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喧騰一時的調查局監守自盜案,徐姓組長經手查扣6.529公斤安非他命流向不明,清查後才知道他及太太名下帳戶不明來源資金高達1億783萬餘元。更令人吃驚的是,檢察官進一步追查發現:徐姓組長自2012年起,就開始勾結共犯掉包所經手毒品,並盜賣賺取暴利長達8年,合計犯罪所得高達3億4467萬餘元。
為此,調查局局長更率領局內一級主管向國人公開道歉,足見調查局內控機制失靈,才會成為不肖官員監守自盜的溫床。
事實上,調查局內部雖於去年通過「法務部調查局偵辦案件扣押物管理要點」、「法務部調查局扣案毒品封緘送驗及送交保管應行注意事項」等,針對扣押物送驗與保管作業的相關規定,但顯然並未有效落實,如此重大犯行才會長達8年都未被清查發現,而再次重創國人對司法的信賴。
此外,警方查扣與保管贓證物的相關制度,也需要加速補強修正(目前只有「警察機關刑案證物室管理作業規定」和「刑事鑑識手冊」等),不僅沒有適當處所保管危險性物品、無法源依據可處理未破案件證物等,更未建立制度落實贓證物的保管程序。難怪新北市刑警大隊今年三月間,為清查黑幫組織犯罪贓物,意外從備勤室天花板查獲放有槍枝及毒品的陳年公文封,而需主動移送相關經手人員接受偵辦。
其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早於2017年4月8日決議「建請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共同研議,建立證據監管及判決確定後之證物保管制度,規範證據監管之方法及保管期限,並明確規範違反之法律效果」。
但令人遺憾的是,至今未有明顯進展,即便監察院已於2020年7月公開要求落實司改國是會議決議,但目前進度依舊停留在委由專家學者研究;管理系統方面,也還在研擬會議、考察地方檢察署贓證物庫的了解階段。
換言之,司改國是會議決議雖「有會議紀錄可稽」,進度顯然緩慢,行政院應儘速會同司法院具體落實,以免監守自盜弊案一再上演,才能有效追查並遏阻犯罪。
註:原文刊載於2021年8月4日自由時報自由廣場(民意論壇)(https://pse.is/3hke8t)。為讓時代力量讀者更能清楚知道事情始末,將原文刪改並以白話形式解釋。
警察機關刑案證物管理注意事項 在 刑事鑑識規範 的相關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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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案現場逮捕犯罪嫌疑人,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得附帶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二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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