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陣子國慶日的時候我們跑了一趟宜蘭,造訪一家新開的法式麵包店,就在 蘭城晶英酒店的對面巷子中。因為聽聞了這位師傅是到東京學藝的,一直是我們部落格的忠實讀者,所以我們就去造訪啦!
店名"Pain de KAI"是法文,發音近似"龐德卡伊",直譯就是"KAI麵包"。麵包師傅畢業於法國藍帶國際學院東京代官山分校,而"KAI"正是這位年輕師傅「可為」的日文發音(カイ),也是他在代官山研習的時候被稱呼的名字。師傅靦腆不多話,但提到麵包馬上神采奕奕,可以感受到他對麵包的熱情。
店名的靈感來自法國麵包與日本文化的結合,也呈現了他們對麵包的態度,期許自己有日本人的嚴謹,也要有法國美食文化的堅持。這樣的堅持從原料的選擇上就看的出來,他們使用台灣自產無農藥的「新高山喜願小麥」麵粉,原味法國長棍則使用法國進口T65麵粉,自己培育天然酵母,不添加改良劑等添加物,原料比一般麵包成本高許多,本來有點擔心這樣訴求的麵包在宜蘭的接受度,九月正式開幕以來,沒想到出乎意外的受歡迎呢!
本來就有在做麵包的小狸和可為師傅分享,討教了許多做麵包的心得,非常的開心。剛出爐的麵包,香氣口感都令人滿足。小小的店面,一直有熟客進來採買,還很熱心跟我們推薦跟分享心得。
若有機會到宜蘭遊玩,不妨順道造訪這間小小但溫暖的麵包店,嚐一嚐職人堅持的麵包滋味吧!
Pain de KAI 可為烘焙
電話: 0932- 237 755
營業時間:15:00~19:00
休日:星期日(週末去的人要星期六才吃得到噢)
地址:宜蘭市 健康路三段99號
利益揭露:非業配文,本文沒有稿費或其他利益,麵包為自費購買。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60萬的網紅飲食男女,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蟬唱不斷,斥訴着深水埗鬧市的翳悶;蟲鳴不止,嗟嘆怎麼仍未爬離車水馬龍的大埔道。 颼颼啾啾,忽而一陣涼意撫慰一身風塵汗雨。冷風源自右邊的小店。然而,小店並非如風般清新,只見門外攤放着鋪了薄薄塵土的杯碟﹑電插座﹑行李箱等各種風馬牛不相干的雜貨。舉目掃視,店內擺設密密麻麻,未來得及看清貨物,雙目就被上方一...
謹呈用法 在 日本自助旅遊中毒者 Facebook 八卦
[再訪可為烘焙]
兩年前國慶日我們來宜蘭時曾來過一家新開的法式麵包店,念念不忘,因為就在蘭城晶英酒店的對面巷子中,住在這了當然要走過去捧場一下啦!兩年過去了,除了可為師傅越來越帥之外,他們已經在宜蘭準備開第四家店了!實在厲害!也許以後我們有機會在台北吃到噢!
(以下是舊文修改一下XD)
店名"Pain de KAI"是法文,發音近似"龐德卡伊",直譯就是"KAI麵包"。麵包師傅畢業於法國藍帶國際學院東京代官山分校,而"KAI"正是這位年輕師傅「可為」的日文發音(カイ),也是他在代官山研習的時候被稱呼的名字。師傅靦腆不多話,但提到麵包馬上神采奕奕,可以感受到他對麵包的熱情。
店名的靈感來自法國麵包與日本文化的結合,也呈現了他們對麵包的態度,期許自己有日本人的嚴謹,也要有法國美食文化的堅持。這樣的堅持從原料的選擇上就看的出來,他們使用台灣自產無農藥的「新高山喜願小麥」麵粉,原味法國長棍則使用法國進口T65麵粉,自己培育天然酵母,不添加改良劑等添加物,原料比一般麵包成本高許多,本來有點擔心這樣訴求的麵包在宜蘭的接受度,2015年九月正式開幕以來,沒想到出乎意外的受歡迎呢!
本來就有在做麵包的小狸和可為師傅分享,討教了許多做麵包的心得,非常的開心。剛出爐的麵包,香氣口感都令人滿足。小小的店面,一直有熟客進來採買,還很熱心跟我們推薦跟分享心得。
若有機會到宜蘭遊玩,特別是入住蘭城晶英酒店的朋友,不妨順道造訪這間小小但溫暖的麵包店,嚐一嚐職人堅持的麵包滋味吧!
Pain de KAI 可為烘焙
電話: 0932- 237 755
營業時間:11:30~19:00
休日:星期日(週末去的人要星期六才吃得到噢)
地址:宜蘭市 健康路三段99號
謹呈用法 在 蔡正元 Facebook 八卦
同性戀
到底為了同性戀的需要
去刪除夫妻、父母的婚姻制度?
還是專為同性戀設立
「特別伴侶」制度?
那ㄧ種方式才是對的?
戴廷哲的文章
很值得ㄧ讀
雖然有ㄧ點長
戴廷哲:
關於最近在討論的多元成家方案,
涉及身分法前所未有的大翻修,
我整理我一些粗淺的想法和心得,
跟有興趣的人分享一下:
一個新的制度,可以贊成,也可以反對,
重點在於提出的理由?
如果正反意見能夠在彼此具體的理由上對話,
才有可能達成共識。
我認為一個草案的好壞,
應該從具體的條文上去檢視
一味的訴諸抽象的人權,傳統價值等觀念,
難有具體的說理
因而也難有有意義的對話。
整個多元成家,
包括同性婚,伴侶制與多元家屬制度,
其中伴侶制常常與同性婚議題結合,
因此我想先從伴侶制切入,
兼論同性婚與多元家屬。
首先,
伴侶制在比較法上並非新的產物
在歐洲許多國家都設立了名字為"伴侶"的制度
在我國草案的前言中,
也坦承參考了許多歐洲國家的制度
因此,我認為應先了解歐洲國家的伴侶制,
作為檢討我國草案的基礎
我挑了德國與法國,
乃因我國民法繼受德國法,德國自然值得我國參考
而法國則是因草案說明明言主要參考法國而來,
自有了解的必要。
又因兩國剛好採取了截然不同的伴侶制,
具有比較上的價值。
身分法並非我的專長,
所以就我有限的能力論述之
如有錯誤,還煩請指正:
一 德國
(參考自戴瑀如,論德國同性伴侶法,月旦法學雜誌第107期,
2004年4月;法務部德國法國及加拿大同性伴侶制度之研究成果報告書)-戴瑀如教授,
現任台北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德國美茵茲約翰尼斯古騰堡大學法學博士。
(一)德國於2001年通過「同性伴侶法」,
由其名字可以看得出來,
其是專屬於同性情侶使用的。
德國目前「婚姻」,仍只限於一男一女,
此因德國基本法第6條第1項
被認為婚姻應限於一男一女的基本原則,
為使同志也能享有類似婚姻的保障,
經過激烈而長久的爭論,
終於在傳統婚姻和同性婚之間取得妥協。
就是仍然維持傳統婚姻一男一女的基本原則,
另外開創伴侶制度供同性情侶使用。
因此,德國伴侶法的定位非常清楚,
其實就是"同性婚",
只是為避免衝擊原本的婚姻與家庭制度,
冠以伴侶的名稱罷了。
因此其制度設計上與婚姻有高度類似,
在制定之初與婚姻仍有若干不同,
但幾經修法後,已與婚姻非常接近。
(二)具體的制度上,與婚姻主要的差別有:
1.主體限於兩位同性:伴侶制為同性專屬,異性只能結婚。
(我國草案:不限性別)
2.近親禁止:婚姻之近親禁止有倫理與遺傳學的考量,
但同性伴侶沒有遺傳學的考量,只有倫理,
因而近親禁止的範圍較小。
直系血親與兄弟姊妹均不得結為伴侶。
(我國草案:只限直系血親不行)
3.伴侶原則上應同居,分居時則扶養義務,家庭用具使用權,
住宅使用權等法律均有特別規定。
分居達一定時間會構成伴侶解消的事由
(我國草案:不以同居為必要,分居亦無規定)
4.禁止共同收養:同性伴侶仍不得共同收養子女,
僅得單獨收養。
(我國草案:可共同收養)
5.解消:德國關於離婚的要件較為嚴格,乃以客觀上婚姻破裂,
已無法破鏡重圓才能離婚,此由法院判斷,不存在兩願離婚。
伴侶解消與離婚大致相同,惟較考量當事人意願,
必須:
(1)雙方合意,且分居滿一年以上,
且已無法期待能回復關係,由法院廢止之。
(2)伴侶一方片面聲明繼續共同生活會造成嚴苛情事,
且嚴苛情事由他方所導致,且分居三年以上,由法院廢止之。
(我國草案:單方解消即可,無時間限制,且無需難以回復)
6.稅制,移民,保險:本有同性伴侶輔助法做規定,
但目前尚未通過。婚姻則均有優惠規定。
(三)由於伴侶本質上與婚姻類似,
所以大部分均參照或準用德國民法關於婚姻的規定,
較重要者如:
1.成立要件:與婚姻大致相同,
包括:(1)雙方合意(2)在主管機關聲明意願並登記(與我國草案同)
2.忠實義務:伴侶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
對彼此負有排他性之忠實義務,故不得與他人締結伴侶或結婚
(我國草案:同樣不得與他人締結伴侶或結婚,
但對彼此不負忠實義務)
3.伴侶財產制,如無特別約定,適用法定財產制。
(我國草案:如無約定,以分別財產制)
4.繼承權:基本上與婚姻之配偶同。
(我國草案:除有特別約定以外,與婚姻之配偶同)
5.解消後:依法定財產制,須做剩餘財產清算。
原則上應由自己扶養,但無能力扶養自己時,得請求對方扶養。
共同住宅的處理亦有規定。
(我國草案:對彼此無扶養義務,若有子女,由法院定其親權行使)
二 法國
(參考資料:法務部-德國法國及加拿大同性伴侶制度之研究成果報告書
(一)法國於1999年通過民事團結契約
(Pacte civil desolidarité;)制度,簡稱PACS。
其制定同樣與同志婚姻有關。
法國關於同性婚同樣有很大的爭議,正反意見僵持不下,
因而有人提倡以伴侶制度作為解套,
即與德國一樣,仍維持婚姻限一男一女的原則,
另創伴侶制供想結婚的同志使用。
然而,由於法國同居盛行,同居伴侶在生活上遭遇許多不便,
且由同居所生的非婚生子女將近一半,
小孩的生父生母在法律上卻缺乏基本的身分關係。
於是立法者想要將同居也規範進來。
因而最後通過的法案,定位有兩個:
1.供同志情侶結婚之用
2.供只想同居之情侶使用,類似提供一個"試婚"的管道。
基於這樣的定位,主體不限性別,同性,異性均可,
但設計上是以"情侶"為規範對象。
在同性,此制度等同結婚,
在異性,此制度類似"試婚"或"訂婚"。
另外,法國法律上另有"同居",
但同居只是法律賦予同居狀態一個定義,
並無任何權利義務,所以等同沒有規範。
因此,
現在法國法律上是以"婚姻"與"伴侶"兩個制度為主。
(二)與婚姻的異同:
1.法定年齡:PACS和婚姻相當,當事人均需年滿十八周歲。
2.性別:PACS的當事人可以是異性的,也可以是同性的;
婚姻的當事人則必須是異性的。(我國草案同)
3.近親禁止:直系血親,直系姻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
禁止締結伴侶,違反者無效。
(我國草案:僅直系血親不得)
4.登記機構:PACS的登記機構是法院,而婚姻的登記機構是市政府。
5.忠誠義務:婚姻的當事人有忠誠義務;
但法律沒有明確PACS的當事人有此項義務。
(我國草案:伴侶無忠誠義務)
6.同居義務:婚姻有同居義務,伴侶無(我國草案同)
7.互助義務:在婚姻機制中,
夫妻之間有相互救濟、相互幫助的義務;
在PACS的當事人之間,則只有物質上相互幫助的義務,
生活費用依各自能力分擔之。
(我國草案:伴侶於伴侶期間互負扶養義務,生活費用同。)
8.家庭債務:兩種機制在這方面的規定基本相同:
凡維持一般家庭生活需要所發生的債務,屬共同債務。
(我國草案基本同)
9.財產分配:應於登記時選擇共同財產或分別財產制。
(我國草案:如無約定,已分別財產制)
10.添置財產:對婚姻而言,由於存在明確的家庭財產制度,
故婚後添置財產的歸屬一般不會有問題。
在PACS的狀態下,法律對此沒有明確的規定,
財產的歸屬視當事人之間的約定。
11.遺產繼承:結婚之配偶對他方有繼承權。
PACS則無繼承權,如果想獲得一些遺產,需以遺囑為之。
(我國草案:伴侶繼承權同配偶)
12.解消:離婚需要通過法院,法官可以進行一定的干預,
以保證各方的合法權益。
而對於PACS而言,無論是雙方或單方提出解除,
均無須法官的審查和干預,只需履行行政申報手續即可。
(我國草案同)
13.子女:婚內所生的子女在法律上稱是婚生子女(filiationlégitime),
而PACS期間所生的子女稱非婚生子女(filiationnaturelle)。
另伴侶無共同收養權,只能單方收養。
且無人工生育權
(我國草案:伴侶有共同收養權)
(三)伴侶之好處
1.繳稅,保險,社會福利上接近或比照夫妻。
2.居留權:外國人成立伴侶,
將作為判斷是否核發居留權的重要原因。
3.提供試婚的機會,有不少異性戀情侶透過伴侶制,最後走上紅毯。
(四)對婚姻與社會結構的衝擊
就此問題有爭議,根據簡至潔(伴侶盟秘書長)
<從「同性婚姻」到「多元家庭」-
朝向親密關係民主化的立法運動>一文,
PACS與婚姻的比重逐年接近,從1/2到2/3到3/4。
然而,根據法務部的報告書(p51),
PACS的實施並未導致出生率下降,
且婚姻本身並未因PACS而受影響。
(五)2013年4月,法國通過了同性婚姻,從此同性亦可結婚,
跟異性戀一樣,且可收養小孩。
則伴侶制已不再擔任提供同志結婚管道的功能。
三 德法之評析
(一)歐洲除了德國與法國以外,
其實很多國家都有所謂伴侶制,只是定位上不大一樣,
部分國家是像德國,伴侶制作為同志結婚的管道,
婚姻仍維持一男一女。
部分國家如法國,伴侶制除同志婚以外,
也規範同居。
部分國家如荷蘭,則是又有同性婚,
又有具開放性的伴侶制。
(二)上述德國與法國的模式,呈現兩種不同風格,
德國較保守而簡明,採二分法,異性戀用結婚,同性戀用伴侶,
對同居等其他結合形式則不承認。
法國則較開放,除承認同性婚以外,另創伴侶制以規範同居。
因此,德國伴侶制大量比照婚姻,法國則與婚姻有明顯區隔,
採自由原則。
惟兩國的伴侶制均不承認可以共同收養子女。
此兩種模式各有優劣,也各有其理,應採何種模式,可以討論。
然而必須強調的是,如德國與法國等同志運動發展較早,
社會風氣對同志相當友善的地方,
長期以來仍然維持婚姻為一男一女的傳統觀念,
且對同志伴侶仍採不同對待,在論述上均有一定的理由,
也有廣泛的接受度,
把不同對待直接冠以歧視惡名的,則屬少數。
甚且,即使是已經採不同對待的同性伴侶制,
在德國與法國也經歷了長久而相當激烈的爭論才通過。
而在台灣,現在如果有人主張在婚姻以外,
另闢蹊徑創伴侶制供同志結婚專用,
往往被冠以歧視,藐視人權之名罵到臭頭,
而直接進入同志婚姻的論戰之中。
更別說主張同志婚與異性婚在一些地方採不同待遇者,
會如何的身敗名裂。
是否對同性結婚有不同看法者,均是反對人權者?
為何在重視人權的德國與法國,
仍然對同性結婚採不同於婚姻的制度?值得思考。
四 我國草案之檢討
(一)我國草案較偏向法國,這也是草案說明承認的。
然而還是有若干不同之處。
法國對伴侶制的定位就是,
供同志結婚之用(現已廢除),以及試婚。
是以情侶為設想對象,且因為要兼顧試婚的目的,
所以權利義務上盡量減少干涉,由當事人自主決定。
因為如果規範太多,那當事人乾脆結婚,
反而失去試婚的意義。
據此,其相關規定的原則就很清楚,
因為原則上是規範情侶,所以仍有一定的近親禁止,
以防止亂倫現象。
同時由於兼顧試婚的需求,採自由原則,
如解消只需單方,無忠誠義務,
扶助義務只有物質,其他均由當事人自行約定。
但相對的,既然所負義務少,相應的權利也會減少。
基本上可說是同居的法制化,除了賦予"名分",
必要的代理權與附帶的相關優惠以外,
並無任何法定的權利義務。
應強調者,由於解消容易,
且法國刻意將伴侶與婚姻作差別對待,
因此並無共同收養或人工生育的權利。
生養子女的權利還是限於婚姻家庭(包含同性與異性)。
(二)跟法國相較,我認為我國草案具有幾項缺失。
1.定位不清:
草案前言說是設此制度的目的
是為了突破傳統婚姻的窠臼,
使不想受婚姻束縛的情侶可以有另外一種結合的方式,
似乎是以情侶為規範對象,到此為止均同法國。
然而卻突然跳到締結不以"愛情"為基礎,
包括情侶,朋友,親屬只要有互相照顧之意即可締結,
這中間的轉變何來?究竟以何者為是?未見說明。
因此,在檢視一些條文時,將發生就朋友來看很合理,
但就情侶或親屬來看很奇怪的現象,反之亦然。
又由於定位不清,草案的目的也開始有許多說法,
例如解決單身無家屬者緊急同意權,
或代理權,或照顧權等。
就草案內容來看,其規範對象包括情人,親屬,與朋友,
此三者在國人的觀念中還是有本質上的不同,
將這三者規範於同一制度,是否適當?
又其主要目的究竟是同居法制化?
相互照顧?還是緊急聯絡人?並不明確。
此造成法條設計上的矛盾。
2.近親禁止:
如上,由於本草案要兼顧互相照顧的目的,
所以只排除直系血親的締結。
也就是兄弟姊妹也可以結成伴侶。
至於血親性交罪的問題,見下述。
然而,兄弟姊妹結成伴侶,若以互相照顧的角度觀之,並無不妥,
但是,草案前言明文從情侶出發,又說伴侶原則上與配偶相當。
就此觀之,兄弟姊妹結成伴侶,
在法律上同時是二等親與相當於配偶的地位,
身分錯亂,且違反輪常。
又其得共同收養子女,而對同一子女均發生親子關係,
則在法律上是二等親,又是同一子女之父母,同樣違反論常。
試問,
他們的子女要叫他們什麼?是父母?還是姑姑和舅舅?
又其他法律上涉及配偶與二等親之相關規定時,
此等雙重身分,會造成適用上的難題,例如繼承。
此造成法體系的混亂。
就是因為這樣,
法國與德國均不允許一定近親屬結成伴侶。
3.血親性交:
有人說刑法230條血親性交罪可以防止亂倫現象,
然而民法規範者乃"名分"問題,
刑法規範者乃"行為"問題。
換言之,兄弟姊妹結成伴侶組成家庭,只要不生育,
難以證明其等有性交行為,即不能以刑責相繩。
或者,由於血親性交罪屬告訴乃論,
刑訴法234條又限定血親性交罪告訴人限直系血親尊親屬,
則直系血親若不告訴或死亡,
即不能以刑責相繩。
然而此種伴侶生兒養女,
組成家庭卻還是被民法所明文承認,
某程度上是否是亂倫?
4.繼承權與子女收養權:
婚姻由於有種種義務,因此婚姻之配偶也享有相應的權利,
其中最重要者莫過於財產分配,
繼承權和子女生育及收養權。
法國PACS義務少,權利也少,
尤其無繼承權和子女收養權,與婚姻有明顯的差別。
本草案之義務與法國同等寬鬆,且解消容易,
但卻有繼承權與子女收養權。
若義務與權利不相當,容易造成濫用。
且共同收養子女實屬不當。
朋友基於友情締結伴侶並共同收養子女,
此等非基於愛情結合的家庭型態,
國人目前是否能夠接受?
對子女是否有不利影響?
且伴侶輕易解消,是否顧及子女利益?
此等問題均缺乏了解和實證。
因而伴侶收養子女於法國德國均採保守態度,
其背後原因,值得深思。
5.稅制,健保,社福優惠之濫用:
草案說明說伴侶為彼此最信任重要之人,地位上相當於配偶。
基此,法理上配偶所享有的稅制健保社福等優惠,伴侶理應享有。
然而,伴侶不負忠實義務,無須愛情,亦無須同居
(草案1058-4修正理由)。
換言之,兩個本來不相干之人都可以結成伴侶,
而享有各項配偶所能享有之優惠,
然而卻各過各的生活,與結婚之夫妻完全不同,
則相關優惠是否有被濫用的可能?
這也是定位不清所致,因為伴侶一方面相當於配偶,
另方面也有可能是朋友的結合,
因而不需如夫妻永久共同生活。
給予福利可能濫用,
不給予福利又說不過去。
(三)伴侶制的實益?
以上說完現行草案的缺失,
但還是要回到最根本的問題,
就是伴侶制到底要解決什麼問題?
它的主要目的何在?
如果如德國和法國,
在一開始確立清楚的定位,在設計上就有原則可循,
在討論本草案之利弊時也能比較有交集。
目前幾個可能的目的是:
1.解決緊急手術同意的問題:
此為假問題。
依醫療法63條,病患情況急迫時,
醫生無須同意可自行手術,
至於不急迫,本就應由病患同意,
緊急手術在現行法制上並無問題。
縱然醫療上對純單身者的照顧有提升必要,
直接針對醫療法規盡行修改更為直接。
即使定了伴侶制,還是需要修改醫療法規,
將伴侶納入,豈非多此一舉?
2.同志婚:
德國與法國的伴侶制,均以供同性結婚為重要目的。
然而,本草案已有同性婚,伴侶制自然無須擔負此任務。
3.將遺產給與重要的人:
此應是本草案將朋友,親屬納入的原因,
蓋重要的人未必是情人,也有可能是朋友或親屬。
所以一方面將情人,朋友,親屬都納入,
另方面賦與與配偶相當的繼承權。
但又恐重要程度不一,給予當事人特別約定的權利。
然而,若想將遺產給與重要的人,透過遺贈即可,
遺贈甚至可以給的比配偶法定應繼分還多。
以此為由設此種伴侶制,似無必要。
4.同居關係法制化:
這是我認為比較可行的定位。
正如法國立法時的背景,
同居生活在沒有法律保障之下,
有些地方的確不夠方便,可能有保障的需要,
以此作為伴侶制的目標定位比較合理。
那麼就應該完全參照法國模式,
目標是給予同居情侶(包含異性同性)法律上的名分,
以及必要的相互代理權和扶助權,
以保障不想結婚的同居情侶,也提供試婚的管道。
若以此定位為基準,應與婚姻有明確區別,
應採自由原則,除了便利共同生活必要的權利以外,
其他權利義務應全部刪除,由當事人自行約定即可。
而近親禁止的範圍應擴大。
此外,關於收養子女,同居關係應以自由為原則,
收養子女則牽涉子女利益,法律應多加干涉,
兩者原則上是衝突的。
若以同居為主,則對子女利益保障不周,
若以子女為主,則必定喪失同居的自由性。
因此,兩者難以併存。
此外,未婚同居是否有影響子女健全生長的可能?
尤其在本草案伴侶無同居義務的前提下?
此種家庭型態在現在社會中是否能普遍被接受?
可能都是需要再仔細探究的問題。
既然涉及子女,就不只是個人自由的問題了,
而是與整個社會和國家有關,
我認為現階段還是應同德國法國,
採保守態度為妥。
(四)同性婚收養子女
本草案第一部分同性婚姻,准許同性夫妻共同收養子女,
並於收養章設禁止歧視條款
(法院考量應否准許收養時,不得以同性為拒絕收養之理由)。
然而,在已開放同性婚姻
(包括伴侶制或婚姻制的同性結合)的國家中,
多數仍不開放同性伴侶共同收養子女或人工生育
如德國,芬蘭,奧地利和瑞士等
如諸等重視人權,禁止歧視同志,
且對同志議題的討論和認識都較成熟的國家,
對此問題都採保守態度,其背後是否有合理的考慮?值得思考。
本草案直接開放同性夫妻共同收養子女,是否過於躁進?
涉及子女的議題,是否應盡量謹慎?
我認為可以再想想。
五 結語
(一)同性婚,伴侶,多元家屬等制度,
牽涉身分法,民法,乃至整個法體系的改變,
涉及很多層面和細節,
我認為絕不只是人權,平等或傳統價值這麼簡單的東西而已,
茲事體大。
因此迫不急待的以這些空泛的概念,給不同意見者扣帽子,
再投以無情的抹黑和攻擊,將失去理性討論的機會,
除了增加社會的紛爭和人民的仇恨以外,
無助於任何人權的提升或傳統價值的發揚。
社會變遷使有些問題浮現出來,需要解決。
價值觀的改變,也使這些問題有被討論的機會,
這是很難得的機會,應好好把握,理性討論。
(二)關於同性婚:
1.我完全支持同性伴侶與異性伴侶一樣有相愛,
互許諾言,永久共同生活的權利,任何人都應尊重,
任何人都不應有絲毫的歧視。
但是要以什麼方式,什麼內容來設計這個制度,
是否有討論的空間?
即使同性婚現在在台灣爭議較小,
但在世界上被承認的還是少數(包括伴侶和婚姻)。
在某些國家正在熱烈爭論中,而在那些已經通過的國家,
也是經過數十年,激烈的討論,社會也經過長久的醞釀,
再幾經修改和闖關後才通過。
而在通過的國家中,
以與異性戀完全相同的婚姻來規範,又是更少數。
即使法國與德國長期以來對同性婚採不同制度的作法,
似乎也不因此對同性伴侶有明顯的歧視。
是否制度不同就是歧視?或會導致歧視?
或許要完全消彌歧視,應該從社會風氣,
教育和其他法令去做努力。
名義上與異性戀完全相同,是否真的是關鍵?
2.此外,同性伴侶與異性伴侶在相處模式上是否有重要的差異?
如果有,這個差異是否足以導致婚姻制度應有不同的設計?
傳統婚姻是以一男一女為規範對象,是否完全適用於同性伴侶?
或者針對同性伴侶設計一套有別於婚姻的制度是否更合適?
又以伴侶制規範同性伴侶的國家,實施狀況如何?
對於同性伴侶的權利是否有足夠保障?
這些問題我沒有能力回答,但我認為是值得思考的。
以德國為例,德國針對同志婚不用婚姻,而另創伴侶制,
除了基本法的顧慮以外,
也是因立法者認為同性與異性伴侶在生活上有其各自的特性使然。
3.一夫一妻的婚姻,
我國憲法雖不如德國基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有明確的保障,
然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552號解釋於解釋理由書上
強調一夫一妻乃憲法保障的制度,而該解釋文有憲法層次的位階。
因此在保障同性伴侶權益時,
也應該考量大法官對一夫一妻制的宣示,以避免釋憲的爭議。
此外,如552號解釋理由書所言:
「惟婚姻不僅涉及當事人個人身分關係之變更,
且與婚姻人倫秩序之維繫、家庭制度之健全、子女之正常成長等
公共利益攸關」,婚姻制度的變更實涉及整體社會的利益,
而與每一個人相關,
我認為不應僅從個人權益的角度去看,
或者認為「不礙到你,幹嘛反對?」。
我認為在保障個人權益時,也應考量社會整體公益,
而考量公益也絕非歧視,或所謂「剝奪人權」。
(三)關於伴侶制與多元家屬:
1.伴侶制在很多國家被用來作為同性結婚的管道,
在我國草案已有同性婚的前提下,
其究應追求何種目標,值得探討。
我認為本草案定位不清,導致諸多問題,有全面修改的必要。
2.至於親屬和朋友結成伴侶,生兒育女共組家庭,
於我國既有的倫理與價值觀是否過於震撼?
3.再者,如大法官釋字552及554號解釋所宣示的,
婚姻制度為社會形成之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
因而釋字647號解釋理由書針對事實上夫妻(長久同居),
也宣示「在無損於婚姻制度或其他相關公益之前提下」
應予適度的保障。
因此,在制定伴侶制保障同居人時,
也應注意其對婚姻制度的衝擊。
4.最後,如本草案這般有同性婚,又有多元伴侶,
且都能共同收養子女的狀況,
全世界能夠媲美的大概只有荷蘭了,
若再加上多元家屬,則我國大概是領先全球,舉世獨創。
開放文明如歐洲,對於此類議題討論甚多甚久,
社會風氣相較成熟許多,都未能如此。
我國對於此類議題接觸時間與社會成熟度是否已與歐洲相當?
本草案是否過於躁進?
又我國乃華人社會,固有的傳統與家族文化是否要輕易揚棄?
是否所謂傳統就是迂腐,過時,對社會沒有益處?
昔日中國文化大革命,也舉著人權,文明,進步的大旗,
將當時的傳統文化和價值倫理都破壞殆盡,
當時看不出破壞傳統的後果,
但是時至今日,不難看出文革對中國長久而深遠的負面影響。
或許,有些傳統價值,看似沒有益處,
也說不出什麼道理,但還是值得我們保存與守護?
希望讀者三思。
大概這樣,我說完了,謝謝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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蟬唱不斷,斥訴着深水埗鬧市的翳悶;蟲鳴不止,嗟嘆怎麼仍未爬離車水馬龍的大埔道。
颼颼啾啾,忽而一陣涼意撫慰一身風塵汗雨。冷風源自右邊的小店。然而,小店並非如風般清新,只見門外攤放着鋪了薄薄塵土的杯碟﹑電插座﹑行李箱等各種風馬牛不相干的雜貨。舉目掃視,店內擺設密密麻麻,未來得及看清貨物,雙目就被上方一道赤熱刺中,瞇眼一瞥,原來是暉光灑落在殘紅的招牌上,招致反光,勉強睜開眼睛,「聯盈公司夜冷」數隻燦黃大字映入眼簾。
啊,原來是夜冷店。
往事一如輕煙
涼風又至之時,一名目測年約五十男人亦步至門外,身穿棗紅恤衫的他,與紅招牌相當搭調。只見他叼着一根香煙,點燃起煙草。縷縷輕煙揚起,收起老煙槍的淡然,他漾出一抹頗傻氣的笑容,介紹着自己是店主,人稱小明。呼出一口煙,他口沫滔滔地介紹着這間與他相好四十載的店子。
「夜冷」一詞,其實從葡萄牙文「Leilao」繙譯過來,後來傳到廈門、汕頭有所變異,輾轉傳到廣州,方才開始叫「夜冷」。小明搔了搔頭:「我唔識英文,總之我哋叫拍賣行做『冷行』,拍到嘢就叫『出冷』。」夜冷店嘛,當然是賣舊貨,真正的夜冷貨,正是由拍賣得來,而非私人買賣。每逢有店鋪﹑公司倒閉或住家欠租遭收樓,該址的物品一律由法庭執達吏查封,或者經會計師樓﹑清盤人﹑破產管理處處理。譬如說某月一號封鋪;七號就會通知夜冷老闆前來看貨估價,假貨、破貨一律不打價;八號早上十一時到拍賣行舉手拍賣,價高者得。投得者分配到數天時間到店裏把認為有用的貨物搬走,再安置於夜冷店裏出售。
這是一家老夜冷,由小明父親開辦,莫問年月,只記得小學畢業,十二、三歲就於店裏幫忙,後來爸爸年紀漸老退休,由他正式接手。回想起二十來歲那個年代,沒有一百都有幾十人做夜冷,因為賺錢多,買一百元的貨賺一百元﹑甚至幾百元。例如投得店鋪後,他們會四處貼上大字報,着街坊到現場拍賣。原因是當時執法沒那麼嚴謹,他們就利用法律漏洞,省下高昂的搬運費。只是,時移世易,現時實在的只可搬,不能賣,加上搬運費幾倍增,目前買一百元貨物,只賺到十五元。數數手指,由他父親那年代經營至今的夜冷店,不出兩間。而今天真正的夜冷店,也只餘數間而已。現時有很多大大小小的夜冷店,都只是掛羊頭,賣狗肉,他調侃:「好多自稱夜冷店,但其實喺內地買新貨返嚟賣,同日本城有乜分別?」
不知何時,煙已快燒盡,他吸一口,又言:「呢一行,愈嚟愈式微。」說起往事,他臉上帶點蒼涼。呼出白煙,開始理解他何故抽煙,輕輕的,如舊事。現實,又豈能如煙。
心細一如渺塵
丟掉殘煙,小明率先步進店內。繞視一周,小店呈長方形,前作買賣,後為辦公,確實是老派。貨架上的夜冷貨林林總總,最接近門口的,是衣物胸圍,排放得井然有序;刀叉碗碟﹑罐頭汽水則放在箱子裏分好類。來到中間的貨架,則放滿了花瓶﹑木製家具﹑電器﹑擺設,較昂貴的已用膠紙封好,天花上掛了數台正在轉動的電風扇。店之深處,則於高處擺放着各類名酒﹑海味藥材;金銀珠寶如珠寶店般用玻璃飾櫃放好,附近都有員工看守。這裏啊,似乎說得出的,都能找得到。對小明而言,做夜冷店最考功夫,就是第七日看貨估價的程序:「乜都靠經驗,我十幾歲做起,冇乜瞞得過我雙眼。」何止眼,要耳﹑口﹑鼻多管齊下。
第一,眼見。例如他看雪櫃,雪櫃型號他一看就大概知道價錢,值錢又新淨的才打價;鋼具,要看是不鏽鋼還是不鏽鐵,價錢相差幾倍,對他而言,九成用肉眼可分辨是鋼是鐵。他回想起自己早些年買過一間藥房,竟然把鮑魚放在門口,他冷笑:「直覺話我知,假嘅,鮑魚要放後面玻璃樽嘛,呢啲唔打價!」看習慣了,經驗令他雙目銳利。
第二,鼻嗅。有些木具,他會用嗅覺,如花梨木有花梨木的香味;酸枝又有它的味道,外表再像真也騙不了他。
第三,手觸。可以的話,要用手去摸東西,例如花瓶,並不是看到花瓶底,寫着「乾隆製造」就一定值錢。一摸下去,他就感覺到花紋是畫出來還是印上去:「睇吓花紋係咪粗身,如果滑嘟嘟,多數電腦印。」。
第四,耳聞。如近期聽到哪裏有店鋪倒閉,大多數傳媒都會公佈,所以要常看報紙,如果不聽不聞,哪有競投的機會?
最重要是心澄。倘若心裏不在乎,不用心細想,則甚麼都不成。小明倏地胸膛一挺,坦言自己除了勤力兩字外,再沒有甚麼有膽去認叻,不論大與小的生意,他都一定去看,因為這是他的工作及責任。對於自己的弱點,他亦不畏懼:「而家規定拆一間酒樓都需要牌,我雖然唔識英文,但足足上咗三個月堂,我小學畢業咋,但呢個IVE證書嚟㗎!睇吓自己有冇心做啫。」收起指着證書的指頭之際,他瞄一瞄手錶,將近十時。
苦澀如水滿肚
陣陣的撻車聲震耳欲聾,數名壯丁包括小明把尼龍袋﹑紙箱﹑板車等架生放到車尾箱後,就爬入如火爐般的車廂內開車出發。小明邊扭着軚盤邊道:「我哋而家去一間豪宅,我早兩日投咗返嚟,而家就去執嘢啦。」或許夜冷佬真的一肚苦水,一路上,他連綿地分享逸事。
原來他最怕的事有三,第一是狗。經常到處去,以為香港沒有甚麼地方難得到小明,怎料,原來他還有一個死敵——「丈量約」。新界好些村屋沒有街名門號,只有「丈量約幾段」,這令小明頭痛非常:「對住呢三隻字我真係投降,搵親呢啲村屋,都總有隻狗走出嚟汪汪吠我,我而家真係好驚狗!」第二是蚤,做夜冷一行,經常會遇到一些髒得很的店鋪,尤其食肆。有一次,他要看一家倒閉了約半年的酒樓,剛好廚房爆水管,踏上地毯的一瞬,蚤子就跳到腳上,多到不行,但他仍硬着頭皮工作,直至估價完成。甫離開酒樓,小明就把褲子脫了,他猶有餘悸:「件衫都除埋,剩低條底褲,係咁撥蚤,公園啲阿婆以為我係儍㗎!」
回過神來,原來車子已停泊好,他抹一把汗,整理好衣衫,準備迎接他第三件最怕之事,就是眼前的保安。「做我哋呢一行,經常要求人,你又唔係租客,點解要將就你?」語畢,只見他霎眼間換上一臉燦笑,拿出身份證向保安問好,頻頻點頭。辦妥手續後,他又接着低喃:「嘈多兩嘈,電梯都鎖埋你,搬樓梯啦!所以千祈唔好嘈交,以和為貴。」只是,有時候自己不得罪人家,不見得運輸工人會收斂,當「磨心」的小明,確是有苦自己知。踏進電梯,「嘟嘟」的關門聲為其掩飾了一聲低嘆。
屢勝不如一敗
偌大的豪宅只餘拉膠紙的聲音迴盪着,經歷了約四至五小時的包裹及封箱,屋內只餘下三分一的物品,以及十數箱封妥的大紙皮箱。整件恤衫被汗水沾染着的小明,正在廚房察看雪櫃。看貨時已知雪櫃是高檔貨,但執屋當天還要試試它是否正常運作,畢竟運送一台雪櫃的開支不少。故一到埗要先插電,待收拾所有東西後,它仍然保持製冷,才可搬走。但見他一堂愁眉,就知道事情似乎不順利,他苦笑:「唔凍㗎!佢值成萬幾蚊,咁就冇咗啦。」
意志並沒有消沉太久,畢竟,於他而言只是小事一樁。走出客廳,小明拿起飾櫃裏幾座金牛﹑金豬,笑言這裏只有一座是真金,故根本沒有打價。對金的真偽,他可是特別敏感,因為他以前曾經錯估一座金觀音,虧損了一大筆錢;又曾經花數十萬買了一批黑膠唱片,結果全都不能播放。種種挫折令他沮喪,當時父親﹑兄長並沒有責難,一份內疚感更逼使他成長,造就了今天的一雙金睛火眼。把金器包好,小明示意搬運師傅先把東西搬上車。
拜金不如講心
通常貨物要分兩程車運送到店裏,小明目送第一車的貨物出發後,又乘電梯回到豪宅內。此時細心一看,屋內其實佈滿生活痕迹,一家四口的照片;主人房內,仍放滿了女主人用剩的護膚品;書房裏,盡是男主人的玩具珍藏;小孩房裏,一雙又一雙的小鞋,記錄了孩子的成長。如今,卻蒙上了薄薄的灰塵。有人不喜歡夜冷佬,大概是這緣故,說不上是「發死人財」,但卻踐踏着人家的倒楣。
小明吹吹盒子上的餘灰,一臉心安理得。「我爸爸走嘅時候,一班仔女陪住佢。我呢?活到五十歲,除咗探我爸爸之外,我冇進出過醫院。」他徐徐道出,眸子裏,映照着別人的全家福。舊物扔掉了,不代表對人家的尊重,也不代表能為對方帶來祝福;反倒,把他們於美好時光所擁有的東西保留下來,也算是留下了一點緣分、一絲情意。
小明算是百無禁忌,只有一個原則,就是賺錢沒有必要賺到盡。原來,有些貨品,他會原價出售,甚至店裏會有部分屬於新貨,如小鬧鐘,賣十元一個,還倒貼一顆電池;老花眼鏡亦然:「有啲老伯伯,幾乎每日唔見一副眼鏡,有個伯伯隔日就買一副,畢竟是深水埗舊區,當回贈街坊。」也不是一身銅臭,對他而言,有價值的東西不一定很昂貴,正如他為了喜愛的鑽石牌鐘,可以走三十層樓,逐個單位搜索;又如早年他拿了攪盤電話回店裏,僅售二百元。某東西總有某人喜歡,有歷史的東西,或許來得更有價值。
最後一個紙箱置於貨車廂內。小明抽抽衣襟,試圖撇乾汗珠。緩步踏至車前,一臉倦容的他打開車門,吐出一句:「我做到六十就唔會做,都唔會畀我下一代做。」畢竟,做夜冷這一行,倘若明天沒有店倒閉,也就沒飯開;縱使生意不絕,誰又欲見兒女捱苦?
車子於路上疾駛,赤日早去,夕陽已至。問他日退下來如何度日,他驀然一笑。
哈,還不是想念舊相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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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鬼》是由台灣獨立遊戲團隊「padendon」開發的第三人稱動作冒險遊戲,改編自真人真事,講述一位被宮廟收留的孤兒,無意間聽到自己的身世,於是在大半夜瞞著宮廟,踏上尋親的「奇幻之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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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鬼》預定10月5日在Steam上市,開發團隊也預告2020年初,將推出第三人稱網路即時對戰模式,玩家將分別扮演「擅用法具與陣法伏鬼的官將首」與「陰魂不散、擁有各種凶殘鬼法的厲鬼」,在台灣各個知名鬼屋中,鬥法、鬥智、也鬥膽。這麼台的遊戲,絕對要支持一波啦,通通買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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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看到「Yeast Extract」(酵母萃取液)這個字眼,而這個酵母萃取成分最近更成為當紅的化妝品保養成分。
最著名的例子,就是SK乜乜的『PITERA』,這個在上億元廣告魔力下的神奇成分『PITERA』就是一種細菌「酵母菌」(此酵母菌的學名為Saccharomycopsis)的萃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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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濃度骨膠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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蓖麻萃取液
Castor extract--------蓖麻油具有非常溫和的鎮靜效果,特別適合疲勞、壓力大或肌膚異常敏感的人,可以有效減少肌膚敏感的情形,也很適合用於在烈日灼傷後的肌膚。是一種保濕存高又溫和的油脂,具有使肌膚嫩柔的功效,能讓肌膚得到充分的滋潤和保濕效果。在醫療用品以及化妝品領域應用甚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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