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國際洗錢防制規定 同時防止公設財團法人被掠奪 而重回國會監督】
財團法人管理問題存在已久,相關草案始終無法審峻。綜觀過去十餘年,財團法人法草案命途多舛,歷經第六屆至第九屆,民進黨及國民黨執政相繼提出財團法人法草案,但四進四出立法院,未能完成審議,導致一直無法有效規範財團法人,為外界所詬病,今天終於在民進黨執政時刻完成三讀。其中最大爭議為宗教團體應否納入財團法人法規範,事實上宗教團體法自2001年提出草案,即受到各界、各宗教團體關心和爭議,至今亦未完成立法程序,宗教團體應否納入此次財團法人法草案,實非短時間可以解決之問題,未來以專法定之。
面對年底將進行國際洗錢防制第三輪相互評鑑,亟需通過國際司法互助法、財團法人法及公司法之修訂,財團法人法能歷經兩次委員會審查、兩次委員會協商及兩次院長協商,以及與各宗教團體、各相關財團法人進行多項溝通後,以堅定的態度推動改革,將爭議條文不斷經由理性討論,不僅將公設財團法人私產化走入歷史;更明確區分政府捐助與民間捐助財團法人之管制密度,讓財團法人在利益迴避、在財產運用上、在財務管理及資訊公開上能更符合洗錢防制之規定,希望對年底國際評鑑之技術遵循及效能評鑑上有所助益。
另一個關鍵條文為第六十八條,有關防止公設財團法人被財團掠奪、控制之所謂回復政府監督條款,絕非陳冲及國民黨所言假監督真奪財之霸王條款,事實上剛好相反,過去政府捐助(贈)超過50%的財團法人需受國會監督,後來財團透過捐贈稀釋,使其脫離國會監督,淪為私人所掌控,所以本次立法目的,將針對政策目的仍存在、有高度公共利益及公權力委託,卻逃避政府監督之財團法人,得由政府編列預算補足差額,回復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加強監督。如此簡單道理,國民黨怎麼還在顛倒是非,實則掩護財團,道理自明。
另外,在第五十九條及六十三條規定,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其董、監事人數,應與捐助(贈)金額比例一致,以符合衡平原則。
再者,接受日產成立之財團法人須加強監督部分,本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自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以後,接收日本政府或人民所遺留財產,並以該等財產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推定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其以原應由我國政府接收而未接收之日本政府或人民所遺留財產,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亦同。使得未來郵協、電協、糖協等財團法人的日產追討,也將由特定的主管機關負責。
第四、明確區分政府捐助與民間捐助財團法人之管制密度。民間捐助者管制密度較低,給予其較大的彈性空間,尊重其章程自由,鼓勵自治,但公部門捐助者,則採高密度監督,須課以較強的管制規定,例如:董事及監察人原則上為無給職及禁領雙薪、建立從業人員之薪資支給基準制度、退場機制。
而洗錢防制相關機制方面,對於財團法人之分事務所所在地為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者,其辦理設立許可時,須另提交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因應計畫;其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有關者,並應檢附風險評估報告供主管機關備查。
在利益迴避部分,行政院版條文規範在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第十四條為不正當手段禁止,要求財團法人不得以通謀、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將財產轉移或運用於捐助人、其為負責人之營利單位以及捐助人之關係人擔任負責人或董事、監察人之營利事業,違者課以十萬元以上,兩百萬元以下之罰鍰;第十五條則是要求董事、監察人、執行長之人執行職務時,遇有利益衝突時必須迴避;第十六條則是規定董事、監察人、執行長之人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第十七條則是明確定義利益及關係人之定義,「前二條所稱利益,指董事、監察人、執行長之人執行職務不當增加其本人或其關係人金錢、物品或其他財產上之價值。;前項及前三條所稱關係人,指配偶或二親等內之親屬。」
在財產運用上,主要規範在第十九條。條文重點在於「財團法人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以法人名義為之,並受主管機關之監督;其資金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監察人、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在財務管理及資訊公開上,主要條文為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此二條文規範財團法人必須建立會計制度,且須符合一般會計準則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更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並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第二十五條則是規定財團法人必須公開捐贈或受贈名冊等資訊,以符合洗錢防制之準則。
最後,這次財團法人法的通過,能夠符合國際洗錢防制規定,同時防止公設財團法人被掠奪,淪為私人控制,為本次立法的最大目的。是非曲直,不可苟且,不容國民黨抹黑掠奪人民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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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恐 防制 法 重點 在 柯建銘 Facebook 八卦
【修法幕後 大同條款董事任期角力戰 賴揆介入滅火】
2018/07/06 21:02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公司法》修正案,外界關注「大同條款」過關,過半股東可照及臨時股東會,將改變未來「公司派」與「市場派」的角力籌碼。
行政院長賴清德最後拍板,在「大同條款」加上3個月的持股時間限制回應工商界的期待。對於7大工商團體日前曾表達對大同條款的疑慮,希望條款設有「持續持股1年以上」的限制,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批評,大同公司3年要改選董事會,距離上次改選已經1年,現任董事任期剩2年,「為了2年苟延殘喘,發動所有工商團體護航」,抗拒這次修法。
這次《公司法》修法,黨團和行政院密集會商討論,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強調,7月3日行政院三長、立法院代表、各部會代表開會,確認《公司法》最後版本,會中行政院長賴清德也拍板,在「大同條款」加上3個月的持股時間限制回應工商界的期待。而「公司治理人員」制度,也是他上周和賴清德通話後,行政院同意不予增訂。
柯建銘說,這次《公司法》修法,203條之1明訂「過半數之董事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長召集董事會」,那相對的,過半股東當然可以召開臨時股東會,這是相對的。
行政院版的「大同條款」原本規定,過半股東就可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不過朝野協商時,在野黨認為這樣降低臨時股東會門檻,會造成公司動盪不安,最後表決三讀通過的條文增加持股日數的規範,條文明定,「持有3個月以上的過半數股東,可以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
這次公司法修法重點之一就是為了加強洗錢防制,柯建銘說,臨時會的《公司法》修法、《財團法人法》立法,至少踏出第一步,讓國際看到台灣防制洗錢的決心,呼籲立院下會期開議,趕快在十月底前處理可以「在評鑑拿到大分數」的《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修法,正面面對年底亞太洗錢防制組織(APG)的評鑑,才是正辦。(曾盈瑜/台北報導)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politics/realtime/20180706/…/
資恐 防制 法 重點 在 柯建銘 Facebook 八卦
【與政大法碩班談國會在國家改革所扮演的角色】
很高興政大法學院在職專班同學,在張冠群教授及蔣念祖助理教授安排下,今日來立法院參訪,並邀請我以國會在國家改革角色出發,以「立法運作與轉型正義」為題進行專題演講。
我本以牙醫師出身,1993年擔任立法委員以來,已超過四分之一個世紀,並自2000年阿扁總統執政以來,擔任民進黨黨團總召已18個年頭,看過的法案已超過2千個法案,參予5百次以上朝野協商,現在可謂2.0版牙醫師,專門虎口拔牙,拔國民黨的牙。但也深深感慨,在高度複雜的國會環境下,雖自1999年國會五法的立法,讓立法院除成立法制局、預算中心外,也讓朝野協商制度法制及委員會運作法制化,但藍綠長期對立問題始終無法獲得解決,在318學運時,曾呼籲王金平院長,我倆應利用最後政治餘命,共同解決國家問題,一是朝野和解、二是兩岸和平。
尤其是,面對在野黨挑戰執政黨是天經地義的事,身為執政黨不能只看臉書和報紙,必須要專業能力和專業論述,以及面對國家危機的承擔能力。民進黨執政以來,總統府、行政院、中央黨部及立法院黨團四個面向,透過黨政協調會報、中常會等的密集運作、協調和決策過程,如此一體化作戰模式實非國民黨及其他政黨所能比擬。以金融監理沙盒立法為例,便可看出,三讀程序以及朝野協商時,我身為總召如何看待該法如何過才是對的。
當然,此次民進黨再度執政,二年多來已通過357個法案,包括不當黨產條例、促轉、年金改革、前瞻基礎建設條例、一例一休、洗錢防制法,以及本次臨時會通過之軍人年改、空污法、財團法人法及公司法,每個法案通過時的內容我不僅瞭若指掌,更參與每一次朝野協商。
接著,下會期將面臨洗錢防制法和資恐防制法的再度修法以及哪些法案將是優先審查法案重點,政策上如金融方面的產經分離、金金併、虛擬貨幣及證交法等等,還有稅改,都將是值得探討的施政方向。
最後,勉勵同學,期許自己,「挑戰困難就是一種價值」、「做自己、把別人的攻擊當作背景音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