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監察院的彈劾,在此表達對賴清德市長的聲援與不捨。
我們的國家正處多事之秋:軍中人權、國安威脅、財政失衡、貪污弊案、公安危機、黑箱課綱...等等爭議,遲遲等不到公正的答案,
但此時此刻,卻看到監察院選擇性辦案及失衡的裁決,實在令人遺憾。
聲援賴市長,並支持他「堅持改革,捍衛台灣」的決定,法院應盡速審理李全教涉賄案件,讓爭議盡快落幕,否則,我相信賴市長堅決不進議會的抗議,將持續進行下去。
針對監察院對本人的彈劾,本人嚴正表達無法接受,並向監察院提出三點質疑,請監察院清楚向社會說明。同時,我向全體台南市民再次承諾,掃除黑金,改革地方政治的決心不變。
第一個質疑是,監察院彈劾的根據?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98號解釋「地方自治為憲法所保障之制度。基於住民自治之理念與垂直分權之功能,地方自治團體設有地方行政機關及立法機關,其首長與民意代表均由自治區域內之人民依法選舉產生,分別綜理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事務,或行使地方立法機關之職權,地方行政機關與地方立法機關間依法並有權責制衡之關係。中央政府或其他上級政府對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委辦事項,依法僅得按事項之性質,為適法或適當與否之監督。地方自治團體在憲法及法律保障之範圍內,享有自主與獨立之地位,國家機關自應予以尊重。」
依上述解釋,地方政府與地方民意機關,屬制衡性質,而中央政府也僅能就特定事項為適法性或適當性的監督,府會間的爭議,尚非監察權行使的對象。監察院對本人的彈劾案,未見指明本人有任何具體的行政違失的證據,只見欲加之罪的扣帽子,請監察院清楚向社會說明彈劾的根據何在?
第二點質疑是,為何甘冒違憲擴權、傷害民主的大不諱,選擇性彈劾本人,卻怠忽職守,放任八仙塵爆與教育部強推違法課綱,讓年輕學子喪失寶貴生命而不管,選擇性辦案,所為何來?
依據憲法第44條的規定「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即中央五院的爭議其調解權在總統。因此,地方自治團體府會的爭議調解權在行政院。地方府會互動關係,應由地方府會政治力自行發展解決,或經由行政訴訟、或經由地方制度法的上級機關協調解決,實無監察權介入的空間。所以今天監察院針對此案彈劾本人顯係擴權,傷害民主莫此為甚。
地方政府非不受監察院之監督,但其監督標的是屬於行政權行使,例如過去監察院因台中衛爾康餐廳大火展開調查並彈劾林柏榕市長,才是監察院應介入調查的事項。
今天監察院放任教育部蠻橫推動違法課綱,致使年輕學子失去寶貴生命、社會動盪不安,及新北市八仙塵爆國內有史以來最嚴重的公共危險傷亡案、苗栗縣敗壞財政等重大的行政違失,為何不見監察院介入調查或進行彈劾?請監察院向社會說明。
第三點質疑是,本事件中真正傷害腐蝕台灣民主的是李全教的賄選,今天本末倒置,彈劾本人,請問,當李全教當選無效官司定讞時,如何向本人及社會、台南市民交待?
真正傷害民主的是賄選,李全教因議員與議長的雙重賄選而取得權力,其中議員部分,他的競選總幹事黃澄清及樁腳等五人才在上週五及5月初被台南地方法院判處五年不等的刑期。同時,李全教的議員當選資格檢察官業已提起當選無效之訴。議長賄選部分,除遭羈押、鉅額交保外,也被檢察官提起賄選之訴。
所以,李全教因賄選取得議員資格之不法事實,隨著司法程序的進行,已逐漸明朗,其權力取得既然不法,其權力行使自然不具正當性,傷害台灣民主的是李全教。請問,當李全教當選無效官司定讞時,如何向本人及台南市民交待?
我的承諾:
「堅持改革,捍衛台灣」是我棄醫從政的理念。政治從地方開始,為了維護台南人的尊嚴,為了讓台南這塊民主聖地不被蒙羞,我不計毀譽,在李全教官司未釐清前不進入議會,不會因為今天監察院的動作而動搖。我再次向市民承諾,掃除黑金,改革政治的決心不會改變,並向市民負責。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萬的網紅黃國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司法改革,除了不適任法官、檢察官的監督淘汰之外,對於不肖律師的淘汰及懲戒,也非常重要。今日質詢重點如下: 1. 前檢察官王朝震貪污遭判刑七年半,刑期不到一半即假釋出獄轉任律師。法務部對貪污檢察官的假釋審核,為何如此寬鬆? 2. 檢視法務部矯正署近年假釋者「執行率最低」的案件,即為「貪污治罪條例」...
賄選刑期 在 柯建銘 Facebook 八卦
立法委員柯建銘新聞稿
2015.12.31
針對新竹市議員鄭正鈐今日召開「綠色迫害,請檢調別作政治打手」的記者會,立法委員柯建銘予以嚴正駁斥。柯委員認為鄭正鈐犯下了吃流水席賄選的滔天大罪,全民共憤,連國民黨人士都為之搖頭。鄭正鈐知法犯法卻還在硬拗是綠色迫害,這是公然與民意對抗。
柯委員表示,今年11月8日他競選總部成立大會在樹林頭夜市舉辦,現場來了兩萬多人,是新竹史上最大的造勢活動。國民黨因此大為吃驚,乃開會尋找因應之道,後來決定在同一場地舉辦一場萬人造勢活動。一開始原本決定辦募款餐會,後來怕出問題乃改為朱立倫後援會,之後仍決不妥乃又改為造勢大會。但因舉辦流水席怕涉及賄選,最後乃決定改為國民黨新竹市議會黨團感恩餐會。國民黨自以為就此可以規避司法調查,但如果這不是賄選什麼才是賄選。如果這不構成賄選,以後候選人乾脆將競選總部設在餐廳天天請客吃飯就好了。事實上這整個事件是由鄭正鈐競選總部、國民黨市黨部、市議會黨團所共同策劃的一場三合一賄選餐會犯罪行為,所有參與的人都是共犯,是集體犯罪。而鄭正鈐本身是候選人亦是主導者,且到處拜託動員,如東區某黃姓里長即因與鄭結拜而協助動員50桌500人,怎可說這場賄選餐會因為沒有穿競選背心就與他無關,鄭正鈐不要再裝無辜。要動員一萬人辦一場活動並不容易,需要許多人共同處理,這絕對不是鄭正鈐將這場餐會的法律責任推給市議員林耕仁一個替死鬼就可以交代過去,如此也太低估了檢調人員的辦案能力了
柯委員表示,12月26日國民黨新竹市議會黨團在東大路二段樹林頭夜市廣場席開1035桌,以「歲末感恩」的名義邀宴選民吃流水席。此事經媒體報導後全國輿論譁然,連國民黨人士都不敢為這件事辯護,只呼籲檢調單位應該儘速查明。可是鄭正鈐卻大言不慚,說此事與他無關,他只是受邀。犯下賄選罪行,鄭正鈐不知檢討,還召開記者會誣指這是綠色迫害、檢調是政治打手,完全毫無悔意。犯罪之人不知悔改還在喊冤,這與殺人犯殺人後還喊冤有何兩樣。擔任過四屆市議員卻連最基本的法治觀念都沒有,令人質疑鄭正鈐有資格擔任立法委員嗎?
此外柯委員表示,自立委選戰開打以來鄭正鈐其實只會賄選與抹黑,四屆市議員期間既無政見也無政績,議會問政也是一片空白,幾乎沒有提案,對新竹市可說完全沒有貢獻,這樣的議員絕對沒有資格參選立委。因此只能用請客吃飯賄選的方式選舉,難道這就是鄭正鈐所謂的『更新』、『更好』,這就是他口口聲聲所說的『國會改革』。
柯委員說,從發生青草湖社區大學詐領新竹市政府補助弊案以來,鄭正鈐即不斷對他進行黑函攻擊,已經觸犯了詐領公款、詐欺、背信、加重誹謗、意圖使人不當選等罪,他已對鄭正鈐提出告訴及告發。今日鄭正鈐不只開記者會抹黑檢調人員,還又發黑函攻擊他,他將會再度對鄭正鈐提出告訴。柯委員說請鄭正鈐自己想想評估一下自己已經面臨多少官司案件,會有多少年的刑期,不要再不負責任的硬拗,應該認真嚴肅面對司法追訴及即將來臨的牢獄之災。
賄選刑期 在 Dwagie大支 Facebook 八卦
賴董加油!
針對監察院對本人的彈劾,本人嚴正表達無法接受,並向監察院提出三點質疑,請監察院清楚向社會說明。同時,我向全體台南市民再次承諾,掃除黑金,改革地方政治的決心不變。
第一個質疑是,監察院彈劾的根據?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98號解釋「地方自治為憲法所保障之制度。基於住民自治之理念與垂直分權之功能,地方自治團體設有地方行政機關及立法機關,其首長與民意代表均由自治區域內之人民依法選舉產生,分別綜理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事務,或行使地方立法機關之職權,地方行政機關與地方立法機關間依法並有權責制衡之關係。中央政府或其他上級政府對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委辦事項,依法僅得按事項之性質,為適法或適當與否之監督。地方自治團體在憲法及法律保障之範圍內,享有自主與獨立之地位,國家機關自應予以尊重。」
依上述解釋,地方政府與地方民意機關,屬制衡性質,而中央政府也僅能就特定事項為適法性或適當性的監督,府會間的爭議,尚非監察權行使的對象。監察院對本人的彈劾案,未見指明本人有任何具體的行政違失的證據,只見欲加之罪的扣帽子,請監察院清楚向社會說明彈劾的根據何在?
第二點質疑是,為何甘冒違憲擴權、傷害民主的大不諱,選擇性彈劾本人,卻怠忽職守,放任八仙塵爆與教育部強推違法課綱,讓年輕學子喪失寶貴生命而不管,選擇性辦案,所為何來?
依據憲法第44條的規定「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即中央五院的爭議其調解權在總統。因此,地方自治團體府會的爭議調解權在行政院。地方府會互動關係,應由地方府會政治力自行發展解決,或經由行政訴訟、或經由地方制度法的上級機關協調解決,實無監察權介入的空間。所以今天監察院針對此案彈劾本人顯係擴權,傷害民主莫此為甚。
地方政府非不受監察院之監督,但其監督標的是屬於行政權行使,例如過去監察院因台中衛爾康餐廳大火展開調查並彈劾林柏榕市長,才是監察院應介入調查的事項。
今天監察院放任教育部蠻橫推動違法課綱,致使年輕學子失去寶貴生命、社會動盪不安,及新北市八仙塵爆國內有史以來最嚴重的公共危險傷亡案、苗栗縣敗壞財政等重大的行政違失,為何不見監察院介入調查或進行彈劾?請監察院向社會說明。
第三點質疑是,本事件中真正傷害腐蝕台灣民主的是李全教的賄選,今天本末倒置,彈劾本人,請問,當李全教當選無效官司定讞時,如何向本人及社會、台南市民交待?
真正傷害民主的是賄選,李全教因議員與議長的雙重賄選而取得權力,其中議員部分,他的競選總幹事黃澄清及樁腳等五人才在上週五及5月初被台南地方法院判處五年不等的刑期。同時,李全教的議員當選資格檢察官業已提起當選無效之訴。議長賄選部分,除遭羈押、鉅額交保外,也被檢察官提起賄選之訴。
所以,李全教因賄選取得議員資格之不法事實,隨著司法程序的進行,已逐漸明朗,其權力取得既然不法,其權力行使自然不具正當性,傷害台灣民主的是李全教。請問,當李全教當選無效官司定讞時,如何向本人及台南市民交待?
我的承諾:
「堅持改革,捍衛台灣」是我棄醫從政的理念。政治從地方開始,為了維護台南人的尊嚴,為了讓台南這塊民主聖地不被蒙羞,我不計毀譽,在李全教官司未釐清前不進入議會,不會因為今天監察院的動作而動搖。我再次向市民承諾,掃除黑金,改革政治的決心不會改變,並向市民負責。
賄選刑期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評價
司法改革,除了不適任法官、檢察官的監督淘汰之外,對於不肖律師的淘汰及懲戒,也非常重要。今日質詢重點如下:
1. 前檢察官王朝震貪污遭判刑七年半,刑期不到一半即假釋出獄轉任律師。法務部對貪污檢察官的假釋審核,為何如此寬鬆?
2. 檢視法務部矯正署近年假釋者「執行率最低」的案件,即為「貪污治罪條例」與「選舉罷免法」案件,幾乎都是刑期關一半就馬上假釋出獄。貪污、賄選如此輕縱,政府只會宣示要反貪腐、反賄選,根本在打假球。
3. 對於犯罪之法官、檢察官轉任律師之情形,現行法制規範漏洞百出;應參考日本、德國法制,強化禁止不肖法官、檢察官轉任律師。
4. 法務部真的有心要強化不肖律師的懲戒淘汰嗎?
➡️慶富弊案中,律師楊明勳協助慶富集團利用非法地下匯兌洗錢至中國,為何檢察官早已掌握,卻未進行偵辦、也未移送懲戒?
➡️今年5月我即質詢,由檢察官轉任律師的蔡茂松,2013年即背信罪判決有罪確定。然而,法務部竟然拖延三年時間,才將蔡茂松交付懲戒。這是在包庇自己人嗎?
然後,律師懲戒覆審委會更為蔡茂松非法停止懲戒審理,明顯拖延縱放,在我公開質詢後,才急忙開會做出維持停止執行職務一年的懲戒處分。
離譜的是,已被停職執行職務的蔡茂松,竟然仍繼續非法接案收錢,希望法務部不要再企圖包庇。
附註:
2018-5-3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妨害司法公正及律師倫理與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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