猜,看到這篇文章的人一定有很多人聽過:「現在民法是採法定限定繼承主義了,所以不用拋棄繼承了。」錯錯錯~~~~謠言止於智者,大家不要再以訛傳訛了。
首先,我們來說說為什麼會有這樣錯誤的傳言。
民國98年民法修正了繼承的一個重大原則,出現了大家所謂的『法定限定繼承主義』,也就是現行的民法第1148條第2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當時立法的用意是為了一些沒有跟被繼承人住在一起的繼承人,錯過了拋棄繼承的時間,莫名其妙繼承了一大筆債務。
當然,這條立法非常有用,尤其是那種孤兒寡母,或是家中有去向不明的親人過世時,不知道被繼承人在外闖了多少禍,法定限定繼承會讓這些無辜的繼承人,不要平白承受龐大的債務。
但是,可能因為法律實在太複雜了,以訛傳訛之下,我們事務所常常被詢問,所以現在都不用拋棄繼承對不對。
並。不。是。這。樣。的。喔!
目前民法上的法定限定繼承其實是有條件的!!
在以下的狀況,即使是在現行的「法定限定繼承制度」下,繼承人某些時候仍然必須拿自己的財產替死者償還債務!!
►繼承人未向法院申報遺產清冊並進行遺產債務清算:
也就是說,大家口耳相傳法定限定繼承的主義之時,卻不知道少傳了民法這兩條規定:
民法第1162-1條第1項
繼承人未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之一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
民法第1162-2條第1、2項
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者,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得就應受清償而未受償之部分,對該繼承人行使權利。
繼承人對於前項債權人應受清償而未受償部分之清償責任,不以所得遺產為限。但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在此限。
如果覺得很難懂的話,具體說明就是:
小明的爸爸過世了,只有小明一個繼承人,小明的爸爸有遺產12萬元,但欠債權人甲5萬元,欠債權人乙10萬元,法律上,應該將遺產12萬元依1:2的比例還給債權人甲乙,也就是說,還給甲4萬元,還給乙8萬元,其餘遺產不夠清償債務的部分,依目前的民法小明是不用負責清償的。
可是問題在哪裡呢?
小明不是爸爸,不可能百分之百確定債權人有多少,假設在前面的案例,乙是後來才跑出來的,畢竟只要一張借據就可以說他是債權人,在甲出來要錢時,小明把拿遺產把5萬元還掉了,等乙出來要錢,他本來的權利8萬元就只剩下7萬元可以拿,這個差額1萬元的損害誰要負擔。
►依現行的法定限定繼承主義,就是小明要負擔!!
也就是說,如果你沒有去辦理拋棄繼承、限定繼承,對於債權人是不能隨便清償的,問題是你怎麼知道債權人有多少,萬一五年後來個丙丁戊,你對他們原本可以受清償的比例都要負責(一般債權的請求權是15年)。
辦理拋棄繼承的好處是,辦完你就可以撒手不管。
辦理限定繼承的好處是,法院會催告債權人來陳報債權,沒來報到就只能就殘餘的遺產受償。
兩者都是繼承人保護自己非常重要的防火線,你怎麼知道會不會有人拿張以前的本票或借據來跟你要錢?如果真的是被繼承人的筆跡,都死無對證了,怎麼知道還了沒?
►所以,確定遺產一定是負的,建議去辦理拋棄繼承,
►不確定遺產是正的還是負的,建議去辦理限定繼承,
(限定繼承的程序多了陳報遺產清冊及清算程序,而拋棄繼承則是多了通知下一順位的繼承人,且有一大堆順位的人通通都要去拋棄的程序,大家可以各自盤算自己的狀況適合哪一種)
千萬不要以為法定限定繼承後,大家什麼都不用做了。
特別注意
(一)繼承人(不是只有自己)於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所受財產之贈與者;
(二)被繼承人生前有投保死亡保險契約而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
必須列入遺產清冊否則可能遭法院認定「隱匿遺產情節重大」或「在遺產清冊上為虛偽記載情節重大」,進而喪失得主張限定責任之利益,也就是回歸原始規定要負全部的債務清償責任。
還有,主張法定限定責任之繼承人仍應繳納遺產稅!故請各位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後6個月內,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
以上是常常被問到的,修法以後,我還需要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嗎?提供給大家參考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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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分享出去吧!大家不要再以為法定限定繼承是萬靈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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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蔡英文說:內外資課不同稅,是我心中的痛
我們想說 : 小英,這筆錢就收了它!
【案發經過】行政院要稅改,引起最大爭議的是股利所得。政院傾向選擇乙案〝股利合併計稅減除可抵減稅額(抵減比率8.5%,上限8萬元)與單一稅率(26%)分開計稅二擇一制度〞,將交由立法院表決。
好的,我知道你已經暈了,很想按退出鍵。
別怕,下面有翻譯,保證你不用算數學。
改了什麼?
根據目前稅法,持有股票的人,如果公司發了股利,就會加進個人的所得,課「綜合所得稅」。
其中一部分可以依照兩稅合一扣抵,剩下仍需繳稅的那些,還是需要依照你所得的高低,課20%到40%不等的稅,所得越高課得越多,這就是我們熟悉的累進稅率。
(現在最高稅率是45%,即將調降為40%。有興趣的人可以看這裡 http://www.storm.mg/article/267546)
這次行政院傾向的乙案, 如果你的稅率是5%、12%或20%,股利還是交綜合所得稅,還可以扣掉最多八萬元的抵減稅額(把股利X8.5%就是可抵減稅額,上限8萬元),這部分人影響不大。
但倘若你適用稅率30%或40%的人,現在可開心了, 你的股利將來只需單獨課26%,這叫分離課稅,跟你的所得稅分離開來,不用依照累進稅率越課越高。
為什麼這麼做呢?年初開始,某些財經界人士呼籲, 應該解決股利「內外資不同稅」的問題,蔡英文總統甚至曾經表示,內外資不同稅是她心中的痛。
什麼是內外資不同稅呢?因為外資由它自己的政府管轄,它總共賺多少錢、該課什麼稅率,這不是台灣政府能管的事情,台灣政府只有權力針對從台灣賺得的收入課稅,所以台灣政府只能對外資的股利課徵20%。你不能叫微軟或蘋果就所有資產向台灣政府繳稅(雖然我們很想啦),但如果微軟在台灣賺了錢,可以就這筆錢課稅。
一些財經界人士認為,外資是分離課稅20%,內資卻要併入綜所稅,最高到45%,稅率相差超過一倍。這樣的情況下,台灣人把錢匯到國外,變身成外資再匯入台灣,成為假外資,是當前稅制最大問題。所以呼籲內資也改成固定26%分離課稅。
唔?做一個假外資只要課20%,所以你的意思是說,課26%就會匯回來了,為什麼不繼續當假外資就好?
事實是什麼?
不匯回來不行了
不是只有台灣政府困擾假外資,全世界的政府都很困擾。2010年美國實施的肥咖條款FATCA,就是清查美國公司在海外帳戶藏的錢,把錢都抓回來繳稅。中國政府在今年初跟進,也開始清查600萬人民幣以上的非居民帳戶,從2018年開始要課稅了。
眼看2018就要到了,藏在香港或大陸的台商帳戶急著跑走。問題是,自從美國肥咖條款刮出來白花花的肥油後,各國政府都覺得這個太好,紛紛簽署了金融資訊自動交換制度,有100個國家將加入CRS,假外資也跑不到其他國家去,只好回台灣哭哭。
誰受的影響最大?
台灣社會的財富狀況跟國際相仿,越富裕的族群,薪資收入越低,資本所得越高,換句話說,他們不是靠上班賺錢,是靠錢滾錢。
根據財政部2014年的統計,台灣社會最有錢的0.01%族群的收入來源,資本利得佔比高達92%,股利所得又佔富人資本所得的大宗,意即股利是社會上極富人群的重要收入來源。
這次稅改後,這批人本來要繳40%的股利稅,將調降為26%。
除了極富人群以外,實務上影響最大的,還是那些因為全球大查稅,不得不回到台灣的假外資,尤其以台美雙重國籍者、方便將公司設在境外的極富人群。這次的減稅主要減在他們身上。
你可以說他們受到的影響最大,但是反過來看,受薪階級的影響可能更大。根據財政部資料,台灣薪資所得占綜所稅總額72%,股利只佔15%,明明國內受薪階級一直才是繳稅主力,政府卻推出政策,繼續調降富人的股利賦稅比重,好像怪怪的吧。
為了縮小內外資差距,卻創造了「薪資所得」與「股利所得」最高14%的稅差(40%所得稅 vs 26%股利所得),這可能意味著辛苦上班的你無論賺再多錢都要繳40%稅,而隔壁David父母贈與他一堆股票,卻只要繳26%(David是誰啊)。
台股成為外資殖民地?
這段期間證券公會理事長簡鴻文、工商協進會理事長林伯豐,都曾主張調降股利所得稅,財訊集團社長謝金河帶頭鼓吹「內外資不同稅」問題不解決,台股將成為外資的「殖民地」。
首先,外資的稅負不只是20%,回到母國也要繳稅,而且在全球大查稅的背景下,免稅天堂的假外資將越來越難生存,這種內外資不公平的情況將逐漸消失,所有外資還是要歸戶到母國繳稅。事實上台灣的假外資也是不得不回到台灣。
就算外資的確比內資有優勢,這也牽涉到兩個價值之間的選擇,是內外資不公平比較嚴重,還是因為減稅,對低所得者形成更重的相對稅賦比較嚴重?
根據財政資訊中心2014年綜所稅的申報統計,台灣607萬戶綜所稅申報戶數當中,適用45%稅率的戶數為12083戶, 平均每戶應納稅額4023萬元,其中,股利所得部分佔了2962 萬元,如果不考慮「股東可扣抵減稅額」,直接將上述股利所得, 改以30%的稅率計算(還沒用更激進26%計算),台灣目前適用45%富人稅納稅人,所得稅將目前的1491萬元,降到1047萬元,減稅金額高達444萬元。即使將「股東可扣抵減稅額」納入考慮,富人在這次稅改,平均減稅金額至少都在150萬元以上。
最後,股利所得課稅40%會造成富豪不買股票、股市不振嗎?實務上是不會的,因為擁有大批股票的極富人群,大部分股票是對家族企業的持股,屬於長期持有,跟小散戶完全是不同性質,他們的持股權數早已經無法到市場上隨便買賣了。
而且擁有大批股票的極富人群,目前在實務上多半是通過繼承,取得這些股票,並不是拿來買賣交易衝鋒市場用,並不用擔心這些人會因此賣股票。
根據以上理由,我們認為這次股利課稅的修法有必要更謹慎。有些錢,該拿的就不必心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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