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直播有提到民生社區有個小麵店總是高朋滿座,在地人吃了十年的口碑都很正面,他們在今年突然想「擴大經營罩大家庭」,租了更大的店面,隆重地在五月開店。
然後疫情就來了,從開幕第一天開始,每個晚上我經過店門口時,都看到老闆與店員坐在冷清的新桌椅發呆。
六月十四號會解封嗎?現在看來是不可能了。我們不知道要對抗這一波疫情到什麼時候。我與辦公室的同仁每天都接到許多電話與訊息,有小店家的老闆,有政府的公務員,有接案的自由工作者,還有社區民眾各種不安的疑問。
最近收到的一個最新陳情是來自台北市的酒吧業者。
防疫警戒升至三級後,台灣各地陸續有些酒吧開始提供外帶服務,甚至有業者主動提出外送方案,希望客人盡量待在家裡。防疫隔離的時間一長,真的會有需要一些娛樂或消磨時間的方法,讓週末都會想要喝上一杯的酒客更心甘情願地待在家裡,也讓那些承擔店租與人事成本的酒吧業有繼續存活的方法,聽起來就是美事一樁。
但它其實違反《菸酒管理法》第三十條的內容。為了避免讓未成年兒少接觸到酒精,所以中央雖然討論過多次酒類商品網購與外送服務的可能性,但目前是不允許任何酒類商品透過網路訂購的方式外送到消費者的家中,業者一時不察,北中南許多酒吧業者都遭到檢舉與收到罰單。
防疫期間要做的事情很多,酒吧業者的困境也不是第一優先的事務,但它正是台灣百業深受打擊的困境縮影。每個產業都面臨了不同的挑戰,因地制宜地提出對策,才能避免疫情對經濟與人民心理的重創。
日本與美國的相關法規雖然與台灣不同,但基本上也是不允許酒吧業者外送或零售包裝後的酒類商品。但在疫情爆發後,日本給了酒吧業者販售酒品的臨時牌照,美國則特別開放了酒吧業的外送服務。
這也不只是中央的問題。在《臺北市政府財政局處理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認定原則》第二點第三款,只要訂購方式是以電話、手機、簡訊、app等方式,且在買賣成立前有明確辨識購買者年齡的機制,就不會違法。問題是店家要怎麼做才會被認為能辨識購買者年齡,請消費者先提供年齡、提供身分證?我的辦公室這兩天詢問財政局,但官方都沒有對這些作法給予正面的答覆,也提不出讓業者合法存續的方式。回到保護兒少權益的本意來看,其實身份驗證並不困難,外送時查驗身分證就能解決問題,不需要將業者生存的空間也一網打盡。
我在這裡懇請中央與地方,針對所有產業的問題提出更有彈性、更能解決問題的對策。不要讓積極對抗疫情、努力求生的從業者流血至死。
菸酒管理法網路賣酒 在 林俊憲 Facebook 八卦
網路賣酒已觸法 立委:財政部應加強稽查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ozlB9Zm5jgY
#網路假媒合真賣酒罰不怕
#俊憲要求政府設法遏止歪風
為了落實未成年飲酒的規範,法律對於酒品的標示、購買都有諸多限制,俊憲今日召開記者會指出,現行菸酒管理法已明定網路賣酒是違法行為,但網路販售酒品的風氣卻不減反增,俊憲要求主管機關財政部應嚴格執行法律來遏止亂象,確實管制未成年者飲酒,維護兒童和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以避免憾事發生。
世界各國對於網路販酒的規定,因應國情不同而有所差異,例如英國、日本雖然開放網路販酒,但有驗證年齡的配套措施,挪威、泰國則是完全不開放,雖然前政府時期曾討論開放網路賣酒,但新政府上臺後,認為該法案仍存有爭議,決定不開放,因此依照現行《菸酒管理法》規定,網路賣酒仍是違法行為。
但根據國庫署的資料,近年違反該法條的案件數迅速增加,101年度一年僅有27件,裁罰金額僅40萬,到106年光是1-10月份就已達到277件,裁罰金額共330多萬,顯示網路賣酒問題日益嚴重。
俊憲於記者會現場檢舉「EZBAR酒瓶到」網站及APP,業者以「酒品線上服務平台、提供酒品即時媒合」自居,不僅公然於網站上賣酒,甚至標榜1小時內送達服務,實際經營模式為民眾下單後,再通知合作的酒品專賣店出貨,由配送業者將酒送到消費者手中。該公司已被臺北市政府裁罰2次,總共被裁罰4萬元,卻拒不改善,業者知法犯法的行徑簡直藐視法律,若政府不加強執行力道,無異是助長業者違法的幫兇。
對於網路賣酒的違法問題,俊憲要求財政部設法解決,首先PChome、Yahoo奇摩等網路平臺應負起管理的責任,禁止酒類商品上架;其次,像EZBAR酒瓶到的酒品來自眾多合作的供貨商,這些酒品專賣店明知網路賣酒違法,卻仍與EZBAR合作,因此不僅要懲罰EZBAR,供貨的酒品專賣店更應受到處罰;再者,除了嚴加稽查及確實按次處罰,像「EZBAR酒瓶到」等違法業者,政府應有所作為,確實執行禁止網路販酒的法律。
菸酒管理法網路賣酒 在 I.C Charlie Facebook 八卦
準備了快一年,首場音樂派對終於登場了!
這次的派對Dare to Live Party 與 OOC Nightlife 團隊聯手打造!長大的我們總是特別懷念過往的一切,那段還不夠成熟,但毫不畏懼面對當下挑戰的自己。
為了再一次創造這樣不顧一切的美好,1月28日我們邀請敢於挑戰、勇敢逐夢的你,一起放膽去活,勇敢去夢!與我們一同體驗人生最難忘的派對!
票券將於這週末12/1(五)18:00全台便利商店年代售票開賣!我準備好了!你們呢?
We're all going to die one day, but today, we Dare To Live.
——
活動日期&流程:2018/1/28(日)
17:30-18:30…..近期公布
18:30-19:30…..近期公布
19:30-20:30…..I.C Charlie
20:30-21:30…..Charlie & Friends 互動時間
——
售票資訊:
12/1 18:00 於年代售票開賣(全台便利商店及年代網路可購買)
票價不分區 699 元(酒飲無限暢飲)
注意事項:
*17:00 開始進場,17:30 活動正式開始
*活動限16 歲(含)以上參與
*請攜帶證件供查驗,未攜帶證件者不得入場
*本活動嚴格遵守菸酒管理法,不提供酒水予未滿 18 歲人士
*本活動設立 18 歲以下專屬區域,提供無酒精調飲
*任何人不得提供酒水予未滿 18 歲人士,經發現將聯絡相關單位並立即驅逐出場,不得異議
*活動場內全面禁煙、違法藥物
*主辦單位保有更換場地和藝人與取消活動之權利,如遇天災及不可抗力因素取消退換票酌收10%手續費
菸酒管理法網路賣酒 在 發問)賣酒被檢舉有人陳述成功的嗎? - 心情板 - Dcard 的八卦
問題,檢舉魔人,網路,賣酒,罰款. ... 關於網路app被檢舉賣酒 ... 帳號於○○拍賣網站販賣「○○啤酒」,涉嫌違反菸酒管理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請於. ... <看更多>
菸酒管理法網路賣酒 在 [討論] 網路賣酒相關爭議判決彙整- 看板Wine 的八卦
相信酒版的各位前輩多數會都認為網路禁賣酒是不合時宜的法條,但是現在法規明擺在那裡
,主管機關近期應該也不會突然佛心大開提修法,剛好今日太太晚班小弟閒閒,斗膽為各位
提供一些見解跟法院判決(訴願決定就不用了,行政機關大多不會打臉自己的),讓大家更有
所是從一點。我本人是站在反對禁止的立場,應該能有其他的驗證方式可以防止而非全面禁
止,這部分或許有違比例原則XD
(文長,懶得看判決可直接往下看結論)
1. 宜蘭地院107簡字11
原告(賣家)於臉書網頁上所看載訊息內容,…,留有訂購方式載以:「1.粉絲團私訊2.LI
NE告知⒊來電)」及「面交地點」等文字,該網際網路資料雖得以由不特定之人透過關鍵字
或相關內容搜尋並瀏覽,但尚非得以無條件下標方式成立交易(即非如一般電子網購商品,
買家僅需於網路下訂即成立交易、寄送商品),買賣雙方仍須透過臉書私訊或LINE之訊息相
互聯繫,確認有無該酒類商品及買賣該商品之內容、價錢等事項,是該訊息之刊登,於性質
上應僅屬於邀約之誘引,尚未達販賣之著手行為。況本件原告所刊登販售之土龍酒,係設定
以面交方式為販售(尚無證據顯示原告有以郵寄等無法確認購買者為何人之方式交易),則
於當面交付土龍酒商品時,原告自得以當場辨識購買者之年齡決定其是否出售,此與一般以
實體店面出售酒類之商家無異。
2. 臺北地院107簡字319
EZBAR 酒瓶到」網站販賣酒品機制,可否辨識購買者年齡?
於「EZBAR 酒瓶到」網站訂購流程完成時,買賣契約即告成立,為網路線上購買型態,非單
純對話程式之訂購方式,後續酒品配送僅買賣標的物之清償行為而已,無關酒品買賣契約之
成立,及販賣行為之辨識購買者年齡機制;亦即,縱原告在酒品配送階段有確實查核購買者
之年齡,惟該酒品買賣契約於網路訂購流程完成時已經成立,而「EZBAR 酒瓶到」網站訂購
流程又無合理辨識購買者年齡之機制存在,核有菸酒管理法第30條第1項之違反事實存在。
3. 宜蘭地院108年簡字5
原告所登載於臉書社團網頁之訊息內容,並無何得以於該網頁下標購買「養生鱉蛋酒」之點
選途徑,亦無標示商品內容或確切價格,是雖得以由不特定之人透過關鍵字或相關內容搜尋
並瀏覽,但尚非得以無條件下標方式成立交易(即非如一般電子網購商品,買家僅需於網路
下訂即成立交易、寄送商品),買賣雙方仍須透過電話或臉書私訊相互聯繫,以確認有無該
酒類商品及買賣該商品之內容、價錢等事項,亦無證據顯示原告有以郵寄等無法確購買者為
何人之方式交易,則原告所稱如有意購買「養生鱉蛋酒」者尚須聯繫並親自當場面交而得以
當場辨識購買者之年齡決定其是否出售之事實尚無相悖,而此已與一般以實體店面出售酒類
之商家無異。
4. 臺北地院110簡字146
又原告主張,在面交時由門市人員確認訂購者的年齡、若商家發現訂購者有未滿18歲的情形
,可以在訂單頁面點選拒絕交易、加入系爭網站會員也要提供身分資料云云。惟菸酒管理法
第30條第1項規定已明訂:「酒之販賣或轉讓,不得以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
法辨識購買者或受讓者年齡等方式為之。」。如前所述,依原告系爭網站之交易形態,當訂
購人訂購酒品時,雙方買賣契約即已成立,而彼時原告並無法確認購買者之年齡,且門市人
員是否於給付買賣標的時確實查驗訂購者年齡,無從得知,原告亦未舉證以實其說,原告之
主張,尚難採信。況原告於言詞辯論期日自承「…不可能要求購買者留下其個人資料」等語
,足見原告於訂購人註冊會員以購買酒品時,亦無法確認訂購人之真實年齡。是堪認原告以
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之電子購物方式販賣酒品,確有菸酒管理法第30條第1項之違規行為無訛
,原告上開主張,並不可採。
中華郵政公司有無違反菸酒管理法之情事,與本案原告違規行為無涉,況原告所指稱中華郵
政整體網站內容,亦無如原告之系爭網站及系爭App建置購物車、建立訂單之情形,原告此部
分主張,亦不可採。另原告言詞辯論期日所主張消防署行政函釋認現場交易時可以驗證購買
人身分,即可以網路販賣煙火等語,因消防法規與本件之菸酒管理法保障之目的、範圍,以
及法規範之內容均不相同,本院尚難比附援引,併予敘明。
5. 臺北110簡字238
原告110年2月11日至12日之臉書對話訊息:
對方:請分享(張貼系爭酒品圖片);
原告:13,000;
對方:哪裡方便面交;
原告:你住哪?我臺北;
對方:我桃園,可以上去;
原告:好,你要幾個,你啥時方便;
對方:1瓶,要下禮拜了;
原告:好的,等你通知時間;
對方:跟你留個電話,去臺北時跟你聯繫;
原告:(原告行動電話號碼),(讚的圖示)原告於對方張貼系爭酒品圖片之後,回復
系爭酒品的價格,並詢問對方需要幾瓶,最後並提供留下行動電話號碼給對方,足認原告有
販賣系爭酒品之行為。原告雖主張上開「你要幾個」為誤打云云,然倘原告前揭訊息係為誤
打,對方理應覺得困惑不知如何回應,而原告亦應立刻予以更正,但後續兩人卻就交易時間
及聯絡方式繼續對談,是原告前揭主張,自難採信。又系爭酒品係未依菸酒管理法取得許可
執照而輸入之菸酒,屬於私酒乙節,兩造並不爭執,是原告有販賣私酒之違規行為,應認屬
實。
結論:
1.所謂「電子購物」之方式,應限於以無法辨識購買者之電子購物方式出售酒類,始應受罰
。如電子商務之出賣者確實設有相當機制得以有效檢核購買者之年齡時,應尚不得以該條文
處罰。
2.為什麼酒商網站會被認定賣酒,法院認為買賣行為在購物車跟按下確定就完成了,後續交
貨只是實現買賣內容
3.看到最後一個面交還被罰的有嚇到嗎?不要怕,他是因為賣私酒….不是合格的酒
4.面交合情合理,只要記得主張網路ok是邀約,面交才是你的承諾,買賣才完成。
請各位前輩先進不吝指教,我貼判決而已,不要砲太大力XD
----
Sent from BePTT on my iPhone XR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7.5.16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Wine/M.1646230603.A.64D.html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