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守中的二審選舉無效官司言詞辯論發言
2019/11/19
尊敬的庭上審判長及法官:我上訴臺北市長選舉無效官司這近一年來,個人對於臺北市長選舉勝敗早已放下,但我要爭的是民主選舉過程的程序與實體的正義!我用盡全力也要去悍衛中華民國在民主發展過程中所建立公平、公正與公信的民主選舉制度!絕不容許不依法行政的選務機關,將得來不易的民主果實,任意摧殘與踐踏!我做過二十四年的立法委員,且長年評鑑立法院最績優立委,在擔任立法委員之前,我在臺灣大學政治研究所任職副教授。站在立法者與政治學者的角度,去年底的選舉,中央選委會及台北市選委會如果恪遵憲法、行政法及選罷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及一般法律原理原則,善盡憲法及法律上所賦予的職責,做好選務規劃的相關配套措施,根本不會發生民眾一邊看著開票,一邊還在投票的情形。
就如同我們律師剛才指出的,就是因為中央選委會及臺北巿選委會在選務諸多層面上,嚴重違法失職,以及違反「憲法機關忠誠義務」,才會造成去年選舉臺北市全部1,563個投票所中,竟有高達1,303個投票所(占83.3%),從下午4點延長到晚上7點46分還在排長龍投票,亦即將法定投票時間即使延長了將近50%,但去年臺北市市長選舉投票率,卻仍遠低於往年高達7成以上的投票率,為何如此?更嚴重的是讓投票所外龐大選舉人人龍隊伍一邊看著手機開票、一邊逾時進入投票所投票。從各投票所投票截止時間及投票人數平均來算,最起碼有十幾萬人在四點鐘以後投票。這種荒謬景象,都由即時播報開票的各個新聞電視台現場轉播給全國民眾,也讓臺灣的選舉成為國際媒體一時廣泛報導的笑柄。因為這種民主選舉亂象,在任何民主法治國家選舉中,都是絕對不容許的。
很遺憾的是,台北地院在審理台北市各投票所大排長龍[一邊開票、一邊投票]如刻在額頭上清楚明確的違法失職現象,不僅未能適時匡正選務機關嚴重違法失職的行為,竟然還以司法判決為這種「一邊開票、一邊投票」荒謬錯亂的選舉投票現象背書,而認為沒有違法。這樣的司法判決,等於變相鼓勵掌握執政優勢的執政者在主辦選務時,可以享有更大操作選舉與影響結果的空間。也等同鼓勵臺灣民眾以後都可以下午三點五十分去投票所排隊投票,大家也都可以一邊看開票,一邊投票。尊敬的合議庭法官,您們可以想像這樣的情況會對台灣未來的民主選舉造成什麼樣的後果?其不只會嚴重破壞臺灣今後民主選舉的公平、公正與公信,更會徹底傷害臺灣民主憲政的根基。
剛才我們律師已舉出了在長達一年的時間,面對合併這麼多公投案的九合一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立法院與社會各界輿論媒體,都曾一再要求選務機關應審慎規劃與因應。但中選會及北選會卻還出現這麼多違法失職的狀況,不僅沒有規劃相關的配套措施,而且對已發現的違失也不予及時督導改善,社會大眾都強烈質疑選務怎麼會辦的如此離譜?
最近因為柯文哲組台灣民眾黨推出候選人搶票,下次2024年柯又要選總統,跟民進黨全面對決鬧翻了,民進黨卓榮泰主席才終於説出了真相,10月24日,卓榮泰主席說:「沒有民進黨,柯文哲第二次選市長是落選的!」卓榮泰主席於10月25日再被媒體問到同樣話題要他說清楚時,他解釋說:「兩個原因,一是因為民進黨支持者不願讓國民黨重回北市府,所以自動移動選票。尤其是第二個因素,去年因為讓投票時間延長,很多投票人是邊看開票邊投票,他們也在那個時候改變投票行為。所以這兩個影響,改變了選舉結果,大家心裡都有數」。我在法庭上恭請合議庭法官特別注意卓榮泰主席的説詞。這或許讓我們更明白為何中選會、北選會在全國叮嚀要求下,選務卻還會違法失職到這種地步!剛才中選會的代表講說一邊開票一邊投票,四點前後他們資訊完全不對等,不會改變選舉人投票行為,明顯被執政黨主席卓榮泰打臉。中選會代表又辯駁説開票只是及時資訊的報導,不是民意調查。但誰都知道開票結果就是最具體真實的民意。投票結束前十天,法律既然禁止各種形式的民意調查公布,當然更不容許一邊開票,一邊投票。
除了律師所講的選務機關明顯違法情事外,我再舉幾個具體的例子,說明選務機關的權謀算計與未能公平公正:
因應公投加九合一選舉,全臺灣各縣市政府都自行加購圈票遮屏以紓解可預見法定投票時間內可能造成的民眾投票擁塞情形;以選舉人口最多的新北市為例,新北市選委會自行增加購買了5000個圈票遮屏,而選民數只有臺北市八成的桃園市選委會也自行增購2284個,但臺北市選委會卻一個都不加購。連中選會補助提供給臺北市選委會的800個圈票遮屏,也拖到民眾抗議後,下午快三點鐘才送到各投票所,對臺北市1563個投票所來說,每個投票所平均分到半個,800個根本無法解決投票所大排長龍的狀況。更何況臺北市還有四百多個投票所,根本違反中選會投票所設置應在1500人以下的原則,選舉人數明顯過多。
其次,投票動綫安排也有嚴重問題。公投投票年齡是十八歲,與選舉人明明是兩種不同年齡身分選民,台北市卻排在一條動綫上領票投票,明顯造成公投阻礙拖長了選舉投票的時間,目的就是讓比較不支持柯文哲的老年人不耐久站而不能投票。這正說明,為什麼全國平均只有不到四成投票所在4點以後還在投票,而臺北市4點以後還在投票的投票所高達8成3。而下午4點前後網路上一片呼籲大家救阿伯(柯文哲),趕快去投票的訊息,正印証了媒體的報導,下午四點以後還在排隊投票的多半都是低頭看手機的年輕人。從台北市選委會四百多個超多人數投票所的設置、不增購投票遮屏、及投票動綫混在一起的安排,就可看出台北市選委會違法失職與權謀算計的偏頗心機。
此外,我也要向合議庭法官特別報告及說明,臺北市幅員面積最小,人口也不是最多,且最集中。全臺灣各縣市幾乎在九點鐘左右,都已經開完縣市長、鄉鎮長、村里長、縣市議員及鎮民代表的選票,甚至有的縣市連公投的票都開完了。而臺北市也早就開完了全部議員與里長的票,但最先開票的臺北市長選票,卻要遲遲拖到深夜2點36分才完成,成為全國最後一個才開完票的選舉區,這不是很奇怪嗎?
我再補充説明一下,開票當晚十一點時,我仍領先一千多票,那時台北最綠的大同區、萬華區都開完票了,而且最能反映台北市選民結構,歷次選舉里民投票結果就是大選得票率結果的章魚哥里士林的天玉里也開完票了,也是我贏。而中選會十一點以後未完成開票的僅剩下文山區的十個投票所,及士林的十一個投票所。此時各家電視台評論選情的名嘴也都說文山區是深藍的大本營,而士林區是丁守中的地盤,那丁守中贏定了。但奇怪的事就在此時發生了,台北市長的開票突然就停下來了,而且等了很久,超過半個小時以上都沒進展,接著恢復進票,接著又停等了很久的時間,又再恢復開票,一直到深夜二點半以後陸續開完,都是這樣停停等等。晚上十一點以後的開票也不像先前雙方都幾百票的增長,僅有些微的差距,且每次新增的票數,我們都能對得出是哪個投票所的數字。十一點以後的開票,停等又停等,每次開出來的票就變成柯是幾十票、上百票的增加,而丁的票僅有個位數、十位數的成長。而且此時的開票票數增長結果讓我們完全對不出來是哪個投票所開出的。十一點時我從領先一千多票,變成最終结果我輸三千多票,來回四千多票,平均最後那二十一個文山深藍及我士林地盤的開票所,平均每個開票所我輸兩百多票,怎麼可能?這或許只有從民進黨卓榮泰主席説的:「沒有民進黨,柯文哲第二次選舉是落選的!大家心裡都有數!」這句話中間去找答案了。
面對中選會北選會的違法失職,立法院已經要求陳前主委辭職下台,監察院也在七月對中選會的重大違失做出了糾正的決議。上周,甚至還對陳前主委辦理公投失當提出了彈劾並移送公懲會。唯獨司法還沒有為選務機關違法失職造成一邊開票一邊投票的荒謬現象做出匡正。
在當前臺灣政壇充滿權謀算計私利,選舉中充斥口水空話大話的當下,我們唯一只有仰賴司法,還給台灣乾淨公正清白的政治,但自從有了一審的判決,大家好像對司法也喪失了信心。確實已沒有人還在關心我們為臺灣民主法治的堅持,以及對臺灣公平、公正民主選舉制度的守護!就像我們看到臺灣跟臺北在不斷的衰退內耗,很多人也認命的認為這就是臺灣的宿命!但我就是永不放棄!我也要在這特別感謝幫我打官司的這些大律師,他們都是義務幫我打官司,因為他們對臺灣的民主憲政法治也是永不放棄!
尊敬的庭上審判長及法官,請您們用獨立的審判,為臺灣未來的子子孫孫,守護台灣選舉制度之純正、涓潔及公平公正,悍衛臺灣的自由民主憲政。也請用您們公平正義的司法判決,來匡正「一邊開票、一邊投票」,這種完全違反選舉平等原則的不法亂象!更請用您們公平正義的司法判決,為臺灣選務機關依法行政的選務辦理立下典範!失去了這些民主憲政的核心基礎,我們不知道台灣未來還有什麼希望!
尊敬的合議庭法官,您們現在就在為臺灣民主憲政寫歷史,臺灣未來還有沒有公平公正公信的自由民主選舉?這個選舉無效官司能否永垂中華民國憲政史?完全在於您們睿智的判決,感謝您們的聆聽。
行政法規定不法之平等 在 丁守中粉絲團 Facebook 八卦
丁守中的二審選舉無效官司言詞辯論發言
2019/11/19
尊敬的庭上審判長及法官:我上訴臺北市長選舉無效官司這近一年來,個人對於臺北市長選舉勝敗早已放下,但我要爭的是民主選舉過程的程序與實體的正義!我用盡全力也要去悍衛中華民國在民主發展過程中所建立公平、公正與公信的民主選舉制度!絕不容許不依法行政的選務機關,將得來不易的民主果實,任意摧殘與踐踏!我做過二十四年的立法委員,且長年評鑑立法院最績優立委,在擔任立法委員之前,我在臺灣大學政治研究所任職副教授。站在立法者與政治學者的角度,去年底的選舉,中央選委會及台北市選委會如果恪遵憲法、行政法及選罷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及一般法律原理原則,善盡憲法及法律上所賦予的職責,做好選務規劃的相關配套措施,根本不會發生民眾一邊看著開票,一邊還在投票的情形。
就如同我們律師剛才指出的,就是因為中央選委會及臺北巿選委會在選務諸多層面上,嚴重違法失職,以及違反「憲法機關忠誠義務」,才會造成去年選舉臺北市全部1,563個投票所中,竟有高達1,303個投票所(占83.3%),從下午4點延長到晚上7點46分還在排長龍投票,亦即將法定投票時間即使延長了將近50%,但去年臺北市市長選舉投票率,卻仍遠低於往年高達7成以上的投票率,為何如此?更嚴重的是讓投票所外龐大選舉人人龍隊伍一邊看著手機開票、一邊逾時進入投票所投票。從各投票所投票截止時間及投票人數平均來算,最起碼有十幾萬人在四點鐘以後投票。這種荒謬景象,都由即時播報開票的各個新聞電視台現場轉播給全國民眾,也讓臺灣的選舉成為國際媒體一時廣泛報導的笑柄。因為這種民主選舉亂象,在任何民主法治國家選舉中,都是絕對不容許的。
很遺憾的是,台北地院在審理台北市各投票所大排長龍[一邊開票、一邊投票]如刻在額頭上清楚明確的違法失職現象,不僅未能適時匡正選務機關嚴重違法失職的行為,竟然還以司法判決為這種「一邊開票、一邊投票」荒謬錯亂的選舉投票現象背書,而認為沒有違法。這樣的司法判決,等於變相鼓勵掌握執政優勢的執政者在主辦選務時,可以享有更大操作選舉與影響結果的空間。也等同鼓勵臺灣民眾以後都可以下午三點五十分去投票所排隊投票,大家也都可以一邊看開票,一邊投票。尊敬的合議庭法官,您們可以想像這樣的情況會對台灣未來的民主選舉造成什麼樣的後果?其不只會嚴重破壞臺灣今後民主選舉的公平、公正與公信,更會徹底傷害臺灣民主憲政的根基。
剛才我們律師已舉出了在長達一年的時間,面對合併這麼多公投案的九合一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立法院與社會各界輿論媒體,都曾一再要求選務機關應審慎規劃與因應。但中選會及北選會卻還出現這麼多違法失職的狀況,不僅沒有規劃相關的配套措施,而且對已發現的違失也不予及時督導改善,社會大眾都強烈質疑選務怎麼會辦的如此離譜?
最近因為柯文哲組台灣民眾黨推出候選人搶票,下次2024年柯又要選總統,跟民進黨全面對決鬧翻了,民進黨卓榮泰主席才終於説出了真相,10月24日,卓榮泰主席說:「沒有民進黨,柯文哲第二次選市長是落選的!」卓榮泰主席於10月25日再被媒體問到同樣話題要他說清楚時,他解釋說:「兩個原因,一是因為民進黨支持者不願讓國民黨重回北市府,所以自動移動選票。尤其是第二個因素,去年因為讓投票時間延長,很多投票人是邊看開票邊投票,他們也在那個時候改變投票行為。所以這兩個影響,改變了選舉結果,大家心裡都有數」。我在法庭上恭請合議庭法官特別注意卓榮泰主席的説詞。這或許讓我們更明白為何中選會、北選會在全國叮嚀要求下,選務卻還會違法失職到這種地步!剛才中選會的代表講說一邊開票一邊投票,四點前後他們資訊完全不對等,不會改變選舉人投票行為,明顯被執政黨主席卓榮泰打臉。中選會代表又辯駁説開票只是及時資訊的報導,不是民意調查。但誰都知道開票結果就是最具體真實的民意。投票結束前十天,法律既然禁止各種形式的民意調查公布,當然更不容許一邊開票,一邊投票。
除了律師所講的選務機關明顯違法情事外,我再舉幾個具體的例子,說明選務機關的權謀算計與未能公平公正:
因應公投加九合一選舉,全臺灣各縣市政府都自行加購圈票遮屏以紓解可預見法定投票時間內可能造成的民眾投票擁塞情形;以選舉人口最多的新北市為例,新北市選委會自行增加購買了5000個圈票遮屏,而選民數只有臺北市八成的桃園市選委會也自行增購2284個,但臺北市選委會卻一個都不加購。連中選會補助提供給臺北市選委會的800個圈票遮屏,也拖到民眾抗議後,下午快三點鐘才送到各投票所,對臺北市1563個投票所來說,每個投票所平均分到半個,800個根本無法解決投票所大排長龍的狀況。更何況臺北市還有四百多個投票所,根本違反中選會投票所設置應在1500人以下的原則,選舉人數明顯過多。
其次,投票動綫安排也有嚴重問題。公投投票年齡是十八歲,與選舉人明明是兩種不同年齡身分選民,台北市卻排在一條動綫上領票投票,明顯造成公投阻礙拖長了選舉投票的時間,目的就是讓比較不支持柯文哲的老年人不耐久站而不能投票。這正說明,為什麼全國平均只有不到四成投票所在4點以後還在投票,而臺北市4點以後還在投票的投票所高達8成3。而下午4點前後網路上一片呼籲大家救阿伯(柯文哲),趕快去投票的訊息,正印証了媒體的報導,下午四點以後還在排隊投票的多半都是低頭看手機的年輕人。從台北市選委會四百多個超多人數投票所的設置、不增購投票遮屏、及投票動綫混在一起的安排,就可看出台北市選委會違法失職與權謀算計的偏頗心機。
此外,我也要向合議庭法官特別報告及說明,臺北市幅員面積最小,人口也不是最多,且最集中。全臺灣各縣市幾乎在九點鐘左右,都已經開完縣市長、鄉鎮長、村里長、縣市議員及鎮民代表的選票,甚至有的縣市連公投的票都開完了。而臺北市也早就開完了全部議員與里長的票,但最先開票的臺北市長選票,卻要遲遲拖到深夜2點36分才完成,成為全國最後一個才開完票的選舉區,這不是很奇怪嗎?
我再補充説明一下,開票當晚十一點時,我仍領先一千多票,那時台北最綠的大同區、萬華區都開完票了,而且最能反映台北市選民結構,歷次選舉里民投票結果就是大選得票率結果的章魚哥里士林的天玉里也開完票了,也是我贏。而中選會十一點以後未完成開票的僅剩下文山區的十個投票所,及士林的十一個投票所。此時各家電視台評論選情的名嘴也都說文山區是深藍的大本營,而士林區是丁守中的地盤,那丁守中贏定了。但奇怪的事就在此時發生了,台北市長的開票突然就停下來了,而且等了很久,超過半個小時以上都沒進展,接著恢復進票,接著又停等了很久的時間,又再恢復開票,一直到深夜二點半以後陸續開完,都是這樣停停等等。晚上十一點以後的開票也不像先前雙方都幾百票的增長,僅有些微的差距,且每次新增的票數,我們都能對得出是哪個投票所的數字。十一點以後的開票,停等又停等,每次開出來的票就變成柯是幾十票、上百票的增加,而丁的票僅有個位數、十位數的成長。而且此時的開票票數增長結果讓我們完全對不出來是哪個投票所開出的。十一點時我從領先一千多票,變成最終结果我輸三千多票,來回四千多票,平均最後那二十一個文山深藍及我士林地盤的開票所,平均每個開票所我輸兩百多票,怎麼可能?這或許只有從民進黨卓榮泰主席説的:「沒有民進黨,柯文哲第二次選舉是落選的!大家心裡都有數!」這句話中間去找答案了。
面對中選會北選會的違法失職,立法院已經要求陳前主委辭職下台,監察院也在七月對中選會的重大違失做出了糾正的決議。上周,甚至還對陳前主委辦理公投失當提出了彈劾並移送公懲會。唯獨司法還沒有為選務機關違法失職造成一邊開票一邊投票的荒謬現象做出匡正。
在當前臺灣政壇充滿權謀算計私利,選舉中充斥口水空話大話的當下,我們唯一只有仰賴司法,還給台灣乾淨公正清白的政治,但自從有了一審的判決,大家好像對司法也喪失了信心。確實已沒有人還在關心我們為臺灣民主法治的堅持,以及對臺灣公平、公正民主選舉制度的守護!就像我們看到臺灣跟臺北在不斷的衰退內耗,很多人也認命的認為這就是臺灣的宿命!但我就是永不放棄!我也要在這特別感謝幫我打官司的這些大律師,他們都是義務幫我打官司,因為他們對臺灣的民主憲政法治也是永不放棄!
尊敬的庭上審判長及法官,請您們用獨立的審判,為臺灣未來的子子孫孫,守護台灣選舉制度之純正、涓潔及公平公正,悍衛臺灣的自由民主憲政。也請用您們公平正義的司法判決,來匡正「一邊開票、一邊投票」,這種完全違反選舉平等原則的不法亂象!更請用您們公平正義的司法判決,為臺灣選務機關依法行政的選務辦理立下典範!失去了這些民主憲政的核心基礎,我們不知道台灣未來還有什麼希望!
尊敬的合議庭法官,您們現在就在為臺灣民主憲政寫歷史,臺灣未來還有沒有公平公正公信的自由民主選舉?這個選舉無效官司能否永垂中華民國憲政史?完全在於您們睿智的判決,感謝您們的聆聽。
行政法規定不法之平等 在 報導者 The Reporter Facebook 八卦
【大法官釋字第793號出爐:《黨產條例》合憲!確立了台灣追求轉型正義的價值座標】
大法官於今日(2020年8月28日)下午作成「釋字第793號解釋」,負責執行追討過往國民黨藉不當手段取得財產之《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以下簡稱《黨產條例》),因在手段與目的間有實質關聯,縱使為針對單一政黨溯及既往的特別立法,仍屬合憲。
■民主轉型重新評價過往,需要特別立法
司法院長許宗力於宣示中強調,由於我國特殊的情境,在解嚴後國家體制才漸回歸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立法者就非常時期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及嚴重侵害基本權利之不法或不當過往,在民主轉型之後有重新評價及匡正之必要。若依《黨產條例》制定前法律規定,要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以落實轉型正義有其困難,因此立法者才以「特別立法」的方式,制定《黨產條例》以規範政黨不當取得之財產。
此釋憲案源起於2016年立法院三讀通過《黨產條例》,成立黨產會負責執行追討過往國民黨藉不當手段取得之財產,累計對國民黨及其附隨組織作成15個行政處分,應返還國家的處分金額合計約768億元、應移轉國有的土地面積達11.2萬平方公尺。國民黨陣營對此陸續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救濟,雙方4年來累計的行政訴訟高達近50件,多數的行政處分都被行政法院裁定停止執行。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以下簡稱北高行)承審的相關訴訟案件中(黨產會認定中投、欣裕台、婦聯會以及民族基金會、民權基金會、國家發展基金會是國民黨附隨組織),其中2個合議庭認為《黨產條例》針對特定政黨的個案立法,是以當前立法者對於過去的舊體制進行「溯及既往」的法律評價,違反《憲法》平等原則、比例原則且對於附隨組織的定義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甚至可以任意剝奪特定組織的財產權,有違憲之虞,向大法官聲請3件釋憲案,由大法官併案審理,並於2020年6月30日舉行憲法法庭言詞辯論。
■手段與目的有實質關聯 ,《黨產條例》的存在為建立政黨公平競爭
在北高行提出的違憲理由中,許宗力首先說明《黨產條例》僅規範政黨財產移轉及禁止事項,無涉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亦未剝奪政黨賴以存續之財產,並非憲法所不許。
在黨產會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之限制方面,《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3項、第4項是賦予立法者一般性框架,並未剝奪立法者制定單獨組織權限,因此行政院設黨產會,與《憲法》無牴觸。
他也強調,司法權具有個案性及被動性,不適宜積極處理屬全面性、匡正政黨不公平競爭之事務,黨產會對個案進行任事用法之決定,合於事物屬性與機關特性之分配,且相關人依可循訴訟救濟,並沒排除司法審查,因此並無侵害司法權,不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在個案立法方面,《黨產條例》雖以國民黨為主要對象,然而是其過往特殊地位之結果,目地在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健全民主政治,落實轉型正義,有特別重要的公共利益,手段與目的有實質關聯,不違背平等原則。
以「政黨實質控制」定義附隨組織,雖然屬不確定的法律概念,但已明訂是根據「人事、財務、業務、經營」面向判斷,無違背法律明確性原則。就算現今已脫離政黨實質控制,但只要曾經實質控制,但沒有以相當對價轉讓之法人團體或機構,仍需認定為隨附組織,因其源自威權體制下黨國不分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扞格,信賴不值得保護。
最後,關於溯及既往與法秩序的矛盾,大法官認為是為了認定附隨組織,進而調查、處理源自政黨之不當取得財產,乃《憲法》追求的重大公共利益,因此合憲。
■下一個釋憲案戰場:性侵犯強制治療
此件釋憲案反映出台灣面對歷史、檢討過去時,與當下法秩序所產生的扞格與衝突,最後由代表國家機關,負責憲法解釋、定義什麼是「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大法官給予合憲性解釋,確立台灣追求轉型正義的價值座標。
司法院網站日前也公布,將於2020年11月3日上午9時至12時於憲法法庭,針對大法官審理會台字第11541號盧恩本等聲請解釋案,就《刑法》第91條之1、《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進行言詞辯論,將針對服完刑期的性侵犯是否可以治療為名拘束人身自由,做出《憲法》上的解釋,預期將掀起一波激辯。(文/張子午;攝影/張家瑋)
#延伸閱讀
【台灣轉型正義的憲法時刻──專訪黨產案憲法法庭鑑定人黃丞儀】https://bit.ly/2YJOCgO
★提供觀點,促進思辨,#贊助報導者:http://bit.ly/2Ef3Xfh
#報導者 #轉型正義 #黨產條例 #釋憲 #國民黨
行政法規定不法之平等 在 遭取締最常嗆警「為什麼開我單不開他」 - YouTube 的八卦
![影片讀取中](/images/youtube.png)
一般來說,民眾被開單,都會有比較心態,認為為什麼只有自己被開單,但其實在 行政法 裡面,明確 規定 「 不法之平等 」意思是,違規的人,是沒有辦法主張 ... ... <看更多>
行政法規定不法之平等 在 [課業] 行政法:不得主張不法之平等- 看板Examination 的八卦
https://www.ylhpb.gov.tw/news/m_news_v2.asp?id=466&newsid=5183&pageno=6
查最高行政法院93 年判字第 1392 號判例「憲法之平等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對於事物本質
上相同之事件作相同處理,乃形成行政自我拘束,惟憲法之平等原則係指合法之平等,不
包含違法之平等。故行政先例需屬合法者,乃行政自我拘束之前提要件,憲法之平等原則
,並非賦予人民有要求行政機關重複錯誤之請求權。」,故平等原則係指相同事件應為相
同之處理,不同之事件則應為不同之處理,除有合理正當之事由外,不得為差別待遇之基
本原則,然人民不得要求行政機關重複其行政行為之瑕疵,
↓↓↓ 猛然跑到人民的不法狀態 到底有啥相關連阿 ↓↓↓
人民在不法的狀態下,是不能主張平等原則的,也就是說「不得主張不法之平等」。
譬如,因駕車違規、違章建築、任意張貼廣告等情形被取締處罰時,不能以滿街的人都
在違規,為何只取締我一人為由,主張免受處罰。
故員警取締交通違規之行政作為,本得依違規情節、當時路況等情,就是否舉發、舉發先
後順序為適當裁量,既已違規在先,自不得主張不法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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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老師講和上網查相關資料
總是覺得 從要求行政機關的平等原則
轉變成 人民違法時不得主張不法之平等的理由
這整段論述超級硬拗的阿
老師說 原本就有「不法者不得主張平等」,但論證基礎 why? 法界都沒人說得出來
直到陳敏大法官說了,才有論證基礎 但看半天還是看不懂....
是只有我覺得很硬拗嗎 還是有其他大大能提供更好的理解方法 QQ"
--
OS:怪不得法界一開始沒人說得出來,說出來也超不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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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34.18.14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44483993.A.97A.html
※ 編輯: haha777 (1.34.18.141), 10/10/2015 21:37:06
甲闖紅燈,乙也闖紅燈,警察只抓甲,甲靠北為什麼只抓我,不抓乙
來囉。因為警察不抓乙是違法的(該抓不抓→違法),即違法的先例,
所以甲不能主張警察不抓乙而來主張警察不能抓甲!
即:並非賦予人民有要求行政機關重複錯誤之請求權 OS:真是念到快翻桌了 繞來繞去
何不直接用正當理由:警察僅一人,能力上只能抓一個,故可為差別待遇 不就解決了。
謝二位大大討論,通常觀念,直接一點就是如二位所說,
但與該判例做結合的點還是不好抓
※ 編輯: haha777 (1.34.18.141), 10/10/2015 22:13:15
大大 您說的沒錯 大家都是這樣理解的,可就是這句話難有論證基礎阿
函授老師有畫表
平等原則:等則等之 ┌合法:ˇ
相同事件ˇ→行政先例┤
└非法:X ˇ:平等原則適用
相異事件X
不得主張"不法之平等"
因為警察不抓乙是違法的(該抓不抓→違法),即違法的先例,
所以甲不能主張「警察不抓乙」(不法先例) 而來「主張警察不能抓甲」(不法之平等)!
(簡單說:不能主張 你不抓他那你就不能抓我)
即:並非賦予人民有要求行政機關重複錯誤之請求權
因為判例的對象是行政機關,但是實際要用到的對象是行為人 還是覺得折得很硬
※ 編輯: haha777 (1.34.18.141), 10/11/2015 01: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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