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宵再覆選舉主任】
昨晚本來正打算離開辦事處,回家準備翌日的區議會選舉拉票工作,突然再度收到向海怡西選區選舉主任馬周佩芬的來信,要求我在今天早上11時回覆她所列出的多條問題。
選舉主任在辦公時間以後發信過來,頗突破香港公務員準時收工的習慣,限於15小時內作回答,迫使團隊深宵作戰,漏夜徵詢法律意見,實在反映香港當下的選舉制度何等荒謬。
綜觀整封來信,顯然是選舉主任先曲解我的言論,再胡亂詮釋我的個人主張,如此先入為主地假定我不符合《確認書》要求,不斷要求我提出舉證,實在蠻不講理。
然而,更讓我始料不及的是,我在10月4日經已報名參選,但連10月14日在香港人權民主法案集氣大會的發言(仲要打錯transcript)也被拿作「檢驗」,詢問是否違反《基本法》第一條,完全體現港府操縱政治篩選,食髓知味。
今天,是區議會選舉最後一天的提名期,最遲遞交報名參選表格的時間就是下午5時,姑且看看掌握生殺大權的選舉主任有何決定,不過但其實對比起取消我的參選資格,更關鍵的還是港府會否瘋狂得取消整場選舉。
無論在體制內外,於街頭、議會還是國際,我們就是務求用盡一切方式反抗,不甘心被政府滅聲,They can’t kill us all,星期日見。
最後,我再次重申,「我有權參選,政府無權篩選」,無論是在本地還是國際層面,我將保留一切挑戰選舉主任相關決定的法律權利。
***選舉主任來信及我的回覆:http://bit.ly/2BeXI9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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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海怡西選區選舉主任馬周佩芬女士】
1. 作為香港眾志秘書長,我支持香港眾志的政治理念,惟閣下選擇性地引述我的個人言論及香港眾志聲明,顯然錯誤詮釋我的個人主張。
2. 根據香港眾志在2018年5月26日在其網站發表的轉型宣言,香港眾志已不再為政黨,故不會派員參與各級選舉或競逐任何公職。我參加區議會選舉的決定,與我在香港眾志的身份與職務並無關連。所以如你認為我跟香港眾志的看法有異,你應該根據我的看法作出決定。
3. 我支持香港眾志所提出的民主自決理念,惟閣下選擇性地提述有關的內容,並非我所支持「民主自決」的主張的全部。我亦認為 閣下錯誤地理解本人或香港眾志對民主自決的主張。
4. 《基本法》第十二條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範圍裡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我同意中華人民共和國確實擁有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主權,我亦相信此憲制安排理應獲得香港市民認受。
5. 正如我較早前回覆閣下時指出,自決前途亦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下進行。我認為香港眾志對民主自決的理解,是透過自決前途表達香港人的意願,讓香港人共同參與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在《中英聯合聲明》基本方針政策於「五十年不變」限期屆滿後的前途問題。我相信這並不違背《基本法》賦予一國兩制,高度自治的原則。
6. 實際上,只有政府才能舉辦具有憲制效力和約束力的民意表態;民間組織包括香港眾志及/或我均沒有法定權力,不能發起任何具有憲制效力的行為;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擁有主權,當然具有憲制效力,此乃客觀事實。因此,我理解自決前途並不具實際約束力。
7. 我重申我就自決前途的看法與周庭所述相同,我亦知悉政府全盤接受周庭案([2019] HKCFI 2135)的判決,沒有就周庭案提出上訴。然而,閣下錯誤地引述周庭對自決前途的看法。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周家明在判詞第35段中,引述周庭提交誓章的第59至60段關於對自決前途的看法。
8. 該誓章指出香港眾志及周庭並無意自行舉辦公投,而是期望說服政府舉辦一個具國際認可及具憲制效力的公投。誓章第60段進一步解釋,不論公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其結果所反映的民意均會由中央政府及港府考慮和決定。周家明法官在判詞第38段中判斷有關的自決前途主張意在向中央政府及港府施加民意壓力,制定香港未來的計劃。因此,我實在無法理解你的問題,因你錯誤或片面地理解我及/或香港眾志對於自決前途的主張。
9. 《基本法》第一條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正如我較早前回覆閣下時已指出,自決前途亦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下進行。任何成為自決前途選項的主張,其先決條件是擁有相當民意基礎。在現時「一國兩制」框架下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我並不認為「香港獨立」的主張擁有相當民意基礎。普遍香港人目前的主張是「五大訴求,缺一不可」,當中要求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基本法》落實雙普選,亦是香港眾志和我的主張。
10. 我再次重申我並不主張香港獨立,我的政治主張符合「一國兩制」方針,並不牴觸《基本法》下的憲制及法律地位,和《中英聯合聲明》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
11. 我必須澄清, 閣下選擇性地引述我於2019年10月14日舉行的「香港人權民主法案集氣大會」的發言內容。該段全句應為:「香港『不應該只是』被視為中國的香港、北京管治的香港、大灣區的香港,香港『應該是』被視為世界的香港、國際的香港,於自由世界前沿抵抗極權的香港。」。
12. 我認為香港被視為「中國的香港」和「北京管治的香港」,因我承認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範圍,而北京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首都。因此,我的發言與我在提名表格內所作出關於擁護《基本法》的聲明一致。
13. 我在發言中進一步指出,「香港應該是世界的香港、國際的香港」,這並不違背我在提名表格內所作出關於擁護《基本法》的聲明。我相信在「一國兩制」下,香港能在國際社會發揮獨特的角色,促進國際社會之間在政治、經濟、文化上的交流。最廣為人知的例子是特區政府為推廣香港建立「亞洲國際都會」(Asia’s World City)的品牌形象,足見香港外向型經濟體的定位使其面向世界。已故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主席李瑞環亦曾表達與我類近的觀點,他曾比喻香港為「紫砂茶壺」,意思是香港開埠一百七十多年以來一直是華洋雜處、中西薈萃之地,有其面向國際、異於其他中國城市的特色。李於2000年指出:「中國有一個香港,有香港一批人,才可以在很短時間內,用多種方式,很快地使中國原來的計劃經濟、比較落後的和與世界脫節的一個國家,很快地和世界聯繫起來」。
14. 本人重申,我在當天的發言只是闡述香港乃是國際城市,並不牴觸《基本法》,包括第一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15. 關於閣下提出進一步的查詢,我認為你並無權力提出與確保提名有效無關的問題。《區議會條例》第34條只規定候選人提名表格須「載有或附有一項由該人簽署的聲明,示明該人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閣下所考慮的問題,超出《區議會條例》第34條只須簽署聲明的規定。
16. 區議員並非《基本法》第104條所列的「相關公職人員」,區議員就職時無需宣誓。因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16年11月5日針對《基本法》第104條的解釋並不適用於區議會選舉。即使根據該《解釋》第一段,《基本法》第104條規定的宣誓亦只是「參選或者出任該條所列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
17. 區慶祥法官在《陳浩天案》中,將《立法會條例》第40(1)(b)(i)條解讀成是為了執行《基本法》第104條而訂立,所以裁定選舉主任在該條下有權、責調查候選人實質上是否真誠擁護《基本法》及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正如前述,由於《基本法》第104條不適用於區議會,區慶祥在《陳浩天案》的解讀自然不能套用於區議會。
18. 因此,若104條不適用於區議員,在沒有其他法理基礎下,《區議會條例》第34條只能解讀為形式上的要求(formal requirement),不須候選人提供任何實質證據,證明自己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19. 即使香港附屬法例第541F章第12(10)條規定,「選舉主任可要求候選人提供選舉主任認為適當的任何其他資料,以令選舉主任信納該項提名是有效的」,但假如《區議會條例》第34條只屬形式上的要求,即提名的有效性並不依賴候選人的實質政治信念,《規例》第12(10)條自然就不可能賦權選舉主任作出與此有關的提問。
20. 因此,我認為閣下所作查詢並非為了確保提名有效而作出,超出法律所賦予閣下的權利。
21. 敦請 閣下儘快就本人於2019年10月4日提交的提名表格,2019年10月17日提交的答覆以及就上述問題的答覆,決定本人的提名是否有效。我將保留一切挑戰選舉主任相關決定的法律權利。
二零一九年區議會選舉
海怡西選區參選人
黃之鋒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76萬的網紅memehongkong,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泰國軍方昨日突然宣布戒嚴,這當然是違反民主原則。但是泰國根本沒有東西是跟隨民主原則。其實2006年來,選舉出來的首相,被推翻已經有4次。他信是政變推翻,其他3次都是靠憲政法庭推翻的。去到這樣,大家便明白這些社會的封建思想,或者都民主的不尊重,是不能令民主繼續下去。這不是民主的失敗,而是根本沒有實行民...
自治權意思 在 堅離地城:沈旭暉國際生活台 Simon's Glos World Facebook 八卦
【#沈旭暉隨緣家書🇨🇳🇬🇧】夢一場,誰之過?:重新閱讀國際關係的《中英聯合聲明》
作為在過渡期最後階段成長的一代,我一向很不願意批評上一代沒有負應有責任。然而認真讀國際關係之後,一直有疑問在心頭:《中英聯合聲明》明顯是非驢非馬的怪胎,而且是IR入門級數的技術失誤,為甚麼當時沒有賢達說穿?
Declaration Vs Treaty
首先,《中英聯合聲明》是一個「聲明」(Declaration),而不是「條約」(Treaty),差之毫釐,謬之千里。香港島由大清帝國割讓予大英帝國的國際法依據,就是《南京條約》,而中國拒不承認;假如中國取回香港主權,是通過另一條「條約」,就是承認了當初的「不平等條約」,並違背了香港「自古以來」屬中國領土的官方論述。於是,最後用「聲明」。
「聲明」的目的,開宗明義是「通過協商妥善地解決歷史上遺留下來的香港問題」,卻迴避了英國在香港的法定角色。根據中方政治正確觀,英國在香港的殖民管治,從來都是不合法的,中國「恢復行使香港主權」,根本毋需英國同意。英國沒有在「聲明」提及《南京條約》,也就是默認了中國賦予的角色:在1997年前的過渡期,「聯合王國政府負責香港的行政管理」,僅此而已,連一個名份也沒有。
據當時接觸雙方最高層的鍾士元爵士在回憶錄透露,在談判初時,英方一直以為會簽訂新約《中英協定》;殊不知中國對國際法的理解大不同,根本沒打算簽約,最終有「聲明」,已經皇恩浩蕩。鍾士元認為,中方堅持使用「聲明」,就是因為拒絕承認昔日「條約」的法律效力,拒絕承認英國在香港百多年的管治有任何法理基礎,更拒絕英國在1997年後的香港有任何角色。可惜大Sir雖然眼光獨到,但形勢比人強。
一份只依靠中國自我制約的聲明,怎能有效?
當時這些港英華人也有疑慮,結果英國找來「國際專家」,說服香港精英,肯定「聲明」是有國際約束力的,其中一個論點,就是中英兩國已經把「聲明」提交聯合國備案,因此中方必然根據「聲明」行事。其實,所謂「聯合國備案」,只是聯合國為免各國出現19世紀那種秘密外交、經常由領導人私訂密約,到頭來死無對證,才要求會員國把一切雙邊協議註冊;但除非協議寫明聯合國的角色,卻不代表聯合國有直接監督機制。除非英國作為締約國決心論證對方違約(其實英國今天依然可以這樣做的),否則任何第三方,都是越俎代庖。
但英國不管,因為它只關心1997年的交接能否順利完成,至於以後的事,wfc。究竟英國政府是否知道「聲明」毫無保障?根據一份英國外交部解密檔案(FCO 40/3624),六四事件後,英國也擔心過出現變數,於是找過國際法專家,詢問一旦中國在1997年前違約,英國有甚麼可以做,結論是幾乎甚麼也做不了:一來在這日期前,中方根本不可能「嚴重違約」,除非是提前武力收回;而即使有這樣誇張的場面出現,英國也沒有能力把中國控告到國際法庭(因為這需要兩國同意才開審),頂多能追討賠償。至於1997年後,一旦中國政策違反《聲明》,英國可以怎辦,原來有另一份密件回應:那是1992年戴卓爾夫人向外相私人秘書詢問的備忘錄,可惜這份文件被列為「機密」,2047年後才解封,何故如此,大可自行意會。
奧蘭群島自治區的成功案例
要確保《中英聯合聲明》香港高度自治的「五十年不變」承諾有效,在國際關係角度,可以怎樣?我們不妨參考奧蘭群島的案例。奧蘭群島(Aland Islands)是芬蘭自治區,香港過渡期間,曾有立法局議員專門考察;年前我為某電視台拍攝探討各地「一國兩制」的旅遊節目,也曾到奧蘭群島,訪問了他們的民選女總理,確是一個理想的香港倒像。
奧蘭群島居民主要是瑞典裔,瑞典曾是北歐大國,而芬蘭本來是俄羅斯一部份。所以,奧蘭群島就是歐洲兩大陣營(瑞典-德國-歐盟 Vs 蘇俄)之間的緩衝區。一次大戰後,奧蘭主權爭議成為國際議題,歐洲各大國同意使用剛成立的國際聯盟(聯合國前身)框架解決,討論內容有兩方面:(1)一戰過後,奧蘭群島主權誰屬,能否駐軍;(2)奧蘭群島日後的自治,怎樣得到保障。
決定奧蘭群島主權屬芬蘭,就像決定香港主權1997年後屬中國,相對簡單直接。但說到保障奧蘭群島在確立成為芬蘭一部份後,怎樣成立自治區,確保島民的瑞典文化得到保存,卻不可能單單依靠芬蘭政府的自我約束,否則就像香港特區「高度自治」,依靠中國政府自我約束,結果就是騙局。1921年,芬蘭、瑞典和其他週邊國家簽訂《奧蘭條約》,寫明一旦奧蘭作為非軍事區的狀態被改變,簽約國家(也就是所有週邊國家)有權干預;而國際聯盟的決議,也寫明國聯有權監督落實過程。
與此同時,甚麼是「奧蘭自治」,國際聯盟決議也寫得一清二楚,不像《中英聯合聲明》,每一句話都有其「活路」(語言偽術),反映了我們今天很熟悉的「中式法治觀」(「中式」和「法治」聯繫在一起,本身已非常有創意)。當時國聯決定讓芬蘭、瑞典雙方訂立奧蘭瑞典裔的自治權限,然後芬蘭將之納入其法律框架,並由國聯監督。這些條件非常精準,例如芬蘭「內地人」不可得到奧蘭投票權,只有土生土長奧蘭人才可擁有土地,奧蘭的單一語言是瑞典文等。《奧蘭條約》和國聯賦予的奧蘭自治體系至今100年,依然運作良好,除了靠芬蘭克制,國際制約同樣居功至偉,避免了芬蘭搬龍門釋法、重新演繹關鍵字、去收緊奧蘭自治這類傻事。
中式法治語言,令英國措手不及
相較下,《中英聯合聲明》的中式用字,就帶來全然相反的結果。例如聲明第三段(五):「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保障人身、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旅行、遷徙、通信、罷工、選擇職業和學術研究以及宗教信仰等各項權利和自由」,一般人看來,重點自然是各種自由,中國邏輯的重點,卻是「依法保障」,也就是日後香港特區有任何新法去重新定義這些自由,依然是「依法」,只不過不是「依」1997年前的「法」、也不是國際社會普遍理解的普世定義而已。簽了一輩子條約的英國人,自然明白魔鬼在細節,但中方屈機至此,恐怕還是自嘆不如。
又像第三段(二):「除外交和國防事務屬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一般人看來,重點自然是香港特區自治是國防、外交以外的範疇,但據中國今天理解,這句意思居然是「國防、外交固然是中央管,其他範疇也不是完全自治、而是高度自治,至於『高度』多高多低,就按當時中央政府理解而定」。最娛樂性的還是第九段:「聯合王國和其他國家在香港的經濟利益將得到照顧」,但究竟什麼是「經濟利益」、怎樣才算是「照顧」,居然語焉不詳,否則國泰去年被如此欺凌,中方已是違約了。
對中國而言,《中英聯合聲明》不過是為了1997年7月1日「恢復行使香港主權」,就像昔日收回威海衛一類殖民地,重點只有「收回」,其他內容,說說而已,反正7月1日之後,一切就是「內政」。而對英國而言,《中英聯合聲明》是為了「體面撤出」香港,之後怎樣保證一國兩制「不變形、不走樣」,自然也不上心。奇怪的是當時的香港賢達,無論左中右,看見這份兩大國「聲明」,有如此明顯的國際關係漏洞,卻選擇「硬食」。昨日因、今日果,看見窗外事,豈能心無罣礙?
自治權意思 在 黃之鋒 Joshua Wong Facebook 八卦
【回覆新筆友選舉主任蔡亮女士:我的立場不曾改變,改變的只是政治審查的環境】
新筆友蔡亮女士好「客氣」,問我三條問題。不過唔緊要,政府越多來信,越留難我,越拖延決定我到底有無得選,只會令海怡西既選民更不滿政府既審查同篩選。
我會把握機會詳盡咁向蔡亮女士解釋我嘅政治理念,希望佢唔好強行讀心亂咁詮釋我既答案。
我無興趣比佢讀我個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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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香港仔海傍道3號
逸港居1樓
海怡西選區
選舉主任蔡亮女士
蔡亮女士:
就 閣下於2019年10月26日電郵來函,本人謹覆如下:
問題一:你作為香港眾志現任秘書長,加上你於2019年10月17日就選舉主任的提問所作的回覆中表示你 「支持香港眾志所提出的民主自決理念」,你是否同意,不論是上述香港眾志奉為「最高綱領」的民主自決理念,或是你理解中並支持由香港眾志提出的民主自決理念,兩者均包括提倡和支持香港獨立是自決前途的選項之一?
1. 閣下引述2018年10月2日報導當中本人對譚耀宗先生的回應,惟我認為該報道與 閣下考慮我的提名有並無關連。該報道的背景是譚先生曲解香港眾志的主張,將民主自決等同香港獨立。我在回應時指出「香港眾志不會改變民主自決綱領」,意在澄清民主自決並非獨立,香港眾志亦無意改為主張香港獨立。
2. 正如香港眾志常委及首席研究員敖卓軒在2019年10月24日《華爾街日報》評論文章指出自決不等同於香港獨立:
Beijing is always going to call us separatists, but independence is not one of the present movement’s demands. Fighting for democracy within our constitutional framework is going to get us closer to what ‘one country, two systems’ was meant to do. Self-determination does not equal independence.
3. 就閣下查詢「香港獨立」是否我或香港眾志所支持的「自決前途」的選項之一,其實我在10月15日回覆原選舉主任馬周佩芬女士的信函中已回應此問題。 閣下可參考如下:
- 本人的立場是任何香港未來前途的決定,應在一國兩制的憲政框架內進行。
- 《基本法》第十二條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而自決前途亦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下進行。
- 支持民主自決並不代表支持香港獨立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
- 我認為任何成為自決前途選項的主張,其先決條件是擁有相當民意基礎,以符合民主原則。
4. 任何成為自決前途選項的主張,其先決條件是擁有相當民意基礎,以符合民主原則;然而,自決前途的前提是在承認《基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下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擁有主權,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更於2019年10月13日嚴詞威脅:「在任何人企圖在中國任何地區搞分裂,結果只能是粉身碎骨」。因此,即使有關主張是否具有民意基礎,不論香港眾志奉為「最高綱領」的民主自決理念,或是我理解中並支持由香港眾志提出的民主自決理念,均不提倡和支持香港獨立作為民主自決的一個選項。
問題二:你於2019年10月15日回答選舉主任在2019年10月14日電郵來函中指出:
“本人提倡支持香港人可以自決前途,即香港特別行政區在《中英聯合聲明》基本方針政策於「五十年不變」限期屆滿後的前途問題,應讓香港人共同參與決定。而本人的立場是任何香港未來前途的決定,應在一國兩制的憲政框架內進行。”在你10月17日的回覆指出:“如你認為我跟眾志的看法有異,你應該根據我的看法作出決定"。你的上述回覆,看來可予人的印象是,你的個人取態,與香港眾志「主權在民」和港獨的取態,可以有所分歧。現在你作為區議會選舉獲提名人,請直接清晰確認你這方面的立場是否曾作任何改變,即不再認同香港眾志在2016年提倡的民主自決的網領?你是否不再認同香港眾志的綱領中所指體現 「主權在民」的理念,公投應包括香港獨立為選項之一?
5. 香港眾志「民主自決此際起航——我們的自決運動路線圖」的文章提到「體現『主權在民』的理念」,而這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的意思同出一轍,說明作為擁有香港特別行政區主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同樣涵蓋和反映「主權在民」理念。事實上,時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副主席習近平於2010年9月也在中國共產黨中央黨校開學典禮的講話中提到「權為民所賦,權為民所用」,表達與「主權在民」類近的看法。
6. 正如我在早前的回覆所強調,具民意基礎和符合民主原則,是前途自決選項的先決條件,這也是「民主自決」涵蓋的要素。而我認為香港眾志對民主自決的理解,是透過自決前途表達香港人的意願,讓香港人共同參與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在《中英聯合聲明》基本方針政策於「五十年不變」限期屆滿後的前途問題。我相信這並不違背《基本法》賦予一國兩制,高度自治的原則;至於主權在民所體現的精神,是以民主方式在香港社會凝聚共識,從而決定香港未來。
7. 就文中提到「我們同意公投應該包括獨立和地方自治等選項」的背景,是對香港社會大眾在2016年存有各種政治主張,包括但不限於地方自治和港獨的概括描述。文中對各個選項的提述,實是客觀反映當時香港市民可能支持的各種政治主張,以強調民意基礎的重要性。然而,這並不代表香港眾志提倡自決前途需要具備必然選項。
8. 根據中大傳播與民意調查中心於2017年間公佈的民意調查,市民支持「香港獨立」作為2047年後安排的比率跌至只有11%。從上述民調可見,「香港獨立」的主張在現時「一國兩制」框架下的香港特別行政區顯然不擁有相當民意基礎,並不具有成為自決前途選項的先決條件,所以自決前途不應包括香港獨立作為選項。我重申,目前具有壓倒性支持的主張是「五大訴求,缺一不可」,包括要求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基本法》落實雙普選,亦是香港眾志和我的訴求。
9. 正如上述,無論任何主張是否具民意基礎,自決前途的前提是在承認《基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下進行。在現時「一國兩制」框架下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主張與《基本法》第一條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有所牴觸,故此我不提倡和支持香港獨立作為民主自決的一個選項。
10. 無論如何,我的立場不曾改變,改變的只是政治審查的環境,惟 閣下錯誤地理解本人或香港眾志對民主自決的主張,選擇性地提述有關的內容,並非我所支持「民主自決」的主張的全部。我認為自決前途的作用在於表達香港人的意願,我相信這並不違背《基本法》賦予一國兩制,高度自治的原則。
問題三:現在你作為區議會選舉獲提名人,是否同意在符合《區議會條例》(第 547 章)第 34(1)(b)條要求獲提名人示明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行政區這規定的前題下,不論是否有民意基礎,不論目的為何,不論以任何形式來進行(包括透過具有憲制效力或不具實際約束力的公投),香港獨立都不可作為民主自決的一個選項?
11. 我認為你的問題錯誤地理解我對民主自決的主張。
12. 我認為在一個不具實際約束力的民意表態的方式下,香港獨立可作為民主自決的一個選項。正如我較早前引述2017年香港中文大學傳播與民意調查中心曾就「市民對2047年後香港的前途問題之看法」進行調查,這種討論和調查絕對不會違反《基本法》任何規定。同樣地,一個不具實際約束力的民意表態方式如公投,讓市民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中英聯合聲明》基本方針政策於「五十年不變」限期屆滿後的前途問題表態,本質上與上述民調無異。除非 閣下認為於民意調查要求市民就「香港獨立」表態乃違反《基本法》,否則這類民意表態並不可能違反擁護《基本法》及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聲明。
13. 作為區議會選舉獲提名人,我已根據《區議會條例》在提名表格內所作出關於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行政區的聲明。我在10月17日的答覆中引述周庭案([2019] HKCFI 2135)的誓章指出,香港眾志無意自行舉辦公投,而是期望說服政府舉辦一個具國際認可及具憲制效力的公投。必須強調,不論公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其結果所反映的民意最終均會由中央政府及港府考慮和決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擁有主權的前提下,尤其是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於2019年10月13日嚴詞威脅「任何人企圖在中國任何地區搞分裂,結果只能是粉身碎骨」,我認為實際上香港獨立並不可成為可接納的選項。
二零一九年區議會選舉
海怡西選區參選人
黃之鋒
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自治權意思 在 memehongkong Youtube 的評價
泰國軍方昨日突然宣布戒嚴,這當然是違反民主原則。但是泰國根本沒有東西是跟隨民主原則。其實2006年來,選舉出來的首相,被推翻已經有4次。他信是政變推翻,其他3次都是靠憲政法庭推翻的。去到這樣,大家便明白這些社會的封建思想,或者都民主的不尊重,是不能令民主繼續下去。這不是民主的失敗,而是根本沒有實行民主。簡單來講,如果要有民主精神,泰王不能夠有至高無上的權力。不能夠因為侮辱泰王或者說話批評泰王而要入獄。這些東西不廢除,講民主也沒有意思。
我看軍方最近所做的是制止兩派衝突,希望在壓力之下,能夠作出妥協,不要在街頭再發生衝突。而看守政府依然有權,但下次選舉都是他們會贏出,贏出又怎樣呢?其實我也看不到解決方法。其實真正的解決方法是要把泰國轉成聯邦。曼谷有極大自治權,和其他地方分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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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權意思 在 Shaun&Nick Youtube 的評價
在羅馬尼亞史上擁有極高知名度的英雄
守護瓦拉幾亞的獨立,甚至被稱為基督教世界的盾的高潔武人。
只不過同時也被全世界流傳,稱作「德古拉」之名的無辜的怪物
為了自土耳其軍隊手中守護瓦拉幾亞、肅正荒廢了國土的貴族
貫徹嚴罰主義,同時也對貴族以及敵對的兩萬土耳其兵士施行串刺之刑
在最後,被屬下的貴族暗殺。
身長/體重:191cm・90kg
出典:史實
地區:羅馬尼亞
属性:秩序・善 性別:男性
雖然本人的願望以及言行舉止都如同狂戰士一般,但在那雙眼之中直到最後都寄宿著理性。相信著真實與愛,騎士般的感情著守護著那一塊感情的欠片。
『串刺城塞』
等級:C 種別:對軍寶具
範圍:0~50 最大補足:三百人
Kazikli Bey。
自周遭的地面生出無數的槍將敵人處刑、自魔槍放出的詛咒與鐵鎚的拷問魔城(Drakulya)
對象包含敵方全體,是在一對多的場合能夠發揮真正價值的寶具
由於其典故而持有對對方所有的不義、墮落之罪相應而增加苦痛的特性。若是肅正的對象有著『逃走』『不道德』『暴力』等罪行的話,破壞力也會增加。
弗拉德三世會為了守護瓦爾幾亞使用任何手段,在土耳其方被稱作惡魔般的被厭惡。
時間為1462年。
為了以1萬的軍隊數量對陣15萬的土耳其軍
弗拉德三世使用了焦土戰術以及游擊戰。
民眾逃跑到喀爾巴阡山脈後,在成為了空城的首都迎擊土耳其軍
在那時,首都布加勒斯特周圍,有著總數超過兩萬的土耳其士兵被穿刺的光景。
屹立在布加勒斯特周遭的無數遭串刺的屍體群,那副異樣的光景以及惡臭完全擊潰了以勇猛著稱的土耳其兵的士氣。
就連被稱作"征服者"的穆罕默德二世都留下了
「我是不會怕任何人類的,但惡魔的話就另當別論了」的評價後撤軍
此時的穿刺場長達三公里,寬一公里。奧茲曼・土耳其帝國在之後數年占領了瓦拉幾亞後,仍在這樣的創傷下認可並延續了其自治權。
德古拉是他自身原本的名字及稱號,意思為「龍之子」
由來為父親弗拉德二世是神聖羅馬帝國龍騎士團的騎士,被稱作「Dracul」(羅馬尼亞「龍」)
弗拉德公相信對主的愛,整頓了未盡貴族責任的不正之事
沉溺於富裕的特權階級的領主們厭惡他的清貧,作為策謀拯救基督教世界的武人施行了處罰
○無辜の怪物:A
生前的所作所為所產生的印象,過去的存在方式被扭曲的怪物之名。能力、姿態都會產生變化。
『德古拉』如今在這個世界極之有名
成為怪物的一人,可以說是創作扭曲了現實的最大典型範例吧。
……但事實上,這也無法全歸咎於創作者布拉姆。史托克的傲慢
弗拉德三世為了守護瓦拉幾亞的獨立不擇手段,無論在土耳其方、抑或是自國的民眾間都被稱為惡魔而被畏懼著。
自法王廳傳出的紀錄,他的生涯間穿刺過的人數超過了十萬,而最恐怖的事則是,這個數字不只包含敵國人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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