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持實質審查美豬美牛,不等於召委票要投國民黨,更不是誰的側翼!」
昨天召委投票結束後,國民黨的林為洲委員發文批評我們「騙選票」「護航美豬」,甚至說我們是「側翼當慣了」。
當時我僅簡單回應表示:時代力量就是時代力量,我們只考量什麼樣的決定,能夠讓重要的議題得到實質推進的機會。其他的緣由,我相信昨天的貼文中都已經解釋清楚了。
沒想到過了一天,林為洲委員在接受訪問時,仍堅持表示「國民黨癱瘓議事是為了對抗執政黨」、「太陽花不也佔領議場,時力學民進黨雙標還學得真像」、「不要當小綠,當民進黨側翼沒前途」。
這樣的發言,恕我難以苟同。
堅持實質審查美豬美牛,不等於召委票就要投國民黨,更不代表一定要當誰的側翼。
面對美豬美牛,國民黨不願意進行政策研究、不願意進行實質審查,反而是再一次地佔領質詢台、癱瘓議事,連帶使得其他想要好好質詢的委員,也失去質詢的機會。
因此,我實在難以放心,把召委票投給這樣的國民黨。
時代力量的立場一直都很明確,我們堅持美豬進口需要經過實質審查。為了幫國人的健康把關,我們召開了多場公聽會和記者會,除了點出邊境稽查人力不足、條列外國的瘦肉精標示之外,我們更率先提出《行政程序法》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修正草案。
我們相信,唯有透過理性的政策討論,才能敦促行政部門改正缺失,保障國人的權益。
2014 年,太陽花運動集結了整個公民社會的力量,在窮盡體制內的抗爭失敗後,學生們以公民不服從的精神佔領議場,退回了黑箱服貿。
2020 年,我想請問擁有最多在野席次的國民黨,你們浪費自己行使職權的機會,佔領質詢台後,得到了什麼?
政治應該是透過對話和溝通,一起讓國家走向更好。
我相信,人民更希望看到國民黨能夠發揮監督、制衡的力量,而不是這些貼標籤式的政治口水。
行政程序法74條是什麼 在 黃郁芬 台北市議員 Facebook 八卦
大家有沒有爬過台北的象山或是天母古道呢?
你可以想像在 #比這些登山步道還陡峭的山坡上蓋房子 嗎?
一般來說,在自然地形為山坡地,而且平均坡度又大於一定比例,也就是平均坡度大於30%的地方,不得做建築使用。
以剛剛提到的象山與天母古道為例:
👉 象山平均坡度16%、最大坡度41%。
👉 天母古道平均坡度11.5%、最大坡度35.5%。
不過目前就在知名的特色公園—— #天和公園的遊樂場 旁,有一個基地平均坡度45%、最大坡度86.35%的建築工地。
簡而言之, #這塊建築基地比登山步道還陡。
除了坡度超陡之外,這塊基地與鄰房也靠超近,無論是住在周遭的居民、或是在天和公園帶孩子遊樂的家長,只要一想到這塊超陡峭的地,未來要蓋大樓,都是心驚膽跳。
這個建案的問題,很簡單、也很荒謬:
雖然建築基地平均坡度45%、最大坡度86.35%,實質地形比山坡地更陡。但是因為 #沒有被市府劃入法定的山坡地範圍,所以不受〈都市計畫劃定山坡地開發建築管制規定〉中,「山坡地平均坡度超過30%者不得作為建築使用」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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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網友在我總質詢後,批評我在播影片時不讓大地處長講話,但問題是:
同樣一件事情,我在工務部門質詢時,都發局長、建管處長、大地處長三人,針對這個建案的公安疑慮,沒有人敢正面回應我的質疑,在質詢台上沉默將近30秒。
整整半分鐘, #沒有一個人有辦法消除市民對公安的疑慮。
我不是沒有給大地處長回應的機會,我曾經在工務部門質詢的時候問了,而三位局處首長卻只是報以沈默。
這是為什麼我在總質詢時又要將同樣的問題再次提出來、再問一次,因為如果市長底下的局處首長都無法回答,那就只好讓市長來回答。
台北市政府面對自己發出去的建照,針對自己應該要加強把關的實質山坡地地形,竟然是無言以對、推諉塞責、毫無肩膀可言,台北市民看到官員們的這種反應,能安心嗎?能信任台北市政府嗎?
同樣一個建築基地,台北市政府自己曾在20幾年前自行廢止過建照;過去馬英九、郝龍斌擔任市長時都沒有通過的建照,在柯文哲市長任內通過了。
柯文哲市長在質詢當場回應表示:「我要回去問一下,為什麼這個地方沒有被認定為山坡地?這到底是問題出在哪裡,我不曉得。」
我要求台北市政府 #照著法令規則 走,依照〈臺北市山坡地範圍檢討劃定及變更作業要點〉第2條把這塊建築基地劃入山坡地範圍,並依照建築法第58條、行政程序法第123條規定廢止建照,不要拿居民的生命財產安全開玩笑。
我真的希望,台北市政府是一個在乎公共安全的政府,因為事關居民的生命安全, #我們無法容許任何風險,一丁點都不行。
我也希望柯文哲市長有一樣的想法。
🔸Youtube高清版質詢影片
👉https://youtu.be/_b7_p_sXWZI
🔸前次工務部門質詢影片:
👉https://bit.ly/2ZtbKQ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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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74條是什麼 在 邱顯智 Facebook 八卦
【影響人民權益重大的行政程序寄存送達 應增訂生效日】
❗(文長慎入,但是真的很重要)❗
相信大家一定有遇到行政文書的送達。這些文書,可能是一張交通事件裁決書,一張所得稅複查決定書,也可能是申請勞保給付的審定書。
法律上的「送達」,就是將這些文書依一定之方式,交付給收件人,或者讓收件人有知悉文書內容機會。
送達的方式有很多種,有由行政機關自行或利用科技設備的送達,有交給郵局的郵政送達,有囑託其他機關的囑託送達,有黏貼公告通知可以領取的公示送達,也有將文書寄存在公所或警察機關的寄存送達等等。
而一旦文書送達,就會相應發生一定的效果,例如行政處分生效、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中斷等等,也涉及人民對這些行政行為不服的時候,要從什麼時候開始算可以救濟的期間。也因為送達涉及行政行為的效力和救濟,送達生效的時間點,就和人民的權益息息相關。
今天的主角是寄存送達。
行政程序法第74條第1項規定:「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依據這條規定,如果不能在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甚至其他地方碰到受送達人,也不能對其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送達的時候,可以將文書放到公所或派出所,並在門口貼一張通知書、信箱放一張通知書,送達就立刻、馬上完成了。
沒錯,立刻、馬上。也就是說,如果受送達人在外地工作,或者剛好出國旅行,一回到家才發現哎呀好像有什麼公文要去派出所領,甚至通知單掉了等等原因而沒注意到,可能等到受送達人發現的時候,一切早就來不及了。(還有一種更瞎的,就是以為行政程序的寄存送達生效日和其他法令一樣,都是過十天才生效,然後算錯救濟期限……。)
其實,也有不少行政訴訟庭的法官,覺得這樣的規定可能違背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而違憲,因此聲請大法官解釋。
但是,今年11月20日作成的釋字第797號解釋,認為:「行政程序法第74條關於寄存送達於依法送達完畢時即生送達效力之程序規範,尚屬正當,與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無違。」
然而,在現代社會的生活模式下,寓居外縣市工作,或者短暫出國旅行等等短暫離開戶籍地的狀況,其實並不罕見。也不是每一個人的戶籍地,都有管理員收信或他人同住。因此一律丟幾張通知書就當作送達的作法,是不是妥當,也有問題。
事實上,大法官在釋字第797號解釋的理由書裡,也表示:「系爭規定所設寄存送達之程序及方式,固符合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已如上述,然為求人民基本權利獲得更為妥適、有效之保障,相關機關亦非不得參酌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及行政訴訟法第73條第3項等規定,就寄存送達之生效日或其救濟期間之起算另為設計,併此指明。」(順便一提,訴訟法上的寄存送達生效日,都是10天)
換句話說,如果認為要給人民權利更為妥適、有效的保障,在行政程序法上多個寄存送達生效日規定,其實會更好。
其實,關於行政程序法上寄存送達生效日的規定,法務部從2010年開始,就多次徵詢機關的意見。在2010、2015和2016年徵詢意見時,大部分的行政機關都認為增加生效日是好的(除了考選部),但到了2019年3月行政院會議結論,認為增加生效緩衝期不符合行政需求之後,大部分的機關也風向一轉,認為不要有生效日的規定比較好。
然而,依據黃虹霞大法官釋字第797號解釋不同意見書中的整理,這些機關如果不是將機關的方便置於人民程序保障之上,就是根本搞不清楚法律的要件。
例如,有機關認為增加作業時間,會造成行政成本。然而,對機關來說只是增加十天的作業時間,但對人民來說,卻可能是行政處分還能不能救濟的問題。
又例如說,考選部始終認為會嚴重阻滯試務工作。然而,考選部提出諸如「否准應考人身障應考權益輔助措施之申請通知」、「不予退費通知」和「應具備文件資料不全補正通知」等等行為,不是不可能影響考試工作(退費影響考試?),就是可以採取事後補正等變通方式辦理。
有些機關主張的理由,在法律上也站不住腳。
例如,銓敘部認為退撫案件應儘早送達生效,避免申領人於10日內發生喪失請領資格情事。先不論被寄存送達的申領人,不知道文書存在怎麼去請領的問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5條喪失申請退撫給與權利之事由類型:包括1.死亡 2.褫奪公權終身 3.犯內亂罪、外患罪 4.喪失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 5.故意致該人員或具領受權之遺族於死。同法第70條第1項,並規定應命當事人於一定期限內繳還自應暫停、喪失、停止請領權利之日起溢領或誤領之金額。
除了申領人是否值得保護的問題以外,就算送達時生效,也多領不到多少錢。
也有機關認為,裁罰、限期改善、保全、限制出境等處分具急迫性及時效性。然而,保全或限制出境等處分,根本不是以送達受限制出境人為處分之生效要件。而「限期」改善的狀況,往往也是非急迫的情形。此外,如果真的有遇到急迫的狀況,本來也可以依據各個特別法或行政執行法第4章即時強制的規定,採取緊急或保全措施。
其實,各機關考慮的方式,太瑣碎也太先射箭再畫靶了。我建議還是要這樣思考:
1⃣行政程序法是普通法還是特別法?
2⃣原則上應否給予人民程序保障?
3⃣大多數狀況下,有10日期間是否會窒礙難行?
4⃣例外狀況,得否於個別法令另定之?
如果上面的答案都是「Yes」,那就在行政程序法上,讓人民基本權利獲得更為妥適、有效的保障吧。
質詢影片看這裡👉https://youtu.be/H-CmXrNULB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