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集團:台灣最善良的風景,是法院!>
肯亞事件爆發後,台灣民眾群情激憤,
但也有人指出問題出在哪裡?
過去最常執行詐騙集團「空中監獄」遣返作業的
台中地檢署多位檢察官的說法,
認為這次會出現與以往兩岸各自遣送嫌犯的不同做法,
主因與台灣司法對詐欺集團犯罪判刑偏輕,
及中國無法再忍受國人受騙嚴重有關。
http://www.appledaily.com.tw/…/artic…/local/20160414/838667/
基本上我贊同檢察官的看法,
之前K也寫過文章,
認為台灣法律或法界對於詐騙集團過於寬容(詳後面文章)~
這個呈現在幾個方面:
1.法定刑不夠重:
之前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關鍵字:5年以下 50萬元以下罰金)
問題是有的人詐騙一次就是幾千萬,
就算詐騙某人匯款五次,法院也會用接續犯的概念,只論一次犯罪,
那等於是吃到飽,
有的名人像余小凡,一次被騙4000萬,
被告就算被抓到了,又怎樣?
給你判5年罰50萬好了,
關1800天可以賺3950萬元,關一天賺2萬,
真他媽的划算阿!(連K都心動了~)
(當然不法所得是要沒收的,
但是一般情況早就不知道轉到哪裡去了~)
後來雖然在103年6月新增339條之4,
用官府名義或用網路或是電信方式詐騙,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但是這樣的刑度跟罰金(特別是罰金),還是沒有多大的嚇阻力~
2.法院往往是輕判:
根據K的經驗,
砍人或傷害他人,在法院都會判比較重,
這可能是因為被害人被砍傷的照片往往是怵目驚心,
法官會覺得被告比較可惡的緣故,
至於騙錢,損失幾百萬或幾千萬,
再怎麼多,也只是一個抽象的數字,比較難以取得共鳴!
所以判六個月以下易科罰金的很多~
(K的OS:其實在這種工商社會,被騙幾百萬,
難過程度應該比被砍兩刀還嚴重吧?!)
3.被害人?還是被告?
一般詐騙集團的慣用犯罪手法,通常為兩階段詐騙行為:
(一)先以詐騙手法(威脅或利誘)貪圖小利之民眾,
取得其名下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
(二)再將上開取得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
用作詐騙金錢之人頭帳戶。
亦即,第一個詐騙階段,
詐騙標的為:受害人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
第二個詐騙階段,詐騙標的為:「受害人之金錢」。
藉由上開手法,詐騙集團主謀及相關犯罪者才得以逍遙法外,
警方能追查到的,只有第一階段遭詐騙之被害人之相關資料。
而在無法追到真正的詐騙集團主嫌等人之情況下,
警方往往選擇將第一階段之受害人
(即遭詐騙提供銀行帳戶之人)當成詐騙集團之幫助犯,
以對第二階段之受害人(遭詐騙金錢之人)交代,
檢察官或法院通常亦能體察”前開受移送之所謂詐騙幫助犯,
實際上也是被害人”之事物本質,不忍苛責,
通常會予以輕判或宣告緩刑。
然而,這樣的處理方式,真的是正確的嗎?
第二階段之受害人(遭他人詐騙金錢之受害人)
亦在明知相關風險之情況下,將金錢匯給不認識的他人,
但此舉並不會令其被害人之身分轉換為被告身份,
而為何第一階段被害人
反倒會因此從”被害人”身分轉換為”被告”(詐欺幫助犯)?
一樣被騙(一個被騙帳號,一個被騙金錢),
到了司法體系,卻有不一樣的處理
被騙金錢的還是被害人,
被騙帳號的被害人卻成為被告,成了詐欺幫助犯,
這是司法制度最令人感到納悶及詫異的地方!
4.法院判決輕重失衡:
有一句話是不患寡患不均,
因為詐騙集團都把機房設在海外,
在台灣的只有兩種人:
(1)車手 (2)鄉民(就是被騙帳戶的人)
(K的OS:你永遠抓不到大咖拉!)
(1)車手:既然是幫忙領錢的,至少是詐騙集團一份子,
應該判重一點,
但是根據法院量刑系統,
車手的平均行情是:判3.2個月,罰7000元
(2)鄉民:是被騙帳戶的人,
應該判輕一點,
但是根據量刑系統,
鄉民的平均行情是:判3.3個月,罰15,000元!
這真的很奇怪!
鄉民是被害人,被當成被告,已經很委屈了,
結果判下來,還比真正是詐騙集團的車手還來的高,
這到底是什麼道理?
連我都很難跟當事人解釋,法院不會亂判~
結語:
台灣法律及法院,對於詐騙集團過於寬容,
但對於鄉民(被騙帳戶的人)又過於嚴苛,
對詐騙集團而言,台灣最美的風景,是台灣法院無誤!
--------------------以下為舊文章--------------
<法律也會大小眼!>
4000萬要賺多久?
柯p可能十幾年就有了,
有的人一輩子都賺不到~
那詐騙4000萬的人要被判多久?
最重5年,
通常都輕判一兩年了事,有的還可以易科罰金~
之前k的一個親戚被騙兩百多萬,
被告一審被判6個月,得易科罰金
算一算,繳給國家18萬後,就沒事了
(後來k替她提上訴,到二審才改判,但也只判了1年~)
至於民事求償?
這種人都把錢藏得很好,要他賠是沒門的事!
如果是像余小凡那樣被騙了4000萬,
刑度有加重嗎?
沒有,上限還是5年,
頂多法院認定有六次詐騙行為,判六個罪,
這樣可能判重一點~
不過以現在法院實務作法,
通常是認定為一個接續行為,只判一個詐欺罪~
也就是,
在現行法律下,
詐騙者一次行為,不管詐騙2000塊,或是4000萬,
反正就是吃到飽,最多5年~
也就是,詐騙余小凡的歹徒賺翻了!
(不管是金錢上或法律上~)
反觀另外一批人(飛車搶500元1000元的歹徒),
不好意思,最低消費額就是7年起跳,可能判到十幾年~
只因為,他們奪取財物的過程比較粗暴!
其實不能怪法院,
法院是依照現在法律辦案,
而中華民國刑法本質上還是存在著一個士大夫思想,
一樣是做壞事,
穿西裝打領帶(白領犯罪或斯文犯罪)的,通常刑度不高,
而拿刀拿槍(持凶器犯罪)的,通常刑度很重,
在這樣的遊戲規則下,
也難怪葉素菲那樣的女強人,
弄了一個公司偽造交易憑證,
一艘空船反覆的在各個港口間進進出出,
營造一個業績欣欣向榮的假象,
就可以上市上櫃騙了n億的錢,
法院還奈何不了他什麼~
結語:
在台灣犯罪,
穿正式一點,語氣溫和一點有禮貌一點,就對了,
中華民國法律是善待斯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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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線三的案例分享
早上六點,睡眼惺忪地迎接最後一班,
這一班安全下庄便可準時下班回家陪貓鵝子了。
一位年約四五十、戴著厚重粗框眼鏡阿姨走進,
來不及站起來詢問,便連珠炮似的對我轟炸:
「警察先生我請教你一個問題喔,
如果交往期間,男方口口聲聲說會對女方負責,
最後分手了,這個男的還聯合前妻來對付她,
這樣可不可以對這個男的提告始亂終棄罪?」
「提…提告始亂終棄?」
還以為是沒吃早餐血糖過低聽錯了,
我再一次向她確認,只見她不耐煩地點頭。
「這個嘛,基本上刑法是沒有所謂始亂終棄罪,
我想這方面可能可以研討一下民法的規範…」
「那不然告詐欺可以嗎?」
阿姨揮舞著擦著紅色指甲油的肥短手指打斷我,
「他欺騙我的感情,還有浪費我的時間。」
「刑法339條詐欺罪,
系指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小姐請問你有損失嗎…」
身為詐欺磁鐵,受理的詐欺比你吃過的鹽還多,
不假思索便把法條背給她聽,無奈又被打斷。
「啊啊,我知道了!」阿姨大喊,
那厚重又油亮的瀏海上方好像出現一盞電燈炮,
阿姨瞪大眼睛好像找到苦海明燈:
「告他性侵好了!性侵總可以了吧!」
「你說的應該是刑法221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
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這是很嚴重的指控哦。」
火氣上來的我推了推眼鏡,正色詢問:
「男方真的有性侵的情事嗎?」
「是沒有啦…」阿姨欲言又止,
「但我看網路上跟新聞上很多人都這樣告啊!」
這句話正式點燃我的怒火,音量提高了兩格,
「所以別人這麼做、你就跟著做?
你也不管這樣做對不對,就跟著做?」
「…想給對方一個教訓…」阿姨咕噥,
「小姐,這樣好了,我這邊再順便告訴你,
刑法169條,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
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一條誣告罪你應該比較需要深入了解哦。」
「吼,不能告就算了,講這麼多幹嘛?」
掛在臉上那兩片臉頰肉顫抖著,
阿姨氣憤地踱步,離開派出所前還對著我大喊:
「真是浪費我的時間!」
怎麼會浪費時間呢?
短短三分鐘,就讓警察教你三條刑法,
重點是還不收你錢哦!
這樣應該不會被告始亂終棄吧…?
#我寫他們的故事
#他們過自己的人生
#一線三的日常
這裡來一點碎碎念好了,
身為大眾傳播系畢、曾經任職過記者的警察,
希望各位大記者、大媒體們可以更加謹慎,
無論是在查證上、或客觀報導的拿捏程度,
都必須有一定程度的把關。
畢竟雖然現在科技發達,
傳統媒體卻依舊是接收新知管道的大宗,
尤其是對年紀較大的中老年族群來說,
錯誤的知訊傳遞是很恐怖的一件事。
看看前陣子長輩群組瘋傳的
「後座左側開車門下車要罰款駕駛」那張圖…
好想辦一支假帳號加入長輩群組,
然後把聊天內容偷出來做梗圖啊…
Photo by spongebob youtube channel
Written by 一線三
Post by M編
#警察 #台灣警察 #梗圖 #迷因
#海綿寶寶 #派大星
延伸閱讀:
從後座左側開門真的要開罰駕駛?
https://reurl.cc/14v58m
詐欺罪嚴重嗎 在 安小蕎(Angel-Ann)粉絲玩美後援會 Facebook 八卦
#請大家一要看這篇文 有人利用我「安小蕎」身份要去騙一位「姚先生」來領養甚至最後以恐嚇方式要來得到「姚先生的小孩!」
最後甚至私底下繼續以「歐陽珊刪」這名字傳訊息給「姚先生小孩」要叫她離家!
這位「歐陽珊刪」已經嚴重危害到我個人名聲及觸犯法律的恐嚇及誘拐罪!
甚至還有位「黃佩琪」幫忙這位「歐陽珊刪」一起騙人!
警察還要繼續縱容這種極致糟糕的人嗎?
有圖有証據,姚先生與君千萬別再回應,如有再聯繫你們請立即報警!
我藝名叫「安小蕎」本名「陳億雯」,我是獨女,兩個哥哥,沒有雙包胎姐姐&妹妹。
請大家注意這兩號人物!
別上她們的當。
我真的很害怕跟擔心他們還有去騙及誘拐其他人小孩⋯
還有「黃佩琪」妳知識也去充實一下,別盜用我影片截圖!那隻是「法鬥!不是沙皮狗!」,還發那種笑死人的文。
⋯⋯
謝謝「余昇峯律師」解析:
首先,針對自稱是您姐姐的那位網友,因為他雖然冒稱,但未以此詐欺他人以取得財物,因此不會構成詐欺罪。
而其對X君父親的對話內容,我初步看過,因為他並沒有恐嚇X君父親,要危害他的生命、身體、名譽或財產,因此恐嚇罪可能也無法成立。
可是或許有一個罪名可能成立,那便是:
「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未遂罪」。
因為在您截取的圖片中,那位冒名之人似乎有以不正之方法引誘X君脫離家庭及監護權人,雖然結果沒有發生,但是因為他已開始實施略誘之行為,如果X君未滿二十歲,或許是有可能成立,
「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未遂罪」(刑法第241條第4項)。
另外盜用照片的部分,如果您對那些照片有著作財產權(這部分您可能要確認清楚,到底著作財產權是在攝影師身上,還是在委託拍攝的公司身上,但大部分應該都會在公司身上;可是您自己自拍的部分,您自己享有著作財產權應該沒有什麼問題),那對方沒有經過您同意而擅自重製照片,已涉嫌違反,
「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罪嫌」。
可能可以從這兩個方面來著手處理。
至於報案的部分,因為刑法的部分是非告訴乃論案件,您可以去警察局告發或是撰寫告發狀至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告發;而著作權法部分,屬告訴乃論案件,必須由著作財產權人即被害人提起告訴,因此您可以去警察局告訴或是撰寫告訴狀至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告訴,而這兩個行為可以一起去做。
如果您怕警方吃案,我個人會建議您以撰寫書狀之方式向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告訴及告發。
補充一下,另外因為他置放您的照片設罝FB,並偽稱係您姐姐,對外足以詐騙他人,使他人誤認,已足生損害於公眾及您,因此從這個角度而言,他也可能成立,
「刑法第220條第2項偽造私文書罪。」
另外建議,發生類似的事情,第一時間絕對不要去檢舉,而是先用截圖保存證據。
最好是能找『公證人』(這是法定職稱,不是一般所稱的證人,比如:天正聯合公證人事務所
http://www.taipeinotary.org/
比如就網頁內容去做事實體驗的公證,以保存證據,避免因為檢舉後,遭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刪除網頁而喪失證據,這樣一來可能想告也告不成了。
以上提供您參考。如果有什麼問題可以再討論。
亦祝您諸事順心 早日脫離苦惱
余昇峯律師 敬上
鳴謙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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