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到交通事故應如何處理?>
有時候會收到網友寄來的信,
內容大致如下:
日前車禍,具體情形(以下三大頁),
對方提3500元和解,我覺得不合理balabala,
請問一下幾個問題(以下兩大頁十幾個問題)
唉!
真想說,
光是看完全部內容並回答你這些問題,
我的時間成本就超過3500元,
也許我應該匯3500元給你,
請你面對他處理他放下他~
其實碰到車禍可能被告,每個人都會很緊張,
這可以理解,
不過有時涉及金錢實在太少,
可以自己處理掉就處理掉,不建議請律師,
k之前有針對交通事故責任歸屬寫過一篇文章,
提供給大家作一個參考拉!
------------------------以下為文章------------------------
k作法律諮詢時,常碰到民眾諮詢車禍案件,
網路上也常有網友來函詢問,乾脆一次解決~
說到交通事故,總有一些似是而非的觀念,
比如:
大車撞小車,大車不對
小車撞行人,小車不對,
a與b互撞,b傷得比較重(或死亡),所以a不對
像之前發生一起死亡車禍,
少女過馬路沒走斑馬線,還在玩手機,被車子撞死,
少女男友還自以為有理,把人家扁一頓!
對於上開說法,k的評論是:別再相信沒有根據的說法勒!
交通事故責任歸屬最主要的判別標準,就是"路權",
再來考慮的就是駕駛當時的駕駛情況
(有無超速?有無注意車前狀況?)而定,
至於其他因素(誰受傷比較重,誰開的車子比較大比較好)
都不在考慮之列~
至於路權歸屬如何判斷?
簡單講,支幹道讓主幹道,路小的要讓路大的~
路都一樣大?右方車先行~
進階版就是再加上紅綠燈的標誌,
如果小路是綠燈,大路的車子就沒有路權,不能硬闖~
或者是車種差別,救護車對任何車輛都有優先路權~
其實喔,也不用研究這麼多,
通常會問這種問題的,通常都已經發生車禍,
都已經發生了,也不用研究了~
這時雙方責任歸屬,只看兩份文件,
一份是警察當場做的交通事故研判表,
一份是車禍鑑定委員會的鑑定報告,
最有權威性的當然是鑑定報告,
不過勒,最關鍵的,反倒是警察當場製作的交通事故研判表~
因為鑑定報告的判斷很依賴警察製作的交通事故研判表,
特別是裡面的車禍事故現場圖,
因為車禍現場圖是警察當場畫下,而車禍現場處理完畢後會恢復原狀
(不然後面的車輛怎麼通行?)
如果車禍現場圖畫錯,那就很難補救勒
(除非現場監視器畫面有保留)
總之,車禍事故責任分攤,
法院原則上都是依照上開文件做判斷,
所以網友來函寫一堆事情經過,
這在k(或法院)眼裡,都不是關鍵,
我只問,那兩份文件在哪裡?
k之前擔任法扶審查委員,處理到一件車禍事故,
一個年輕人在北橫騎重機,過彎技術不好,衝到對面車道,
撞到對向來車,骨盆破裂,傷得很重,
不過勒,鑑定報告寫明肇事原因100%在重機騎士身上
(這是廢話,想也知道),
那怎麼辦?要不要幫他勒?
三個律師討論完,一致決定:
這個案件毫無勝算,不派律師給他(是的,我們很冷血~)
在交通事故裡,我們看的,只有路權,
至於誰傷得比較重什麼的,那是另外一個層次的問題~
另外之前有個新聞,
也是機車騎士過彎失控跑到對向車道去了,
被貨車撞到導致死亡,
貨車司機還因為害怕逃離現場~
說實話,一條生命的去世固然令人哀傷,
但是像這種情況,貨車司機根本不需要逃~
第一個,
對向車道的路權是司機的,騎士衝到對向車道撞到司機的車輛,
怎麼看,也是騎士過失比例比較重
(雖然騎士掛點,但不會影響雙方過失程度的判斷結果~)
路權既然是司機的,這種突然發生的事故,任何人都無法閃過,
如果司機過失程度是0,成立過失致死罪的可能性就很低,
就算成立,也不會判太重~
第二個,
過失致死頂多判2年,
肇事逃逸,最重可以判5年,
為了閃一條2年的罪,又犯了一個5年的罪,
一點都不划算!
結語:
交通事故裡,路權才是王道,別再相信沒有根據的說法了!
ps:
這篇文章主要是針對民事賠償部分,責任分擔比例的問題,
至於刑事部分,
不好意思,哪怕只有5%的過失,恐怕都會成立過失致死罪,
也就是,在刑案部分的遊戲規則,又不一樣了,
且駕駛人也不能自認擁有路權,就橫行無阻,
即便已經看到路人違規穿越馬路,還是執意撞下去
(理直氣壯?)
那還是會成立故意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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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穿越馬路肇事責任 在 台北市議員 張斯綱 Facebook 八卦
上週五凌晨在天母發生一起不幸的車禍事件😢,一名穿越馬路的婦人遭撞身亡,斯綱接獲陳情,表示該案確實突顯出在天母忠誠路沿線行人穿越馬路的問題。先不論肇事責任在哪一方,如何提升並保障包括行人、開車或騎乘機車的用路安全,是市府應盡的義務。
斯綱在今天上午邀集了交通局、新工處、公園處以及警察局至現場會勘,研議如何進行改善,最後決定由公園處在明年6月底前,於忠誠路全線(天母東路-中山北路之間)的中央分隔島加種足夠高度的灌木🌳,阻絕行人違規穿越;並請交工處於相關路口繪設黃網線與調整忠誠路二段紅綠燈號誌的連鎖性🚥,杜絕憾事再次發生的可能性。
斯綱也要呼籲所有行人,切莫為了一時之快,在未設有人穿越道的路段橫越馬路,這是非常危險的行為哦!而開車或騎乘機車的朋友們,也應隨時注意前方路況,共同守護你我人身安全,才是交通的最高準則!
#張斯綱 #綱好在乎你
#台北市議會 #士林北投
#行人穿越馬路 #車禍
#天母 #忠誠路 #交通改善
行人穿越馬路肇事責任 在 搶救急診室 Facebook 八卦
檢方認為,黃開車應注意車前狀況及依規定保持前、後車距,並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卻疏未注意而肇事,依過失致死罪將他起訴。
審理中,黃辯稱,該路段沒有路燈,當時光線昏暗,他以大約四十至五十公里的時速開車,沒有超速,沒有想到會有人突然從分隔島走到車道;而當時他的右側有車,他無法閃避,李婦在他車前約四到五公尺,緊急煞車不及仍撞上,他自認不應負肇事責任。
法官勘驗路口監視器畫面,發現李婦車禍前站在對向馬路邊,一名婦人走向李婦,似乎勸導她不要靠近馬路及車輛;李婦沿路邊步行一小段後,趁馬路上車流出現空隙之際,違規穿越馬路,並且從分隔島走到黃的車道。
法官指出,交通事件的「信賴原則」,即駕駛人駕車時遵守交通規則,因他人未遵守交通規則而發生車禍,可免除刑責。如高速公路禁止行人上路,駕駛人若依規定行車而撞死違規上高速公路的行人,基於信賴原則應予免責。
法官認為,依行車煞車距離摩擦係數,車速四十、五十公里的可應變煞車距離,分別需要八點四及十三公尺;黃查無超速等違規行為,煞車不及撞倒前方約四、五公尺的李婦,應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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