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女人最應該做的事:把愛跟現實分開】
「這些驗傷單,到底是什麼鬼東西?!」
今天早上,板桓在整理龍哥的書櫃時、發現龍哥沒放好的驗傷單。板桓很震驚地看著這些文件、掩不住傷心地問龍哥。龍哥看了一眼、毫不在乎地說:「噢,這就是你前幾次出手推我、拉我,我去醫院驗傷的證明啊!」
「我沒有打妳!我不過是輕輕拉了妳一把,妳自己跌倒的欸!」
板桓還在針對上次的事情狡辯,但都過去了,龍哥已經很心平氣和了。板桓看著龍哥覺得雲淡風輕、又忍不住狂問:「當天晚上我們就和好了,妳不是也說原諒我嗎?為什麼還要跑去驗傷?」
「我只是覺得,愛情跟現實不能混為一談。如果愛情總有一天會結束,我要在你無情的那一刻,至少我也是準備好的。」龍哥很理智地跟板桓解釋,但他悶悶不樂地不想理會龍哥、吐出了一句:
「我以為我們感情很好的。我的心,受傷了。」
然後,他就不跟我講話了。思考了片刻,龍哥真的覺得自己錯了、上前去跟他道歉:「對不起,我錯了。我應該...
把驗傷單藏好的😳」
「妳拿這些驗傷單,是想說日後離婚、要跟我搶孩子的監護權嗎?」板桓受傷地問龍哥。不過龍哥很直白地回答:「你覺得我會帶孩子嗎?孩子跟著你,絕對是比跟著我好。你有教育的背景,又有耐心、又愛孩子,我沒有你細心。」
「那妳拿驗傷單要幹嘛?!」
「愛情結束的時候,永遠不是好看的。如果最後我們離開,是因為彼此不愛了。那我就把這些東西收起來、和平的結束。
但如果他媽的你最後是出軌,我絕對會...
把你告到身無分文、弄到坐牢!!!」
_
龍哥是一個很清醒的愛情患者。我很享受用生命去愛板桓、愛孩子,愛得自己大汗淋漓、竭盡全力。但我也知道,愛情、甚至婚姻,絕對不是一個保證。
不要誤會。龍哥跟板桓的感情真的很好,我們倆個每天都在摟摟抱抱、只是上不到他而已。
但其實從孩子生下來之後,我就會在每次兩個人的吵架時、錄下每一次的爭吵。尤其是他每次在放狠話、把我當狗在罵的時候,我就會很爽。
#這種錄音拿到法庭就是會很嗨
#根本就是人格缺陷_精神暴力的一種
他動手兩次,雖然他說一次是用身體撞我、一次是拉我我自己跌倒,但和好之後,我當天或隔天還是會去領驗傷單。
愛,就竭盡力氣去愛。但妳該做的保護,妳還是要執行。
就算是要做愛,養不起孩子的、也務必要戴好保險套。這是一樣的道理。
妳永遠不知道愛情會以哪種方式結束。乖,跟龍哥做起來!
❶每次吵架,就算他只是推了妳一把、妳也要去驗傷。醫院也可以、診所也可以,不一定要到甲種的驗傷單,乙種的也可以。如果不知道去哪裡驗,可以去醫院急診室,會有熱心的社工幫妳。盡快驗傷!最好當天驗,最晚就隔天。不然時間越久,證據效力越薄弱。
❷每次吵架,就請妳錄音。在爭吵的過程,請妳誘導他講出日常的真實生活情況。例如他不拿家用回來、養小三、不工作、家暴妳、暴打小孩、情緒化罵小孩、不做愛不讓妳上...等,最好還可以錄影起來。
❸證據請翻拍起來。有什麼被他砸爛的、毀壞的,通通拍起來。驗傷單請掃描起來、不要像龍哥掃瞄完放桌上被看到。如果影片中有重要的畫面,請直接翻拍成照片、這樣證據更直接。
等到真的要上法院了,妳可以把影片或錄音檔全部打成逐字稿。像龍哥這種異國婚姻的,請先翻譯好、不然法官恩災哩咧工殺小。
❹所有的錄音跟影片請不要做任何的剪輯,這樣會影響到證物的參考值。
❺如果發現對方出軌,或是有什麼想離婚的念頭。請妳先按兵不動,先把對方的薪資單、收入、財產清單,都先搜集起來。預防對方脫產,也以利之後的財產判決。
❻蒐集完對方的,請妳開始幫自己脫產(欸)這個有點壞,除非他真的過分到靠北,不然龍哥不建議做到這步。脫產要怎麼脫,請去估狗。龍哥就不在這裡教壞大家了。
❼找法院的免費法扶律師資源,律師可以給妳更專業的建議。龍哥這些只是從身邊離婚的朋友那裡得到的經驗談罷了,談不上很專業、毫無錯誤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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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點,龍哥平常就在做了。5、6、7點,等快離婚再來弄。
女人進入婚姻,應該做什麼?絕對不是單純的犧牲、奉獻。保護好妳自己,才是在為自己留後路。
很多保守的人士一定會批評龍哥:「如果都想好要離婚了、幹嘛還要在一起?」
所以你出生,就沒想過會死嗎?你為過可能會死、買過保險嗎?想把一件事想到最糟,並不代表我不真心、我不夠愛。就算愛,也要保有理智。
最後的最後,龍哥要呼籲小妞們:「真的、真的...
要把驗傷單藏好🥴🥴🥴」
#現在板桓還在鬧脾氣_真的很難哄
#覺得很難解釋_拎杯又沒有要離婚分手
#只是日後如果他對不起我
#拎杯會讓他淨身出戶搞得很難看而已又沒什麼(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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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桓教秘密教到心累、就雇了他目前在家待產的小學教師好友、來幫秘密上家教網課。
因為之前要搬家回日本的關係,一直拖著不買學習桌。昨天終於發狠,買了一大組學習桌椅、要給即將升小學的兒子用了。
等組裝人員離去之後,龍哥拿紫消燈、把整間房子都消毒一次。連空氣中的病毒都幫妳消毒乾淨的感覺,真的太爽了!一堆玩具不能洗、包包不能烘的,通通幫妳消毒乾淨!
🇫🇷然後法國品牌的紫外線臭氧燈一台才1990😱要不要讓人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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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籍推薦~只是開玩笑竟然變被告
我的妹妹是公立學校的國中老師,她曾經遇到一個孩子有暴力的問題,他會從四樓把課椅丟下一樓,只為了看看哪個倒霉鬼可以被砸到,他會從後面把女同學的馬尾給一把剪了,其他大大小小的肢體打人就不用說了。
校長跟輔導室完全沒有作為,家長覺得孩子就是過動跟情緒躁鬱,兩手一攤說:『他不吃藥我有什麼辦法』、『你們老師本該包容他的情緒』,其實父母也無計可施,在學校打的是同學,在家裡對長輩也是會動手,有一次傍晚的打掃時間,他去洗手間回來後發現他的桌子被打掃的人動過了,一氣之下開始發飆,當時導師正在聽另一個孩子背課文,剩最後幾句,想等孩子背完才處理。
這個男孩認為老師不管,於是,開始狂踢椅子桌子,在老師開始自保錄影的時候,直接過來打了老師。
因為被打了,所以有驗傷單,所以有備案資料,所以可以提告,也因為這樣,這個孩子才會有強制的治療、依照法規的社工與輔導機制進入,甚至有禁制令保護原班的孩子。
我妹說當下她知道她會被打才拿起手機保護自己,但是她也知道唯有自己被打,才能真的幫助這個孩子就醫跟輔導,也才能保護班上其他的孩子不再被攻擊。
這是一個很悲哀的事情,總要一個人受傷了有了驗傷單,才能保護自己也讓對方有真正的治療,然而,現在的國中現場卻常常有這樣無助的老師跟孩子,這陣子我女兒也遇到了,我依舊要讓孩子走一趟醫院,有張驗傷單,才能讓對方的家長知道『之前的通融,不是默許你們無止境的欺負我的孩子。』、『孩子犯錯,不代表沒有法律責任。』
這本書是唐老師推薦給我的,在孩子受傷的隔天我馬上買來,迫不及待的看完,裡面有很多的淺顯易懂的法律觀念,『罵人算不算公然侮辱』、『即使是特殊生也無權傷人。』、『別人打人,我在旁邊看有沒有罪?』,作者用例子淺顯的告訴父母跟孩子所有的刑責與規範,孩子們還在學習許多事情的看法與思考,他們會不知輕重的亂開玩笑與傷人。
我不贊成隨意的興訟,但是,我也不覺得人要忍耐自己的身體被傷害,只誤以為以和為貴就是偉大。
學會該怎麼用法律保護自己,學會該怎麼不讓自己跟自己的孩子觸法,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而這本書很值得您跟孩子一起閱讀也一起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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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粉專收到幾位警職讀者來訊,想要索取作者去年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演講警察職權行使法-攔檢盤查-實務課程教學講義。
這份講義主要內容在 Hsin-Yin Wu 臉書已經有分享(沒有分享的幾張投影片是不宜公開內容),大家可以自行參考或下載唷!
還有,如果想要來訊分享工作感想、與我們小說主題(偵查實務、檢察學與警察學等)有關係的內容,非常歡迎!
但如果是執法問題,小編集體拜託不要再來訊問了啦(跪)
【偵查實務】關於警察強制力之發動依據與妨害公務之構成要件
📌從最近新北院一則被大肆炒作的無罪判決談起
關於隔壁棟一則妨害公務無罪判決:https://reurl.cc/N2Xa5
被媒體拿出來大炒特炒,引發鄉民和警政高層不爽(據報載,警政署要「建請檢方上訴」):https://reurl.cc/ovgv5
在這個報導出來後,不少學長與我討論,也有員警在群組中問我(不過我還沒回覆),雖然該案並非是我承辦案件,但由於是新北檢起訴、新北院判決無罪的案件,立場上也略微尷尬,且據悉判決尚未確定,所以就個案判決書公開之外的細節不宜討論。#也請不要問我如果是我會不會起訴,拜託...
起訴書與判決書我都看過了,不討論尚未公開的起訴書,僅就判決理由用我平常常講的白話文(也是我去年在新北警警職法講習說的、大家比較習慣的用語)來分析:
本案就傷害與公然侮辱部分,員警沒有提出告訴,檢方依法自然也沒有起訴,因此法院當然沒有就此部分審理。本案審理範圍只有針對「妨害公務」部分。
本案法官認為無罪的理由,在於法院認為員警並非「依法」執行公務,理由是:
1.不符合盤查要件
「被告當時除為警發覺有騎車未戴安全帽之情事外,身上並無酒氣或有喝酒等特殊情狀,顯無涉犯酒駕或其他任何犯罪嫌疑,亦即無任何事實情狀足以合理懷疑被告有犯罪嫌疑或有犯罪之虞」,因此不符合警職法發動盤查之要件。
2.本案並非執行行政罰法上之裁處與行政調查程序
「證人○○○、○○○於本院審理中均結證表示原本就沒有要開被告罰單的意思,證人○○○並證稱:當時只是要確認被告是否有酒駕及通緝等語;證人○○○則證稱:因為被告騎車很慢,也沒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請他提供身分證查證是要確認他身分有無問題等語,益徵 #本案警員並非係因被告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要對其踐行裁處程序而對被告查證身分,而係為確認被告有無酒駕或通緝犯等身分而為之,是警員主觀上既非係為踐行違反行政法義務之裁處程序而對被告確認身分,自不得援用上揭行政罰法第34條規定主張警員係合法執行查證身分職務」
📌妨害公務罪之成立要件
刑法妨害公務罪之成立要件是:公務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這也呼應我之前常講的——很多實務議題其實也是公法與刑法交會地帶。以妨害公務案件為例,#如果不能正確判斷公務人員行政行為的合法妥當性,#就很難正確的判斷被告行為是否構成妨害公務。(【當代熱門議題講座】 盤查臨檢理論與實務:https://reurl.cc/9WrQV)
本案一審判決很清楚地區分警方在行政法、刑事法的程序,並列出各該程序要件,判斷警方應該採的是行政罰裁處程序。然而執勤員警當時沒有使用正確的程序,並在不妨害安全下向民眾說明執法依據。
所以關鍵在於:
1.警方是否知道自己在執行什麼公務?
2.是否有依法正確執行公務?
在我的立場上,不做評釋,請大家仔細回想一下我去年上課的講義,然後再來思考本案問題在哪裡。
📌107年新北警警職法講義
我在去年5-6月時,在新北警開了一連五梯的警職法實務課程,總計約有近千名基層員警上過這堂課。以下的圖片是60張投影片選出的40幾張內容(臉書只准我一次上傳42張)。
不要意外,2小時以內我可以「用白話文並搭配大量案例」講完這些內容,從大家下課後的反饋可以知道,基層在2小時以內可以吸收這麼多理論。所以千萬不要小看自己。
司法不應該「挺」誰,而是公正客觀依法判斷。
之前討論過民代兒子襲警案(https://reurl.cc/9n3xv),起訴判決有罪,是因為馬公分局員警正確執法,在執法當下甚至明確說出「管束」酒醉客,民代兒子還是硬要襲警。在這樣的狀況之下,警方執法合法妥適、被告知悉警方執法依據還硬是要對於公務人員施暴。起訴、判決,不是司法挺不挺警察的問題,而是基於公正客觀的依法判斷。在法律面前,不管是大官也好、民代或民代親戚也好、警察也好、甚至是法官檢察官本身,誰都一樣。
而上開新北院判決的案例狀況顯然與民代兒子襲警案情況大有不同。相似的案例,我有做過很多件不起訴處分,截至目前為止,沒有任何媒體或警方不滿拿出來渲染炒作。
其中幾件我還在去年的新北警職法課堂上拿出來討論,五梯、近千名基層員警聽講並進行表決時,「幾乎全體舉手認為應該不起訴處分」,並且被點到名者均可正確說出正確執法方式。
👀「臭俗辣」案(新北檢106年度偵字第32376號不起訴處分書,投影片編碼第13至19):
員警接獲大樓住戶報案表示住宅中有人在「賭博」(這顯然又是巨嬰客戶因為公寓大廈糾紛動輒報警處理的案件),但前往現場並沒有發現什麼不法,員警被住戶坳要留在現場,正巧被告出門,員警在「大樓電梯與大廳」對被告發動「身分盤查」,被告也提出身分證供查驗,但是員警一路尾隨被告出大廳詢問該住宅內的人在做什麼,但也沒有說明自己是要通知被告做訪查或詢問筆錄,因此被告不斷質疑「找麻煩」,表示要「申訴」(抬槓內容節錄參見投影片編號16、17),後來打到110勤指中心「申訴」,在與110通話「投訴」過程中被告突然轉頭問一位員警:「你叫什麼名字?」遭員警拒絕,被告遂脫口「臭俗辣」。
其實這件案件最大的爭點在於:員警到底在執行什麼公務?
偵查中,本案員警其實自承不符合盤查要件、不認為有什麼危害,
既然他們這麼老實可愛,所以在不起訴處分書中留了點情面,沒有太直接點出執法問題,而是從邊緣的「被告主觀上是要聲明異議遭拒」等邊緣理由帶過。
👀「媽的咧」案(新北檢106年度偵字第24377號不起訴處分書,投影片編碼第31至36):
‼請注意:這件案例事實和首揭新北地院判決背景事實超級像!
本案經檢察官看完蒐證錄影畫面後認定之事實:
被告騎乘機車行經某間藥局前並停好機車後,員警攔下被告,表示發現被告「闖紅燈」要對被告實施「盤查」,然而被告堅持自己沒有闖紅燈,主張當時燈號是黃燈,雙方對於交通違規與否各執一詞。
但員警攔下被告時,#並未告知被告要進行交通違規的行政調查與開單程序,而是表示執行「臨檢」及「盤查」。然而被告被攔下時,#身上沒有酒味,被告表示案發時急著要去藥局買藥,但是被員警擋住不讓離開,認為被找麻煩,當場以「單挑啊」、「找麻煩」、「媽的勒」等語「侮辱」員警。
在程序有爭議的狀況之下,傳喚相關員警到題,不但承辦員警回答一堆連檢察官都聽不懂的內容;連(硬是要護短的)督察組瞎掰硬ㄠ也不知道在講啥毀……(投影片編碼第34、35、37)
本案爭點在於:
本案到底是執行什麼程序?(這個爭點與新北院判決討論的爭點相同)
「馬的咧我又沒怎樣」——算不算是侮辱公務員?
☝而以上兩個案例,在講習中經過表決,幾乎全體一致認為這不算妨害公務。
我在東吳大學的那門「【當代熱門議題講座】 盤查臨檢理論與實務」課堂中,強調:
「很多實務議題其實也是公法與刑法交會地帶。以妨害公務案件為例,#如果不能正確判斷公務人員行政行為的合法妥當性,#就很難正確的判斷被告行為是否構成妨害公務。而我個人在決定妨害公務案件是否起訴時,不只會判斷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也會將妥適性納入思考。」
對於警方執法合法與否的審查與檢視,不只是法官的任務,更是檢察官的工作。
如果勘驗錄影畫面後,執法合法性出現疑慮的案件,最好傳喚員警到庭了解,如果是連承辦員警本身都對於執法依據不清楚的案件,那到底是依照什麼法在執法?如何期待民眾了解?
如果起訴讓法院公開審理檢視警方執法依據,對於警方真的好嗎?
📌之前寫過的貼文:
👉【土檢日誌】新北鴿最後一梯警職法——「在政治中,服從就等於支持。」
https://reurl.cc/grWVR
👉【當代熱門議題講座】 盤查臨檢理論與實務:https://reurl.cc/9WrQV
👉【偵查實務講義】妨害公務案件應該檢附之基本證據清單
https://reurl.cc/Emn9g
補充:有傷害、毀損的,比照個人法益證據清單。。
在該貼文下有法官留言:「建議如果員警受傷或者東西壞掉,也麻煩可以補個照片、驗傷單,可以讓院方更了解案情的嚴重性」
這樣大家應該可以看出,法官不是恐龍。
重點在於法定構成要件必須符合—員警依法執行公務+被告妨害公務(強暴脅迫/侮辱等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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