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鬥陣來關心】大陸同人小說《此間的少年》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一案
作者: 李宛蓉律師
知名作家金庸對同人小說《此間的少年》作者提出告訴,認為該小說內之人物關係、特徵、故事情節設定與其《射雕英雄傳》、《天龍八部》、《笑傲江湖》、《神鵰俠侶》等作品相似。日前中國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為著作權法是保護思想之獨創表現形式,該小說僅是使用金庸作品的人名、部分人物性格及關係,具體內容情節有所不同,屬於重新創作之文學作品,因此並未侵害金庸之著作權。雖然人民法院認為《此間的少年》並無侵害著作權,但以該小說作者以營利為目的之出版行為,已構成不正當競爭,應立即停止並銷毀書籍。
所謂「同人小說」,係常利用他人著作中既有角色為基礎再進行創作,是否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範圍容有爭議。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六條之規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一般而言,如其部分內容為作者獨立思想之展現,符合原創性之要件,仍可以受到著作權之保護。另外,亦有涉及「角色」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之問題,我國著作權法雖並無明文之規定,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有解釋令函指出:「(一)有關利用他人創造之角色另行創作之部分,通常而言,人物角色若經過作者高度發展、清晰描繪,故事發展得越完整的角色,此種角色會包含更多的表達成分,從而他人欲藉此素材(思想)來發揮之表達空間,即顯而較少,例如:海賊王的索隆、香吉士、神奇寶貝的皮卡丘等,因之,如利用這種具備民眾所熟知性格與情節色彩之「角色」而另行創作同人小說,即會涉及「改作」他人著作之行為。(二)除前述外,將他人創造之角色另行創作成「同人小說」,如該同人小說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之創作高度)兩項要件,就該另行創作之部分,仍得構成一新的獨立著作,另外享有著作權,獨立受著作權法保護」。因此,是否得有著作權法之保護,仍回歸原創性要件之判斷。
順帶一提,我國著作權法第十七條之規定,「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如衍生著作涉及損害原著作人名譽,仍屬有違著作權法之規定損害著作人格權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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