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台北市街頭藝人的行政爭訟:可以參考的重要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79號理由摘要:
(一)依釋憲實務見解,對選擇職業自由加以主觀條件限制,應具備重要的公共利益,且須符合比例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
依司法院釋字第649號解釋可知,關於人民選擇職業自由加以主觀條件的限制,應具備相較於對執行職業行為自由附加限制所要追求的一般公共利益更為重要的公益,且所採取的手段也須符合比例原則。又依司法院釋字第778號解釋,對人民職業自由的限制,應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的法規命令定之;就地方自治事務,依地方制度法第 28 條第 2 款規定,也應以「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的自治條例,或經自治條例明確授權的自治規則定之。
(二)對人民選擇職業自由,附加須通過政府舉辦的資格能力檢定取得證照才得從業的限制,須有具體的重要公共利益且為追求該公益所必要:
依憲法第 86 條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 2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對人民選擇職業自由,附加須通過政府舉辦的資格能力檢定考試取得證照才得從業的限制,必須該資格能力有高度技術性,其服務品質優劣非一般交易相對人依生活經驗所能判斷,且其服務與公共利益有密切相關,對職業市場的經濟或安全秩序有廣泛影響,難以仰賴市場機制自行發揮擇優汰劣功能,才有其必要性。
(三)依釋憲實務見解,對於在人行道、廣場、公園綠地等傳統公共場域的商業性藝術言論進行內容事前審查,又未賦予人民及時司法救濟的機會,應屬違憲:
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34號、第744號等解釋意旨,在人行道、廣場及公園綠地等傳統公共場域,在不妨礙其通常使用方式的範圍內,人民享有言論自由,並包括在此場域以營利為目的從事藝術表演,發表商業性藝術表意言論在內。因其言論發表對人民生命、身體、健康並未構成直接、立即或難以回復的危害,對商業性藝術表演活動的言論,進行內容取向的事前審查制,又未賦予人民獲得立即司法救濟之機會,應屬違憲。
(四)臺北市政府與被告發布有關街頭藝人必須先經審議取得證照才能從業的自治規則,限制人民選擇從事街頭藝人為職業的自由,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且對藝術表演言論進行內容的事前審查,又未提供立即司法救濟機會,應屬違憲,原處分依據該等違憲的自治規則,不准原告在臺北市以街頭藝人為業,應屬違法:
1.臺北市政府訂定的「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下稱「街頭藝人許可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條及第 6 條第 1 項,及被告訂定的「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申請許可審議作業要點」(下稱「許可審議要點」)第3點、第5點等自治規則,要求街頭藝人在臺北市公告開放得從事街頭藝文活動的公共空間從事藝文活動前,應先向主管機關即被告申請許可,並由被告組成審議委員會,審議報名者預定發表具體藝術表意言論的現場展演,判定符合審議標準後,才核發街頭藝人許可,而得在公共空間從事藝文表演活動,是對有意從事街頭藝人為業的人民,設立須通過政府舉辦的資格能力檢定考試取得證照才得從業的限制,已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2.街頭藝人表演的品質優劣對人民生命、身心健康、財產等權利,原則上沒有實質影響,少數因表演方式對安寧秩序或周遭人安全可能有危害者,也可藉由對表演活動方式的行為面管制,加以有效規範,再者,表演良窳是一般民眾依生活經驗就能判斷,尤其藝術內容的價值優劣,本仰賴各別閱聽者的主觀好惡評價,這種源自個人人格發展自由而對藝術的喜好,更不容政府以公權力予以取代,政府設立的藝術評選標準,也不比民眾自行判斷具有更好的公信力,此由系爭樂團除了在臺北市被判定不通過外,在新北市等其他9縣市都取得街頭藝人許可證,就可獲得證明。也就是說人民或市場機制本身就能有效發揮擇優汰劣的功能,不需仰賴政府以類似考試的審議檢定許可制,代替人民篩選優質的街頭藝人。這不僅過度干預人民選擇街頭藝人的職業自由,也箝制藝術自由與藝術性表意言論自由,更扼殺藝術創作多元發展的空間,毋寧是戒嚴時期施行歌星證、演員證嗣後均遭廢除的原因。因此,不論街頭藝人許可證照制度是否有經法律或自治條例授權,臺北市政府或被告藉由前述自治規則,要求選擇從事街頭藝人職業者,要先經被告的審議通過取得證照才得從業,所附加對人民選擇職業自由、言論自由及藝術自由的限制,仍逾越必要的程度而違反比例原則,應屬無效。
3.另被告所發布「107年度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展演許可審議報名簡章」(下稱「許可審議報名簡章」)第10點所定的審議標準,關於「技藝」、「造型、節目設計、整體感」、「現場互動」、「是否合於街頭演出」等審查標準,都是就報名藝人所要發表的藝術性言論內容,作事前審查,又未提供立即的司法救濟途徑,亦屬違憲。
4.被告依據違憲的自治規則,要求有意從事街頭藝人職業的原告,事前接受審議通過才能執業,且被告審議委員會對系爭樂團預定表演的藝術言論內容進行事前審查後,以原處分否准系爭樂團的申請,不法侵害原告選擇職業自由、言論自由與藝術自由,應予撤銷。至於系爭申請,仍有待被告調查相關事實,並通盤考量原告應受保障的職業自由、言論自由及藝術自由,與有限公共空間前提下,如何依各類藝文活動類別特性,平等提供其從事街頭藝文活動的機會,暨其等職業自由、言論自由與藝術自由實踐的同時,如何與公共空間通行或休憩等通常使用利益相協調,經其為各法益通盤平衡的合義務裁量,才得為適法的決定,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 200 條第 4 款規定,由被告依本判決的法律見解,對於原告系爭申請另行作成適法的決定。因此,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街頭藝人考試資格 在 余宛如 Facebook 八卦
【祖克伯你不是人才,所以你不能來台】
學生或剛畢業的外國人,確實不一定人人都是人才,看看賈伯斯(Steve Jobs)、比爾蓋茲(Bill Gates),或臉書的祖克柏(Mark Zuckerberg),這些人連大學都畢業不了,怎麼算的上人才?
依照現行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來看好了,第五條跟第五條之一有規範某些條件,符合的我們才能當專門技術性人才來聘用,外服法附件我截圖給大家看看,要累績分數滿70分才是中華民國政府定義的外籍專業人才。有興趣的朋友,也可以惦惦自己的斤兩。
以臉書創辦人祖克伯來說好了,假設當初他交的華裔女朋友是台灣人且他哈佛休學後跟女朋友來台灣念大學,那麼他當初要來台灣工作或實習他值幾分呢?(因為哈佛沒畢業,沒工作經驗,所以外服法第五條不符合了,只能看五條之一的分數)
1.第一大項是學歷: 大學畢業才10分,假設祖克伯跟女朋友來台灣念大學畢業了,祖克柏得10分;
2.美國的高中畢業,就算在台灣的大學取得同等學歷認定,了不起起薪25,000,會說英文算30,000好了,祖克柏得0分;
3.工作經驗2年以內10分,只跟朋友一起混在一起寫程式,沒有公司證明,祖克柏還是得0分。
4.擔任職務專長: 祖克柏很會寫程式,祖克柏得20分;
5.華語能力,祖克柏自學華語,還能演講,但沒有檢定證明文件,可惜還是0分;
6.華語以外一項外語能力,祖克柏大學時候修過拉丁文跟希臘文,成績都是A,可惜哈佛沒畢業,無法認定,得0分;
7.連續居住他國6年以上經驗,沒有所以想來台灣試試,祖克柏得0分;
8.配合政府政策,有主管機關給的函示證明,假設政府推動軟體人才來台,政府英明,給祖克柏20分。
結果:50分,跟丁丁不一樣,祖克柏不是個人才!
大學時期已經發明臉書的祖克柏,如果要來台灣實習兼創業總共得分是50分。想像一下,台灣對年輕的祖克柏寫一封信:
「Mark Zuckerberg,您請回吧,根據我國的規定,您只值50分,遠低於外國人才工作核可標準70分,我們中華民國不需要您這種假外籍白領真勞工來搶食台灣工人的工作機會,或者您可以在矽谷工作滿二年,有工作經驗後,或是念完碩士後,我們可以再接受您申請送件審查。」
各位覺得這是好笑還是可悲?
當然外國人從事就業服法第五條第一項跟第四項還有法外開恩條款,外服法第 5 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前條工作,除符合本標準其他規定外,仍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取得證書或執業資格者。
四、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有五年以上相關經驗,而有創見及特殊表現者。
但看這個條款,不知道為什麼,我一直想到最近街頭藝人考試被評審頻頻打斷的畫面……
國發會的外國人才專法確實不是引才或留才的萬靈丹,但也不是洪水猛獸。大家會有疑慮,是因為在103年馬政府放進去的點評制度(就是上述的評分),如果當初被他們拿來加上修改陸委會的港澳中學生規定,搭配認定中國學歷(例如14年一口氣開放100多家中國大學的認證),再透過一中架構去簽訂協議,那整套就變成中國白領勞工入台條款,所以這些當初的反對都是有歷史背景的。
如今人民給我們機會來看護台灣,我們拒絕所謂的一中架構,上面這些問題都沒有了,現在我們把就服法裡面的問題點,特別是對外國人真的很不友善的條款,拿出來討論,難道錯了嗎? 這就像中國用旅客人數控制試圖影響台灣的服務業,我們加快對東南亞國家免簽,這是一個反制措施,用良幣來驅逐劣幣,是真正的進步,亂套帽子無限上綱、不理性抹黑下去,難道真的是國家之福?
#沒看到台灣連認定人才都有問題嗎?
#把外國人當小偷跟乞丐難道真的是進步的價值嗎?
#解決在台灣外國人的困境真的這麼恐怖,會讓台灣人都失業嗎?
#拿幾百個實習生的問題,製造勞工恐慌,歧視外籍工作者這樣又對嗎?
街頭藝人考試資格 在 笑炎舞者蔡宏毅 Facebook 八卦
【街頭藝人考試,評委初體驗】
上週末受宜蘭縣文化局邀請,擔任今年度街頭藝人考試的評委,受寵若驚了。
在台灣,街頭藝人考試的存在與否,一直是一個爭議性十足的議題,但大部分的人僅僅只是霧裡看花。
這次,作為街頭藝人的我,終於可以親自闖進迷霧裡轉轉,看看這朵盛開在街頭、自由之花。
評委來自各領域,有國內首屈一指的樂手、劇場導演、藝文老師、至草根如我。
除了現場的評議,所有評委還需要經過開會、一個一個考生重新討論,擔心是否有漏看的專業,有時評委彼此也會意見不合擦出火花、難免唇槍舌戰一番(宛如戰場)。
而我的工作內容,主要負責評議表演火舞及特技的考生,並分享屬於我的專業意見給其他評審們參考。
顛覆我原先的想像,出乎意料的嚴謹呀。
從霧裡轉一圈後,我想對想成為街頭藝人的你說:
「沒有人有資格決定藝術能否走上街頭。」
但環境複雜,這項考試確確實實建立了一個門檻,那是大家眼裡的你,吸引群眾駐足的你。
而你的價值,絕對不會被主觀所磨滅,因為在人海中,沒有什麼比用心的光芒更加真實可貴的了。
2017.3.25
攝影/李姿儀 小助理
表演者/E火舞團 鬼級
街頭藝人考試資格 在 街頭藝人證照怎麼考? - Mobile01 的八卦
絕大部份還是自彈自唱,要不就有人幫你彈奏等! 只是想單純卡拉OK型式去考街頭,,,,個人認為有難度! 街頭藝人考試很簡單,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