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韓國打工渡假簽證受理方式如下
請申請者務必詳細閱讀後再進行申請。
※ 曾核發此簽證之人士,均不得再申請。
一、名額限制
2020年韓國打工渡假簽證總名額800名,一般申請者名額為790名,
總名額中10名將提供予2020年5月本代表部韓語演講比賽得獎者。
※ 比賽相關資訊將於日後公布在本代表部網站上
二、申請者年齡限制:需滿18歲~未滿31歲。
※ 本年度年齡符合資格者:
以2020年1月20日(一)為基準,2002年生(生日已過)~1989年生(生日未過)者。
三、申請方法
1. 自2020年起,將透過Google表單系統受理線上號碼牌申請作業。
號碼牌申請連結:1月13日(一)早上9點整在"韓國打工渡假"公告欄公告。
號碼牌開放申請時間為2020年1月13日(一)上午9時;截止時間為2020年1月15日(三)下午5時。
- 線上申請者請務必填寫護照英文姓名、出生年月日、email、手機號碼。
※ 若您所提交的表單內容與護照實際資訊不符,於現場辦理時將不予受理,
請務必確認內容填寫無誤再行申請(資料送出後無法修改)。
※ 若您在申請號碼牌後有更換護照,請同時攜帶新舊護照正本來提交資料。
- 表單送出後,您可於網站畫面或email回覆確認送達,
代表部電話恕不回答表單是否收到等疑問。
2. 號碼牌截止受理後,將依表單提交順序,於本代表部網站公布受理結果。
預計公布時間:2020年1月20日(一)下午5時。
※ 號碼牌限額790名,依提交順序受理,表單提交完畢不代表獲得簽證申請資格。
每人限占1名額,重複提交的表單不得轉讓他人使用。
3. 確認受理名單後,需依號碼牌上的指定收件期限至本代表部繳件。
各號碼牌指定收件期限如下。
※ 請由申請者本人繳件。
4. 繳件完成後,可於5個工作天後取件。
(例如: 星期一繳件,隔週的星期一可取件)
※ 需由本人或代理人憑收據取件。若遺失收據,需由本人持身分證件正本取件。
5. 總收件期限7/3(五)截止後,如尚有剩餘名額,將於7/13(一)上午9時另行公告。
- 候補名額將不再發放號碼牌,屆時將直接以繳件順序受理,額滿為止。
四、應備文件 :
※ 申請者均需繳交三個月內所開立之下列文件正本。
- 繳交文件時,請依下方順序排列文件。
1. 有效護照(效期需12個月以上)及身分證正本
- 身分證正本與影本對照後當場發還,護照正本需留在本代表部,取簽證時領回。
2. 簽證申請書―張貼彩色證件照1張(3.5cmx4.5cm、最近6個月內拍攝)
3. 護照及身分證影本各1份
4. 戶籍謄本(全戶)
5. 3,000美元以上之銀行存款餘額證明書(由銀行或郵局開立,中/英文均可)
6.打工渡假行程及計畫書(請參閱附件之各式,中/韓/英文均可,請務必簽名)
7. 在學證明書(正本)或最高學歷證明書(正本+影本)
8. 無犯罪紀錄證明書
9. 健康診斷書 (請參閱附件之格式,漢生病檢查除外)
- 請至以下衛生福利部指定之健檢醫院開立診斷書
https://www.cdc.gov.tw/Category/Page/nU7y97g0GqJbB3kn5B-nPg
※ 只受理總結果合格的診斷書(不受理疫苗接種證明做為補充資料)
10. 加入海外保險之證明書
- 需證明投保期間至少1年(365天)以上,
且包括於海外發生事故或意外時得理賠之內容。中/英文均可。
※ 保險內容需以文字清楚載明"海外、國外、韓國、global、overseas"等內容。
五、簽證內容
1. 自簽證核發日(Issue Date)起,有效1年之多次入境簽證。
2. 入境後可在韓國停留1年。
※ 需自核發日起1年內入境韓國,自入境當日起,可在韓國停留1年。
FAQ : 我拿到簽證後,想要先去韓國玩幾天,過幾個月後再去韓國打工渡假一年,這樣可以嗎?
A : 可以。韓國打工渡假簽證是一年有效期內可以多次入境韓國的簽證,
入境後最長可以停留一年。如果您入境後想要在韓國停留90天以上,
請務必到停留地轄區之韓國出入國管理事務所或出張所申請外國人登錄證
(入境後90天內要申請完畢)。
您的停留期限是外國人登錄證的到期日(入境後一年)。
如果您預計入境韓國後90天內就出境,則不需要申請外國人登錄證。
六、簽證注意事項
1. 准許以觀光為主要目的、為籌措旅遊經費而從事之就業活動。
2. 下列人士不屬於打工簽證申請對象
(1) 非以觀光為主要目的,僅以就業為目的的申請者
(2) 預計在聲色場所工作者
(3) 預計從事需具備一定資格之職業者,如醫師、律師、教授、機師等。
(4) 預計從事外語教學者
(5) 預計接受韓語進修以外之正規教育課程者
(6) 預計從事採訪、宗教活動、研究、技術指導等不符合協定宗旨之活動者
3. 若您預計在韓國停留90天以上,必須在入境後90天內,
至停留地轄區之韓國出入國管理事務所或出張所申請外國人登錄證。
4. 變更停留地址時,需於14天內至出入國管理事務所、出張所或市/郡/區辦理轉入申報。
5. 持有打工度假簽證者就業活動限制規定
(1) 工作時數限制:一年不得超過1,300小時。(每周25小時x 52周=1,300小時)
(2) 雇用方式:只要符合工作時數限制,並無限定約聘、時薪工讀制等僱用方式。
(3) 禁止從事之職業類別:教授(E-1)、外文指導(E-2)、研究人員(E-3)、
技術指導(E-4)、專門職業(E-5)、特定活動(E-7)等符合上述資格之職業。
2020韓國打工度假申請辦法出爐
相關準備資料/簽證/保險
https://ginatw.com/koreaworkingholiday/
相關表格、詳細請以韓國代表部公告為主
https://bit.ly/3a7U3dQ
診斷證明書期限 在 不會韓文也可以去韓國 Facebook 八卦
2020年韓國打工渡假簽證受理方式如下
請申請者務必詳細閱讀後再進行申請。
※ 曾核發此簽證之人士,均不得再申請。
一、名額限制
2020年韓國打工渡假簽證總名額800名,一般申請者名額為790名,
總名額中10名將提供予2020年5月本代表部韓語演講比賽得獎者。
※ 比賽相關資訊將於日後公布在本代表部網站上
二、申請者年齡限制:需滿18歲~未滿31歲。
※ 本年度年齡符合資格者:
以2020年1月20日(一)為基準,2002年生(生日已過)~1989年生(生日未過)者。
三、申請方法
1. 自2020年起,將透過Google表單系統受理線上號碼牌申請作業。
號碼牌申請連結:1月13日(一)早上9點整在"韓國打工渡假"公告欄公告。
號碼牌開放申請時間為2020年1月13日(一)上午9時;截止時間為2020年1月15日(三)下午5時。
- 線上申請者請務必填寫護照英文姓名、出生年月日、email、手機號碼。
※ 若您所提交的表單內容與護照實際資訊不符,於現場辦理時將不予受理,
請務必確認內容填寫無誤再行申請(資料送出後無法修改)。
※ 若您在申請號碼牌後有更換護照,請同時攜帶新舊護照正本來提交資料。
- 表單送出後,您可於網站畫面或email回覆確認送達,
代表部電話恕不回答表單是否收到等疑問。
2. 號碼牌截止受理後,將依表單提交順序,於本代表部網站公布受理結果。
預計公布時間:2020年1月20日(一)下午5時。
※ 號碼牌限額790名,依提交順序受理,表單提交完畢不代表獲得簽證申請資格。
每人限占1名額,重複提交的表單不得轉讓他人使用。
3. 確認受理名單後,需依號碼牌上的指定收件期限至本代表部繳件。
各號碼牌指定收件期限如下。
※ 請由申請者本人繳件。
4. 繳件完成後,可於5個工作天後取件。
(例如: 星期一繳件,隔週的星期一可取件)
※ 需由本人或代理人憑收據取件。若遺失收據,需由本人持身分證件正本取件。
5. 總收件期限7/3(五)截止後,如尚有剩餘名額,將於7/13(一)上午9時另行公告。
- 候補名額將不再發放號碼牌,屆時將直接以繳件順序受理,額滿為止。
四、應備文件 :
※ 申請者均需繳交三個月內所開立之下列文件正本。
- 繳交文件時,請依下方順序排列文件。
1. 有效護照(效期需12個月以上)及身分證正本
- 身分證正本與影本對照後當場發還,護照正本需留在本代表部,取簽證時領回。
2. 簽證申請書―張貼彩色證件照1張(3.5cmx4.5cm、最近6個月內拍攝)
3. 護照及身分證影本各1份
4. 戶籍謄本(全戶)
5. 3,000美元以上之銀行存款餘額證明書(由銀行或郵局開立,中/英文均可)
6.打工渡假行程及計畫書(請參閱附件之各式,中/韓/英文均可,請務必簽名)
7. 在學證明書(正本)或最高學歷證明書(正本+影本)
8. 無犯罪紀錄證明書
9. 健康診斷書 (請參閱附件之格式,漢生病檢查除外)
- 請至以下衛生福利部指定之健檢醫院開立診斷書
https://www.cdc.gov.tw/Category/Page/nU7y97g0GqJbB3kn5B-nPg
※ 只受理總結果合格的診斷書(不受理疫苗接種證明做為補充資料)
10. 加入海外保險之證明書
- 需證明投保期間至少1年(365天)以上,
且包括於海外發生事故或意外時得理賠之內容。中/英文均可。
※ 保險內容需以文字清楚載明"海外、國外、韓國、global、overseas"等內容。
五、簽證內容
1. 自簽證核發日(Issue Date)起,有效1年之多次入境簽證。
2. 入境後可在韓國停留1年。
※ 需自核發日起1年內入境韓國,自入境當日起,可在韓國停留1年。
FAQ : 我拿到簽證後,想要先去韓國玩幾天,過幾個月後再去韓國打工渡假一年,這樣可以嗎?
A : 可以。韓國打工渡假簽證是一年有效期內可以多次入境韓國的簽證,
入境後最長可以停留一年。如果您入境後想要在韓國停留90天以上,
請務必到停留地轄區之韓國出入國管理事務所或出張所申請外國人登錄證
(入境後90天內要申請完畢)。
您的停留期限是外國人登錄證的到期日(入境後一年)。
如果您預計入境韓國後90天內就出境,則不需要申請外國人登錄證。
六、簽證注意事項
1. 准許以觀光為主要目的、為籌措旅遊經費而從事之就業活動。
2. 下列人士不屬於打工簽證申請對象
(1) 非以觀光為主要目的,僅以就業為目的的申請者
(2) 預計在聲色場所工作者
(3) 預計從事需具備一定資格之職業者,如醫師、律師、教授、機師等。
(4) 預計從事外語教學者
(5) 預計接受韓語進修以外之正規教育課程者
(6) 預計從事採訪、宗教活動、研究、技術指導等不符合協定宗旨之活動者
3. 若您預計在韓國停留90天以上,必須在入境後90天內,
至停留地轄區之韓國出入國管理事務所或出張所申請外國人登錄證。
4. 變更停留地址時,需於14天內至出入國管理事務所、出張所或市/郡/區辦理轉入申報。
5. 持有打工度假簽證者就業活動限制規定
(1) 工作時數限制:一年不得超過1,300小時。(每周25小時x 52周=1,300小時)
(2) 雇用方式:只要符合工作時數限制,並無限定約聘、時薪工讀制等僱用方式。
(3) 禁止從事之職業類別:教授(E-1)、外文指導(E-2)、研究人員(E-3)、
技術指導(E-4)、專門職業(E-5)、特定活動(E-7)等符合上述資格之職業。
2020韓國打工度假申請辦法出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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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斷證明書期限 在 劉北元的保險世界 Facebook 八卦
意外險的被保險人在發生車禍後六個月已殘廢,但拖到九年後情況更為嚴重,再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有無違反最大誠信原則?
本案的強況是這樣:小葉投保意外險,在保險期間九十七年十月六日,赴大陸工作期間發生意外送醫治療,回國後持續看診,到103年8月13日始經醫師開具診斷證明書,認伊受有「癲癇」之症狀,需他人24小時照顧,且無治癒可能。又伊於103年1月21日經醫師開立重度身心障礙鑑定報告(癲癇及失智症),顯示中樞神經系統機能病變,致終生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符合「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項次1-1-2之殘廢程度,保險公司應該要理賠。
保險公司主張,本案有送鑑定,造成癲癇反覆發作之最主要、有效而直接之原因為飲酒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106 年度 保險上 字第 17 號 認為,被保險人在事故發生後六個月後腦傷即已確定,拖到九年後再請求極嚴重的殘廢情況的保險給付,有違誠信,時效也經過了。換言之,意外發生後,若已經可以認殘,保險理賠的請求權時效就會開始計算,千萬不要想等殘廢等級更嚴重的時候再來請求。其主要的理由摘要如下:
1.按系爭保約第8條第1項約定:「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2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180日以內致成附表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殘廢保險金,其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但超過180日至成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乃在規範認定意外傷害事故受傷成殘之期限,審其用意,無非為及早確認意外事故受傷與成殘間之因果關係,以免因在時間延長的過程中,無可避免的加入年老退化及其他不屬意外事件因素的交互作用,致使因果關係難以判斷。
2.保約附表項次1-1-1至1 -1-3各項所列關於神經障害程度依次從極度障害、高度障害至顯著障害,對照失能程度有關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能力部分,依序由全須他人扶助、一部分須他人扶助到尚可自理,衡情,若非意外事故發生後即已達上開障害、失能程度,否則障害與失能程度,當係在由輕而重、從顯著而高度以致極度障害的發展過程中,隨病情逐漸累積惡化始致,則依前揭有關意外事故成殘時間點之認定,當以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而造成障害、失能程度趨於穩定時,即可向保險公司請求依當時之障害、失能程度給付保險金,而非任由障害、失能程度繼續隨時間之經過而達更嚴重之程度時,始向保險公司請求,以符該約定之宗旨。
3.上訴人早於98年8月17日至醫院就診時,即有語言障礙,於99年12月30日到長庚醫院癲癇科求診時,亦呈局部失語症、右側偏癱非至107年1月9日開立診斷證明書時,始有失語症及行動不便;且核其前後時間,分別橫跨逾5年或9年之久,以被保險人乃生於38年2月17日,於前述診斷時,其年分別已逾65或68之齡,符合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所定義之老年人口,是雖其病名均為癲癇,然其無法自行走路、失語而日常須人照顧,而符合系爭保約附表1-1-2所定障害、失能程度之結果,究單純係因車禍腦傷而癲癇多次發作所致,亦或伴有年老退化之常見情形,已非無疑。
4.根據98年11月9日、99年2月1日為恭醫院病歷,醫師當時業已向上訴人及其家人說明其當時之心智狀況,被保險人應已悉其當時心智已呈中度失智之情況,非不能依保約附表項次1-1-3之殘廢程度請領系爭保險給付,然其卻隱上情,繼續任其情況惡化至極重度智能障礙,合併上開肢體障害之情況,致日常生活需人扶助,始向保險公司申請保約附表項次1-1-2之殘廢程度之給付,難謂未有悖於誠信。
5.且其既至99年2月間即呈中度失智,並向醫師表示日常生活須人監管,堪認其日常生活尚可自理,卻未依當時狀況向請領系爭保約附表項次1-1-3之殘廢保險給付,其間並無不能請求之情形,而直至103年10月22日始以其體況已惡化達系爭保約附表項次1-1-2之殘廢程度而請領該項保險給付,亦已逾於系爭保約第19條所定之2年得請求之時效期間。
#保險行銷
#180天
#因果關係
#誠信原則
診斷證明書期限 在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 nat.gov.tw 的相關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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