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法制局長陳月端說明:「以目前氣爆民事一審判決結果來舉例,假設災民因氣爆受有100元的損害,市府早在災民做讓與債權前,就先發給災民超過100元的救助金,後續再循法院判決向相關肇事者求償,依一審判決後,市府可以向相關肇事者索賠60元。至於短缺的40元,只是市府無法向相關肇事者索賠的,所以該40元與災民完全無關;但如果災民選擇自己提告,則必須先花錢請律師、繳裁判費,等待漫長的訴訟期間,才可能拿到100元的賠償金。」
沒有想過公務員說謊,可以臉不紅氣不喘
這位陳局長說,「至於短缺的40元,只是市府無法向相關肇事者索賠的」
這個「相關肇事者」,是誰? 就是高雄市政府自己
高雄市政府以公務員身分向災民取得「代位求償」資格
不去代為向過失人之一高市府提告,已有「背信」、「瀆職」之嫌
同時這40元跟災民完全有關
善款的100元,本來就是要給災民的
賠償的100元,也本就是災民應得的
高市府卻要災民二擇一,接受善款就不能自己求償
災民本可以有200元,高市府卻只給100元,這還不叫詐騙?
結果高市府要賠的40元,現在變成善款來賠
這還不叫詐騙?
請求權舉例 在 立法委員 呂玉玲 Facebook 八卦
昨夜11:20分,蘇院長敲下手中那支議事槌,軍人年改正式修正通過。經過一夜沉澱,內心始終無法平靜。綜觀此次軍人年改修法過程,我召開三次公聽會,傾聽各界聲音,到委員會不斷電審查、馬拉松式的朝野協商,到院會的逐條發言,我把蒐集到的聲音,一一闡述、一一說明,好不容易爭取到國防部與退輔會點頭同意時,卻又被執政黨踩了剎車,敵不過執政黨的黨意,敵不過林萬億政委的一句話,最後就是執政黨用人數優勢,表決通過了行政院版,這點,我表達強烈的遺憾與憤怒!
這次的退撫制度改革,有太多的政治算計,首先在2016年12月,國小新版的教科書裡面就率先出現歧視軍公教的內容。接著2017年3月,行政院又發放「不公義年金,一定要改」的政策文宣,汙名化軍公教、製造社會對立。2018年4月,執政黨立委又說軍公教人員是「貪婪、貪得無厭」,種種的作為,看不出執政的民進黨有心想解決問題,只想操作社會對立。
執政黨口口聲聲說要解決基金存續的問題,卻在法案中放入許多意識形態、政治主張的條文,這種針對性的條文,以先入為主把軍人當成是壞人,不僅用高道德標準去檢視,還要用幾近嚴苛的法條,去限制軍人獲取他們奮鬥一生,理應獲得的退俸,然後再告訴社會大眾,並沒有針對軍人,我試問,這樣的說法誰會接受?
舉例來說,軍人版本中的第26條,是關乎在軍人起支俸率及年增率的計算基準。從軍人年改審查一開始我就提出在精實、精進、精粹案中有29,344人沒有服役到最大年限,配合國家政策提早退伍。如果改為以年資作為唯一計算基準的話,將會蒙受不公!
第28條,我主張將子女教育補助費納入,給予直接的法源依據,目前行政院是排除上校以上可領取子女教育補助費,可根據我自己向國防部蒐集來的資料,上校平均退伍年齡48歲,平均生第一胎年齡30歲,也就是上校退伍的第一年,他的第一個小孩正要上大學,正是需要子女教育補助費的時候,結果卻因為他的階級,沒有辦法去給,這樣的補助,符合公平嗎?
第34條,再任職限制,完全忽視退伍軍人尋找工作的困難,把辛苦討生活的退伍軍人都當作肥貓,用這種歧視性的眼光來立法,這樣就是蔡英文總統說要照顧軍人,當軍人靠山的作為嗎?
第37條,遺屬年金請領資格,行政院版明訂,要有十年以上的婚姻,才能請領,我當場提出「國防部為什麼用10年作為依據」的質疑,國防部居然回答『因為10年婚姻的愛情才經得起考驗』,所以真愛是可以用時間點來做區分的,十年以上就是真愛,十年以下就是虛情假意,這種回答可以接受嘛?
第42、43、44條,離婚配偶半俸請求權,在當初委員會審查的時候,國防部長嚴德發表示「應該回歸法制面」;退輔會主委邱國正則表示「應該刪除」。這兩位軍人體系的閣員都大聲主張應該刪除離婚配偶半俸請求權的設計,就知道這幾條在現役、退役軍人中的爭議有多大。我的主張很簡單,就是「全數刪除,回歸民法」,這幾條的提案,完全是部分民進黨委員自己的政治主張,他們說民法一直都有剩餘財產分配的規定,但他們沒有說的是,司法界一直以來都不認為「退休俸」屬於財產的一部份,但因為部分民進黨委員的個人政治主張,變成「退休俸」可以被當成財產分配,這樣對軍人公平嗎?
還有很多條文,在這次審查中,是執政黨說不清,也不願意說清楚的,但經由昨晚他們人數優勢的表決,讓這些荒謬的文字變成了法律條文,不僅撕裂了台灣,如此的倉促修法,後續配套究竟足不足夠,又會有什麼問題,關於這點,我真的憂心忡忡!
軍人年改審查剛剛結束,但問題可能才剛剛開始!
請求權舉例 在 周春米 立委 Facebook 八卦
《小米法律教室之春嬌與志明篇》
月初時寫了篇「離婚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貼文,這陣子就常常接到詢問,何時要寫下集,何時要舉例說明;
心裡對這債務念茲在茲,只是苦無靈感,也擔心說明不易,今天週記就盡力為之,請大家包涵了!
春嬌與志明於民國100年結婚,結婚前,志明有工作收入100萬元,春嬌則有父母贈與的嫁妝50萬元,未約定夫妻分別財產制;婚後二人均有工作,只是種種原因,不願閣再相依偎,在107年協議離婚;
離婚時,志明財產500萬元,其中有100萬元是繼承父親遺產,還有借款200萬元,而春嬌離婚時全部財產200萬元;
依據民法1030條之一規定,志明離婚時的總財產500萬元,減去結婚前的財產100萬元,再減去其婚後無償取得的財產100萬元(父親遺產),再減去其借款200萬元,其婚後剩餘財產=100萬元;
春嬌呢,比較單純,其離婚時全部財產200萬元,減去其結婚前的財產50萬元,其婚後剩餘財產=150萬元;
所以春嬌與志明離婚剩餘財產的差額為150萬—100萬=50萬,春嬌剩餘財產較多,志明可以向春嬌請求剩餘財產差額的二分之一,也就是25萬元;
由這個案例看出,未必均是男方要負擔差額,另外夫妻名下若有不動產的話,是估算出該不動產的價值後,列入該配偶的婚後財產內,而非雙方各擁有一半的所有權;
為了說明剩餘財產的計算方式,所以把一些可能發生的狀況均列入,大家就不要太追究真實性或可能性了!
如果覺得不公平,或者有何不安心,最好就是婚前好好約定清楚,不然,也可以別計算這麼多,畢竟是曾經深愛過的人(這個結論會不會太敷衍?),春嬌與志明就看著辦吧!
#貼張有韓劇fu的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