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護人員防疫期間就要不能出國了?】
▌故事是這樣的
昨天除了豆導森77被限制出境外,另一個可能要不能出境的,就是醫護人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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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流行疫情疫情指揮中心昨天說:「為了確保國內醫療量能,醫事人員除非報准,否則不可出國。」台北市醫師職業工會暨台大醫院企業工會也作出回應:「不是說聲辛苦了就可以帶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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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具體要怎麼規定,還是要留給醫事司處理!但在他處理之前,我們也是可以先來了解了解一下的!gogo!
▌人民有居住遷徙自由!
居住遷徙自由包含什麼,大法官有說,在釋字第454號解釋裡面:「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自由設定住居所、遷徙、旅行,包括出境或入境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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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白白就是說了包括出境的權利。
▌要限制要有法律規定才可以!
又因為這項權利很重要,在釋字第443號解釋中也役男也是被限制出境,所以大法官就說居住遷徙很重要,如果要限制!就一定要!有法律規定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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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有嗎?衛福部說有,讓我們來看看衛福部怎麼說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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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的部分,規定在醫師法第24條:「醫師對於天災、事變及法定傳染病之預防事項,有遵從主管機關指揮之義務。」這樣的規定,能當作限制人民遷徙自由的依據嗎?相關人員是不是有辦法預想到會限制到他們的遷徙自由?
小編一開始在看這條規定的時候,對指揮的概念大概就包括人員調度、專責醫院的指定等等,但對於像遷徙自由這種基本權利的限制,我覺得是很難聯想到的。並且,這條規定並沒有配套相關補償措施,卻規定了罰則在內,醫師如果不遵從,根據第 29 條,會處以 2 萬到 10 萬元的罰鍰。
而 #法官改革司法連線 也有指出這條其實是組織法意義上的指揮主從規定,跟直接是具體指揮權限的行為法規範仍然有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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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醫療法第27條第1項規定:「於重大災害發生時,醫療機構應遵從主管機關指揮、派遣,提供醫療服務及協助辦理公共衛生,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並且在同條第2項也有規定對於醫療機構的損失應酌予補償。但這也跟上面的問題類似,就是到底可不可以就這樣把它當作限制人民遷徙自由的權利。另外,醫療機構有等於醫療人員嗎?這也是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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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大家還記得快要三讀通過的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嗎?在草案中的第7調也有指出指中央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制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命令或措施。這條說不定就有機會可以拿來用了。
▌有符合法律保留不代表有符合比例原則!
討論完法律保留的問題,假設這邊有符合,也要來檢查看看限制他們出國是不是有符合比例原則。為了保護國內醫療機能,當然是很重要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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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這樣的手段會符合比例原則呢?或許仍然有討論的空間,可能還是要等具體措施出來才能來慢慢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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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希望大家知道,我們之所以是台灣,除了珍貴的民主以外,最重要的就是自由,這些都建立在人權的根基上,對於限制人權的措施都應該要很小心,也希望今天沒有被措施影響到的人不要因此就認為這些人的犧牲是應該的,防疫視同作戰,卻不該將戰士的犧牲視為理所當然!
▌宅在家能做什麼?當然是看更多文章啊!
📍蔡孟翰|兩人權公約搞的台灣司法嫑嫑的?8個重點掌握兩人權公約
https://buff.ly/37Oa1Hu
📍李柏翰|《世界人權宣言》七十週年前夕,讓我們談談人權的政治
https://buff.ly/2Vjgk3c
📍李濬勳|儘管被 WHO 拒於門外,台灣仍是「全球疫情通報及防治體系」的一員──究竟衛生情報多重要?有何影響?
https://buff.ly/2YH9jvQ
📍葉明叡、廖偉翔|全球衛生與沒有人權的人
https://buff.ly/2UBed8G
附上截圖新聞連結:
https://buff.ly/2T2ZhQ0
職災通報罰則 在 台灣民眾黨 Facebook 八卦
精益求精 給千萬勞工最完善的職災保險!
行政院25日通過「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草案,讓 #職災保險單獨立法 的腳步又往前跨了一步,雖然肯定行政院聽見並回應勞工心聲的做法,但我們認為,政院版草案仍有部分未臻完善。
隨著社會變遷,出現不少斜槓工作者等非典型勞動者,政院版草案雖然擴大納保範圍,但對於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勞工,卻限制由雇主或職業工會投保;且草案中仍未要求雇主「應」辦理加保,難以保障所有勞工「 #有工作就有職災保險 」,政府也應研擬更簡便的投保方式,讓勞工投保不必看雇主臉色。
在職災 #傷病給付 方面,政院版草案雖將給付提升為平均投保薪資70%,然而剩下的部分勞工仍須向雇主爭取,容易造成勞雇關係緊張,因此我們認為 #傷病應全額給付 ,讓勞工可以安心休養,也能減少勞資爭議不斷的情形。而在 #醫療給付 中,我們也主張勞工若需聘僱看護,可以請領照護給付,減少因職災對勞工家庭造成的影響。
此外, #職災的預防及重建 也是相當重要的一環,職災保險基金中雖有部分作為此用,但政院版草案中並未明訂撥款下限,我們認為應 #成立專門行政法人 ,運作職業災害的預防、通報、個案服務及重建,並從職災保險基金撥出至少10%,確保有足夠財源;至於雇主未加保導致勞工領不到保險給付的罰則,比起勞動部2019年草案罰鍰10萬至300萬元,政院版草案僅剩2萬至10萬元罰鍰,罰則實在過低,難以督促雇主確實為勞工加保。
職災,是所有勞工都不願意遇到的事,但當意外來臨時,政府應該要提供勞工朋友們最完善的照顧,我們樂見政院推動職災保險單獨立法,但是「好,還要更好」,民眾黨團本會期也提出了草案,希望在各界集思廣益的討論下,不僅讓這部攸關上千萬勞工的法案順利通過,更要能提供勞工們最完整的保障。
#民眾黨
#台灣民眾黨
#台灣民眾黨立院黨團
職災通報罰則 在 楊博宇 Facebook 八卦
【#政治口水少,#法規改革好,#防災無煩惱 】
#錢櫃KTV重大火災之消防問題探討分析
4/26日錢櫃KTV林森店發生重大火災意外,因現場室內施工,消防安全設備關閉無法作動、防火區劃破壞等違反公共安全情形,以致大量濃煙上竄民眾逃生不易,造成嚴重傷亡事件。初步判定是在5樓西北角的儲藏室起火,目前正由檢察官偵查當中。至於是誰關閉包括室內消防栓、自動撒水設備、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緊急廣播設備和排煙設備等5大消防安全設備,也一併由檢察官調查當中。造成多人死傷的真正原因是「業者擅自關閉煙霧偵測系統等五項消防設施」
關掉消防設備的是業者,衝進火場救人的是消防員,被指著鼻子痛罵的是台北市府,要被懲處的是消防局人員,其實真正的問題消防安檢制度跟消防法及其他建築相關法規應該修正。
🔴#真正主要問題
🚭現實遇到的問題
KTV消防警報器關閉成常態?議員爆:因民眾包廂內會抽菸:https://www.nownews.com/news/column/4058202
事實上KTV消防警報器關閉根本就是常態,大家常遇到,KTV消費者,在包廂抽菸遇過警察臨檢,警察當下只是勸導,服務員也不會制止或制止再犯,根本默許民眾在包廂內抽菸、關警報器,積習已久。關掉消防緊報器主因是怕一但誤觸自動灑水系統打開,#每一間K房包廂裝潢加上高級音響設備系統上百萬至千萬,一次全毀消費者也不願賠償。
🚫法規問題--修正相關建築及消防法規
🔥#消防法
1. #防火管理人無任何罰則之規定。
消防法施行細則§14,造成只需每月固定巡檢跟依類組定期申報書面資料而已,根本無法落實負責管理。
2. #防火管理權人亦接近無任何罰則之規定。(合法申報及設置丶維護)
消防法§35雖規定防火管理權人若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於發生火災時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但以目前法規來檢討大多數場域在取得使用執照與建照後,加上配合相關消防安檢及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都通過就無處罰。加上這次「業者擅自關閉煙霧偵測系統等五項消防設施」目前尚查不出誰關閉,最終只能依刑法業務過失傷害罪送辦。
3. #自衛消防編組應另訂相關訓練及抽查辦法
消防法§15自衛消防編組:滅火班、通報班、避難引導班、安全防護班、救護班平時演練不周及火災發生時無法發揮效應。尤其是避難器具#緩降機通常檢測規避,廠商人員示範拍照交差而非場所人員自行演練,導致真正遇到火災時無人會使用。
4. #消防法過於寬鬆(大多只能要求限期改善),消防法沒有一條法條可以要求業者即刻停業(北市這次是用行政執行法要求停止使用)消防法§37、38、39、40皆只要求限期改善(違反消防法案件改善計畫書/勸導單),並未直接開罰或制定罰則。更應加入「關閉或未改善以致於消防設備,無法正常使用,相關刑責提高。」
🔥#建築法
建築法§74中修正: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室裝法§26中修正:一定模模以上建物施工前取得「#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核備合格文件。
室裝法§28中修正:不管未涉及或涉及消防安全設備變更者施工前應依消防法規規定辦理,並應於施工前取得當地消防主管機關#審核合格之文件。
🔴建議改善現行問題
1.建議消防署可以仿内政部建築研究所成立的#財團法人建築中心(現行綠建築標章、防火建材認證核發單位)成立#財團法人消防中心來處理上述工作且日後的消防安檢委託消防中心所定期及不定期配合消防局檢查及第三方公正單位稽核與爭議事件處理。
2.財團法人消防中心由內政部消防署、建築師公會、消防設備師公會、消防設備士公會等合作成立,專責消防及安檢工作檢查分級分責查驗或認證後之消防公司。現行安檢皆由各種顧問工程公司負責,低價承攬安全檢查工作。大規模建物一棟大樓只花低廉價格如何能詳細負責的完成,因此作假情事就是容易如此發生,如本次KTV十樓安檢随便看個一樓就罷。
3.#救災電子E化系統
台北市政府的所謂E化只有目前所指救護車的救護平面E化系統,實際上各大樓及一定規模以上的建築場域,消防的E化係是大樓各層平面圖,電子化亦即將各層樓的安全梯消防栓警報系統全部電腦化標示正確位置,消防署圖面電腦化甚至於2D、3D化。如此在各級消防控制中心遇火警時能立即傳輸給第一線救災人員立刻能夠了解現場平面狀況甚至進入火場,更可藉GPS定位救災人員位置,更保障救護安全。否則在一片煙霧瀰漫又漆黑裡那𥚃得知自身位置,但目前因消防署中央人員、經費不足無法進行此項工作。
4.應該區域消防局設置分區🆘「#消防受信總機訊號遠端監控機制」,即便當受信總機被關閉或故障📴,即時通報。此外,應該強制一定規模以上之業者裝設📵「#119火災通報裝置」,當火災發生感應時,自動通報消防機關,如今發生憾事,各縣市應該亡羊補牢。
5.#消防人員專責化,救護專責、安檢專責、救災專責,每個人擅長都不同,但把人員特性區別出來,專責化丶分責分權制度,地方政府提高員額和預算編列,職務津貼。
🔴#北市建管處跟台北市建築師公會
制定法律人民有遵守義務,日前消防局、建管處分開申請報(簡便於民)核確實有漏洞,北市府已經於災後幾天內檢討並立即修正是值得鼓勵:
5/2建管處邀集消防局及台北市建築師公會(室內裝修審查機構)共同研議,會議中並修正SOP,決議未來台北市建築物申請室內裝修或用途變更,必須依法檢附「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送消防機關備查。若非屬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住宅除外),建管處或建築師公會於核准變更或室內裝修許可時,仍將橫向通報消防局知照。
台北市建築師公會自5/4起,簡裝室內裝修恢復收件審查,不論自任審或公會審,送件時,一律檢附(臺北市建築物涉及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檢核表)檢核表。(住宅除外)倘屬應辦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核備者,應繳交消防局核備證明文件後本會方核發施工許可證。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00502/1704998.htm#ixzz6M7lsjX96
🔴#爭議事件處置
這次事件是整個公務體系制度與中央法規的問題,該負責的人沒出來(關安全緊報設備之人),最後怎麼會由救火的消防局來負責任,盼市府、民代及外界能搞清楚究責方向,勿因政治化不問是非就錯殺基層好人,本因施工或電線走火造成火警傷亡,消防盡心盡力救人,最後怎麼所有指責都到消防單位身上,要消防來扛責任。建管丶消防抽查單位也是配合原有中央法規遵循而建立聯合稽查制度,原有分開申請報核(簡便於民)亦是依循中央法令規範。
KTV大火事件更交應由「第三方公會與府方聯合鑑定」(建管丶建築丶消防),不失正當公平公正性。交由第三方的鑑定 而不是慣性交由「府方高層」及「政風單位」調查,更不應受獵巫影響,政府也不應讓公務基層士氣低落。此舉才能夠全面完善而客觀審理所有看法、衡平論點,避免貿然採信單一事證,不失公允。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155652
特別感謝建築師公會丶技師顧問專家的指導和提供專業諮詢丶研判丶分析丶照片。
我也懇請大家能給基層消防人員和市府承辦人員跟相關建管單位一個慰勉丶鼓勵。
「消防法」目前真的很有問題必須多傾聽產丶官丶學丶民的多方意見召開多次的檢討會以及研討會去修法!不合時宜的法規遵循應給予修正而不是「政治化」的罵聲獵巫,為出征而出征,「罵聲不會讓台灣社會更好」,掌聲才能讓台灣世界驕傲」。
參考文獻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00502/1704998.htm
相關建築、消防法規、建築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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