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再以無共識之名,丟下礦業法!】
從2017年7月礦業法在臨時會開啟首次審查後,
到2018年5月30日共七次委員會11天審查並審查完竣出委員會,
到2019年5月29日歷經四次黨團協商,
已由原本多達13個版本,
整理到僅剩26個條文保留送交院會處理,
大部分為內容置於何條次之爭議。
此外,#多數條文更已達成下列共識:
1、採礦需合理利用,並兼顧經濟、環境與文化永續發展!(第1條)
2、主管機關應針對礦種每五年提出整體產業政策評估報告(第5-1條)
3、原住民基於傳統文化、祭儀、非營利而採取礦物除罪化(第7條)
4、除了石油礦及天然氣礦之外的水平面積最多300公頃(第8條)
5、特定條件情節重大違規者不予設定礦權(第19條)
6、環境敏感區內採礦需該管機關同意(第29條)
7、霸王條款:礦權展限不再「原則許可,例外否准」,礦業權者拿不到礦權,政府不用再賠天價補償金!(第33條)
8、霸王條款:礦業權者需先取得礦業用地該土地與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才可使用土地!(第47條)
而 #尚未達成共識的是:
1、礦區周邊居民需同意(29條第4款)
2、礦權展限需經土地主管機關內政部同意(33條第7款)
3、礦業權者需提出關礦計畫(45條)
關礦計畫中,
在我們的版本中,關礦計畫要求礦業權者,
除了礦區土地復育及再利用規劃等環境問題,
更要求礦業權者需提出礦後社區之社會經濟發展方案、
礦場作業人員安置與輔導轉業措施。
#礦場員工的工作權,
#就是大家最在乎的就業保障問題。
原住民的諮商同意權部分,
我們認為應尊重原住民族委員意見,
或回歸原基法處理。
至於業者與行政部門關心的環評這條條文(58-1)雖然已在委員會通過,
對我們而言,
為了法案通過,
#我們認為仍有協商的空間。
礦是國家的,
採礦是特許權,
為了修正這嚴重傾向圖利礦業權者的礦業法,
為了台灣的環境永續與兼顧產業發展,我們已退無可退。
#加什麼蔥?
#我們一再退讓已經退無可退
#2020贏得勝利 #不要丟下礦業法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萬的網紅高金素梅 吉娃斯 阿麗,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卡大地布光電案釋疑》 ~高金素梅2019.05.06 「原基法」是保障原住民族權利的大法,原民會是原基法的主管機關,原民會在說明法規的時候,如果沒有站在公正的立場,原民會將失去部落族人的信任……! *開發䅁的資訊是否充份揭露? *開發單位所稱每年回饋部落二千萬,為什麼沒有明列在「投資營運計畫書...
諮商同意權是什麼 在 地球公民基金會 Facebook 八卦
【亞泥案:總統指示經濟部、亞泥、當地族人進行三方會談】
去年12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逐條審查礦業法草案,討論將原基法精神完整納入並適用新、舊礦場時,經濟部次長王美花說出「國際上沒有一個國家採礦要經過原住民同意的!」。
隔天,總統府原轉會召開第四次會議,太魯閣族Teyra Yudaw委員提出「亞泥案」及「礦業法修法」議題進行討論,會中蔡英文總統建議經濟部邀請原轉會委員、當地族人和亞泥公司坐下來談,並請政務委員林萬億、原民會主委夷將提供協助。
一個月後,三方坐下來談這件事都還沒發生,還只是在討論如何讓亞泥(始作俑者)、經濟部(助攻)和族人(受害者)能公平、公正、公開的坐下來談的階段而已,原民會主委夷將竟然在年終記者會上表示:「亞泥同意部落行使諮商同意權」,並預測部落行使諮商同意權的可能結果。
(小編森七七OS:同意權是在「部落」 不是在 「原民會」,更不可能是「亞泥」啊啊啊!!!!)
研究員心酸分享:
#經濟部拜託用功一點,不要再誤導民眾了啦!
⚡國際上礦產開採必須先取得原住民族同意的實例不少 ➡請看各國原住民族的礦權學術研討會 https://goo.gl/VQbYxw
#原民會你嘛幫幫忙!~你的重要工作是協助族人在對等的情境下,與亞泥展開談判,好嘛?
⚡在亞泥違法展限正在訴訟、礦業法尚未完成修法、亞泥持續挖礦的此時此刻,最會溝通的政府,原住民族事務最高主管機關主委夷將在還沒談,就放話預言了部落行使諮商同意權時會有甚麼樣的結果,到底是什麼意思....
》延伸閱讀
原轉會定調 亞泥有望補做知情同意 原民會:協調中https://goo.gl/xzFx5g
[影片]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第4次委員會議https://goo.gl/uEUGEC
🌱 請與地球公民 守護台灣的人與環境
❤ 立即捐助支持 》 cet-taiwan.org/donate/action
「反亞泥,還我傳統領域自救會」訴求及三方會議之立場表述http://bit.ly/2nq4hP1
諮商同意權是什麼 在 林靜儀醫師 Facebook 八卦
雨蒼寫得很平實,沒有甚麼情緒好惡,因為立法就是這樣。
我認為立法和醫療都應該維持腦袋清楚和排除情緒。
#還有哪些爭議
#怎麼解決
#跟各方溝通說服
⬆️ 立法困難的是這些。
這些是真正立法問題的核心,也是最花時間心力可是檯面上看不到也沒有掌聲的部分。
這四年我學到,一個負責任的政治人物,應該做的是 #看見問題,#溝通,#想辦法解決。不是大吼大叫。
【在黑與白之間,我們需要看清楚那些灰色地帶】
昨天,時代力量發文痛批民進黨團擋下諸多法案。事實真的是如此嗎?我想,並不盡然。
首先釐清一下,昨天黃國昌徹夜排隊去提的案子,是將幾個法案「逕付二讀」的程序。逕付二讀,代表繞過委員會裡面比較詳細的討論;通常是少有爭議的案子,才會用這種方式處理,加速法案的流程。
回頭看這幾個法案:
反滲透法,也就是中共代理人法,目前就有民進黨提出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法版本、民進黨與基進黨提出的境外勢力影響力透明化法,和時力的反滲透法,這幾部有的修改既有法條,有的新立,條數不一樣,還是新的修法,這註定需要更多的討論,以及委員會中的逐條審查。
礦業法,這邊環團的環評、原民的諮商同意權、以及水泥公司之間的爭議,其實在委員會仍未解;各位可以去挖現在的法案狀態,目前還一大堆甲乙丙案,還需要討論。
最低工資法,這是新立的法案,需要逐條審查。實價登錄,目前確實卡在仍有利害關係人有意見,因此之前才會先行修改地價士的部份。
時代力量說這是過去承諾的法案,這確實沒錯,站在我個人的立場,我也希望這些法條能儘快有結果,落實到社會;我也知道屆期不連續,這些法案下個會期要推倒重來。
但這不代表我們應該繞過討論,直接通通扔到黨團協商去。大家應該都很清楚,還有爭議的狀況下繞過討論,很多時候會出現落實上的問題。舉例而言,之前在修罷免法的時候,就曾有人堅持要修掉最低門檻,直接簡單多數決;但這種作法最終就是導致少數人投票就決定立委的去留,而這個條文最終也守住了黃國昌的席次。
什麼時候適合逕付二讀?一般來說是兩種狀況,一個是法案沒有太多爭議,這時候逕付二讀就沒太多爭議;另一種就是經過了多次的委員會討論、公聽會之後,仍有爭議,並遭受到強烈杯葛的時候,經過評估,決定了採取哪一方的價值立場,以及相應的法案版本之後,才是使用逕付二讀的時機。
舉例來說,勞基法在2016年、2017年都修過,修法過程中都歷經公聽會、委員會詢答、逐條審查等程序的討論。2017年那次的勞基法修法,在委員會整整討論、修正了一個多月,但最後是在委員會被杯葛到無法繼續進行,才在委員會內提案表決逕付二讀。
我必須坦白說,時代力量一直說這些是承諾的法案,會期快到了等等,這都對,但是時代力量沒有說的,就是「#這些法案背後有多少爭議」、「#各方觀點是什麼」、「#該怎麼解決」。
很多法案,就算我自己也希望能通過,但與其在仍有爭議下,在還沒討論跟釐清的狀況下直接通過,最終導致社會的傷害,真的還不如先暫時放著讓大家繼續討論。畢竟,民主的代價就是需要討論、需要折衝、需要妥協,導致效率不如獨裁。但我們也知道,這些時間,換取的是大家的利益都有比較完整的保障。
當然,時代力量的監督絕對是台灣社會需要的力量,但是我會更期待監督上不是這麼簡單的一刀切、不是這麼簡單的二分法。如果法案承諾沒過就是騙票,那為了落實過往的承諾,直接快速通過傷害社會的法案,這樣真的有比較好嗎?我想這也不盡然吧。
我希望大家在看這些問題的時候,不要停留在過與不過這種簡單的二分法。該問的是,這些法案背後有哪些爭議?這些爭議會造成哪些問題,該如何防範與解決?如果我們希望理念落實,這些爭議該怎麼解決?
看清楚在黑與白之間的灰色地帶,這才是解決問題的關鍵所在。
諮商同意權是什麼 在 高金素梅 吉娃斯 阿麗 Youtube 的評價
《卡大地布光電案釋疑》
~高金素梅2019.05.06
「原基法」是保障原住民族權利的大法,原民會是原基法的主管機關,原民會在說明法規的時候,如果沒有站在公正的立場,原民會將失去部落族人的信任……!
*開發䅁的資訊是否充份揭露?
*開發單位所稱每年回饋部落二千萬,為什麼沒有明列在「投資營運計畫書」?有法定保障嗎?
*每年二千萬回饋金何時開始回饋?ㄧ年後?五年後?十年後?
*開發單位開始營運後如無利潤盈餘,還會有回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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