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北元講時事》
變更要保人制度大變革
台北市國稅局日前發文通知壽險公會,要求壽險公司在受理要保人變更時,要先查驗稅捐稽徵機關的核發的贈與或遺產稅完稅證明書、免稅證明書或者不計入贈與或遺產總額證明書,才可辦理變更。
因此,以後要將要保人的契約地位轉讓給別人時,不能像以前一樣先辦理變更要保人,再申報贈與稅(也許根本沒申報),必須先申報贈與稅,取得相關憑證後,才能向保險公司申請變更要保人。
在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一人,而要保人死亡時,要辦理保單繼承變更要保人,一樣要先申報遺產稅,才能向保險公司申請變更要保人。
這個措施影響很大,尤其是生前變更要保人,建議要加強變更要保人的法律與稅務規劃專業能力,現在已經沒有僥倖的空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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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死亡 保單 繼承 在 呂翊榮的財經讀書會 Facebook 八卦
申報遺產稅必須要注意被繼承人生前各項遺產總額,其中,投保狀況往往是最容易被忽略的一環。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若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並非同一人,要保人死亡後所遺留下來的保單,其價值也要計入遺產課稅。
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只有當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且沒有詐保情形時,才可不計入遺產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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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如果國稅局用這種邏輯擴大解釋,爸爸幫小孩,先生幫太太,兒子幫父母買保單,全部都要計入遺產課稅!
中區國稅局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約定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的規定,指的是【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同一人時,當被保險人死亡時,指定受益人領取的保險給付不計入遺產總額】,惟仍應於遺產稅申報書中揭露;反之,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人時,如要保人死亡,其以他人為被保險人購買之保險,該保單價值即屬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而無上揭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之適用,應列遺產課稅。
惟上揭保險不計入遺產總額,如經國稅稽徵機關查得係形式上具人壽保險之外觀,卻涉有規避遺產稅等情事者,仍應依有關稅法規定,列入遺產課稅,以符實質課稅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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