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精神醫學體系改革2:司法鑑定的漏洞比想像還多!】
首先,感謝各方專家前輩紛紛賜教,讓我深深覺得用功還不夠,且這個領域要改革的項目實在太多,我們團隊會盡快將這些精闢意見整理,以作為我們推動修法與監督行政單位的依據。事實上,精神醫療的最大洞,是在社區預防與復健項目,這涉及錢在哪裡?資源如何分配?跨領域如何整合?等問題,我們會繼續來推動這條漫長改革的路。
今天的系列二,我們會稍微聚焦到法律問題上,先來探討在昨天「系統化攔截模型」中「攔截點3」從法庭與監獄的問題,這也是民眾最關心的,可不可以讓精神犯罪者得到適切的處遇。在勇警李承翰殉職事件一審判決後,許多民眾對精神醫學鑑定,以及法官判決感到失望,我這邊還是要來快速帶大家看一下精神犯罪者的鑑定重點為何,而哪邊應以專家意見為主,哪邊法官又需做定奪?
首先,幾乎世界所有國家,都需要有責任能力才能受刑罰,舉一個很極端的例子,上個月美國有個五歲男童開休旅車想「去買藍寶堅尼」。假設此男童在路上失控撞死路人,那他要負過失殺人罪刑入獄嗎? 而若是他朝向路人衝撞,那要判死刑嗎?想當然,在此狀況下,監護人須負起民事賠償責任或可能的兒福法令刑責,然而,我們卻無法將五歲兒定罪。
因此,各國的法律制度經過兩個世紀的演變,大多把犯人(以下以精神障礙犯罪者為例)分為「完全責任能力」(依法判刑),「部分責任能力」(酌減其刑+保護治療),「無責任能力」(只需保護治療)三類,而判別準則經過演變,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在20世紀下半後,不論是美國的模範刑法典或1975年德國刑法,都走向「犯罪時要有精神疾病」+「因此辨識能力&控制能力有問題」的雙重檢定法則。
但問題來了,司法鑑定,不是只有「責任能力鑑定」,在犯罪者被司法體系攔截時,為了與醫療體系互相配合,我們需要的是「三重能力鑑定」:
1. #受審能力鑑定:所謂受審能力,是指「幫助審判進行」以及「幫自己做重大決定」的能力。犯罪者必須知道自己是被告、知道被告什麼罪、知道刑事法庭是「檢察官起訴被告,律師辯護,再由法官判決」這個過程,最後要能有幫自己做決定(例如要不要上訴、認罪協商等等)的能力。
你可能覺得,管他受審能力,人抓來審就對了。然而,沒有受審能力的混亂病人,最大問題可能是無法釐清犯罪真相,導致判決不準確,譬如其實是別人殺的但堅持相信是自己殺的等等怪異思考。當然,為了個人的尊嚴與其權益,也需要他神智清楚的就審。舉個非精神疾病的例子比較好瞭解,日本「京阿尼縱火案」的犯人,由於縱火燒到自己難以言語,因而是把他醫到一定程度後再正式抓上法庭審判的。
而精神病患很多發病時,充滿幻覺、妄想,言談缺乏連結與邏輯,在法庭上根本不知道在幹嘛。因此這時就要先強制治療一段時間,評估穩定後再去審判。這也能減少「裝病脫罪」的機會,因為抓到以後先送進精神科病房治療,失去自由以外,24小時接受三班護理觀察,每天會談,還要做各種檢查,藥物治療,如果再裝就關久一點,一般人根本不可能維持24小時戒備好幾週到能騙過專業團隊的。
2.#責任能力鑑定:《刑法》19條在2005年修法時,修法理由中提到,關於責任能力多「認以生理學及心理學之混合立法體例為優」,「生理原因」指的是「有無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為準」,「實務即可依醫學專家之鑑定結果為據」,而「心理原因」則是「行為人之辨識其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是否屬不能、欠缺或顯著減低。」這部分「由法官就心理結果部分判斷」。
也就是,犯罪時有精神疾病並不能「脫罪」,而是要看他是否處於「無法辨識行為違法」,或「無法依其辨識控制行為」,要達到如此混亂的程度,其實是不多見的。就算符合刑法19-1,我們應視為「有罪但有心智疾病」(guilty but mentally ill, GBMI),亦即「無刑事責任」(Not criminally responsible, NCR),仍須根據刑法87條監護處分。
3. #再犯風險鑑定:判斷病人的責任能力後,對於責任能力下降或失去,需要監護處分的病人,其實還需要判斷其「危險性」與「再犯風險」,來覺得後續處遇的位置,例如,「高暴力、高再犯風險」,就需要到戒備森嚴的「司法精神病院」去,若治療效果不佳,可能要長期拘留於此。而「中度風險」,則一般送到精神專科醫院的「司法精神醫學病房」。一些犯下輕罪,同時「低度風險」的患者,則是在一般精神科住院甚至社區服務治療,譬如我就聽過我們團隊的醫學顧問講過,有一個失智症的阿婆偷拿一塊豬肉被監護處分六個月;或是從小智障+聾啞人士,被拐騙去搬漂流木,結果違反森林法監護處分一年,同夥都放出來了他還在住院,這類的患者或許接受有強制力的社區治療還對他們比較有幫助。
至於風險鑑定的工具,大致分為非結構臨床分析,精算風險分析(ARA)和結構性專家判斷(SPJ)。其中,非結構分析較為主觀的,預測能力較差;而精算風險分析則是納入一系列的風險因子,根據統計提供一個數據化的預後估計值,來預測未來暴力的可能性;結構性專家判斷則納入部分專家專家彈性調整整體的風險程度。大體上,ARA和SPJ有相同的預測準確性。但某些證據累積較多的領域,ARA的預測力比SPJ好,但SPJ對於治療後的追蹤預測效果較好。
我們來看看實務層面的例子,以我國為例:
1. #受審能力:
我們的法律其實有受審能力的概念,這是來自《刑事訴訟法》第 294 條:「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問題在於,刑法已在2005年修正時拋棄「心神喪失」的傳統責任能力概念,但刑事訴訟法第294條卻未一併進行修正、仍保留半世紀前「心神喪失」的文字,因此,大概只有「對外界全然缺乏知覺理會及判斷作用」的患者(如昏迷、嚴重譫妄、嚴重失智症)才符合。對於精神病極度發作,認為自已是有八隻腳和100個眼睛的外星使者的患者,並不能符合這條,使得刑訴294很難運用。
因此,實務層面我們會發現很多沒有受審能力的個案仍然被審判、被判刑,例如北投殺童案主嫌,在法院上堅持自己沒病,辯護律師主張精神異常抗辯,是國家機器派來迫害他,誣賴他有病的壞蛋,這種混亂狀態,除了讓法庭增加喜感,並不利釐清真相,追究責任。把他醫到穩定再來審,並非讓他脫罪,而是讓他能神智清楚的知道,自己必須誠懇的面對受害者與司法,無法逃避!
2. #責任能力:
我們上面講過,根據修法意旨,生理原因由醫師鑑定,而心裡原因則有法官充分根據各方證據判斷後判定,然而,實務上法官也常把後者丟給醫師,導致完全由醫師決定審判的過程,和立法精神明顯不符。
再者,許多輿論認為鑑定過程過於草率,其實一部分是沒有足夠鑑定時間與資源,或是在病患急性發作期,就趕著要求做出結論。給予鑑定團隊充分的時間,足夠的法律授權,提升刑事案例之鑑定費用,都是實務上需要的措施。反倒在同一審中找不同團隊多鑑定幾次,並不是最急迫的需求。
最後,對於「有罪但有心智疾病」的個案,目前修法方向朝向打開《刑法》87條的監護處分時間天花板,這點我也贊成。但須注意,過去立法時會設監護處分五年,是根據一些證據顯示(白話的說)「五年醫不好大概也很難好了」,問題是,延長監護處分後,對於高再犯風險個案,或是部分合併人格疾患,在精神症狀改善後,犯罪風險仍難以降低個案的長期拘禁場所如何規劃? 在長期監護處份期間,是否能隨著病情調整治療模式? 監護處份結束後,如何在社區追蹤(目前沒有具有約束力的機制)?這些配套措施,是延長年限以外,需要規劃的!
3.#再犯風險:
我們上面講了很多專業的風險評估方式,但是台灣實務上的鑑定報告會不會寫呢?答案一般來說是:沒有!
唯一和再犯風險評估較有關的法條是《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6條:「因有刑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條之情形,而受監護處分者,檢察官應按其情形,指定精神病院、醫院、慈善團體及其最近親屬或其他適當處所。 」也就是說,決定風險高低的,竟然不是專家而是檢察官自己決定! 各位可曾看過法官判監護處分,而檢查官送去慈善團體執行的? 答案當然沒有,因此每個人都是送到地檢署簽約的醫院去,那就沒有所謂風險分級了。
這個目前或許還不是問題,但未來建立「司法精神病院」,或是監護處分年限可無限延長,病人病情改善,但仍有部分風險時,是否都仍需要昂貴的特殊單位住院治療? 或是可以移轉到低強度的病房或社區治療?這就需要建立風險分級的制度!
所以大家就知道了,要改善我們的精神疾病犯罪鑑定過程,並讓病犯得到該有的刑罰,同時接受治療,這需要很完整的配套,除了《刑法》外,還要修《刑事訴訟法》、《保安處分執行法》以及其他配套法令,這也是我們要在國會繼續追蹤的!
明天,我們團隊會再跟大家報告英國、日本的風險分級方式,以及世界各國的司法精神病院狀況,還有台灣成立司法精神病院會面臨的實務層面問題,請大家繼續指教~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90的網紅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71001東森 房東求自保 租約送公證 房屋拍照留證據 影片網址→https://youtu.be/G2eYBeXVkTU 房東林小姐:我這邊就是二樓,然後這一個就有隔成三間。 記者 楊容、徐宏智 採訪報導……↓ 仔細向房客介紹租屋環境,房租、水電費計算,雙方都得講清楚,不只房客擔心遇到壞房...
「訴訟費用強制執行」的推薦目錄:
訴訟費用強制執行 在 雪羊視界 Vision of a Snow ram Facebook 八卦
《 爬黑山?不,張詠芸戳破的是縣市政府偽善的醜惡面具 》
最近幾件大事,鬧得登山界風雨不寧,消防員、警員接連失蹤,而後是張詠芸獨攀封山多年的南三段,因裝備燒毀而求救的救難事件。
三件事件中,唯一活著出來的,是張詠芸。
三件事件中,「浪費國家資源」最少的,也是張詠芸。
為什麼他能活著出來?因為她憑藉著自己豐富的經驗,研判裝備燒毀之後可能會有生命危險,進而使用因獨攀防患未然而攜帶的「衛星電話」求救,才得以在耗費最少資源的狀況下順利脫困。
但另外兩個事件,很遺憾,兩位大哥都還在和山神談天說地。
有沒有發現,登山安全跟黑山,完全沒有關係呢?沒有人過不去的路,只有要不要整理而已,然而政府卻因為「外行人覺得危險」而封閉一個地區,不整理也不作為好幾年,假裝這個地方不存在,就可以整天翹腳喝咖啡,這就是我們政府一再一再強調「違法爬黑山」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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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縣市政府挾媒體之力,窮盡一切急著抹黑張詠芸時,沒有人看見她完美地示範了真正的「登山管理辦法」、「避免浪費國家資源」是如何運作的——那就是,制定「搜救收費標準」,建立搜救法源,讓每一個登山者都能依比例負擔自己的搜救費用,並且讓山區更公開透明。
這才是真正的「避免浪費國家資源」、真正的「管理」,整天只會強調直升機飛一趟多少錢,當人們詢問解決辦法時只想到處罰與封山,卻萬萬沒想過催生搜救收費的法源與標準,這樣的政府,可謂迂腐惡劣。
我們的政府,只想著開罰,卻沒想過要怎麼讓張詠芸把搜救費吐出來,她是該付這個錢,但是我們的政府寧可封山,也不收。
他們是真的沒想過嗎?不,他們是否定這個治根的解藥罷了。因為一但訂定收費標準,就會有相應而生的責任,搜救的專業就會被人們放大檢視。在不願意多做事、不願意負擔專職搜救隊的訓練事務、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下,縣市政府互相勾結照抄,訂定出了完全無法執行、違憲又違反金融法的笑話自治條例,甚至要求人們必須保登山險才能入山。
但你知道嗎?就算你出事,你的保險一毛都休想賠給搜救人員唷~因為搜救人員根本沒有法源拿錢,你的錢全部都打水漂,然後你又要被縣市媒體登報獵巫了,好棒棒呢!
這樣無用又純粹浪費大家金錢的「無用登山險」,竟也想要拿來當成登山審核的標準,這不是搪塞的笑話與偷懶的嘴臉,什麼是呢?
更退一萬步來說,金融法中,能要求「強制保險」的種類只有一種,那就是第三責任險,是怕你傷到別人之後賠不出錢的保險,登山險很明顯不是。這樣的自治條例連金融法都過不了,台中、南投與花蓮的議員法學素養竟然比市井小民更加低落,簡直是恥辱啊!
要知道,只要有任何一個山友被這樣的笑話條例開罰,任何人都可以去打行政訴訟,保證贏,而且會贏的很漂亮,然後縣市政府屁股擦不完。
說穿了,這個種「自治條例」不僅執行面不可行,連法制面都上不了臺面,大概只有地方縣市政府拿來當免責條款時可以勉強用一下,還有當作這三個縣市的法學素養有多麽低落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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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南二子失蹤的李姓消防員,搜索二週並又付出一條人命的極大代價後,宣告搜救終止。
http://www.appledaily.com.tw/…/article/new/20170321/1080944/
在合歡東峰失蹤的台中市警員潘富萬,一樣在搜索兩週之後,宣告搜救終止。
http://m.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010993
真正浪費國家資源的,是不合理的濫權管制。封山只會造成更多找不到的山難,然後再來處罰登山者,這種管理方式根本稱不上管理,而是所謂「逃避責任」,逃不了再來訂定嚴苛又可笑的入山標準來「懲罰」人民。
一通電話叫直昇機來是十幾萬的事,但搜救兩個禮拜甚至賠上其他人命是不得了的事,封山和嚴苛的入山標準,只會製造更多後者而已。
各種登山自治條例政府都說是為你好,但他們沒跟你說的是,這種條例對你一點用都沒有,只有對他們有好,好在出事的時候可以不沾鍋撇的一乾二凈。
打從制定之初就不是為了「解決問題」,而是著重「懲罰」的條例,說穿了,就只是這個政府偽善的面具罷了。更何況,它還會製造更多問題,完全是政策毒藥,官員卻沾沾自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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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上找到的最便宜,20萬有找,多的經費還可以買通媒體抹黑登山者。
找不到的最貴,2000萬燒光人都還找不到,更不知道找誰賠。
不合理的管制條例製造更多的黑山,黑山造成更多的找不到。
雪亮的人民啊!看見是誰在浪費國家資源了嗎?是我們“聰明”的台中、南投與花蓮政府呀!
準備好一起浪費國家資源了嗎?登山自治條例大家一起GO!
以億為單位進行搜救的大搜山時代就要來臨了,大家抓穩了呀~最後「浪費資源」的罪名都會被政府用媒體洗風向洗到我們頭上喔!
別再被政府洗腦爬黑山就是不對了,快點支持搜救付費化,一起睜大眼睛盯爆這好吃懶做,又只想損害人民權益保障自己利益的政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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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末來個小八卦,這是我在嵐山工作站內看到的簽名之一,「羽村鈴奈」是張詠芸之前用的化名,在她成年變性前用的化名是「白凜」,我在南湖大山與她有一面之緣,我很欣賞她眼中那對山痴狂的熱情與執著,可惜他對人的防備心太重,已將說謊當成自己最大的武器,讓人惋惜。
把嵐山工作站當後院跑,這傢伙在登山界的實力是數一數二強的,我不管他的性別是什麼,白凜也好羽村鈴奈也行張詠芸也罷,我希望她能找回屬於人類的純真,成為登山界未來新生代的其中一顆星星,帶著更多人走入台灣美麗的山野。
為什麼我會對一個「誘拐少女」的人有欣賞之情?
當年我在南湖遇見他時,他帶著當時新聞鬧失蹤已久的「鏡音王國」的女孩,在南湖圈谷快樂的遊玩。下山後我將女孩的音訊告訴心急如焚的姊姊,事件也圓滿落幕,我們也成了朋友。時至今日,三年過去,那位曾因家庭因素離家的女孩,已經找到屬於自己的志向,投入滿滿的熱情徜徉其中,並且加入了某大學的登山社,繼續當年白凜帶著她走過的美麗旅程。
如果不是當年,白凜「誘拐」她投入南湖大山的懷抱,那麼如今那位女孩,恐怕已經淹沒在家長對成績無盡的要求,和迷失自我的深淵之中了吧。
#嵐山山地鐵路・來者留名(25)
訴訟費用強制執行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八卦
婚姻協議書怎麼寫才有保障?」她說。
這兩年,越來越多女性找上事務所要寫婚前或婚姻協議書,有趣的是,幾乎沒有男性當事人主動找我們處理這樣的協議,我對於這樣的現象跟趨勢感到很好奇,想問大家,你們覺得是為什麼呢?
其實應該是這樣…….
即使進入了這樣高喊兩性平權時代,母性畢竟還是天生的本能,我自己也是,生了小孩,就會忍不住想要有多一點的時間陪他,或許是賀爾蒙分泌的關係吧!(說錯的話,請專業的來指正)
人的時間精力有限,花在孩子身上多一個小時,就得少花在事業上一個小時,錢雖不是萬能,但沒有錢,卻有很多事情就得犧牲,抱著孩子很幸褔,但抱著孩子,要伸手跟人家要錢,就委屈了。
朋友霏霏就是個家庭主婦,老公是個企業家,收入的確相當優渥,也跟霏霏說,她只要在家帶小孩就好,賺錢的事交給他。
一開始霏霏也覺得自己嫁對人了,每個月固定入帳的家用金額雖不算多,但只要想要什麼,老公從來也沒說不過,卡可以隨她刷,想跟姊妹淘約下午茶也無上限,衣食無缺,每個禮拜還有固定的家事清潔到家裡打掃,老公常應酬不會回家吃飯,她也不是一定要煮晚餐,看似真的是「帶小孩就好」。
「如,妳覺得,我算好命嗎?」霏霏問我。
我知道她是拿否定句當問句,否則這麼多年姊妹淘做假的嗎?於是坦誠地對她說:「這因人而異,但對我而言,不算!」
「怎麼說呢?」
「我看過太多了啊!做了多年家庭主婦,心都懶了,疲累沒有少,資歷沒有多,老公一放手,什麼都沒有。」(哇!我還押韻呢!)
也就是說,當經濟收入完全來自對方,一旦斷了金援,雖還是好手好腳,但一時片刻的斷炊也夠嚇人了。
「可是不是說離婚的時候,可以分對方一半的財產嗎?」
「是沒錯,但真的要破局之前,有不少人就先脫產,就算拿到判決也沒用,名下無財產,判決也只是一張紙。尤其是像你這種老公是企業家的最常見,他們更懂遊戲規則了。」
「那怎麼辦?可以跟他簽所謂的婚姻協議保障我自己嗎?」
「簽是可以簽,但就跟判決一樣,名下無財產,就還是紙一張,除非他現在就給你一大筆錢,保障妳未來的生活。」
「現在突然跟他要錢,不會顯得很現實嗎?」
「如果是他要你在家顧小孩,不要上班,那這本來就是個很現實的問題。如果是妳自己選擇在家帶小孩,那就是個很浪漫的問題,當然談錢就俗氣了。」
我的直白,瞬間讓霏霏的眼眶刷紅了。
我嘆了口氣,有點於心不忍,畢竟自己也走過三年全職媽媽的生涯,目前也是自己在親自帶個幾個月大的嬰孩,沒辦法,我們就是活該在放不下、捨不得、離不開啊!
「其實,不用這麼悲觀啦!我還記得我以前認識一個單親媽媽很厲害,一個月薪水不到三萬元,也養大了兩個小孩,房子還是租的。有個很大的關鍵點是,娘家願意幫忙當支援系統,一碗麵也是飽、一桌菜也是飽,日子怎麼過是看人的。」
「那我還要簽婚姻協議嗎?」
「其實如果對方尚稱君子,經濟狀況也穩定,簽個婚姻協議也無妨,不過有幾個重點要讓你了解一下。(順便也讓在看這篇文章的妳了解一下)
首先,多數太太都喜歡訂下一方如果外遇,就自願放棄小孩的監護權,事實上,小孩的監護權在離婚時,如果協議不成,仍然需要依照小孩的利益由法院做裁定,譬如幼兒從母、原照顧者原則、最小變動原則、同性別原則、支援系統……並不會直接依照婚前協議來裁定小孩的監護權歸屬。
但如果約定外遇,要給付對方多少錢的精神賠償倒是可以的,只是賠償金額的部分如果進了法院,法官會依雙方地位財力身份,及外遇所造成的痛苦程度調整,但通常會比完全沒有約定由法官直接判決來得高。
不過,會建議妳何謂外遇行為要寫得更清楚一點。
此外,婚姻協議還可以約定夫妻雙方的住所、夫妻財產制,約定家庭生活費用,及約定一定的生活零用金(自由處分金)贈與給你,以後不用列入剩餘財產分配。
不過如果是錢方面的事情,我會建議要公證或是簽張本票,以免以後還要透過訴訟曠日費時。
像我之前就看過一個太太請老公簽下每個月要給付多少家庭生活費用給他,還請老公簽本票作為擔保的,剛好老公是公務員,薪水跑不了,所以拿本票去聲請裁定再強制執行就好。」
霏霏抱著懷中的寶貝,看起來似懂非懂,我猜想她短時間內應該也無法成為犀利人妻,就答應先傳張本票的範本給她,也順便告訴她,為了怕本票過期,可以請對方一倂簽一張授權書,以免有偽造文書的問題。
👩和律師娘一對一聊天
https://line.me/R/ti/p/%40women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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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bit.ly/2Hrndb2
懷舊五年前的照片.....
訴訟費用強制執行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評價
171001東森 房東求自保 租約送公證 房屋拍照留證據
影片網址→https://youtu.be/G2eYBeXVkTU
房東林小姐:我這邊就是二樓,然後這一個就有隔成三間。
記者 楊容、徐宏智 採訪報導……↓
仔細向房客介紹租屋環境,房租、水電費計算,雙方都得講清楚,不只房客擔心遇到壞房東,房東也更怕遇到惡房客。
房東林小姐:我認為一般那種我們在網路上的這種租賃的,其實就有點危險,因為你根本看不到房客本身的素質。
想要避開惡房客,房屋租賃契約書可是重點,在簽訂租約時,最好找第三方公證,並且須註明「承租人願逕受強制執行」,未來一旦發生糾紛,房客不付房租,或是賴著不走,就能以公權力強制執行扣款,以及強制房客搬離住所。
房仲業者 陳泰源 表示:可以去法院的執行處申請強制執行,她就可以直接從房客的銀行帳戶直接扣款下來,對房東是非常非常有保障的。
但翻開書局內一般常看到的契約書,並沒有特別載明強制執行部分,如果只是私下簽約,沒有第三方公證,要是產生糾紛,得耗費半年以上時間進行訴訟,但經過公證,雖然有額外費用,但是真的強制執行時間大約只要1~2個月。
房仲業者 陳泰源 表示:「會建議房東盡量把租約拿去做公證,雖然說因此你的收入、租金要去報稅,甚至還有一筆公證的費用,但是這是非常有保障的。」
有公證有保障外,挑選房客也得注意,最好面對面交談問清楚對方的背景是否有正當職業,出租前最好也先拍下房屋家具,確認出租前的狀況照片,連同房客的身分證一起附在契約裡,有憑有據,遇上房客來亂,房東才能自保。
部落格網址→http://taiyuanchen1223.blogspot.tw/2017/10/171001.html

訴訟費用強制執行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評價
180916三立 惡房客做這些事 房東有權趕人走
影片網址→https://youtu.be/LVZwAoKxhj4
租屋族在簽約時,有些房東會明訂不能養寵物或是抽菸,一但房客違反雙方合約或是在房內做違法勾當,房東有權益提前終止合約。但房客房東若有糾紛,訴訟往往曠日廢時,就是因為缺了公證步驟,如果簽約時有找公證人,一但租房有問題發生糾紛,雙方都能拿公證書強制執行,但不少房東因為擔心被課稅簽約時沒找公證人,糾紛發生時恐怕也會損害雙方權益。
記者何冠毅、顧元松/台北報導......↓
受害房東(2016.06.07):「他在扯我東西。」
租約到期,房東不想續租,但房客趕不走拆看板還放鞭炮,嚇得房東不得安寧。
受害房東王媽媽(2016.06.07:「他拿刀已經拿第二次了,一來就踢我們板子。」
還有房客把家當垃圾場,垃圾酒瓶、塑膠袋,甚至機車零件堆滿整間房,甚至做違法勾當在租屋處開起賭場,房東傻眼不租了,該怎麼辦?
房仲業者陳泰源:「不是說趕就趕,他勢必要經過一些程序,因為你違反了某些條文,說我們的租約已經終止了,所以再來我必須要把你趕走。」
租房時什麼能做什麼不能做,簽約就該有白紙黑字,最常見的禁養寵物、抽菸、租金不繳,更誇張的在家藏毒藏槍或當起二房東,房東有權提前中止合約。
房仲業者陳泰源:「他可能也會禁止租客在裡面有這個燒香拜拜的行為,因為每個人宗教不同,比如說房東可能是基督教,但房客他可能要拜祖先。」
就怕有爭議,簽約時可以找公證人確保條約公平,且當房客違約不繳租金也趕不走,房東就能拿公證書到法院強制執行,相反的房東若是不還押金,房客也能用公證書申請強制執行。
租屋公證人鍾振光(聲源):「公證的話會有些公證費用,房東的話就會比較怕說,可能經過公證以後會有一些課稅的問題,怕去支付那些費用,他反而後面發生那些問題的時候就會比較得不償失。」
儘管會多一筆費用,但透過公證可不必透過訴訟就能強制執行,若沒公證一有糾紛,訴訟好幾年,曠日廢時結果也不見得滿意,租房還是做好公證,發生糾紛省時省力也能確保雙方權益。
新聞網址→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430491&From=Search&Key=惡房客做「這些」事
部落格網址→http://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18/09/180916.html

訴訟費用強制執行 在 [其他] 訴訟裁判費能強制執行嗎- 看板PttLifeLaw 的八卦
各位好
想請問一下
民事訴訟的判決書上判訴訟費用由對方負擔
(未寫明裁判費用實際金額)
訴訟過程中都沒有證人旅費、鑒定費產生
只有單純的裁判費用
最簡單計算的像100萬就是10900元
訴訟結束收到判決書能直接跟對方討裁判費嗎
還是要先民事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或是附當初繳給法院裁判費的收據給對方這樣能證明嗎?
因為想說line會簡訊對方可以説沒收到
打算寄存證信函跟對方討
又怕對方反要求要我先向法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來來回回浪費錢又浪費時間
還是裁判費討要也能用強制執行?
然後想問下如果要聲請確定訴訟費用的話
這樣流程是要印聲請狀出來送法院就好還是之後還要再跑法院呢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6.231.15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602910451.A.D4C.html
※ 編輯: foreverwhat (49.216.231.151 臺灣), 10/17/2020 12:57:56
因為好像找不到這個的送件流程
當初向對方索賠的不是給付現金
所以我勝訴之後對方沒有本金要幾付給我
須支付的只有我當初先繳的訴訟裁判費
還是訴訟裁判費也能算利息呢
所以才在考慮如果寄存證信函對方還是不打算付的話我能有什麼動作
不知道能不能聲請強制執行
因為我的理解是強制執行是請法院代位執行判決結果敗訴方須賠償的勝訴方的東西
但不知道訴訟裁判費算不算
※ 編輯: foreverwhat (101.15.221.76 臺灣), 10/17/2020 22:3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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