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近千萬一般事務費成縣長特別費延伸,行政處竟成縣長小金庫?】
昨天我質詢行政處預算編列,實在氣到不行,編列在一般事務費中的各項使用,竟然是拿來幫縣長做公關贊助飲料、禮品和牌匾的,要細部支出資料也說不清楚,又一樣不能給。
在我之前質詢的羅貴星議員跟處長要資料就說:好,會後提供。我要就不行?
是議員有分大小牌嗎?還是我要的資料不願意提供?抑或根本也呼嚨羅貴星議員,隨口答應而已?
這些有問題的經費都在行政處一般事務費的編列中,分別是:
慰勞及民俗經費 78萬
退休人員紀念品 17萬(人事處及警消都有這類預算)
拜訪本縣各社團、公益團體、寺廟經費 72萬
地方首長、仕紳、民意代表聯誼活動費 72.5萬
推展本縣活動宣導品費用 70萬(各業務局處都有編列預算)
節慶慰勞各界團體費用 134.4萬
接待貴賓費用 135.2萬
各團體活動經費、祝賀、廟寺祭祀等經費 270萬
以上這些都是行政處業務?如果有正當性跟必要性,為何不能提供支出細項讓我檢視。因為聽完處長解釋,這近千萬的預算基本上都是for縣長的公關費。
但可能有人會說,致贈牌匾和一些聯誼費用還是有必要呀,沒錯。我們來看下面兩筆一樣編在行政處的預算。
花籃、花圈、匾額、喜幛、及輓聯等經費 171萬
縣長特別費 79.2萬
要贊助飲料、慰勞團體、聯誼活動等經費,特別費都可以支出,但明明都有編特別費了為何還塞進一般事務費裡面?
因為特別費的編列有法定限制,那麼這些地方團體和紅白帖的需求難道民意代表沒有嗎?當然有,議員每個月有9000塊,稱為選民服務費的經費就是可以來做這個使用(我拿來付辦公室房租已不夠還要自己倒貼),但絕對不夠用,可議員自己能夠在其它地方編預算來使用嗎?當然不行,要多支出就是自己掏錢。
同理,特別費既然已經給了額度,那就是在額度裡使用,為什麼可以大大方方的編在行政處一般事務費裡,用人民的納稅錢來幫縣長做公關?更扯的是「地方首長、仕紳、民意代表聯誼活動費」,又跟民政處那250萬帶鄉鎮市長出國一樣,這些單位都有自己的預算可以使用,鄉鎮市長有特別費、議長有特別費、代表會主席也有特別費,為什麼聯誼又要花行政預算?根本不合理。
我主張這項經費要把非必要支出通通刪減,回歸正常使用。
#行政處成縣長小金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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