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12 質詢法務部
台灣已成「博奕代工島」!
這三年快速成長的博弈公司,主要被包裝「文字客服」和「軟體研發」兩項業務;它們多半叢聚在台北內湖科技園區,因此該地也被戲稱為「博弈一條街」。網路博弈業薪資待遇佳,但台灣3-4萬多的年輕人趨之若鶩從事的「菠菜業」(博彩),到底有沒有觸法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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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博奕查緝困難,就算抓到賭博罪也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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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博弈「#薩摩亞模式」專業化分工模式,把業務拆開成許多不同公司,如委外客服公司、資訊公司、行銷公司等等…,從業者可稱他們只是在做單純的「客服工作」,並不知道公司實際的業務情形。
👉#博奕公司不設在台灣,僅設在台辦事處,而公司大部分的金主,其實都是來自中國大陸,賭客也是以中國大陸市場為主。
👉金流、資訊流及資通流,#通通都可以有斷點,造成偵查難度非常高!
◽金流: 金流都在國外層層轉出,即時便利
◽資訊流: 通訊軟體加密、定時銷毀
◽資通流: 經VPN翻牆,機房即使設在台灣,位置也可以設在其他國家
👉博弈網站上直接寫出,#網路博奕不符合賭博犯罪的要件,#依我國現行法規是罰不到的!
👉大部分博弈網站是讓玩家儲值,以虛擬點數來玩遊戲,但最後能透過「#幣商」#來將點數換成現金,這樣間接兌現的做法,法官認為幣商是「玩家間相互合意之財產移轉行為」、「非以與他方對賭方式決定財產得失」,因此不是賭博!
法務部應就我國是否要規範網路博奕?及如何規範? 提出相關完善的法規及配套措施,以因應我國面臨的網路博奕產業變遷!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xGlJ7yoG_-0
賭博罪成立要件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八卦
再一個月就可以放年假了,大家撐下去啊!
雖然我也不知道為什麼,但過年玩一下麻將小賭怡情,似乎已經變成一個常態。可是,你知道台灣賭博是一條罪嗎?為什麼街頭巷尾都在打麻將,可是卻都沒有人來查水表嗎?
🎸刑法第266條處罰的是「公然」賭博的行為
老一輩都說不要跋(ㄅㄨㄚˇ)筊(ㄍㄧㄠˋ),賭博不好的道理不難懂,避免養成不事生產、心存僥倖來不勞而獲的風氣。
雖說刑法266條會處罰賭博行為,但實際上禁止的是「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不讓大人小孩走在街頭巷尾時,都能看到有人在投機而不務正業,以端正社會風氣。
所以,如果只是在自己家裡的客廳、院子裡面擺個牌桌、放個牌尺小賭一下,讓親朋好友可以藉個機會聯絡感情、相聚,原則上是不會構成賭博罪的。
🎸不要賭錢,萬事太平
有些人不只是家庭聚會的時候會打個小麻將,也許和朋友出門玩的時候也會打個撲克、玩個桌遊,加一點小賭注來炒熱氣氛。這時候,就很可能會符合公然的要件而成立賭博罪了。
如果想要避免賭博罪的嫌疑,比較好的方式是「不要賭錢」。
立法者其實也知道賭博有時候只是為了好玩,不一定是壞事,反而有助於人民娛樂、團聚,因此在刑法266條有一個例外規定,如果你在公共場所賭博,但賭的不是錢,只是「供人暫時娛樂之物」,那就不會處罰你。
賭個啤酒香菸是可以的,或著是大家說好最後的賭金拿出來共享買吃買喝也行,秉持著小賭怡情的精神,不要把賭變成是在賺錢獲利,那就沒有問題。
🎸麻將?撲克?桌遊?玩什麼都是賭博?
照目前實務的見解,所謂的賭博,只要是「以偶然機率的事情來定勝負,並且決定錢財的取得或喪失」,都叫賭博。
當你玩的遊戲偶然性質越低、人為影響越高,就越不容易被視為賭博。
如果是一些燒腦的桌遊、象棋等等,大家都是在同一個起跑點,勝負的因素也不靠運氣,那麼就不會算是法律上的賭博,沒有違法疑慮。
比較麻煩的是像麻將、撲克等遊戲,運氣跟實力都會影響賽局。但是,比較保守的來看,雖然高進就是比高義強,但不可否認拿到不同牌組的機率也大大影響比賽的結果,同花怎麼打得過full house?
其實想一想過年打麻將好像不是為了誰輸誰贏,反而是在牌桌上和朋友講一些垃圾話、聊聊天才是最開心的事情。
但是身為一個律師,就是不喜歡輸的感覺,該贏的還是要贏😈
賭博罪成立要件 在 葉慶元律師(葉狀師) Facebook 八卦
【判決之外】
最高法院雖然認定線上賭博不構成公然賭博罪,但這次並沒有針對線上經營賭場這個部分做出認定。
如果法務部或者是最高檢察署,能順著最高法院這次的判決,作出明確的函釋,對於相關資訊產業法令遵循會有相當的幫助。
之前就有外商資訊服務業者,在臺灣針對網路博奕事業提供資訊技術支援服務,結果被檢警依刑法第268條「意圖盈利聚眾賭博罪」加以偵辦,相關外資紛紛撤資離開臺灣。
【司法新訊】
最高法院針對 #網路賭博行為,認定如限於經設定密碼帳號之使用者,即 #不構成刑法第266條之賭博罪!
但是,最高法院並不排除成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賭博行為行政罰鍰責任的可能性(9000元以下罰鍰)。
Taiwan's Supreme Court held that online gambling, if limited to registered users, does not constitute the offense of "Gambling in Public" under Art. 266(1) of the Criminal Code. However, the Supreme Court did not rule out the possibility that online gambling may constitute the "Gambling Behavior" under Art. 84 of the Social Order Maintenance Act, under which a fine of NT$9,000 or less may app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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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於電腦網路賭博而個人經由私下設定特定之密碼帳號,與電腦連線上線至該網站,其賭博活動及內容具有一定封閉性,僅為對向參與賭博之人私下聯繫,其他民眾無從知悉其等對賭之事,形同一個封閉、隱密之空間,在正常情況下,以此種方式交換之訊息具有隱私性,故利用上開方式向他人下注,因該簽注內容或活動並非他人可得知悉,尚不具公開性,即難認係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不能論以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惟如合於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規定之要件,則依該法予以處罰。對此因科技之精進新興賭博之行為,如認其可責性不亞於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普通賭博罪,於刑事政策上認有依刑法處罰之必要,應循立法途徑修法明定,以杜爭議,並符罪刑法定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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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68條的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其所供給之賭博場所,不以其場所為公眾得出入者為必要,但是必須要有「意圖營利」的要件。因此若是借自己的住宅給別人打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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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66 條第1 項之普通賭博罪,係以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為其成立要件。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 條所定之賭博行為,則不以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 ... <看更多>
賭博罪成立要件 在 案例(6 )架設賭博網站是犯罪行為 - 教育部 的相關結果
而關於本罪之成立,在於行為人是否聚集眾人共同賭博,或搧惑他人入賭,不論其本身是否參與賭博,即可成罪。此外,本罪並無場所地點的限制,故關於網路賭博無實際所在的問題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