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意間看到一年前自己分享的這個十大車禍常識,現在看來還是很值得分享,回鍋一下提醒大家。
必分享!十大發生車禍不能漏勾的法律常識!
不送則已,一送驚人。自從我們分享夫妻財產分配18招後,迴響熱烈,還被其他媒體轉載。應粉絲私訊的要求,希望我們提供一些家事事件以外青年學子能夠引以為惕的法律常識,所以今晚就來個加碼大放送,告訴大家日常生活中最容易遇到的法律糾紛:車禍事件,所應該注意的事項。
一、有事故一定要下車查看,不管大小,留下電話,遠離肇事逃逸的風險。
我們遇過太多的案例,感覺車子或許有碰撞,但沒看到有什麼被害人下車,趕時間就揚長而去,事後被起訴肇事逃逸,他們千篇一律的說法都是:「我不知道撞到人」。抱歉!法院幾乎都不會採信。下車報警或是雙方留下電話互相撥通,總之,一定要留下你沒跑掉的證據。你知道肇事逃逸的法定刑是多久嗎?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絕對沒有比下車更划算的作法。
二、輕傷儘速和解,杜絕獅子大開口。
只要有受傷,而肇事鑑定對方有過失,就有刑事過失傷害的責任,也就一般人所稱的犯罪前科,一旦進入刑事審理,過失輕傷多數輕則判一兩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三到六萬,重則判六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18萬,民事賠償還另外計算,如果一發生車禍人家跟你要個幾千元或萬把元的和解金,建議還是儘速和解為上,別省小錢拚肇事鑑定自己沒有過錯,很多被害人當下願意小金額和解,一拖久就獅子大開口了。
三、交通事故研析表並非肇事鑑定
發生車禍時如果報警,警察會製作事故現場照片、現場圖、交通事故研析表、筆錄等資料,一定要確實督促警察製作,沒拍到照的地方,甚至你自己也可以拿起手機拍,沒寫到的地方也要提醒警察寫上,不用不好意思。但是警察製作的交通事故研析表其實還蠻常被訴訟中另外聲請的肇事鑑定推翻,因此不要篤信警察在上面的過失判斷。
四、有不舒服當天就醫,切勿拖延
曾經有被害人痛了幾天才去就醫,結果診斷書被法院認為不能證明跟車禍的發生有關係。
五、有幸達成和解除了和解書即使對方還沒告也要簽撤回告訴狀。
這我們以前講到不要講了,民事和解與刑事告訴是兩回事。
六、千萬記得,過失傷害六個月內要提告。
通常車禍發生報案時警察都會到場製作交通事故發生證明,但不見得會移送,如果你是被害人一定要記得向警察確認你要提告,請警察幫你將案件移送檢察署,以免逾越告訴期間,等雙方和解再撤回告訴即可。
七、不是罰完錢就沒事
有當事人認為對方開的金額不合理,想說寧願把錢罰給法院也不要賠給被害人,事實上罰金是屬於國家的刑罰權,罰完對方還是可以請求民事賠償。
八、對方不賠錢怎麼辦?
和解筆錄可以拿去強制執行,另外也可以利用刑事的撤回與否逼對方拿現金出來談,免得簽了和解筆錄撤回告訴,對方居然名下沒財產。
九、什麼是可以求償的?
醫藥費、生活上增加費用(拐杖、看護)、勞動力減損(請假的薪水、因而殘障減少的勞動力)、精神賠償。
十、如何開診斷書?
求償請假的薪資,診斷書上應註明宜休養幾日、求償看護費診斷書上應註明需人看護的期間。如果你是加害人,對方開不出來就不應該求償這部分。
最後,快去投保第三人責任險幫你分擔旦夕禍福吧!
那位私訊我的好媽媽,寫這個給你兒子看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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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和解金額 在 李允呈 呈睿國際法律事務所 Facebook 八卦
肇事逃逸罪(185-4)於民國102年6月11日修法,將原來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法定刑修正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此一來,一旦被判決有罪,若法院未宣告緩刑(74條)或酌減(59條),被告就勢必得入監服刑了。
目前實務上有個潛規則,就是行為人若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法院幾乎是不可能宣告緩刑的,也就是實務幾乎在刑法74條第1項緩刑的成立要件上多加了一個不成文的要件:「須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搭配實務對於「逃逸」認定相當寬泛,往往被害人藉此大敲竹槓、開出賠償的天價,以刑逼民,承審的法官若未能審度個案情節,勇敢宣告緩刑(74條)或酌減(59條),似乎變成以刑逼民另類的幫助犯。況且,實務創設「須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才能宣告緩刑的不成文要件,已有惡化被告地位而抵觸罪刑法定原則之嫌。
這二天剛好有個案例可供參考,相關的說明可參考我優秀學姊的文章。
https://www.facebook.com/LawKnocking/posts/1350032405093369
(肇事逃逸罪之重點在「逃逸」)
高雄一名施姓男子去年8月騎機車行經大寮區擦撞林姓女機車騎士,肇事後將林女送醫並繳清醫療費用就離開,直到林女報警後才打電話向警方自首。高雄地院認定施男雖將傷者送醫,卻未表明身分或等警員到場即離去,仍構成肇事逃逸罪,但考量他將林女送醫且已獲林女原諒,今輕判他有期徒刑8月、緩刑2年(106年6月3日蘋果新聞電子報)
刑法第185-4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即「肇事逃逸罪」。
根據立法理由之說明,該條文立法目的在於「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因此,課以肇事者「在場」及「救護」的義務,以避免肇事者心存僥倖,先跑再說。
除了維護安全、採取救護及降低傷亡之要求外,尚含有釐清肇事責任歸屬及確保被害人民事求償等功能,故所稱「肇事」,指客觀上已經發生車禍,但不以行為人對於該車禍應負刑責為必要。
簡單的說,因為釐清車禍原因、責任歸屬需要相當之時間,故若駕駛汽車、騎乘機車而發生車禍,就必須報警、呼叫救護車、留在現場及留下個人可聯繫之真實資料。
最重要的是,根據最高法院向來所持見解,肇事逃逸罪之重點,在於「逃逸」的禁止,若未等待警方人員到場處理,或未獲得他方人員同意,或不留下日後可以聯繫的資料,即逕自離開現場(含離去後折返,卻沒表明肇事身分),均屬逃逸行為(104年度台上字第2570號、105年度台上字第783號)。
新聞案例中的施姓男子車禍後僅將傷者送醫,卻未留在現場等警員到場處理,也未留下可供聯繫之資料,即觸犯刑法第185-4條之肇事逃逸罪。
根據刑法第41條第1、3款之規定,所犯之罪的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才得易科罰金。若所犯之罪的最重本刑非「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雖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
舉例而言,A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竊盜罪的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法院判處A有期徒刑四月,即得易科罰金。
B犯刑法第168條偽證罪,偽證罪的最重本刑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縱然法院判處B有期徒刑三月,亦不得易科罰金,而僅得易服社會勞動。
至於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之法定刑度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肇事逃逸罪之行為人,均不符合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要件,若法院未諭知緩刑,即必須入監服刑。
緩刑,依據刑法第74條之規定,必須是行為人無「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宣告」或「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有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宣告」之前科,且「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
法院另可附加如下之條件而為附條件緩刑:「一、向被害人道歉、二、立悔過書、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新聞案例的施姓男子雖觸犯法定本刑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肇事逃逸罪,然法院卻判處法定最低刑度「一年」以下之「有期徒刑8月」並「緩刑2年」,理由即係施姓男子犯後態度良好、坦承犯行、賠償被害人、達成和解且獲被害人原諒寬恕,得根據刑法第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第74條之規定而諭知緩刑,始能免去入監服刑之厄運。
行車平安是福,但若真不幸發生車禍,請務必報警、叫救護車、留在現場、表明身分及聯繫資料,千萬別心存僥倖,走絕非上策,反而會觸犯若不和解未獲緩刑即需入監服刑之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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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rs金法尤物Day⚠️⚠️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10805/2048721.htm
上禮拜有一則新聞,有一位18歲陳姓男子無照酒駕,一時不慎駛入對象車道,不幸撞死一名黃姓騎士,當下陳姓男子非但沒有停下來報警、將黃姓騎士送醫,還加速逃逸,並把車駛入暗巷,將車牌拆下企圖規避刑責,最後法官考量陳姓男子與黃姓騎士的家人以新臺幣250萬元達成和解,依照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致人於死罪判他有期徒刑3年2月;另依肇事致人死亡逃逸罪判刑1年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今天想跟大家分享肇事逃逸的相關罪責與實務經驗,因為大法官第777號解釋對於原本舊法的條文不夠明確、違反比例原則等事由宣告違憲,所以立法院在今年5月21日三讀通過,修正了最新的刑法185條之4,以下就來說明新法跟舊法有什麼差別,而我們又應該注意什麼事情呢?
第一,「肇事」修正為「發生交通事故」,這個修正呢是因為很多民眾和法官都對於原本的條文「肇事」有沒有包含「無過失」的情況存有疑義,像是如果別人撞到你,但別人受傷,這時候到底需不需要留在現場呢?過去實務上多認為這時侯也需要留在現場,否則就有觸法的可能,大法官認為這部分規範的不夠明確,宣告違憲。所以修正後的條文「發生交通事故」很明確的包含了「無過失」的狀況。
第二,原本肇事逃逸的刑度是「1年以上7年以下」,大法官認為這部分在沒有區分「有無過失」「對方傷勢嚴重程度」的情況下,個案中可能過重,違反比例原則,也宣告違憲。所以新法修正後區分成「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其中差別就在於,6月以下的有期徒刑是可以易科罰金,不用進去關的,等於在最高刑度沒有下修的情形下,個案中給法官更多的裁量空間,而且新法施行後,「無過失逃逸」的一方,法官可以按照條文規定「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判決減刑或免刑。
以上大致就是新法跟舊法的簡單比較,把條文規定的更明確,也給了法官比較多的裁量空間。但還是要提醒大家,如果真的不幸發生交通事故時,最好的方法還是停留在現場,維持事發時的狀態,先確認雙方有無受傷,然後等待警方來到現場,製作筆錄,釐清雙方的肇責,確認雙方後續希望怎麼處理,有無和解意願等,千萬不要自己當法官,以為自己沒有過失,就走掉了,萬一屆時判斷錯誤,是會吃上刑罰的。
最後,在發生行車糾紛時,若涉及金額較高,無論是肇事之一方或是受害之一方,都還是建議能夠委任律師代為處理,一來省去自己往返警局或法院與對方談判的時間,二來由律師代為出面洽談也對自己的權益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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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九月發生車禍後 對方肇事逃逸
至今左腳還是不能全蹲 使力會痠痛 但一般走路是正常的
想詢問一下和解金額多少是合理的?
目前我是打算 過失傷害易科罰金9萬 + 肇事逃逸易科罰金18萬
另外加上我車禍兩個月拿著拐杖兩個月
每天正常上下班的薪資 (醫生是叫我不准上班啦....)
但我有正常上班,因為剛進公司一個月不敢請假,
對方肇事逃逸我不知道找不找得到人
還有監視器照到的車牌並不明顯 我認為機會不大 所以我還是忍著痛上班
加上計程車錢和必要的醫藥費用
另外兩個月的看護費用可算嗎? 雖然是我爸媽照顧
但他們真的是完完全全的貼身照顧我,僅算半天然後兩個月
當然不會依照一般照護行情去算,我會減半
我這樣粗估是42萬左右
我沒有打算要坑他
只希望我該有的權益都應該得到
想詢問一下我以上提到的項目是否合理
不合理我會再做修正,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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