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各位分享一個好消息,先前我向侵權的電視台提告,之後留下一筆錢寄放在律師那裡,希望未來能幫助同樣受著作權官司之苦的創作者,很快地,這筆錢就派上了用場,令人欣慰的是,這位創作者Wei Tsai也成功爭取回他應有的權益,讓盜用他作品的出版社付出代價。
更令人感動的是,Wei Tsai也同樣留下一筆金額寄放在律師那裡,延續這份助人的美意。我們都希望我們的案例,能被廣為人知,讓所有不懷好意、或對著作權無知的人,有所警惕;也讓更多的創作者知道,你不必對捍衛自己權益這件事如此消極,因為已經有成功的案例在開路,你可以更勇敢地跳出來,拿回你應得的一切。
以下是Wei Tsai的原文,與各位分享:
去年暑假,在我受不了某出版社一再未經我同意,不斷地使用我作品照片好隨意穿插篇入其一系列的出版書籍....,朋友毛毛轉貼了這個連結給我.於是我也找了吳宜縈大律師作為委任律師,當下經由律師判斷事情經過便直接遞狀告訴.
這個月,此事終於已和解落幕了~為了延續謝東霖先生的當初預留費用作為創作者對著作權法法律支援的美意. 我也已保留了一萬元的費用在律師那邊,如有遇到相同窘境的創作者,請直接與我聯繫,謝謝.
<<即便我的作品是別人的家,但我依舊是個藝術家;藝術家雖然需要收入吃飯,但更需要作品被尊重,如此而已>>
今年三月中旬,有人說鹿茸是鹿耳朵裡的毛,我因此創作了一張諷刺圖片,結果一轉眼,就遭到TVBS、民視新聞台、三立新聞及中天新聞記者不告而取。
經蘋果日報報導後,TVBS與民視新聞台立刻做出回應,但三立新聞與中天新聞卻沒有後續的處置。
於是我幾經掙扎,還是委任律師進入法律程序,向他們提起告訴,過程是很煩人的,必須特地請假跑地檢署,而且還跑了不只一趟。
但是在這過程中,我也對著作權法有了進一步的學習,最重要的是,著作權分為「著作財產權」與「著作人格權」。
所以檢察官明確指出,就算新聞媒體在使用圖片時註明了「翻攝網路」而不標註作者,仍然是構成侵權!因為那樣簡單的隻字片語,並沒有保障到創作者的著作人格權。
台灣新聞媒體喜歡擷取網路上的著作,來集結成報導,而且以為自己加上「翻攝網路」就萬事OK,但是從現在起,我已經用我的案例證明了,這樣的行為是行不通的!
我這樁官司的結果是:三立新聞與中天新聞記者皆具文道歉,並支付我和解補償金。這是我這輩子第一次告人,就砲打兩大新聞台,說真的,我提起告訴時根本不敢想像現在這樣的結果。
幸好,當初發現圖片被不告而取時,我就做了完整的備份,包括電視新聞的影像儲存、截圖保存、對話記錄...等,在法庭上,證據就是最有力的控訴。
我也要感謝禾新法律事務所的吳宜縈律師,幫我寫了清楚明瞭、直擊重點的告訴狀,並一步步支援我這訴訟新人打好這場仗。
我所拿到的和解補償金,在扣除我自掏腰包的律師費後,我留下三分之一當做被使用圖片時,我應得的授權金;
其餘三分之二,我將會捐出來,幫助下一個同樣面臨著作權官司窘境的人。
著作人格權 侵權案例 在 卡勒的譯人藝事 Facebook 八卦
我想有些元老粉絲可能早就知道我對謝東霖 Hsieh Tung Lin大大的愛慕之情(誤),想當初喜歡他的日常物品系列作品,幫他在自己小小的粉絲頁推廣,到現在他已經創出自己的品牌,粉絲人數也早已超越我了(淚)。
當然謝大專頁人生的轉捩點莫過於當初那張「鹿茸」圖,馬上被各大新聞台盜用。很高興謝大鼓起勇氣請了律師決定繼續控告未做出任何回應的新聞台,也因此打贏這場官司。我覺得這是台灣智權(尤其是網路智權)史上非常重要的一頁。前幾天剛好一個朋友拍的照片也是被某大咖公司盜用,後來對方道歉撤下照片,算是平安落幕,但被盜用的情形仍然層出不窮,更不用說我們這些網路譯者的作品了。
希望謝大這個事件能夠讓大家更加注重智慧財產權,也再次恭喜謝大!
今年三月中旬,有人說鹿茸是鹿耳朵裡的毛,我因此創作了一張諷刺圖片,結果一轉眼,就遭到TVBS、民視新聞台、三立新聞及中天新聞記者不告而取。
經蘋果日報報導後,TVBS與民視新聞台立刻做出回應,但三立新聞與中天新聞卻沒有後續的處置。
於是我幾經掙扎,還是委任律師進入法律程序,向他們提起告訴,過程是很煩人的,必須特地請假跑地檢署,而且還跑了不只一趟。
但是在這過程中,我也對著作權法有了進一步的學習,最重要的是,著作權分為「著作財產權」與「著作人格權」。
所以檢察官明確指出,就算新聞媒體在使用圖片時註明了「翻攝網路」而不標註作者,仍然是構成侵權!因為那樣簡單的隻字片語,並沒有保障到創作者的著作人格權。
台灣新聞媒體喜歡擷取網路上的著作,來集結成報導,而且以為自己加上「翻攝網路」就萬事OK,但是從現在起,我已經用我的案例證明了,這樣的行為是行不通的!
我這樁官司的結果是:三立新聞與中天新聞記者皆具文道歉,並支付我和解補償金。這是我這輩子第一次告人,就砲打兩大新聞台,說真的,我提起告訴時根本不敢想像現在這樣的結果。
幸好,當初發現圖片被不告而取時,我就做了完整的備份,包括電視新聞的影像儲存、截圖保存、對話記錄...等,在法庭上,證據就是最有力的控訴。
我也要感謝禾新法律事務所的吳宜縈律師,幫我寫了清楚明瞭、直擊重點的告訴狀,並一步步支援我這訴訟新人打好這場仗。
我所拿到的和解補償金,在扣除我自掏腰包的律師費後,我留下三分之一當做被使用圖片時,我應得的授權金;
其餘三分之二,我將會捐出來,幫助下一個同樣面臨著作權官司窘境的人。
著作人格權 侵權案例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八卦
【畫你的臉卻又不能是你?】
身邊有朋友很會畫畫,常常分享自己畫的明星Q版插畫,同樣喜歡那位明星的粉絲們,便紛紛敲碗求出紙膠帶、明信片、貼紙等商品,但他又擔心販賣繪製Q版明星的商品,不知道會不會侵犯肖像權呢?
🎸繪製販賣Q版公眾人物會侵權嗎?
繪製販賣Q版的公眾人物依繪製內容、參採方法的不同,可能會侵犯著作權、肖像權、姓名權、商標法、公平交易法。
1⃣著作權問題
繪製的Q版畫像,本身是屬於獨立創作的美術著作,繪製者是著作人,利用自己著作的行為並不會違反著作權法。
可能侵犯著作權的部分在於,如果是未經同意直接依樣畫葫蘆繪製成商品別人的攝影著作,即便是利用公眾人物公開場合活動的相片,例如明星寫真、劇照等,因為沒有經過拍攝者的同意或授權,會涉及侵害原攝影著作的重製權、散布權。
至於自己當主角的照片,沒有經攝影者的同意,也還是可能構成侵害攝影者的著作財產權。
2⃣肖像權問題
而肖像權和著作權是完全不一樣的兩項權利,繪製Q版的公眾人物圖樣,以文字敘述描繪的商品人物、標示姓名,沒有先經過本人或其所屬經紀公司的同意或授權,即便已經表示是非官方出品,還是可能涉及侵害人格權中的姓名權、肖像權。
3⃣廣告不實問題
除了著作權的問題以外,沒有經過合法授權或同意,就宣稱是公眾人物的商品並進行販售,可能涉及公平交易法第21條不實廣告、第22條仿冒的侵害問題。
4⃣商標問題
如果繪製的商品中還包含他人已註冊的商標,例如球員所屬球隊的隊徽、明星的代表LOGO,沒有事先取得商標權人的同意,販售商品的行為就可能違反商標法。
🎸肖像權是什麼?
我國法律沒有明文將「肖像」當作是單獨的權利,但根據法院判決實務及學說都承認有這項權利存在,基本上都認為肖像權屬於民法第18條第1項的「人格權」。
依照法院判決,所謂的肖像權,是指每個人可以自己決定要不要公開自己肖像的權利,以及在何種範圍內、在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的決定權。(臺灣高等法院96年重上字第323號判決、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910號判決)
🎸怎麼樣會侵害肖像權?
基本上未經同意,一定會侵害肖像權,而侵害行為有以下幾種:
(一)製作肖像
例如拍攝、繪畫、雕塑他人肖像。
(二)公開肖像
例如將他人的照片在網路、電視媒體公開傳播。
(三)以營利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
將肖像加以商業化、商品化,作為推銷商品或服務等,例如繪畫後作成紙膠帶銷售。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78號判決)
常見的問題是公眾人物。
公眾人物公開活動的照片,一般不會有肖像權的問題,但也不能作不當使用或改作,例如未經同意將照片上肖像權人所穿比基尼泳衣修圖去除,改為類似裸身供人拍照的照片,這已經不是當初當事人同意公開的照片內容,因此需要另外取得肖像權人的同意,否則也屬侵害肖像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78號判決)
🎸可以請求賠償嗎?
對於公眾人物而言,尤其是知名影藝人員、運動員的肖像,肖像權具有財產上、商業上的利益,有具體量化的經濟價值,所以也具備財產權的性質,沒經過同意,就以公眾人物肖像為攝影、寫生、非以幽默為主旨的漫畫陳列、複製,或以肖像作營業廣告,都會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被害人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請求財產損害的賠償。(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396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4號判決、花蓮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00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6年重上字第323號判決)
另外法院認為肖像權是以自己肖像的利益為內容的權利,屬於重要的人格法益,所以也可以依照民法第195條請求「精神賠償」,但必須情節重大才可以。
什麼樣叫做「情節重大」,法律並沒有明文,實務上也沒有定論,有法院認為判斷被侵害的肖像法益情節是否重大,應該以客觀上社會的評價而論,並不是以被害人主觀上的感受為認定標準。例如,大家都覺得這樣很過分,那麼就屬於情節重大;只有當事人覺得不舒服,但一般人都覺得還好,就不是情節重大。
比較特別的是公眾人物,因為公眾人物肖像本身就具有一定的經濟上價值,未經同意就將照片上的肖像供作營業上使用就屬於情節重大。
著名的案例,是全聯在2017年沒有經本人同意,擅自使用有吳念真肖像的照片作為DM封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勞簡上字第6號判決、台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498號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910號判決)
🎸以我朋友的案件來說,繪製他人長相基本上就會侵害他人的肖像權,非經同意或授權就販賣繪製Q版公眾人物商品,除非有經過繪製者重新創作並加入高度創作性,做出「有點像但不一樣」的人物,否則就會侵害肖像權,還有可能要負賠償責任。
許多日本節目會將提到的明星照片或人物畫呈現在畫面角落,有時候會覺得畫的很不像甚至是模糊的長相,或是將雜誌封面挖空只留下人型,根本看不出來是誰,就是要避免侵犯明星的肖像權。
「肖像權」是專屬於每一個人的權利,沒有經過同意,最好不要任意使用、改作他人的肖像,尤其是名人,畢竟沒有經過同意就被畫成商品販賣,誰都不喜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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