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著作權 保障創作者】
最近好友馬世芳針對在原民廣播電台主持節目的著作權問題,在藝文界掀起了熱烈討論。在蘇巧慧邀請下,我昨天出席了相關記者會,雖然因為趕回國防委員會審查預算而來不及發言,但我還是要公開呼籲各部會全面檢視藝文合約的問題。
這次的爭議源自於公家機關將許多藝文創作案(包括節目製作、公共藝術、研究案等),設計為勞務採購,並在契約中加上「不得或放棄對甲方(即政府方)行使著作人格權」、「著作權全歸甲方所有」等提款,以「受雇者」的定位來含糊剝奪創作者各層面的權利。
事實上,著作權的「著作財產權」層面,屬於作品獲得利益的權利,雖可以讓與或繼承,但原則上應有期間限制;而著作權的「著作人格權」則是保護作者和作品間存在的人格和精神聯繫,屬於著作人,任何人都不得侵害。
現行法規包括《著作權法》、《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和《文化藝術採購辦法》都明訂要保障藝文創作者與前述權利,然而許多公部門的採購契約卻違反了相關法規的精神。
實務上,雖然公部門在許多案件上可能有再次使用、發表和修改的需求,但我認為公部門與創作者應該以分享著作權為原則,而非獨占。未來,我會要求各部會,在採購、徵稿和特約等契約上,應該確保「著作權有條件授權」、「著作人格權創作者應保留」、「使用範圍和期限訂定合理範圍」等三大原則,不但保障藝文工作者,也讓政府機關有使用創作的標準流程。另外也應該要有申訴的公開機制,讓創作者面臨契約中有被迫放棄著作權的條款,可以提出申訴,以確保自己的心血結晶。
著作權法保障範圍 在 蘇巧慧 Facebook 八卦
尊重著作權,甲乙都雙贏!
從去年開始,我的辦公室即陸續接到不少創作者,無論是在參與政府徵件比賽、或是政府標案、勞務採購時,經常發生著作權被忽視甚至侵犯的案例,就在上週更出現廣播人 馬世芳 與 #原文會 的節目爭議。因此,今天我特別邀請馬世芳、臺北市紀錄片從業人員職業工會、台灣視覺藝術聯盟、新經典文化等多位藝文界朋友,並與 范雲 FAN, Yun、堅持.張廖萬堅 、賴品妤、Freddy Lim、伍麗華|Saidai / Reseres 委員一同召開記者會,針對這個問題提出以下主張:
#現有法規保障創作者但政府機關卻背道而馳
其實現行的法規,對藝文創作就有保障,包括《著作權法》第 10 條,保障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 5 條,要求中央主管機關對文化藝術工作者之工作權、智慧財產權及福利,應訂定具體辦法予以保障;另外,《文化藝術採購辦法》第 17 條等,本就有適度的保障藝文創作者。但現行部分政府機關的做法,卻背道而馳,反而採用對藝文創作者最不利的方式,甚至在取得全部的著作權後,卻沒有讓作品發揮相對應的用途。
#政府應依法共擬合理方案
我認為,著作權不是全有或全無的概念,更不是一塊固定的餅;相反的,用比較合理的方式讓政府與藝文創作者可以分享,而非直接全部佔有藝文創作者的著作權。因此,我們要求 文化部 與 經濟部 甚至是公共工程委員會應該依各種模式(比賽徵稿、特約、採購等)與 #著作權要有條件授權 #著作人格權要創作者保留 #使用範圍與期限要訂定合理範圍 等三個原則,共同研擬列出合理方案,以保障藝文創作者,並讓公務員有遵從的規範或示範的契約範本。
#乙方站出來國家給你靠
最後,不管是動漫、空間設計、音樂、出版等創作者,作品都是受到法規保護的,而不是被甲方賣斷、乙方被迫放棄行使著作人格權;且現行的徵件標案裡皆有申訴管道,只要乙方發現不合理狀況即可提出申訴。我也呼籲,創作人要知道自己有這樣的權利, #乙方要團結 站出來維護自身權益,因為國家的法規是站在你們這邊的!
著作權法保障範圍 在 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 Facebook 八卦
#讓台灣成為一個安心創作、#創作有價的國家
最近台灣音樂圈因為一件法案搞到人心惶惶。什麼法案呢?
就是由立委陳素月、鄭寶清提案的「著作權法第六十九條修正案」,該案寫到「視聽著作」當發行滿六個月,如果有人想要重新錄製它,只要付錢給著作權主責機關提出申請,就能「強制授權」。
事實上,目前錄音創作的確有「強制授權」的規定,但本來這法條存在的主要用意,是因為找不到過去某首歌的版權擁有者是誰,或是某首歌授權費用實在太誇張,所以才透過立法衍生一個程序,來討論這些創作的合理鑑價及授權範圍。但事實上,隨著市場機制跟資訊的完整建立,強制授權的必要性也日漸降低,英國已經於1988年完全廢除音樂強制授權的法律規定。
而且強制授權也會衍生很多問題:
本來無論是音樂或是視聽作品,授權的金額或使用方式是著作權擁有者的選擇,所以不是所有音樂作品都會登上各大串流平台,要交由平台跟版權擁有者自行磋商,這部份喜歡聽日本歌的朋友應該更有感。
但這法案等於開了一個大門,減少著作權擁有者的談判籌碼,還把創作定價的權利交給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其實也不想訂天王天后們的歌多少錢啊!
有些業者可能會抱怨,尤其是伴唱機業者。A業者跟P唱片公司談獨家授權,導致其他B業者、C業者拿不到歌,但這是商業上的策略,迪士尼如果有它自己的平台,它也不可能放出影片到Netflix上,而如果真的牽涉到壟斷,公平會之前也承諾介入處理,而不是修法再為業者開個方便大門,到最後受害的反而是整個台灣音樂創作生態鏈。
時代力量認為,要讓台灣成為一個鼓勵創意、且創意能衍生報酬的國家,應尊重著作權擁有者維護自身創作的權利,而不是不斷的讓制度上出現更多破孔。況且,今年六月蘇貞昌院長也表達過「保護創作,中止強制授權修法」的立場,沒想到同樣的提案還不斷在立法院被提出,搞到大量的音樂從業人員們心惶惶,憂慮賴以為生的微薄版稅就這樣變成免費白做工,這樣如何活下去?
要知道不是每一位從業人員都天王天后,很多是幕後工作,音樂是巨大的創作工業鏈,每個小螺絲釘都需要一口飯活下去,實在應該讓台灣成為一個更安心的創作環境。
時代力量也在此宣示,時代力量會與所有創作人及創作相關從業人員站在一起,不管是音樂、還是任何著作權創作,我們一起保障台灣創作環境的健康與權益,共同建立一個創作有價、安心創作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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