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612時代力量黨團聲明
針對今(12日)議會法規委員會通過《臺北市重陽敬老禮金致送自治條例》,時代力量台北市議會黨團林穎孟、林亮君、黃郁芬聲明如下:
針對本次法規委員會今日無視在場議員意見,以人數優勢將完全沒有排富及明定財源的《臺北市重陽敬老禮金致送自治條例》強行送出委員會,致使此法案有高度違法之虞,時代力量黨團對此蠻橫行徑,表達遺憾及嚴正抗議!
自國民黨團提出沒有排富條款及財源規劃評估的《臺北市重陽敬老禮金致送自治條例》開始,本黨團即抱持反對之立場,因中央法規《地方制度法》第72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38-1條、《財政紀律法》第5條之規定均指出「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新訂或修正自治法規,如有減少收入者,應同時規劃替代財源;其需增加財政負擔者,並應事先籌妥經費或於法規內規定相對收入來源。」
法規委員會經過三次會議,曾一度有多數共識應當排富且法條明定財源,然國民黨團在三分鐘休息時間過後,決定以人數優勢,無視中央法律規定,以列席議員仍可在議會發言為由,強行排除其他修正議案,將國民黨團版本有違法之虞之自治條例送交大會表決,完全喪失委員會應有之以法論法審議之功能,時代力量台北市議會黨團將於二讀時持續強烈反對,並再次重申:
一、反對沒有排富條款的普發重陽敬老金。
二、反對沒有事先籌妥經費或於明文規定相對收入來源而增加財政負擔的違法自治條例。
三、長者福利應從完善照顧服務之軟硬體層面加強規劃。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12條 在 張麗善 Facebook 八卦
#麥寮雲3線道改善真正讚
#第一期已完工第二期11月開工
#改變是現在進行式
#縣府再加碼籌措經費
咱雲3線是麥寮、台西鄉親和六輕員工往來重要要道,承載非常大的車流量,#今年3月 我們就跟鄉親報告好消息,縣府向交通部公路總局爭取「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公路系統)(106~114年)修正計畫—政策輔導型及行人路口安全改善計畫」獲核定補助四案,其中一案【雲3鄉道(1K+350~8K+130)道路改善工程】,我們爭取到4640萬改善工程經費!
過去在我擔任 #第六屆立委 時,就曾透過財政收支劃分法第35條之1,爭取 #專款補助 雲1線、#雲3線、縣道154等道路興建改善,水通路平,是鄉親的心聲,麗善都有放心內!
在今年四月也辦理會勘視察,雲3線全線道路將分兩期施工,全面 #重新刨鋪 及 #人孔蓋下地,改善計畫分兩期,第一期已於6月完工,第二期預計11月進場,且為了完善雲3線道道路品質,對於非計畫範圍之路段,我們更加碼籌措約800萬元,同步改善雲3線起點0k+000~0k+800路段,完善整段雲3線道品質,讓鄉親有一條安全、平整的道路!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12條 在 黃郁芬 台北市議員 Facebook 八卦
我們始終堅持:長輩需要的社會福利政策應該是朝著制度化,並且讓制度更完善、讓長者生活環境往更好方向來努力,建立「永續的老人社會福利制度」,而不是一次性、無差別的大撒幣現金發放。
國民黨這次提出重新發放的重陽敬老禮金,是一個將會隨著高齡化社會而逐步墊高預算金額的支出,未來每年動輒就要花費10億元以上,如果沒有像育兒津貼一樣設有排富條款的資格限制,將無可避免地排擠目前正在積極推行的各項長者福利措施預算,勢必影響長者福利制度的建立與優化。
自治條例的制定不該因人設事,更不能淪為政策買票的工具,請提出這個提案的國民黨團議員捫心自問,這樣的條例對於建立可長可久的制度真的會有所助益嗎? 這樣是真的有用心在照顧長者嗎?
希望各位議員同仁在大會二讀的時候,應該堅持要設立排富條款,不能齊頭式一次性普發,因為這樣無效益的額外支出都將成為下一代的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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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2時代力量黨團聲明】
針對今(12日)議會法規委員會通過《臺北市重陽敬老禮金致送自治條例》,時代力量台北市議會黨團林穎孟、林亮君、黃郁芬聲明如下:
針對本次法規委員會今日無視在場議員意見,以人數優勢將完全沒有排富及明定財源的《臺北市重陽敬老禮金致送自治條例》強行送出委員會,致使此法案有高度違法之虞,時代力量黨團對此蠻橫行徑,表達遺憾及嚴正抗議!
自國民黨團提出沒有排富條款及財源規劃評估的《臺北市重陽敬老禮金致送自治條例》開始,本黨團即抱持反對之立場,因中央法規《地方制度法》第72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38-1條、《財政紀律法》第5條之規定均指出「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新訂或修正自治法規,如有減少收入者,應同時規劃替代財源;其需增加財政負擔者,並應事先籌妥經費或於法規內規定相對收入來源。」
法規委員會經過三次會議,曾一度有多數共識應當排富且法條明定財源,然國民黨團在三分鐘休息時間過後,決定以人數優勢,無視中央法律規定,以列席議員仍可在議會發言為由,強行排除其他修正議案,將國民黨團版本有違法之虞之自治條例送交大會表決,完全喪失委員會應有之以法論法審議之功能,時代力量台北市議會黨團將於二讀時持續強烈反對,並再次重申:
一、反對沒有排富條款的普發重陽敬老金。
二、反對沒有事先事先籌妥經費或於明文規定相對收入來源而增加財政負擔的違法自治條例。
三、長者福利應從完善照顧服務之軟硬體層面加強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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