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航空姐的下場》
華航空姐從荷蘭返台,
行李被搜出大麻、k他命,
空姐先辯稱,這些毒品都是自用,
但後來改口遭人陷害,
檢調昨依毒品罪嫌送辦後,無保飭回。
華航昨表示震驚,晚間發出聲明指,
已令該空服員立即停飛,若調查屬實會立刻開除。
我說這個已經不是停飛、開除與否的問題,
而是會不會被關的問題了!
刑事被告,最忌諱兩件事,
一個是說詞反覆,
一個是先認罪後改主張無罪,
這個比「從頭到尾都不認罪、主張無罪」來得糟糕,
(至少法官會懷疑你真的是無辜的)
也比「先主張無罪、後來認罪」來得糟糕。
(至少最後是認罪的,法官覺得有點誠意)
空姐兩個都犯了,
這個很爛的起手式,就註定了她這個案子會很慘!
怎麼慘法?
第一個,
大麻是二級毒品,k他命是三級毒品,
運輸二級三級毒品罪很重的,至少7年有期徒刑起跳!
你說我只是買毒品回家,怎麼會是運輸毒品呢?
對啊!
買一點毒品回家,也沒有要送禮或出售,
怎麼會這麼重?
只要涉及到跨境問題,就是運輸!
你在桃園買毒品帶回台北家裡,
頂多是持有毒品、吸食毒品,罪不會太重,
只要涉及跨國境,就是運輸,
不管是空姐夾帶,或是網購毒品,都算運輸毒品,
低消就是7年起跳!
第二個,
既然運輸毒品罪這麼重,
那要怎麼減輕?
一般減輕有幾條路,
一個是未遂,一個是認罪,一個是刑法59條~
1.未遂
大家可能會覺得,既然被抓到,那就是未遂,
可是法院ㄧ律以「在國外已經起運」,就是既遂,
所以這個案子算既遂,沒辦法減刑。
2.認罪
如果從頭到尾都認罪,可以減刑一次,
可是該空姐認罪後又改口,
那就沒辦法減刑了。
(刑事案件就是這樣,講錯一句話,多關3年半)
3.刑法59條
基本上如果沒前科,毒品數量不多,
是有機會向法官爭取一次減刑的,
但是這個條文,是法官的權力,
要不要給你減刑,看法官,
如果法官不喜歡你,是不會給你的!
特別是先認罪再改口主張無罪,
這種被告是法官最不喜歡的,
除非空姐可以成功證明她是被栽贓嫁禍的,
那法院會判無罪,
不然法官審理後還是認定是空姐自己行為,
是不可能給她減刑的!
以這個空姐的起手式,
我認為她慘了,
可能搞到最後,
還是成立運輸二級毒品罪,判7年有期徒刑,
重點是一次減刑都沒辦法爭取到,
都要被關了,還需要在意停飛、開除嗎?
結語:
遇到這種事情,最好一開始就找律師,
不然前面搞得亂七八糟血肉模糊的,
後面律師進來也很難救!(攤手)
相關法律規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
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92 年度台上 字第 3096 號裁判:
運輸毒品罪祇以所運輸之毒品已實施運送為已足,
並非以運扺目的地為完成犯罪之要件,
換言之,區別該罪既遂、未遂之依據,
應以已否起運為準,
既已起運,構成該罪之輸送行為即已完成,
不以達到目的地為既遂條件。
販賣毒品構成要件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八卦
爭點:實務對於特定犯罪著手之認定
▋販賣毒品之著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915號判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販賣」與「意圖販賣而持有」行為,均設有罰則。其中販賣罪,係指(1)、意圖營利而販入;(2)、意圖營利而販入並賣出;(3)、基於販入以外之其他原因而持有,嗣意圖營利而賣出等類型。
從行為階段理論立場,意圖營利而販入,即為前述(1)、(2)販賣罪之著手,至於(3)之情形,則以另行起意販賣,向外求售或供買方看貨或與之議價時,或其他實行犯意之行為者,為其罪之著手。
而販賣行為之完成與否,胥賴標的物是否交付作為既、未遂標準。是就上述(1)、行為人意圖營利而販入,尚未賣出;(2)、意圖營利而販入並賣出,但尚未交付毒品;(3)、基於販入以外之其他原因而持有,嗣意圖營利而賣出,亦未交付毒品時,則均僅構成販賣未遂罪。
▋放火罪之著手: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987號判決
刑法上之未遂犯係指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而言,觀之刑法第25條第1項自明,又預備犯則指著手實行犯罪行為前之準備行為而言。上訴人手持汽油(以寶特瓶裝)二瓶,一瓶潑灑被害人石雄飛所營商店之地上,並取出打火機,即已達於著手於放火之行為,故原判決認上訴人成立刑法第173條第3項、第1項之放火未遂罪,即無不合 。
▋竊盜罪、加重竊盜罪之著手: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989號判決
按預備行為與未遂犯之區別,以已未著手於犯罪之實行為標準,所謂著手,即指犯人對於犯罪構成事實開始實行而言,是關於竊盜行為之著手,係以已否開始財物之搜尋為要件。
如行為人僅著手於刑法第321條第1項各款所列之加重要件行為,而尚未為竊盜行為之著手者,自不得以該條竊盜罪之未遂犯論科。亦即刑法上之未遂犯,必須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始能成立。
▋以藥劑犯強制性交罪之著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9號判決
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4款之加重強制性交罪,係以藥劑犯強制性交罪為加重條件。其與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違反意願,同為強制性交之方法,為強制性交罪之構成要件。故於施藥劑之加重條件行為時,即為加重強制性交罪之著手實行。
▋虛偽遷徙戶籍投票罪之著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041號判決
細繹本罪之客觀構成要件,計有三部分,一為虛偽遷徙戶籍,二為取得投票權,三為投票。其中第二部分,係由選務機關依據客觀之戶籍資料,造製選舉人名冊,經公告無異議而生效,行為人根本不必有所作為;亦即實際上祇有第一部分及第三部分,始屬於行為人之積極作為。而第一部分之虛偽遷徙戶籍,就該選舉區之整體投票結果以言,其計算得票比率基礎之選舉人數額,及實際投票數額等各項,當然導致不正確發生,自毋庸如同第一項,特將其「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再列為犯罪之構成要件,故一旦基於支持某特定候選人之意圖,而虛偽遷徙戶籍,當以其遷籍之行為,作為本罪之著手。
販賣毒品構成要件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八卦
⚡檢察體系的聊齋誌異,第二章回來了!
〈檢仔聊齋(二):警界扭曲的專案績效,讓精緻偵查「空洞化」〉:http://bit.ly/2StcCRb
⚖「精緻偵查」的理想之所以難以達成,除了(有效)人力、(正確運用)經費與資源等顯而易見的現實問題外,司法警察「績效導向」的辦案模式,更是導致案件難以貼合法定構成要件精緻蒐證的問題關鍵——而這個問題,也是許多基層檢察官與司法警察一再提出,卻 #被高層置之不理的體系之痛。
💥除了民眾濫訴癱瘓偵查以外,警方為了 #績效、#破案率、#透過媒體作秀 而硬生生「製造」的案件,更是司法人員所熟知造成偵查被癱瘓,而難以實現精緻偵查理想的困境肇因。
問題的癥結在於,警政機關為了應付媒體,塑造很有效率的假象,「有某些長官在沒有充分的犯罪證據的情況下,告訴基層調閱鄰近監視器看有沒有轄內前科犯經過,『技巧性』讓他承認就好。反正只要有人可以送,當作有破案就好,是不是真的犯嫌不重要。」這是基層員警所熟知應付「破案率」的技巧,也是地檢署收到不少「被告不是真正行為人」案件的主因,此類情形,主要發生在竊盜、毀損、傷害等案件。
至於青春專案、查緝賭博、毒品專案等專案期間,還會收到大量顯然不構成犯罪,但為了衝高績效報表而硬移送的案。不只偵查隊、派出所要衝績效,連不諳刑事犯罪偵查的「行政組」等單位也跑出來插一腳,於是,打扮清涼穿著小可愛的女子照片都可以當成「猥褻物品」,還有大量不區分狀況,一律將「選物販賣機」當成賭博案件移送的荒唐狀況。
最後的結果,演變成主要工作為行政警察角色的派出所員警忙著線上無票抓人、把《警察職權行使法》當成《刑事訴訟法》用;#三不五時還有一些對於刑事偵查不具專業的內勤單位跳出來作亂,也不理會偵查隊的意見,透過「上級」 #施壓偵查隊辦理移送。
💥在績效帶來的利益之前,「正義是什麼,能吃嗎?」
問題的癥結,在於警察機關對於績效的評比,#根本與精緻偵查的目標完全脫離。也讓許多基層員警陷於「要績效還是正義」的 #道德危機 之中。
💥「速食性的政績」,就是透過警政機關每年四季不同的大拜拜來達成。
建築在升官、作秀、欺騙選民等政治目的上的「正義」,還是我們要的「正義」嗎?司改國是會議滔滔不絕的「精緻偵查」,還有人在乎嗎?
💥是制度有洞,還是 #人腦有洞?
#獨立的思考對於執法人員是非常重要的事情,一個體系之所以腐敗,#問題在於洗腦文化。我們要思考的是,我們現在服膺的是什麼法律,這個法律的立法目的是什麼。
多數人其實都知道「衝」出來的「愛與鐵血」,除了造成執法人員本身人身安全的危險與違法風險外,其實對社會治安未必有什麼幫助,短視近利的專案績效、公關單位大張旗鼓的新聞稿,#講求的是數字而不是把案件精緻辦好,導致 #始終都不能抓到真正的問題源頭;而這些,都是「精緻偵查」的敵人。
問題在於,大家都知道,卻有 #一大堆盲從的人自願為愚弄大眾的政策護航。還有一群選民,看到數字就覺得「很安全」,心甘情願地把選票投給那些靠納稅人錢打廣告、用基層的血來暖自己的政客。
Hsin-Yin Wu
鳴人堂
http://bit.ly/2StcCRb
販賣毒品構成要件 在 閱讀文章- 看板LoL - 批踢踢實業坊 的八卦
今天是11月30日
除非檢察官聲請延長羈押
或是立即起訴後法院職權羈押
不然今天就是Toyz羈押的最後一天
不知道Toyz出來後會不會開個實況報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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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t from JPTT on my HMD Global Nokia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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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qize1428 (101.9.198.141 臺灣), 11/30/2021 12:09:44
※ 編輯: qize1428 (36.236.61.243 臺灣), 11/30/2021 18:3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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