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影片,不只會發現性平教育很重要,生活法律常識也很重要
這位戴髮箍的同學和小跟班們,你們應該要知道:
1. 刑法上的侵入住居罪,不以被害人為建物所有權人為要件。例如,警察違法搜索旅館房間,也會成立侵入住居。
未得同意侵入他人宿舍房間,已經涉犯侵入住居罪。人家說請你離開,你們就該離開。
2. 承上,你們涉嫌侵入住居,被害人在自己的住所錄影蒐證,也沒有拍攝到你任何身體隱私部位,你們不能主張肖像權要求對方停止錄影。
3. 再者,你們涉嫌侵入住居,呂同學並未預期居家穿著會被你們看到。因此,呂同學性騷擾你們的說法,並不成立。
相反的,你們針對他人的性別特質為歧視性的嘲弄,還集體入侵對方宿舍,造成對方心生畏怖,才是涉嫌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第二款的行為。而呂同學所說的你們「意圖摸下體」的行為,更是明確涉嫌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如果真的有性騷擾,是你們性騷擾了呂同學喔。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75萬的網紅志祺七七 X 圖文不符,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這支影片是黃標嗎?#對這支影片是黃標 如果你覺得它不應該被黃標 歡迎留言 #ItDeservesGreenMark #這應該綠標 和我們一起協助 YouTube 建立一個更完善、更精準的AI判別系統! ✔︎ 成為七七會員(幫助我們繼續日更,並享有會員專屬福利):https://bit.ly/3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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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權刑法 在 安小蕎(Angel-Ann)粉絲玩美後援會 Facebook 八卦
請大家用客觀態度來評理。
⋯(以下是姚先生留言)
安小姐 我是當事人(姚先生)
我不是告訴妳已經沒有事了嗎?
我跟歐陽小姐是朋友 我女兒也是
大家都是認識的 歐陽珊珊沒有恐嚇我
她只說(我想要的沒有得不到兩個字)
這代表 自信還有自傲 這是她說話的語氣 她們喜歡我家女兒要認養不行嗎 當天我們 就已經說清楚了 我女兒跟她說只能當朋友不能當她女兒 請問妳這是誘拐嗎? 我已經跟妳說的很清楚了 妳竟然斷章取義 不加求證 我女兒的同學截圖給妳看 妳為了想紅不擇手段 妳有名聲名譽 難道我和歐小姐就沒有嗎?
上次留言給妳 妳竟然給我撤了 妳是公眾人物怎麼這麼沒有禮貌 妳錄音給我 我和妳的對話留言我都有截圖存檔!
為了捍衛我們的名譽 一切依法律途徑解決 這場官司打下來 妳必敗 妳已經紅了
希望妳不要由紅翻黑 知錯能改 善莫大焉 歐陽小姐唯一錯的地方 就是盜用妳的照片 得饒人處且饒人
我不希望我的朋友被誤會是誘拐別人的孩子 我也不希望我被誤會 我的孩子被人誘拐 我的要求有三
1 撤除這邊篇po文
2 po出道歉啟事
3 通報媒體這是誤會一場 妳可以再紅一次 登上版面 保住彼此的名聲 又可以讓妳的粉絲知道妳是一個知錯能改的人
等妳回覆 謝謝?
她們盜用妳的照片這不關我的事
該怎麼辦就怎麼辦 憑什麼說 歐陽小姐誘拐我的孩子 之前已經有律師分析給妳看 妳為了炒新聞無端生有 法律 是講證據的
盜用別人的照片和誘拐小孩是兩碼事
我和歐陽小姐的對話 還有我女兒的對話 請妳仔細看清楚 我是當事人 妳未經查證 斷章取義 如果真是誘拐我的孩子 我自己報警就行 不必麻煩妳
⋯(#以下是安小蕎的回覆)
姚爸爸⋯我看到時您已經留公開,私訊我就不回您了。
如果是單純盜照,請問為何多了位「黃佩琪」小姐來講一堆謊言?
打官司我不是沒有打過,上新聞媒體⋯說真的我常上,這次新聞姚爸爸你以為我愛上?我被記者問到我非常無奈⋯
姚爸爸⋯要跟我打官司,當然簡單。
1.你可知道要把「歐陽珊珊」&「黃佩琪」這2號人物找出來。
2.黃佩琪&歐陽珊珊我就已經可以先告她&他們。
3.#非常歡迎姚爸爸告我,#因為我等不及要見到「#號稱我雙包胎姐姐的歐陽珊珊& #刪。」
還有姚爸爸,如果歐陽珊珊是您朋友,更好!
1.麻煩歐陽珊珊跟黃佩琪「兩位」一起出來跟我道歉。
2.我的新聞說法根據是來自於我律師看完全部對話後給我的專業建議。
3.不是我做錯事,為何要我道歉?到底誰盜用誰照片?誰用我的身份去騙人?誰又夥同朋友一起來編一堆謊言騙人?
#我看的是根據我看到的截圖照片,你女兒的同學跟我說他們認識的始末。
#而你女兒最後對她同學說看過歐陽珊珊也是沒有的事情。
1.#歐陽珊珊& #黃佩琪盜用我肖像權我已經可以直接告她們。
2.#姚爸爸⋯#歐陽珊珊真的是你朋友嗎?#告我卻找不出人來我可是也能反告您。
3.#在我手上握有的全部對話有56張照,#請問您知道多少歐陽珊珊與你女兒認識的來龍去脈?
還有,姚爸爸⋯
1.在新聞中我從頭到尾也沒有公開您的個資&你跟你女兒姓名。
2.記者照片全都由粉絲團存取,新聞上也都是馬賽克。
3.我全部照片皆馬賽克。
4.是您自己來這公佈您自己的臉書。
5.#您到我版上說這些話是否三思過?
#姚爸爸您似乎忘記您用您女兒臉書傳私訊寫過了些什麼,#是否要去回遡一下。
#我最後要說,#歡迎姚爸爸來告我。
1.#我做事是有根據。
2.#我不會跟惡勢力低頭。
3.我對紅不紅根本沒興趣,因為我對演藝圈本來就沒有任何眷戀。
4.姚爸爸⋯#我相信律師要找我也非常容易,#畢竟我還有經紀人可以聯繫。
您說的「我紅了」雖然我真的不知道我紅在哪,而我上新聞也不是一兩天的事情,而大家注意我是因為我之前賽車的新聞而不是您說的這次事件。
#姚爸爸您似乎也把新聞焦點看錯!
1.我呼籲父母要多了解自己兒女交友狀況。
2.採開放態度面對自己兒女的交友狀況。
3.平時不關心,等兒女不見再哭著找人是很不ok的。
4.不要因為對方放女生照片就少了防備心。
#請問我錯在哪?
還有⋯姚爸爸,我們對話記錄我都有拍照。
1.請問我怎麼撤你的留言?
2.如果我真撤你的留言,你可以發佈照片讓大家公評。我就算能撤我的,您那還是會顯示的。
⋯
「余昇峯律師」解析:
首先,針對自稱是您姐姐的那位網友,因為他雖然冒稱,但未以此詐欺他人以取得財物,因此不會構成詐欺罪。
而其對X君父親的對話內容,我初步看過,因為他並沒有恐嚇X君父親,要危害他的生命、身體、名譽或財產,因此恐嚇罪可能也無法成立。
可是或許有一個罪名可能成立,那便是:
「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未遂罪」。
因為在您截取的圖片中,那位冒名之人似乎有以不正之方法引誘X君脫離家庭及監護權人,雖然結果沒有發生,但是因為他已開始實施略誘之行為,如果X君未滿二十歲,或許是有可能成立,
「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未遂罪」(刑法第241條第4項)。
另外盜用照片的部分,如果您對那些照片有著作財產權(這部分您可能要確認清楚,到底著作財產權是在攝影師身上,還是在委託拍攝的公司身上,但大部分應該都會在公司身上;可是您自己自拍的部分,您自己享有著作財產權應該沒有什麼問題),那對方沒有經過您同意而擅自重製照片,已涉嫌違反,
「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罪嫌」。
可能可以從這兩個方面來著手處理。
至於報案的部分,因為刑法的部分是非告訴乃論案件,您可以去警察局告發或是撰寫告發狀至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告發;而著作權法部分,屬告訴乃論案件,必須由著作財產權人即被害人提起告訴,因此您可以去警察局告訴或是撰寫告訴狀至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告訴,而這兩個行為可以一起去做。
如果您怕警方吃案,我個人會建議您以撰寫書狀之方式向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告訴及告發。
補充一下,另外因為他置放您的照片設罝FB,並偽稱係您姐姐,對外足以詐騙他人,使他人誤認,已足生損害於公眾及您,因此從這個角度而言,他也可能成立,
「刑法第220條第2項偽造私文書罪。」
另外建議,發生類似的事情,第一時間絕對不要去檢舉,而是先用截圖保存證據。
最好是能找『公證人』(這是法定職稱,不是一般所稱的證人,比如:天正聯合公證人事務所
http://www.taipeinotary.org/
比如就網頁內容去做事實體驗的公證,以保存證據,避免因為檢舉後,遭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刪除網頁而喪失證據,這樣一來可能想告也告不成了。
以上提供您參考。如果有什麼問題可以再討論。
余昇峯律師 敬上
鳴謙法律事務所
台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二段130號8樓之7
TEL :(02)2322-3261
E-mail:rtty001@gmail.com
肖像權刑法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八卦
飲酒尋歡不好,借酒澆愁也不好,在不知道自己酒量極限時,很容易造成別人困擾,李婉鈺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
李婉鈺與鄰長誰對誰錯?李婉鈺有沒有肖像權?
🎸樓梯間屬於住宅的一部分,隨意闖入也構成刑法306條侵入住居罪
目前實務一貫認為公寓房屋的樓梯間,也算是住宅的一部分。因此,未經同意擅自闖入他人公寓的樓梯間,與闖入他人家門在法律上評價是相同的,一樣構成侵入住居罪。
鄰長的話講白一點就是「這裡是我家,請你離開」,這是對的。就算李婉鈺說他按電鈴吵不到其他鄰居或鄰長的家門內,但只要李婉鈺是沒經過住宅內所有權人同意(或他拜訪的朋友),就有可能構成犯罪。
鄰長想把他請出去,其實有幾種可能,一個是實施現行犯的逮捕權,這是每個人民都享有的權;,一個是主張正當防衛把她架出去,但身為律師比較不建議一般民眾碰到類似情況時這樣做。
理由是,肢體碰撞一定會有身體甚至生命危險,為了一個不緊急的狀況實在不值得冒險;另外,對於事發當下的當事人而言,除非你能肯定對方無權進入你的住宅,否則貿然實施強制力逮捕或是架出去,很有可能讓自己反變成壞人被告(例如對方真的經同意進入或你的驅離手段過當)。
保險起見,如果對方只是酒醉鬧事而沒有立即危險,叫警察還是不二法門。
🎸李婉鈺有沒有肖像權?
李婉鈺7pupu的說自己有肖像權。這當然是有的。員警說這裡是公共場所,本來就可以錄影,似乎是想說沒有她不能主張肖像權,我覺得不對。
第一,那裏是不是公共場所?從影片上來看還是在公寓內部,跟公共場所似乎不太一樣;第二,如果說公共場所都可以錄影講得通,那在公車上看到帥哥美女就走到他面前拍一張、在街頭看到男神女神就錄個小影片,這樣也都沒問題囉?
而且,是不是構成肖像權侵害,地點不是唯一因素。一般來說,侵害肖像權的要件有三:1⃣未經同意2⃣利用肖像3⃣沒有阻卻不法的事由,另外也涉及個案情節是否重大:拍攝者的目的與手段是否合理。常見的媒體狗仔被告,就是牽涉到個人肖像權與言論(媒體)自由的衝突,這時候要看大眾有沒有知的利益、拍攝有無符合比例原則等等。
在我看來,鄰長方確實未經同意利用了李婉鈺的肖像(拍下她的形象),但她一方面可以主張自己是為了蒐證,主張自己沒有不法,另一方面也可以主張對方屬於公眾人物,事件又屬於可受公評。從拍攝目的、手段和個案情節來看,是很有可能無須負擔肖像權的侵權責任。
人手一機的時代,錄影蒐證已經是稀鬆平常,或許警察是執行職務時有錄影的法律權限,但人民錄影則是有違法的可能,不要看人家錄就跟風一起錄。搞清楚自己的法律地位以及法律權限,才能知道自己的法律風險是什麼喔!
肖像權刑法 在 志祺七七 X 圖文不符 Youtube 的評價
這支影片是黃標嗎?#對這支影片是黃標
如果你覺得它不應該被黃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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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含防偷拍技巧 #還有不是偷拍的偷拍
各節重點:
00:00 前導
01:16 偷拍者的動機
02:52 越來越容易的偷拍
03:56 我們可以怎麼保護自己?
05:28 不是偷拍的偷拍
06:09 「偷偷側拍」沒有侵犯隱私
06:59 「偷偷側拍」讓人不舒服
08:08 我們的觀點
09:21 提問
【 製作團隊 】
|企劃:宇軒
|腳本:宇軒
|編輯:轟天雷、土龍
|剪輯後製:絲繡
|剪輯助理:歆雅、范范
|演出:志祺
——
【 本集參考資料 】
→窺視症-維基百科:https://bit.ly/2WSgM8t
🔸偷窺的心理
→「不要叫我變態、癡漢––請幫助我,成為一個更好的人!」 - 張麗君 諮商心理師撰:https://bit.ly/2OR7Vj1
🔸事件敘述
→受害者臉書發文:https://bit.ly/2WNyAl1
→嫌犯臉書道歉:https://bit.ly/2WSfvhH
🔸覺得偷拍沒什麼的想法
→Dcard-干粉頭屁事:https://bit.ly/3fX6AmD
🔸女生感覺很不舒服的心理敘述
→Dcard-南部的女孩們注意:https://bit.ly/32OsiFK
→Dcard-台男到處亂偷拍,能夠反制的方法?連署?國外日韓皆會被關,臺灣無明確法律制止:https://bit.ly/2WR0PPS
→ PTT[問題] 被認識不熟的男生偷拍背影:https://bit.ly/2ZUTHUz
🔸偷窺者心理狀態的描述
→愛瞄事業線 算不算偷窺狂?:https://bit.ly/2OOtwIU
→不要叫我變態、癡漢––請幫助我,成為一個更好的人!:https://bit.ly/3hvKjwz
→偷拍女同事上廁所,到底能得到什麼?....關於「性變態」你應該要了解的事:https://bit.ly/2ZUpqVQ
→性侵議題的 B 面:我偷拍,但沒有人一出世就是變態 - 女人迷:https://bit.ly/3ePNe1y
🔸成癮、心理疾病的介紹
→窺探:暗地尋樂的偷窺狂 - 失落戀花園 :https://bit.ly/3fXA4Rg
→偷拍女同事上廁所,到底能得到什麼?....關於「性變態」你應該要了解的事 - 良醫健康網:https://bit.ly/39pmHan
→防範的方法:https://bit.ly/32LGTBT
→偷拍-防偷拍-我該怎麼辦-高科技攻防戰:https://bit.ly/39pmMuH"
【 延伸閱讀 】
→偷窺──什麼是刑法的窺視罪 - 法律百科:https://bit.ly/39mSDMg
→什麼是肖像?什麼是肖像權?被拍下照片並放到網路上,可以請求賠償嗎? - 法律百科:https://bit.ly/2WUlB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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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權刑法 在 Raymond Regulus Youtube 的評價
V-LOG 反左膠成人生活台 想同大家一齊玩, FOR LIBERTY AND LOVE!!
TO JOIN US: https://youtu.be/voa_RZ2-YDI
陳冠希案: 在西方文明, 憲法保障人民在公眾地方拍人,
係新聞自由, citizen journalism 公民新聞之基石 !!
不然極權可輕易壟斷傳媒機器, 控制新聞指鹿為馬 !!
陳奕迅, 宇宙最强甄子丹亦愛玩大牌
人家周潤發自然受人尊重, why?
在日本,日本憲法第21條規定,言論自由是明確的,沒有法律明確提到肖像權利,刑法下也沒有刑事責任。
日本においては、日本国憲法第21条に表現の自由が明記されており、肖像権に関することを法律で明文化したものは存在せず、刑法などにより刑事上の責任が問われることはない。
https://ja.wikipedia.org/wiki/%E8%82%96%E5%83%8F%E6%A8%A9
Another example about 日本肖像權法 does NOT exist:
http://shouzouken.chosakuken-kouza.com/article/shouzoukenhou.html
軒轅光正 Facebook: https://facebook.com/raymond.regulus.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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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權刑法 在 Re: [問題] 台灣是否有肖像權法?? - 精華區PttLifeLaw 的八卦
※ 引述《rogere (隔壁在聽王心凌)》之銘言:
: 請問現在的法律中
: 是否有肖像權法??如果我在街上有意/無意光明正大地拍攝其他人/物
: 作非商業用途 而照片又沒有涉及偷窺或別人的隱私權
: 請問是否有觸犯中華民國法律??
: 又如果當事人或物主要求刪除 他是否有如此權力??
: 謝謝
一、目前法律中,並無有關肖像權法的部分。
肖像權屬人格權的一種,目前就我所知可能會與肖像權涉及到的法律
係民法第18條(人格權除去侵害與防止侵害請求權)
與民法第184條(財產上損害賠償)與第195條(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慰撫金),
而在195條中又無明確列舉出肖像權,故適用的情形就是在 「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
而情節重大者」
二、如果非係偷拍或故意窺視則應無刑法之「妨礙秘密罪」的問題。
三、至於當事人事後得知您取得其個人照片,若要求您將該照片歸還或刪除,
當事人得主張民法第18條之規定,防止侵害請求權,為避免您未來將該照片
散佈造成侵害其肖像權,而要求您刪除或歸還該照片。
關於物的部分,若係於公開場合,而該場合又無禁止攝影之規定,
則應該不會有違法的問題。
--
三段失戀論證
第一段論證:感情受傷害/"故意","背叛行為"","心靈創傷"
第二段論證:第二百九十三條普通遺棄罪
第三段論證:加害者已滿18歲,且非為心神喪失故有責任能力
結論:我被判死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1.45.142
> -------------------------------------------------------------------------- <
作者: fruitgood (水果好) 看板: PttLifeLaw
標題: Re: [問題] 台灣是否有肖像權法??
時間: Thu Jan 5 11:48:17 2006
※ 引述《lawcloud (當個真正的鄉民)》之銘言:
: ※ 引述《rogere (隔壁在聽王心凌)》之銘言:
: : 請問現在的法律中
: : 是否有肖像權法??如果我在街上有意/無意光明正大地拍攝其他人/物
: : 作非商業用途 而照片又沒有涉及偷窺或別人的隱私權
: : 請問是否有觸犯中華民國法律??
: : 又如果當事人或物主要求刪除 他是否有如此權力??
: : 謝謝
: 一、目前法律中,並無有關肖像權法的部分。
: 肖像權屬人格權的一種,目前就我所知可能會與肖像權涉及到的法律
: 係民法第18條(人格權除去侵害與防止侵害請求權)
: 與民法第184條(財產上損害賠償)與第195條(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慰撫金),
: 而在195條中又無明確列舉出肖像權,故適用的情形就是在 「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
: 而情節重大者」
: 二、如果非係偷拍或故意窺視則應無刑法之「妨礙秘密罪」的問題。
: 三、至於當事人事後得知您取得其個人照片,若要求您將該照片歸還或刪除,
: 當事人得主張民法第18條之規定,防止侵害請求權,為避免您未來將該照片
: 散佈造成侵害其肖像權,而要求您刪除或歸還該照片。
: 關於物的部分,若係於公開場合,而該場合又無禁止攝影之規定,
: 則應該不會有違法的問題。
(有一段時間的文章了)
這裏在補充一下
對於這樣拍攝其他人物方面
其著作權是屬於拍照者的身上(攝影師)
若是非商業用途、且又沒有涉及偷窺或別人的隱私權
或者也沒有侵害肖像權的可能時
基本上被拍著不太可能有權利請求刪除或歸還該照片
(該照片的所有權和著作權都在攝影者身上)
侵害肖像權的情形
比較常見的情況下是用你的照片打廣告、作商業用途
並不是只要拍了你的照片
就是侵害肖像權
(肖像權應該只是一種概念 和版主所說相同 人格權的一種)
一般人格權和著作權(著作財產權、著作人格權)衝突時
要以一般人格權為優先
不過還是視其人格權的侵害狀況為斷
謝銘洋教授 有在月旦法學雜誌講過類似的CASE
以上有錯歡迎指正囉
> -------------------------------------------------------------------------- <
作者: lawcloud (當個真正的鄉民) 看板: PttLifeLaw
標題: Re: [問題] 台灣是否有肖像權法??
時間: Thu Jan 5 12:30:19 2006
我也再補充一下,肖像權其實就是在一個廣義的人格權的範圍內,
其實拍攝他人照片有一個很大的問題是在
當初對方是否同意的你拍攝,如果對方一開始就反對,或是你事後被
對方知道你拍攝他的照片,而表示反對的意思時。
該照片當事人是否有權索回或要求消滅。
就最一般的想法,我是否有拒絕你拍攝的權利,當然是有。
我不給你拍你還拍,是不是會構成侵權行為的問題。
新聞拍攝也許可以用新聞自由和大眾知的權利的名義去為之。
那一般人有何權利去主張可以合法去做影響別人權利的事情呢?
這可能是其他專業法律人士們可以去思考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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