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版集會遊行法,麥擱騙阿!!】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45號解釋,規定憲法必須保障人民集會遊行的表意自由,但行政院送來立法院的集遊法草案中,另外對「偶發性」、「緊急性」集會另外增訂了第八條第二項「因事起倉促,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其目的之緊急性集會、遊行,應於舉行前報備,不受前項期間之限制」。怎麼判斷「倉促」、「緊急」,標準仍然由內政部警政署判定,這與之前的集遊法沒什麼兩樣,根本只是借屍還魂罷了!
我追問內政部長及警政署署長什麼是「事起倉促」?對「緊急性集會遊行」的定義為何?接著再拿前年318學運及324事件請他們定義,卻只見他們面面相覷,說不出一個所以然!請問,這樣的內政部及警政署,叫我們怎麼能夠相信他們的判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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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會遊行法修正案續審,時代力量堅守保障人民集會遊行自由權】2016.05.12
今日(5/12)內政委員會審查集會遊行法草案,今日散會前已審查完竣,並以鄭麗君委員版本更名為「集會遊行保障法」,明確定義本法之目的,積極落實憲法保障人民集會、遊行之自由。時代力量黨團一開始即表明支持公民團體的修法版本,也是時代力量成員們長期參與第一線社會運動第一線的經驗與堅持,即使時代力量的五位立委並未在內政委員會,然而我們堅守集會遊行自由的立場,必然堅持到底。
時代力量執行黨主席黃國昌今日全程參與了集遊法的審查,並針對第五條(禁制區)、第十六條(協助、保護集會、遊行所派之人員佩戴足以識別之標幟)及第十七條(命令解散權)表明立場及提出修正動議,希望將保障人民集會遊行自由之權利與精神,在本次修法中能夠確實納入。時代力量黨團所關注的三項重要議題包括:
一、刪除禁制區規定(第五條修正動議)
禁制區原係以保護國家重要機關與軍事措施,惟人民選擇集會遊行之地點、場所本即為表現自由之形式,經常與其主張或訴求難以切分,為貫徹本法維護公共空間表意自由之修正意旨,我們提議刪除本條規定。
二、明定協助、保護集會、遊行所派之人員需佩戴易於辨識身分之名牌、臂章(第十六條修正動議)
除課予現場指揮官主動表明身分之義務外,我們提議明定現場所有執勤人員需佩戴易於辨識身分之胸前名牌、臂章名牌及其尺寸,不得遮蔽;其目的在使人民於公務員違法執行職務時,得以明確提起事後救濟,追究個別執勤人員之相關法律責任。
三、命令解散權(刪除第十七條)
時代力量支持「刪除主管機關命令解散權」之修正,要求國家應積極採取有效保護集會安全之措施,避免命令解散權過度侵害參與者行使集會、遊行之基本權利。
經過委員們一天的努力,集會遊行保障法審查完竣提報院會討論,但全案仍須經由朝野協商。在出委員會的版本中,第五條禁制區劃分的問題、第十七條命令解散權之部分,因未達共識處於保留狀態;而第十六條明定執勤人員需佩戴易於辨識身分之名牌、臂章,最後以「協助、保護集會、遊行所派之人員,必須清楚標幟於身之二處」為共識,但實際的標幟大小、執行狀況及建議,待協商時一併由警政機關提出。
我國憲法第十四條明文保障人民集會之自由,復經大法官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指明其與憲法第十一條言論自由,同屬表現自由之範疇。當前台灣公民意識的湧動,已成為民意監督施政、影響法律制定的重要推力。時代力量期許,朝野協商時仍可以持續往更進步思維前進,屏除過去的守舊觀點,刪除現行法對於集會遊行不當的法律限制,讓人民真正享有憲法所保障的集會、遊行之自由權利。時代力量會在接下來的協商過程中堅守我們的立場和精神,繼續發聲。
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
時代力量黨團
立法委員 黃國昌
徐永明
林昶佐 Freddy Lim
洪慈庸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表意自由 定義 在 民意論壇:聯合報。世界日報。udn tv Facebook 八卦
#名人堂
這個政府正在自毀民主
王健壯
民進黨立院黨團強勢通過「反滲透法」草案逕付二讀。記者許正宏/攝影
怎麼那麼多巧合?王立強的所謂共諜案才剛爆發,他指控的特務領導夫婦正巧要離境台灣被抓,民進黨立院黨團也如應斯響,立刻解凍冰封兩年的反滲透法草案並強行逕付二讀,調查局與憲兵指揮部拍攝的兩部保密防諜影片更無縫接軌隆重上映;短短幾天這麼多巧合,怎能不啟人疑竇?
民主崩壞的癥狀之一,就是統治者把政府職能武器化。憲指部影片中欲蓋彌彰的藍(灰)衣禿頭男,調查局影片中含沙射影被境外敵對勢力滲透的電視台老闆,都是政府機關揣摩統治者政治偏好的產物。逢迎統治者優先於履行憲法所賦與的應有職能,並且讓機關職能有助於統治者遂行打擊異己的意志,這是典型的政府職能武器化,也是台灣民主崩壞的證據之一。
更可怕的另一項證據是,民進黨立院黨團這幾年一連串自毀民主的立法作為。國會的最重要職能,應該是代表民意對抗行政權的肆意妄為,行政權亂花公帑,立法權要制止,行政權侵犯人民基本權利,立法權要反對,但民進黨立院黨團卻反其道而行,比行政權還肆意妄為,侵犯人民基本權利的立法作為多得不計其數。
以執行反中抗中政策為例。從今年五月到七月,民進黨黨團馬不停蹄完成國安五法的修法工作,短短兩個月內,就讓行政權大幅擴張,讓憲法賦與人民的表意自由與財產權等基本權利,不但被限縮甚至被恣意剝奪,這樣的修法,豈是人民的代表所應為當為之事?
更不可思議的是,這些限縮民主或剝奪人民憲法基本權利的立法作為,其中大多數是由民進黨立委提案,立法院在進行法案審查程序中,祇有黨團版而無政院版,亦即,國家的重大法案是由民進黨黨團發號施令,行政院尾隨聽命,這是民主國家罕見的怪現象。
以反滲透法為例。反滲透是攸關國家安全的重大政策,如果真需另立專法防制敵對勢力的滲透,提案者也應是行政院才對,因為衹有掌握情資資源的行政院相關機關,才瞭解敵對勢力如何對台灣滲透,以及台灣應該有什麼反制作為才能達到反滲透的目的,但行政院卻應為而不為,黨團不應為而妄為,以致於提出了一份法律品質粗糙不堪的草案。
舉例說,反滲透法有立法必要性嗎?黨團草案中有關政治獻金、妨害選舉等規範條文,在已修訂的國安五法中都可以找到相關法源,民進黨黨團難道不知道反滲透法有重複立法之嫌嗎?不知,是無知,知道卻執意為之,可見居心叵測。
而且,草案中所謂的滲透來源,範圍幾乎無所不包,所謂的指示、委託或贊助,定義也模糊不清,更何況,以所謂的境外敵對勢力定位中國,是否牴觸現行憲法,也有憲法疑義。但一部既攸關人民憲法基本權利,又通篇盡是刑期與罰金的法律,卻從頭到尾違背了法律明確性原則,甚至有違憲之嫌,民進黨立院黨團怎麼敢提得出來,怎麼敢讓它強行過關,有法學博士學位的總統又怎麼敢讓它公布實施?
中國威脅是事實,反滲透當然也有必要,但反中抗中不能反到抗到走火入魔的程度,不能反到抗到法律多如牛毛的地步,更不能反到抗到自毀民主的後果,讓台灣的民主與台灣人民的基本權利,變成了反中熱與抗中狂的犧牲品。
「如果你對美國民主的未來無所憂懼,那是因為你沒有留意」,這是諾貝爾獎得主也是「紐約時報」專欄作家克魯格曼憂心美國民主崩壞所說的一段話,這句話,同樣適用於台灣。
(作者為世新大學客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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