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承擔 了解/容忍】
年改法案,繼前天(27日)通過「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今天終於通過「公立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只剩下明天的「政務人員退撫條例」。最複雜的兩大法案經過6天的協商、連續6天的院會終於通過。
這期間我相信不同立場的人都盡全力捍衛、爭取,攻防、論述,衝突、妥協,有汗水、淚水,陳抗、沮喪,但我更相信這一刻沒有人是歡騰的。「改革」是痛苦的,除需要「勇氣」,更重要是「承擔」,對於受衝擊的人,民進黨當然「了解」他們的憤怒,更需「容忍」他們的怒罵與抗議,歷史共業、制度錯誤,終須變革,三讀後,看到各黨立委發言堅持到最後一刻,在立法院25年來,經歷各種法案審查,心情從沒有此刻之複雜,我相信大家都非常沉重,改革之路尚需繼續走下去,再迢遙還是要挺下去。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於今(29)日完成三讀,與公務人員的退休金計算內涵趨於一致,包括:優惠存款利息調降年限為兩年歸零、所得替代率採十年逐年由75%調降至60%(以任職年資35年計)、退休金由施行後首年以最後在職五年平均薪額逐年調整至最後在職十五年平均薪額計算。主要不同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教師月退休金起支(請領)年齡將調整為58歲,其餘教職人員仍與公務人員一致,月退休金起支(請領)年齡逐年延至65歲。
因為教職員與公務人員最大不同在於,公務人員退休法明訂於民國100年1月1日起月退休金起支年齡由75制改為85制,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並未隨同調整,使得本次教職員退撫條例立法時,最大爭議點即是第32條,有關月退休金起支年齡的規定到底應該是58歲或60歲,經過與全教總多次溝通後,加上考量教師初任年齡隨著師資培育發展延後7歲多,以及師範大學86級以後公費生過渡的需要,所以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教師月退休金起支(請領)年齡調整為58歲,以減緩對這類教師的衝擊。
同條另一個爭議點是具原住民身分的中小學老師到底是多少歲可以申請全額月退休金,引發許多立委關注,紛紛向民進黨黨團與教育部溝通、了解,一來一往即花上四、五個小時在溝通,有疑問的立委才清楚了解條文其中的規定,一樣是58歲無疑,但民進黨團為讓條文規定更清楚,也釋出善意提出再修正動議,讓第32條順利通過,所以教職員退撫條例的通過,實因各政黨立委、林萬憶政委、教育部以及黨團同仁不辭辛勞、兢兢業業的努力溝通的成果,在此萬分感謝。
再者,教育部對外公布的年金改革法案精算報告,中小學教師是以60歲請領月退休金進行精算,並未以58歲退休為精算假設條件,但考量僅提前2年退休,對基金財務影響不大。在優惠存款利率歸零後,政府一年仍將節省200億元支出。整體教職員年金改革可節省之經費至少有6千多億元,將全數挹注回退撫基金。
全案共計100條條文,重要條文如下:
1. 最低保障金額(條文第4條第6款)設定為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級之本俸與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合計數額(現為32,160元)。
2.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准許採計為退休年資,並由教職員選擇繼續全額繳費(條文第8條第4項)。
3. 退休金計算基準-退休前平均薪額採計期間(條文第28條附表一)從最後在職5年平均薪額,逐年拉長到最後在職15年平均薪額。
4. 自願退休月退休金起支年齡相關規定(條文第32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教師自願退休請領月退休金起支年齡為58歲,其餘教職員從115年起逐年加1歲,至121年以後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延至65歲;另外設有15年過渡期指標數銜接。
5. 優惠存款利率調降方案(條文第36條):支領月退休金者,採2年半時間歸零,第一年從18%降到9%,第三年(110年1月1日起)為0%,並定有人道關懷條款規定。一次退休金者之18%維持年改版6年逐降,32160元以下不予調整,超過32160元的部分至第7年(114年1月1日起)降為6%。
6. 所得替代率調降方案(條文第37條及第38條):所得替代率分10年,從本(年功)薪額2倍之75%降到60%(年資35年)【年資15年者,所得替代率則在10年間從45%降為30%】,每年調降1.5%。
7. 增訂原住民退休條款(條文第18條及第32條):原住民教職員自願退休年齡降為55歲,但須視其餘命之延長情形再作檢討;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及條件為任職滿25年且年滿60歲,仍可適用附表2指標數過渡期之設計(如法案施行第1年指標數為76,年資25年,年齡51歲申請退休仍可領月退休金)。
8. 調降退休所得及優惠存款利息所節省經費全部挹注退撫基金(第40條)。
9. 增訂配偶請領遺屬年金(原月撫慰金)之婚姻關係為10年,須年滿55歲;同時支領政府預算支給之定期給付者,只能擇優領取(條文第45條)。
10. 教職員在職期間涉有校園性侵害案件,先行退休、資遣或離職後後始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要剝奪其退離(職)相關給與。(第80條)。
11. 增訂離婚配偶具婚姻關係存續滿2年以上者,得請求參與分配該教職員退休金之權利(條文第83條、第84條及第85條)。
12. 增訂年資保留及年資併計機制(條文第86條及第87條),其中年資併計成就年金給付後,可終身支領年金。
13. 增訂每5年檢討制度設計與財務永續發展機制(條文第97條)。
14. 建立新制度(條文第98條):明定自112年7月1日以後初任人員,重行建立新制度。
15. 年金改革實施日期(條文第100條);訂自107年7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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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嬰留停日期計算 在 柯建銘 Facebook 八卦
【公務人員退撫法通過 年金改革開啟新頁】
讓我們共同來承擔 也對受衝擊的公務人員表示歉意 請諒解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於今(27)日完成三讀程序,開啟台灣邁向年金體系財務永續發展的新頁。未來光是優惠存款利率歸零後,政府一年將節省145億元支出。整體公務人員年金改革可節省之經費至少有7千多億元,將全數挹注回退撫基金,至少維持退撫基金30年之財務穩健。
年金改革近十年來已成為全球趨勢,台灣為因應人口老化及少子化的衝擊,亦無法逃避,亟需戮力改革,過去馬政府時期雖有提出改革方案,但終究敵不過國民黨立委的杯葛,而失去改革先機,使得台灣年金改革一拖再拖,使得職業分立保障差異過大、所得替代率過高、平均投保薪資採計期間過短、保險費率偏低或提撥不足、請領年齡參差不一、基金投資報酬率偏低,優惠存款未隨環境條件改變而取消,加上多項不合理制度如黨職併公職、政務官併計事務人員年資等社會各界長年以來詬病的問題延宕未處理,不僅造成各項退撫基金面臨破產危機越來越急迫,更讓年輕人無望,缺乏世代正義。
由於年改涉及層面廣泛、問題繁多且不易處理,所以民進黨自去年520執政以後,即展開長達一年的年改國是會議,並提出多項年改方案,之後分別由考試行政院送交立法院審議,而立法院經由司法法制委員會五天密集審查、五天半的朝野協商送院會處理,過程中即使國民黨以大法官釋字第717號解釋為其反對理由,自委員會審查開始即採取杯葛、拖延戰術、動作不斷,民進黨仍秉持堅定改革之決心,相忍為國,不斷與各關心年改之團體進行溝通協調,更平心靜氣與各政黨黨團坐下來折衝、協商,並釋出最大善意採納各黨團或委員提出之修正意見,其中公務人員退撫法草案,自6月22日起經三天半全天冗長發言、逐案表決進行二、三讀程序下,率先在6月27日完成三讀程序,跨出年金改革第一步。
全案通過條文共計95條,其中重要的條文,如:時代力量黨團所提退撫基金提撥率平衡機制(第8條)及離婚配偶退休金分配請求權(第82至84條)、國民黨鄭天財委員提案降低原住民公務人員自願退休年齡及月退休金起支年齡(條文第17條及第31條)、曾銘宗委員提案訂定退撫基金運用管理之授權規定(第10條)、蔣乃辛委員所提資遣法定程序(第23條)、親民黨團所提機關組織精簡加發慰助金繳回標準(第41條),以及時代力量黨團與曾銘宗委員針對月退休金、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調整機制之修正動議(第67條),民進黨並非鐵板一塊,均有採納。
另全案重要條文如下:
1. 最低保障金額(條文第4條第6款)設定為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級之本俸與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合計數額(現為32,160元)
2.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准許採計為退休年資,並由公務人員選擇繼續全額繳費(條文第7條第4項)。另責請相關機關全面檢討性別工作平等法,軍公教保險及勞工保險個人負擔部分,研擬由政府負擔。
3. 退休金計算基準-退休前平均俸額採計期間(條文第27條附表一)施行後從最後在職5年平均俸(薪)額,逐年拉長到最後在職15年平均俸(薪)額。
4. 自願退休月退休金起支年齡相關規定(條文第31條及第33條):
(1) 一般公務人員自願退休請領月退休金起支年齡採5年過渡自60歲逐年延至65歲;至於指標數部分,則以10年過渡期與現行85制指標數銜接。
(2) 危勞職務自願退休請領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則維持現行規定(任職滿15年且年滿55歲)
5. 優惠存款利率調降方案(條文第36條):支領月退休金者,採2年半時間歸零,第一年從18%降到9%,第三年(110年1月1日起)為0%,並定有人道關懷條款規定。一次退休金者之18%維持年改版6年逐降,32160元以下不予調整,超過32160元的部分至第7年降為6%。
6. 所得替代率調降方案(條文第37條及第38條):所得替代率分10年,從本(年功)俸(薪)額俸2倍之75%降到60%(年資35年)【年資15年者,所得替代率則在10年間從45%降為30%】,每年調降1.5%。
7. 增訂原住民退休條款(條文第17條及第31條):原住民公務人員自願退休年齡降為55歲,但須視其餘命之延長情形再作檢討;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及條件自110年起為任滿25年且55歲,之後逐年延後1歲至60歲止。
8. 調降退休所得及優惠存款利息所節省經費全部挹注退撫基金。
9. 修正配偶請領遺屬年金(原月撫慰金)之婚姻關係為10年;同時支領政府預算支給之定期給付者,只能擇優領取(條文第45條)。
10. 增訂離婚配偶具婚姻關係存續滿2年以上者,得請求參與分配該公務人員退休金之權利(條文第82條、第83條及第84條)
11. 增訂年資保留及年資併計機制(條文第85條及第86條),其中年資併計成就年金給付後,可終身支領年金。
12. 增訂每5年檢討制度設計與財務永續發展機制(條文第92條)。
13. 建立新制度(條文第93條):明定自112年7月1日以後初任人員,重行建立新制度。
14. 年金改革實施日期(條文第95條);訂自107年7月1日起實施;原訂第1年實施之方案則調整為1年半(即自107年7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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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你說的是真的嗎?
~育嬰假回來,說好的職缺呢?
「我在上市公司工作五年,沒有任何違反公司工作規則的紀錄,自認請育嬰假理所當然,只是半年的時間,沒道理公司會剝奪像我這樣盡忠職守的員工做母親的權利嘛!然而,請完育嬰假才回到工作崗位兩個星期,公司就通知我,請我月底自行離職。隔月的第一天,我妾身未明的待在家裡,越想越不服氣,決定委託律師發函給公司,表示公司的資遣是違法的,我的狀態隨時都可以回去上班,是公司受領勞務遲延,公司拒絕了之後,我也很快地委託律師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的訴訟,並要求公司給付從我沒有進公司上班那天起到公司讓我復職為止每月四萬多元的過去平均薪資,還包括遲付期間的利息,這樣很合理吧!」
「我們公司受到景氣影響,這5年的營業額及員工人數每年都在下降,當初資遣她時,不論公司營收及生產能量的確都有下滑,確實有業務緊縮的情況,所以才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款規定資遣她。她所說我們還在人力徵才網站上刊登求才訊息,是她離職半年以後才刊登的,在她離職的時候公司的確沒有職缺;公司官方網站上所顯示的人才招募訊息,只是人事概況之介紹,用來推廣企業形象,事實上,公司資遣她時,真的沒有其他部門需用勞工,而且公司跟她開過一次離職座談會,是她同意公司用資遣的方式來終止雙方勞動契約的。(她已經領走了公司20多萬元耶~~還來告我們)。」
你覺得,哪一方說的有道理呢?
先來看處理本件勞資糾紛的法官怎麼說吧!
(一)勞基法第11條第2款規定雇主經營業務減縮時可以經預告單方終止跟勞工間的勞動契約,但必須終止契約已經是雇主最後的手段,也就是說雇主業務緊縮或虧損的狀態已經持續一段時間,而且沒有其他方法可以使用,為了因應景氣下降或市場環境變化,才能以虧損或業務緊縮為由來單方終止勞動契約。本件公司方提出損益計算表、勞工保險局保險費繳費單來證明五年來公司營收下滑及人員減聘的狀況,甚至本件員工任職的部門還發生虧損之情形,可見該公司業務確有緊縮,而且非一時而是長期的趨勢。
(二)本件員工表示公司將其所從事之工作全部委由其他公司承攬,顯見公司在其營業範圍內仍需要她原所屬部門的貢獻,客觀上並無緊縮業務之必要,但企業計畫將公司某部門裁撤後外包,是否由勞資雙方代表先行協商轉業及訓練事宜,並非資遣的要件,所以與資遣是否合法的判斷無關,而且本件公司營業額、員工人數逐年減少,也證明該公司業務確有緊縮,因此並未違反最後手段性。
(三)本件員工主張公司資遣她之後還在人力網站徵才,但依公司所提出的資料顯示,公司徵才職缺與該員工原任職務不同,且日期上也無法認定該公司資遣該員工時已有此職缺;另外員工所提出的公司網頁所顯示之人才招募訊息,只是人事概況之介紹,並無關於需用人才以及特定職缺的召募資訊。
(四)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雖然規定:「前條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該員工雖然的確是育嬰假期滿之員工,但因本件公司確有業務緊縮之情形,所以終止兩方間的勞動契約,應具正當性。
(五)本件員工於離職前與公司人事部門懇談時,所填載的「員工懇談書」員工意見」欄記載:「因公司組織變革,故不得不配合公司規定」,並親自簽章。離職前離職座談會的錄音內容曾向公司表示:「經理,希望在4月31日拿到錢,不要再拖了,不然我還到公司來一趟嗎,是領支票嗎?」甚至於離職當日受領資遣費時,切結「本人同意退職後,不再對公司有任何費用請求」之切結書,可見該員工離職時,是同意雙方以資遣方式終止勞動契約,並同意不再對被公司有任何費用請求。因此,雖然一開始是公司片面表示終止勞動契約資遣該名員工,但經過雙方溝通、協調,該名表示已經表示同意終止勞動契約,雙方確實發生終止契約的效力,所以不能再主張勞雇關係存在,更不能請求薪資。
律師娘怎麼說?
其實,隨著這幾年景氣起伏大,企業經營更加不易,然而相對勞方法治意識卻一直在高漲,育嬰假後的復職糾紛非常的常見。
坦白說,以目前台灣的就業環境中,要能找到企業確實配合政府的政策支持育嬰假的政策美意,不僅是員工的運氣,更是企業的實力,而像一些一個蘿蔔一個坑的小公司,一個會計、一個業務、一個司機.....隨便一個人請一年育嬰假,必定得找人來替補,等到請育嬰假的人回來,這個坑由誰來蹲呢?或許派遣公司會是個選擇,而折衷的方式其實律師娘有聽過,讓想請育嬰假的同仁改暫時的部分工時或在家上班也是個選擇,甚至還有老闆跟員工商量把小孩帶到公司來上班,另外設置一個育嬰室。無論如何,希望勞、資雙方可以彼此體諒,做彼此生涯中的貴人與夥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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