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次颱風如果有漏水或災損,記得照相,及寫個報備函給管轄國稅局稽徵所報備,修理要拿發票,報災害損失,可以就各相關項目減稅。
受災民眾請於災害發生起30日內,直接洽詢稅務局或所屬分局申請稅捐減免。
一、所得稅: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如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至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15萬元以下者;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250萬元以下者,得由稽徵機關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二、營業稅:小規模營業人凡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者,可向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
三、貨物稅: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其已稅貨物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應檢具證明文件,依貨物稅條例第4條及貨物稅稽徵規則有關規定辦理退稅。又貨物稅廠商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貨物稅者,應於當月申報期限截止前向主管稽徵機關提出展延之申請,經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1個月。
四、菸酒稅:受災之菸酒稅廠商,其已納菸酒稅之菸酒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得依菸酒稅法第6條及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9條規定於災害發生後15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俾據以向主管稽徵機關或海關辦理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或銷案。另主管稽徵機關查明確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菸酒稅者,主管稽徵機關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1個月。
五、房屋稅:房屋在災害中受創,受災戶得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處申請減免房屋稅。房屋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者,房屋稅減半徵收;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免徵房屋稅。
六、地價稅:受災戶因豪雨、颱風導致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2條規定,地價稅全免。
七、使用牌照稅:汽車、機車(151cc以上)泡水受損需修復始能使用,或因泡水受損無法再使用,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者,得自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檢具監理單位核發之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自災害日起已繳納之使用牌照稅。
八、娛樂稅:查定課徵之娛樂業者,因災害無法營業,可向管轄稅捐稽徵處、分處(縣轄部分亦可向當地鄉、鎮、市公所)申請准予扣除未營業之天數,按比例核減當期之娛樂稅。
財政部並指出,納稅人如對於災害損失有關稅捐減免之規定或報備方式有不盡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轄區內之稅捐稽徵機關查詢。
地方稅務局提醒,直接洽詢稅務局或所屬分局申請稅捐減免。
上述災損減稅,只適用「列舉式扣除額」報稅者。
如果採用簡式「標準式扣除額」報稅者,因扣除額是固定的,所以災損並不能自所得稅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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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颱風災損可抵稅!記得拍照、留單據 】颱風過後,許多地方受創嚴重,但提醒鄉親們在著急恢復家園的同時,也別忘了保存現場畫面與相關單據,30 天內可以申請抵稅!
各項災害損失申報抵稅方式概列如下:
1. 所得稅:於災害發生後 30 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所稅或營所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
2. 營業稅:小規模營業人因受災影響無法營業者,可申請扣除其未營業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一般營業人的商品、原料等,因災害而損壞者,報請現場查看屬實後,准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35 條規定予以認定。
3. 貨物稅:受災的貨物稅廠商,其已稅貨物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應檢具證明文件,得依貨物稅條例第 4 條及貨物稅稽徵規則有關規定辦理退稅。又主管稽徵機關查明確因落水沈沒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貨物稅者,主管稽徵機關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1個月。
4. 房屋稅:房屋因遭颱風侵襲受損,得於災害發生後 30 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處申請減免房屋稅。房屋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 3 成以上未達 5 成者,房屋稅減半徵收,全倒或毀損不堪使用者,免徵房屋稅。
5. 使用牌照稅:汽、機車受損,如持有證明文件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廢手續者,其使用牌照稅按實際使用日數計徵,同樣應於 30 日內申報。
6. 地價稅:受災土地的所有權人或典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日 40 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處或分處提出減免地價稅申請。
資料來源:
http://j.mp/1IX0XAC ( 蘋果日報 )
http://j.mp/1KXcZcA ( 自由時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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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po災損申請說明》
這次颱風如果有漏水或災損,記得照相,及寫個報備函寄給管轄國稅局稽徵所報備,修理要拿發票,報災害損失,可以就各相關項目減稅。
受災民眾請於災害發生起30日內,直接洽詢稅務局或所屬分局申請稅捐減免。
一、所得稅: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如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至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15萬元以下者;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250萬元以
下者,得由稽徵機關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二、營業稅:小規模營業人凡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者,可向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
三、貨物稅: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其已稅貨物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應檢具證明文件,依貨物稅條例第4條及貨物稅稽徵規則有關規定辦理退稅。又貨物稅廠商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貨物稅者,應於當月申報期限截止前向主管稽徵機關提出展延之申請,經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1個月。
四、菸酒稅:受災之菸酒稅廠商,其已納菸酒稅之菸酒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得依菸酒稅法第6條及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9條規定於災害發生後15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俾據以向主管稽徵機關或海關辦理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或銷案。另主管稽徵機關查明確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菸酒稅者,主管稽徵機關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1個月。
五、房屋稅:房屋在災害中受創,受災戶得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處申請減免房屋稅。房屋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者,房屋稅減半徵收;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免徵房屋稅。
六、地價稅:受災戶因豪雨、颱風導致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2條規定,地價稅全免。
七、使用牌照稅:汽車、機車(151cc以上)泡水受損需修復始能使用,或因泡水受損無法再使用,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者,得自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檢具監理單位核發之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自災害日起已繳納之使用牌照稅。
八、娛樂稅:查定課徵之娛樂業者,因災害無法營業,可向管轄稅捐稽徵處、分處(縣轄部分亦可向當地鄉、鎮、市公所)申請准予扣除未營業之天數,按比例核減當期之娛樂稅。
財政部並指出,納稅人如對於災害損失有關稅捐減免之規定或報備方式有不盡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轄區內之稅捐稽徵機關查詢。
地方稅務局提醒,受災民眾請於災害發生起30日內,直接洽詢稅務局或所屬分局申請稅捐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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