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人已經受夠了轉移焦點
#學位也能主動放棄蓁的傻眼
中國國民黨高雄市長候選人,今天宣布放棄中山大學的在職專班碩士學位資格。然而碩士學位是可以放棄的嗎?無論是中央法規中的學位授予法、或是中山大學的校內法規,都沒有對學位可以放棄這件事做出規定。
比較相近的倒是學位授予法第17條:
學校授予之學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撤銷,並公告註銷其已頒給之學位證書;有違反其他法令規定者,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一、入學資格或修業情形有不實或舞弊情事。
二、論文、作品、成就證明、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有造假
、變造、抄襲、由他人代寫或其他舞弊情事。
學校依第一項規定撤銷學位後,應通知當事人繳還該學位證書,並將撤銷及註銷事項,通知其他專科學校、大學及相關機關(構)。
也就是說,中山大學發出的碩士學位,只能由中山大學查明抄襲事實屬實後撤銷其學位,並通知當事人繳還證書。
李眉蓁應該做的,不是放棄學位,而是交代自己論文抄襲事件的始末,主動退選,並接受中山大學相關的調查,與抄襲應負的民刑事責任。市長選舉不是進廚房怕不怕熱的問題,而是檢視一位政治人物過去的言行與誠信,足不足以擔任市長職務的過程。高雄人要的是一個能充分討論政策、讓高雄更好的選舉,而不是中國國民黨提名的這種轉移焦點、死不認錯的候選人!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500的網紅林佳龍,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林佳龍委員今在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質詢教育部次長陳益興時表示,許多父母將放學後的孩子託付於鄰近安親班或補習班的情形,益發普遍,然近年屢傳補習班教師性侵學童案,他已參酌「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提案修法,增訂「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案」第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並呼籲教育部必須針對違法情...
註銷撤銷 在 李眉蓁 Facebook 八卦
本人李眉蓁對於學位被註銷一事聲明如下:
一. 中山大校長鄭英耀在2018年11月 7日擔任陳其邁政策白皮書引言人,並且在發表會中讚揚陳其邁;鄭校長也在民進黨高雄執政時期,擔任過教育局長,其政治立場非常鮮明,不敢奢言他會公平。
二. 今年高雄市長補選期間,鄭校長針對本人碩士論文事件,先在校內line群組發言公開指責本人,接續未審先判發表公開信聲明為了學術尊嚴與校譽抨擊本人,接著加速舉行審查會議,超過正常流程與時間,背後目的不言可喻。
三. 在論文事件發生後,本人已經向社會大眾道歉。當時分析如果自己不主動撤銷學位,將被政治與行政凌虐,所以主動提出放棄學位。再次對個人事件,造成社會紛擾,表達歉意!
四. 選舉已經結束,本想一切歸於平靜,豈料對於本人學位事件,仍然風雨不停。陳其邁已經擔任市長,高雄應該回歸正常?希望社會大眾多關注高雄市的發展,多關心高雄市民會不會吃到美國進口豬!謝謝各位
#請大家不要對於談話斷章取意隨之起舞
#像極了三角戀情
鄭英耀擔任陳其邁政策白皮書引言人連結
https://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51574
https://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1245324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20181107004859-260407…
https://gotv.ctitv.com.tw/2018/11/984702.htm
註銷撤銷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八卦
【碩士學位可以說放棄就放棄嗎?】
今天大量洗版的新聞,除了沒有網路的年代上網之外,就是陷入論文抄襲風暴的高雄市長候選人李眉蓁,召開記者會宣布「放棄碩士學位」。
對論文寫不出來的人來說,這就像一個超級有錢人在乞丐面前燒鈔票一樣,覺得再度中箭。
撇除掉這些,下一個問題就是:「碩士學位可以說不要就不要嗎?」
-
🎓不是你說要就要,也不是你不要就不要
研究生都知道,從指導教授的角度而言,學位這種東西就是「朕不給的,你不能要」。
而這一切的依據,都是來自《學位授予法》。
像是許多碩士生切身之痛的寫論文和口試,分別規定在第 7 條和第 8 條。
講完取得,再來看看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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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位授予法》並沒有「主動放棄學位」的規定,也就是說,李眉蓁今天的「放棄」,在法律上一點意義都沒有,她的中山大學碩士學位仍然存在。
而整部《學位授予法》只有規定「學位的撤銷」,像是發現論文抄襲、造假等等,學校應該主動撤銷學位,並註銷畢業證書。
所以,最後還是要等中山大學真認為李眉蓁的論文抄襲,並依據《學位授予法》撤銷她的碩士學位,這場論文抄襲風暴才會結束。
總歸一句話,學位這種東西就是:
朕不給的,你不能要;朕沒說的,你不能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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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也希望趕快結束這一切啦,每天新聞都被這個洗版,彷彿被提醒「寫完了沒~寫完了沒~寫完了沒~」
ಥ_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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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李眉蓁 #高雄 #論文
註銷撤銷 在 林佳龍 Youtube 的評價
林佳龍委員今在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質詢教育部次長陳益興時表示,許多父母將放學後的孩子託付於鄰近安親班或補習班的情形,益發普遍,然近年屢傳補習班教師性侵學童案,他已參酌「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提案修法,增訂「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案」第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並呼籲教育部必須針對違法情事嚴訂罰則,加強宣導,並徹底落實,以避免狼師將魔爪伸向學童的憾事再次發生。陳益興次長回應教育部的修正案已增訂罰則,但法案仍未送行政院核定,教育部承諾會將委員提案的修法動議併入部版的法案修正條文。
林佳龍感嘆現今台灣的小孩似乎並不快樂,除放學後仍得去補習班或安親班「加班趕功(課)」,甚至在未進入小學就得參加才藝課程,而這樣的情形,亦加深社會大眾對於十二年國教實施後能否令台灣的學童在成長過程中適性發展、快樂學習之疑慮。目前台灣的三、四年級學生,近八成課後有安排安親、補習、才藝或課輔,其中有六成安親或補習的天數為5天以上,甚至有超過一成以上至晚上九點才能回家,「功時」之長,「透早就出門」,每天將近12小時要待在外面,「三餐老是在外」,無法和家人共進晚餐,令人咋舌與心疼。
針對安親班或補習班儼然成為孩子們下課後的第二個學校的現象,林佳龍委員指出,2006年迄今,台灣短期補習班增至18962家,成長六成,規範相對較為嚴格的課後托育中心(即安親班)家數則減少兩成四。許多「補習班」兼營「安親班」,遊走法律邊緣,根據兒福聯盟的調查報告,超過兩成五的國小學童所去的是沒有立案的安親班或補習班,且依補習班立案標準,其無樓層限制、活動面積較小、師生比甚至高達一百人,能否保障較長時間「安親」的安全需求,著實令人擔憂。
林佳龍呼籲教育部能夠盡速完成「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案」之修訂,除定期稽查各安親班或補習班的立案狀況、師資與設施設備外,更應盡速建立狼師通報機制與罰則,以提供一個令家長和孩子安心的課後照顧與學習空間。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原條文第九條 (各級補校之主管機關 )
國民補習學校、進修學校及短期補習班之設立、變更或停辦,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補習學校,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二、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學校,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三、專科以上進修學校,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四、短期補習班,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其設立及立案之條件與程序、設備與管理、師資、費用之收繳方式、班級人數及學生權益之保障、檢查、獎勵、註銷與撤銷立案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林佳龍委員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新增第二項及第三項條文修正草案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短期補習班之負責人或教職員工;其已擔任者,應予以解聘、解僱或免職:
一、曾有性侵害、性騷擾或虐待兒童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對他人為性騷擾,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科處罰鍰確定。
三、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四、曾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並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解聘或不續聘。
五、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且情節重大。
六、行為不檢損害兒童權益,其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補習班聘用、僱用之教職員工,有前項情形者,補習班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處理情形通報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建議新增
原條文第二十五條 (罰則 )
短期補習班辦理不善、違反本法或有關法令或違反設立許可條件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情節分別為下列處分:
一、糾正。
二、限期整頓改善。
三、停止招生。
四、撤銷立案。
增訂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條文修正草案
短期補習班違反第九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情節輕重,處負責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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