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高雄市政府的回應
以下就是我透過資料檢索,找到2010年12月25日後,
高雄市政府轄下公務員的涉貪繫訟資料,共131位
請高雄市政府舉出,我哪一個資料是找錯了?
姓名/職務/裁判字號/裁判日期
1. 陳○○ 工務局建管處副處長 105,訴,460 1060307
2. 吳○○ 高雄市立空中大學系主任 103,訴,68 1040909
3. 林○○ 高雄市政府水利局評選委員 103,訴,68 1040909
4. 廖○○ 高雄市政府水利局科長 103,訴,68 1040909
5. 黃○○ 那瑪夏區公所課員 103,訴,356 1040731
6. 黃○○ 高雄市永安區區長 102,訴,1002 1040714
7. 劉○○ ○○分局警備隊員警 103,訴,76 1040615
8. A○○ 長明派出所警員 103,訴,337 1040608
9. C○○ 鹽埕分局民防阻 103,訴,337 1040608
10. 李○○ 高雄市那瑪夏區公所保育員 103,訴,356 1040529
11. 劉○○ 高雄市杉林區公所約僱人員 103,訴,945 1040527
12. 周○○ 成功路派出所員警 103,訴,525 1031117
13. 翁○○ 高雄市公車處技正 102,訴,1006 1030828
14. 吳○○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主任 102,訴,140 1030613
15. 林○○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技工 102,訴,140 1030613
16. 蔡○○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副訓練師 102,訴,140 1030613
17. 胡○○ 鳳山區區長 102,訴,830 1030430
18. 亥○○ 五甲派出所警員 99,訴,1535 1030314
19. 戌○○ 鳳山分局第五組警員 99,訴,1535 1030314
20. 賴○○ 三民第一分局偵查員 102,訴,454 1030127
21. 陳○○ 經發局約僱人員 102,訴,731 1021230
22. 陳○○ 高雄市政府經發局約僱人員 102,訴,731 1021230
23. 王○○ 成功派出所專案組員警 102,訴,25 1021218
24. 李○○ 警員 95,訴,2676 1021129
25. 洪○○ 警員 95,訴,2676 1021129
26. 黃○○ 警員 95,訴,2676 1021129
27. 鍾○○ 警員 95,訴,2676 1021129
28. 李○○ 文山派出所警員 100,訴,38 1021122
29. 李○○ 文山派出所警員 100,訴,38 1021122
30. 陳○○ 文山派出所巡佐 100,訴,38 1021122
31. 李○○ 警員 101,訴,869 1020823
32. 鄒○○ 衛生所衛生稽查員 102,訴,47 1020809
33. 壬○○ 五福二路派出所第5 勤區管區警員 95,訴,2676 1020719
34. 地○○ 前金分駐所警員 95,訴,2676 1020719
35. 辛○○ 前金分駐所警員 95,訴,2676 1020719
36. 江○○ 岡山分局彌陀所所長 101,訴,729 1020531
37. 許○○ 小港分局巡官 101,訴,558 1020426
38. 黃○○ 高雄市水利局助理工程員 102,訴,48 1020329
39. 陳○○ 林園派出所警員 95,訴,2676 1020311
40. 李○○ 旗山分局偵查佐 101,訴,632 1020308
41. 劉○○ 旗山分局偵查隊小隊長 101,訴,632 1020308
42. 呂○○ 湖內分局一甲派出所所長 101,訴,508 1020306
43. 李○○ 湖內分局分局長 101,訴,508 1020306
44. 周○○ 湖內分局代理小隊長 101,訴,508 1020306
45. 郭○○ 湖內分局偵查隊小隊長 101,訴,508 1020306
46. 鄭○○ 湖內分局偵查隊小隊長 101,訴,508 1020306
47. 吳○○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廠長 101,訴,846 1020227
48. 施○○ 交通警察大隊員警 100,訴,1288 1020107
49. 曾○○ 甲仙鄉公所財經課約僱人員 100,訴,1035 1011228
50. 周○○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辦事員 99,訴,1659 1011227
51. 洪○○ 三民第一分局偵查佐 101,訴,595 1011112
52. 陳○○ 前鎮分局偵查佐 101,訴,595 1011112
53. 曹○○ 偵二隊偵查佐 101,訴,662 1011101
54. 陳○○ 後庄國小總務主任 101,訴,559 1011031
55. 董○○ 旗山分隊警員, 101,訴,646 1011031
56. 歐陽○○ 後庄國小校長 101,訴,559 1011031
57. 吳○○ 中洲派出所所長 101,訴,256 1011030
58. 洪○○ 中洲派出所警員 101,訴,256 1011030
59. 王○○ 岡山鎮公所代約僱人員 99,訴,1405 1011026
60. 朱○○ 高雄縣大寮鄉清潔隊隊員 101,訴,740 1011022
61. 簡○○ 高雄縣大寮鄉清潔隊隊員 101,訴,740 1011022
62. 張○○ 燕巢鄉公所建設課長 95,矚訴,2 1010904
63. 林○○ 高雄市那瑪夏區財建課課長 100,訴,1029 1010813
64. 趙○○ 高雄市那瑪夏區約僱助理人員 100,訴,1029 1010813
65. 王○○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助理稅務員 100,訴,1369 1010622
66. 王○○ 前鎮分局偵查佐 101,訴,143 1010507
67. 吳張○○ 高市環保局清潔隊隊員 98,訴,1268 1010316
68. 吳○○ 高市環保局清潔隊隊員 98,訴,1268 1010316
69. 李林○○ 高市環保局清潔隊隊員 98,訴,1268 1010316
70. 李黃○○ 高市環保局清潔隊隊員 98,訴,1268 1010316
71. 周黃○○ 高市環保局清潔隊員工 98,訴,1268 1010316
72. 林王○○ 高市環保局清潔隊隊員兼班長 98,訴,1268 1010316
73. 林王○○ 高市環保局清潔隊隊員 98,訴,1268 1010316
74. 郭○○ 高市環保局清潔隊隊員 98,訴,1268 1010316
75. 郭蔡○○ 高市環保局清潔隊隊員 98,訴,1268 1010316
76. 陳張○○ 高市環保局清潔隊隊員 98,訴,1268 1010316
77. 黃○○ 高市環保局清潔隊員工 98,訴,1268 1010316
78. 黃○○ 高市環保局清潔隊隊員 98,訴,1268 1010316
79. 林○○ 杉林鄉公所承辦人員 100,訴,1064 1010120
80. 蔡○○ 大樹鄉公所建設課技士 100,訴,1064 1010120
81. 廖○○ 前鎮分局偵查隊偵查佐 100,訴緝,137 1001110
82. 丁○○ 勞工局機要秘書 97,訴,1417 1001107
83. 方○○ 高雄市勞工局局長 97,訴,1417 1001107
84. 王○○ 勞工局股長 97,訴,1417 1001107
85. 石○○ 勞工局機要秘書 97,訴,1417 1001107
86. 余○○ 勞工局會計室主任 97,訴,1417 1001107
87. 吳○○ 勞檢所)所長 97,訴,1417 1001107
88. 李○○ 勞工局主任秘書 97,訴,1417 1001107
89. 陳○○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職員 97,訴,1417 1001107
90. 陳○○ 勞工局科長 97,訴,1417 1001107
91. 陳○○ 勞博館執行秘書 97,訴,1417 1001107
92. 曾○○ 勞工局第一科股長 97,訴,1417 1001107
93. 游○○ 勞工局股長 97,訴,1417 1001107
94. 廖○○ 勞工局第四科總務承辦人 97,訴,1417 1001107
95. 鄭○○ 勞工局第一科科長 97,訴,1417 1001107
96. 王○○ 高雄市新工處員工 100,訴緝,161 1001104
97. 李○○ 高雄市政府地政處約僱工程技術員 98,訴,1481 1001017
98. 段○○ 高雄市政府兵役處股長 98,訴,1481 1001017
99. 呂○○ 高雄市警局交通大隊組長 98,訴,1567 1000930
100. 吳○○ 高雄市交通大隊員警 100,訴,391 1000729
101. 張○○ 高雄市交通大隊小隊長 100,訴,391 1000729
102. 范○○ 高雄市立聯合醫院醫師 99,訴,1766 1000715
103. 趙○○ 世運基金會副執行長 99,訴,977 1000516
104. 林○○ 永安區公所建設課課長 98,訴,190 1000429
105. 陳○○ 永安區公所建設課技士 98,訴,190 1000429
106. 黃○○ 永安區公所建設課技士 98,訴,190 1000429
107. 黃○○ 永安區公所建設課技士 98,訴,190 1000429
108. 蔡○○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技士 99,訴,171 1000429
109. 杜○○ 勞檢所第二組檢查員 99,訴,658 1000401
110. 林○○ 勞檢所第四組檢查員 99,訴,658 1000401
111. 侯○○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檢所技正 99,訴,658 1000401
112. 陳○○ 勞檢所第四組檢查員 99,訴,658 1000401
113. 劉○○ 勞檢所第二組檢查員 99,訴,658 1000401
114. 鄭○○ 勞檢所及技正兼第二組組長 99,訴,658 1000401
115. 鍾○○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局長 99,訴,658 1000401
116. 呂○○ 大寮區公所建設課技士 99,訴,463 1000325
117. 劉○○ 高雄市梓官區公所約僱人員 102,訴,389 1030115
118. 陳○○ 鳳山分局督察組警務員 105,訴,503 1060830
119. 黃○○ 違建處理大隊技佐 106,訴,35 1060801
120. 李○○ 鳥松分駐所副所長 105,訴,853 1060519
121. 陳○○ 苓雅分局偵查隊小隊長 105,訴,358 1051221
122. 巫○○ 鳳山分局文山派出所警員 105,訴,105 1051129
123. 林○○ 仁武分局行政組警員 105,訴,105 1051129
124. 高○○ 仁武分局偵查佐 105,訴,105 1051129
125. 許○○ 鳳山分局警備隊巡佐 105,訴,105 1051129
126. 蔣○○ 仁武分局偵查佐 105,訴,105 1051129
127. 戊○○ 五甲派出所巡佐 104,易,966 1050722
128. 庚○○ 南成派出所副所長 104,易,966 1050722
129. 癸○○ 區政諮詢委員 104,易,966 1050722
130. 鄭○○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業務促進員 104,訴,622 1050617
131. 李○○ 高雄市政府經發局約聘人員 104,訴,790 1050420
https://udn.com/news/story/7238/2782670
裁判字號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八卦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字號(109年度判字第350號):
行政機關依規定對所屬公務人員懲處申誡,對公務人員之考績、考績獎金、名譽或升遷調動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產生不利之影響,係屬侵害公務人員權益且具行政處分性質之措施(本院於司法院釋字第736號解釋公布後,參酌該解釋意旨所作成之108年度3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關於公立高級中學以下學校教師申誡懲處案〉決議意旨參照)。因此,申誡雖為行政機關之管理措施,惟其性質為行政處分,自得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一)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公務人員權益之救濟,依本法所定復審、申訴、再申訴之程序行之。」「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為保障法第4條第1項、第25條第1項前段、第77條第1項所明定。另依同法第84條規定:「申訴、再申訴除本章另有規定外,準用第3章第26條至第42條、第43條第3項、第44條第4項、第46條至第59條、第61條至第68條、第69條第1項、第70條、第71條第2項、第73條至第76條之復審程序規定。」是公務員權益保障事件之救濟途徑分為復審與申訴、再申訴二種不同程序。因公務員提起申訴及再申訴程序,並未準用同法第72條第1項得向司法機關請求救濟之規定,又我國先前行政訴訟司法實務上,向來受到司法院釋字第187號、第201號、第243號、第266號、第298號、第312號、第323號、第338號等解釋意旨影響,認若未改變公務員身分關係、不直接影響服公職權利之諸如記大過、記過處分、申誡懲處等措施,核屬保障法第77條第1項所指之工作條件或管理措施,公務員僅得依申訴、再申訴程序尋求救濟等意見之拘束。亦即就公務員身分受行政處分得否提起行政爭訟,應就處分內容分別論斷,如該行政處分足以改變公務員身分關係,或於公務員權益有重大影響之處分,或基於公務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損害,可提起行政爭訟;至於未改變公務員身分關係,或對其憲法所保障服公職之權利未有重大影響,亦未損害公務員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之措施,核屬保障法第77條第1項所指之工作條件或管理措施,公務員僅得依申訴、再申訴程序尋求救濟,即使該管理措施等實質上具有行政處分之
性質者亦然。
(二)嗣司法院於108年11月29日作成釋字第785號解釋,揭示「本於憲法第16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人民因其公務人員身分,與其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發生公法上爭議,認其權利遭受違法侵害,或有主張權利之必要,自得按相關措施與爭議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訴訟,並不因其公務人員身分而異其公法上爭議之訴訟救濟途徑之保障。中華民國92年5月28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第1項、第78條及第84條規定,並不排除公務人員認其權利受違法侵害或有主張其權利之必要時,原即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訴訟,請求救濟,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均尚無違背。」並於解釋理由六闡釋:「……釋字第298號及第323號解釋部分,查該兩號解釋關於公務人員提起訴訟、請求司法救濟之訴訟權保障釋示部分,均係因應解釋當時相關法制不完備、時空背景有其特殊性而為。於保障法、行政訴訟法等相關法律陸續制定、修正公布施行後,相關機關自應依相關規定及本解釋意旨,依法辦理公務人員權益保障及司法救濟事務……。」因此,於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公布後,行政法院即應依該解釋意旨為司法審查,而不
受先前解釋之拘束。
(三)按「年終考績以100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丁四等,各
- [ ] 等分數如左:……乙等:70分以上不滿80分。丙等:60分以上,不70滿分。……」「嘉獎、記功或申誡、記過之標準,由各機關視業務情形自行訂定,報請上級機關備查。」「公務人員平時考核獎懲,應併入年終考績增減分數。嘉獎或申誡1次者,考績時增減其分數1分;……」分別為考績法第6條第1項、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項、第16條第1項所規定。桃園市政府依上開規定訂定「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附表一「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三、(一)(十二)分別規定:「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誡:(一)懈怠職務或處事失當,情節輕微者。……(十二)其他因執行職務疏失或違反規定,致生不良後果,情節輕微者。」
- [ ] 則行政機關依上開規定對所屬公務人員懲處申誡,對公務人員之考績、考績獎金、名譽或升遷調動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產生不利之影響,係屬侵害公務人員權益且具行政處分性質之措施(本院於司法院釋字第736號解釋公布後,參酌該解釋意旨所作成之108年度3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關於公立高級中學以下學校教師申誡懲處案〉決議意旨參照)。因此,申誡雖為行政機關之管理措施,惟其性質為行政處分,自得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裁判字號 在 王欣儀 俠女仁心 Facebook 八卦
看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中,六大項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的具體事實證據,這樣的老師適任?父母敢讓孩子給她教?
能接受一個行為脫序、敗訴確定的老師,只因她片面宣稱是政治迫害,柯市長就以一人之念,違法准許重新復職,不用上課坐領九年薪水?
前台北市法規會主委、律師葉慶元:
行政法院的判決效力,高於監察院的糾正案。糾正案是監委判定處理「不妥當」,至於解聘蕭曉玲的「合法性」,最高行政法院已經於民國100年判決蕭曉玲敗訴定讞。蕭曉玲申請再審,又於102年被駁回。
葉慶元進一步指出,就算柯市府不顧行政法院的判決,以監察院糾正案作為撤銷蕭曉玲解聘案的基準,但依據行政程序法121條,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而監院糾正案至今已經三年半,也已經不符法律規定。
http://udn.com/news/story/1/1980696
圖片資料來源: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裁判字號12,判,18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