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解決軍官缺額問題,士官轉軍官的機制只是配套措施之一,而不是主要管道,不應該設定過高的目標值,導致適用時間一延再延,增加制度上的不確定性,更應該要思考的是如何從源頭下手,增加國民報考的意願,以及從軍後願意長期為國家服務。
全募兵制是過去政府的既定政策,雖然欠缺配套的問題現在一一浮現,但既然民眾選擇將執政權託付給民進黨,我們就必須扛起這個改革的責任!
考績甲等條件 在 民意論壇:聯合報。世界日報。udn tv Facebook 八卦
民進黨卸責 卻搶專業外交官職
桂宏誠/公務人員保訓會前委員、世新大學兼任副教授(新北市)
我國駐日代表謝長廷。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駐日代表謝長廷近日遭到國內連續的「砲轟」,導火線固然是日本遭逢颱風和地震成災,駐日單位未能及時給予台灣旅客援助。但此前謝長廷接連表達「助日」言論,又在臉書「妄議」國內政壇攻防,益加招致了猛烈砲火。
不過,仍有民進黨人士為謝長廷緩頰,稱「誰來做都是背黑鍋」。此說法既抹黑了專業外交官,也不符民進黨在野時期批判執政黨的標準,更存在諸多不實的卸責之詞。
這位幫謝長廷緩頰的民進黨人士說,日本各地辦事處長是常任文官,考績是外交部所管,不是駐外的謝長廷大使(對外稱代表),「就算謝長廷想管也管不動」,所以根源在於體制上的問題。這些說法,僅是以一小部分的事實為基礎。
外交部駐外單位人員的考績,的確須經由外交部的考績委員會審議,再由部長最後核定;但若謂外館館長「管不到」或「管不動」,便非實情。因為,外館人員的考績是由館長提出初步評擬,再送到外交部的考績委員會審議。在整個程序中,館長的評擬則最屬關鍵。
公務人員考績目前訂有甲等不得超過七十五%的上限,儘管乙等仍有半個月考績獎金、晉俸級一級和構成考績升等的條件,但由於比率上屬於絕對少數,因而乙等在公務文化中被視為「不佳」。在此公務文化下,各單位主管提出考績的初評擬時,均被要求先提出若干比率的乙等送到考績委員會,而若初評擬乙等的分數是七十八分以下,則在考績委員會幾無被提升為甲等之機會。何況,謝長廷還可給工作績效確實差的部屬,評擬考績為丙等。
除了外交部外,如經濟部等各機關亦有駐外人員,但仍須受館長的統一指揮監督,且自也包括關鍵性的考績建議權。再說,以謝長廷具有行政院長等豐富的從政資歷,常任文官豈敢「不甩」這位大使級館長?
綠營人士點名了大阪辦事處處長「辦事不力」,又稱謝長廷對之無考核權,並主張該簡任第十二職等的總領事應改為政治任命。民進黨不久前才修法增設許多政治任命的駐外人員職務,但專業的外交人員養成不易,總不能為了政務官卸責,又再覬覦專業外交官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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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有善心人士幫忙~~~~不能再漠視這樣的問題了!!!
我是琮郁的親大哥:
我弟第在休假期間猝死在家中,留下沒有工作的老婆,2個月大的兒子,他還來不及過人生第一個父親節,頓時家裡經濟無依靠,在此我只希望能爭取因公死亡的撫恤,替我第兒子爭取更多的生活費!!
就我查詢因公死亡的要件,能盡力去幫忙的就是公務員撫卹法第5條第5款:「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
再依撫卹法施行細則第9條條件規定,「積勞過度」部分的證明,須由樹林分局偵查隊舉證琮郁職責繁重,使其積勞過度,但琮郁的服務機關是否要為他舉證?如何舉證?就是關鍵所在。
其他第1款考績1年甲等2年乙等及第3款醫院證明,應沒問題。
8/12有打電話到樹林分局人事室詢問撫卹案件承辦人傅小姐,傅小姐告知她依據偵查隊檢具的資料,僅能以一般撫卹案件陳報新北市政府,現在的情況是,偵查隊不知道要陳報哪些資料給分局報因公死亡撫卹,分局也僅依偵查隊所報資料陳報市政府,沒有請偵查隊舉證。家屬有權利可以主張,請分局幫忙會較妥適(現在直轄市撫卹案件都直接由分局報市政府,不用透過警察局)。
現行警政署並未訂定出完整的過勞認定標準,僅有勞委會有訂定(如附件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之認定參考指引P10如下:長期工作過重:評估發病前約6個月內,是否因長時間勞動造成明顯疲勞的累積。其間,是否從事特別過重之工作及有無負荷過重因子係以「短期工作過重」為標準。而評估長時間勞動之工作時間,係以每兩週84小時工時以外之時數計算加班時數。
其評估重點如下:
3.3.1評估發病當日至發病前1至6個月內的加班時數:
3.3.1.1發病日至發病前1個月之加班時數超過92小時,或發病日至發病前2至6個月內,月平均超過72小時的加班時數,其加班產生之工作負荷與發病之相關性極強。
3.3.1.2發病日前1至6個月,加班時數月平均超過37小時,其工作與發病間之關連性,會隨著加班時數之增加而增強,應視個案情況進行評估。
3.3.2依表三及表四的觀點評估工作型態及伴隨精神緊張之工作負荷影響程度。
經綜合評估具工作負荷之要件後,需再確認有無經證實為其他疾病之促發,如高血壓、糖尿病等,若為其他疾病促發者,非本指引之應用範圍;若無其他疾病促發,需再考量自然過程惡化因子以外,有無其他與工作無關之外在環境因素或個人異常事件所致?如氣溫急遽變化、個人之運動等。若經確認無上述情形,可認定為職業原因所促發),這也能做為過勞的參考。
另外,有問宜蘭縣警察局曾經承辦因公死亡撫卹案件的警員,他提供了之前案例的舉證參考,可以看看琮郁在休假前是否有承辦什麼案件,使其體力超過所能負荷的範圍?有證人可以證明他最近是否真的有身體健康的狀況?是否有就醫紀錄?或因為工作太忙延誤就醫的狀況(或感冒一直沒有痊癒)?另外琮郁在偵查隊近六個月的勤務分配表也可做為舉證參考。
因公死亡撫卹案件最後會報到銓敘部,成立一個小組會議嚴格審核,雖然琮郁的情況要報因公死亡可能有很多地方需要努力,但如果能報,總是有機會的。所以我一定要努力和加油!!! 也希望樹林偵查隊及樹林分局分局長幫忙。真的拜託了!!!!
琮郁大哥王韋智
2013/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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