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昨天針對中天新聞是否續照召開了聽證會,整場聽證會不但主持人都是曾參與「反旺中」的NCC委員,就連七名「鑑定人」也充斥著深綠獨派的背景,既無法釐清各界的質疑,更坐實了中天新聞若無法續照,必然是遭政治力打壓。
由於整場聽證會的程序,是由鑑定人做總結,因此在召開聽證會前,各界不斷呼籲應公布七位鑑定人名單,但NCC置之不理,直到聽證會當日才讓大眾看到這七位鑑定人,包括了深綠團體「台權會」的副會長、民進黨仲裁委員、反服貿連署發起人等等。
許多人可能一開始還期待,這七位人士或可拋開意識形態的包袱,以公正客觀的方式審視所有的議題,直到台權會副會長沈伯洋質疑「中天沒有報導反送中新聞」,網友也很快的找到了中天新聞過去報導反送中的畫面;而民進黨的公視董事陳順孝更提出「直播應延遲七秒或三十秒」等外行言論,糟網友怒批「比大陸的媒體更不自由」。
這七位鑑定人中,有五位講完即離席、剩下兩位竟違反《行政程序法》,不讓中天新聞提問,一幕幕醜陋的戲碼,終於讓大家看清楚,這無非就是一場民進黨政府執導的「公然處決過場秀」。
此外,NCC質疑中天新聞「裁罰件數第一」、「申訴案件第一」、「缺乏內控機制」及「涉及報導不中立」等。問題是,中天新聞遭裁罰的20個案件中,確定的只有5件、更有超過一半以上屬於「政治報導」,難道當中沒有政治力影響?親綠的三立「非政治新聞」遭裁罰次數比中天高,卻通過評鑑,且政治評論節目的來賓言論數次鬧上法院、更無一次遭罰。
NCC還質疑中天「針對韓國瑜報導高達八成多」,但用NCC自己的觀測報告來看,去年12月時,韓國瑜的相關報導在各家新聞台都是平均報導秒數最高,中天新聞反而僅排名第7。這一切不實且不公的指控,不禁令人質疑,NCC的裁罰標準到底為何?NCC敢不敢以同樣的標準,去公開檢視所有的新聞台是否符合規範?整場聽證會長達8小時,過程中,NCC針對中天的不合理指控簡直是多如牛毛、族繁不及備載,以上所述也僅冰山一角,民進黨政府利用NCC,拚盡全力追殺媒體,令人嘆為觀止。
今天一間具有綠營背景的民調公司也公布了民調結果,在聽證會尚未召開時,就已經有過半民眾反對民進黨政府強關中天;甚至綠營的民代也公然表態「應尊重不同立場的聲音」,民進黨政府若執迷不悟、倒行逆施,必遭國人唾棄、不齒,更如何對得起當年為民主自由走上街頭的理想與抱負?
行政程序法92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八卦
行政處分在行政法考試中,所占比分最高,也是最易命題的所在,幫大家整理行政處分常考的命題重點如下:
1、行政處分的意義(行政程序法第92條)、一般處分的概念(人的、物的一般處分)、䆁字156號以及䆁字742、774號有關都市市計晝變更及通盤檢討都市計畫之法律性質(此部分今年特別重要!)
2、行政處分V.S觀念通知,行政機關對人民檢舉之答覆法律性質?
3、行政處分的類型:
(1)、第三人效力行政處分
(2)、重複處分、第二次裁決、暫時性行政處分
(3)、多階段行政處分,注意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公務員考績丙等的決定,究以何機關為被告?
4、行政處分的附款(有關附款的意義、修正負擔即部分許可、附款類型、合法要件,人民不服附款之救濟、切結書的法律性質?)
5、行政處分之存續力、構成要件效力
6、行政處分瑕疵
(1)、判斷基準時(行政處分作成時說、行政判決時說)
(2)、無效的原因(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無效行政處分之爭訟(行政訴訟法第6條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
(3)、違法授益處分撤銷之信賴保護V.S違法負擔處分撤銷之情況決定(訴願法第83、84條,行政訴訟法第198、199條)
(4)、行政程序法第121條第1項,違法授益處分撤銷的「除斥期間」: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採「確實知曉時」起算2年內撤銷行政處分。
7、合法授益處分廢止的法定原因(行政程序法第123條)、信賴保護(行政程序法第126條)
8、公法上不當得利的返還請求:
(1)公法上不當得利的概念(行政程序法127條)、返還範圍(準用民法181至183條之規定)、返還請求之方式得否直接作成行政處分?抑或行政機關提起一般給付之訴?行政機關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第3項規定以書面確認返還範圍,且行政機關於行政處分未確定前(係指行政爭訟未確定前),為保護受益人在行政爭訟中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因此增訂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第4項規定。
(2)至於行政機關核定的行政處分,並無違法錯誤,而是機關人員核發作業錯誤,乃行政機關之「行政上事實行為」所造成的公法上不當得利,並不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27條規定的構成要件,行政機關必須依據行政訴訟法第8條規定,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向不當得利的受領人請求返還。
9、行政程序的重新進行(行政程序法第128、129),其重開之要件、不服之救濟。
10、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行政程序法第131至134條),有關起算點(因行政程序法未規定類推適用民法第128條之規定),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採「合理期待時」起算5年內向義務人請求返還公法上金錢給付。
以上主題各位可以依序複習,必然可以掌握命題脈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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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處分的意義(行政程序法第92條)、一般處分的概念(人的、物的一般處分)、䆁字156號以及䆁字742、774、795號有關都市市計晝變更及通盤檢討都市計畫之法律性質(此部分今年特別重要!)
2、行政處分V.S觀念通知,行政機關對人民檢舉之答覆法律性質?
3、行政處分的類型:
(1)、第三人效力行政處分
(2)、重複處分、第二次裁決、暫時性行政處分
(3)、多階段行政處分,注意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公務員考績丙等的決定,究以何機關為被告?
4、行政處分的附款(有關附款的意義、修正負擔即部分許可、附款類型、合法要件,人民不服附款之救濟、切結書的法律性質?)
5、行政處分之存續力、構成要件效力
6、行政處分瑕疵
(1)、判斷基準時(行政處分作成時說、行政判決時說)
(2)、無效的原因(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無效行政處分之爭訟(行政訴訟法第6條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
(3)、違法授益處分撤銷之信賴保護V.S違法負擔處分撤銷之情況決定(訴願法第83、84條,行政訴訟法第198、199條)
(4)、行政程序法第121條第1項,違法授益處分撤銷的「除斥期間」: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採「確實知曉時」起算2年內撤銷行政處分。
7、合法授益處分廢止的法定原因(行政程序法第123條)、信賴保護(行政程序法第126條)
8、公法上不當得利的返還請求:
(1)公法上不當得利的概念(行政程序法127條)、返還範圍(準用民法181至183條之規定)、返還請求之方式得否直接作成行政處分?抑或行政機關提起一般給付之訴?行政機關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第3項規定以書面確認返還範圍,且行政機關於行政處分未確定前(係指行政爭訟未確定前),為保護受益人在行政爭訟中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因此增訂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第4項規定。
(2)至於行政機關核定的行政處分,並無違法錯誤,而是機關人員核發作業錯誤,乃行政機關之「行政上事實行為」所造成的公法上不當得利,並不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27條規定的構成要件,行政機關必須依據行政訴訟法第8條規定,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向不當得利的受領人請求返還。
9、行政程序的重新進行(行政程序法第128、129),其重開之要件、不服之救濟。
10、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行政程序法第131至134條),有關起算點(因行政程序法未規定類推適用民法第128條之規定),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採「合理期待時」起算5年內向義務人請求返還公法上金錢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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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92 在 請益有關行政程序法第92條其他公權力措施之疑問 - Dcard 的八卦
想請問各位大大有關行程法92條中的其他公權力措施的問題。林清在課程中說到,其他公權力措施是行政機關做成一個尚未有具體法律效果的處分,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