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說明一下,小弟進出美國很多次,
15年前是拿F1學生簽証,拿了一個碩士,
再來是工作簽証,在美國待了5年,
每年誠實納稅。
後來回台灣定居,因工作需要辦了B1/B2商務簽証,
每年至少到美國1至2次,
每次就2、3個禮拜而已。
近年來因為台灣變成免簽,
所以在去年我第一次申請了ESTA,
去年五月也用ESTA進來美國。
ESTA效期兩年,所以今年我當然也是用ESTA進來。
5/8本周一,我坐華航直飛紐約JFK機場,
這次來美國,時間很短,只打算待四天的時間,
因為之前讀書與工作就在東岸,
所以這裡朋友很多,
想利用這幾天假期跟朋友們敘敘舊,見面聊天打屁。
跟往常一樣,下了飛機就直衝海關,
因為每次排隊都要排很久,
但這天運氣很好,海關處沒什麼人,
我就走「2nd time ESTA」的通道,
很快的排到一台自助電腦,
依照指示操作後,
出來一張畫著大叉叉的紙,
嗯,聽說只有拿美國護照的才有圈圈,
像我們這種都是叉叉,
也就不以為意地去排海關。
我前面的前面,是一個男生(其他國藉),
他辦一辦以後,被海關請到小房間,
因為海關離開座位把他帶到旁邊的房間,
所以我那排等超久,
正在想要不要換排的時候,海關回來了,
我前面的女生,拿台灣護照,很快地也就過關了,
輪到我,我也自信滿滿地走過去。
照例,照相、壓指紋等程序,海關都沒說什麼,
最後問了我一句,你來美國幹嘛?
我說,我來 visiting friends,
就這麼一句話,接著,他站起來,請我跟他走。
到了旁邊的房間,
一邊都是座椅,一邊是一排海關人員,
這時來了一個會說中文華人面孔的海關,
用中文跟我要行李牌,我拿給她,
她隨口問我一句,你會講英文嗎?
我說會,她就跟台上的海關說 he can speak English,
接著人就不見了,應該是去提領我的行李箱。
不一會,我的行李送到,
此時前排一位女性海關人員把我叫過去,
開始問話,像是你來這裡是拜訪什麼朋友,
把名字寫下來,朋友的電話多少?
你來美國要住哪裡,要在美國待多久等等。
有的資料我拿得出來,像是回程的機票,
但旅館因為是我朋友幫我訂的,
所以,我手頭上沒有booking confirmation,
但我知道飯店名稱及地址,也就寫出來給她。
不一會,又來了兩個男性海關人員,穿著便服,
首先先出示證件給我看,
接著,他們要開我的行李箱檢查。
到此,總共有三個海關人員圍著我,兩男一女。
在開箱之前,照例問了一堆問題,
包括行李是不是你自己打包的?是
有沒有人托你帶東西?沒有
裡面有違禁品嗎?沒有
裡面有無現金?沒有
其中,現金的部分問了我兩次,我都說沒有。
接著,把我的行李打開,
檢查地非常仔細,衣服一件一件地摸,並放到旁邊桌上,
行李箱的夾層也摸遍了,找不到任何違禁品。
再來,要搜我的隨身包和電腦包,
我說好哇,也是搜得十分仔細,
一樣一樣東西拿出來,
錢包裡的卡一張一張抽出來看,
所有的紙張都打開來檢查,
看到藥品,一樣一樣問我這是吃什麼的。
摸到我的名片夾,問我這是我的名片嗎?
我說是,他就拿一張去影印。
整個隨身包和電腦包都搜完了,完全沒什麼問題,
這時,一個男性海關(後稱他為R)跟我說,
他要扣留我的筆電和手機,
要求我提供筆電和手機的密碼,
能不給嗎?當然不行!
所以,他就把我的筆電和手機扣留了,
填寫了一張扣留表格,給我一個收據。
之後就放我走。
海關R有留他的個人手機給我,
並叫我隔天一定要打電話給他,
裝孝維,把我手機收走,還叫我要打電話給他,
我有這樣回他哦,他也只是苦笑。
我的飛機2030就到了,結果我到旅館已經快午夜。
隔天,5/9禮拜二,借了朋友的手機打給R,
他跟我說,還不知道筆電和手機要檢查到什麼時候,
我說,我5/12早上1:30的飛機就要回台灣了,
你一定要在這之前還給我,他說他知道。
5/10禮拜三,打了好幾次電話給R,都是語音信箱,
這時我朋友看到我的Skype是上線的,
可恨,正在看我的電腦吧。
接近18:00時,來了一個陌生電話,
接起來,也是Home land Security打來的,
很誇張,打來跟我要「電源線」,
我跟他說,明天晚上我就要回台灣了,
電話那頭回答,只要我把電源線送到他們辦公室,
他保證,明天下午可把東西還我。
我的老天爺啊!
沒辦法,只好坐計程車,
把電源線送到他的辦公室,
好讓他繼續查看我的電腦。
5/11禮拜四中午,R打電話來,說他要把東西送還給我,
要我給他一個住址,那就飯店吧。
因此,就在幾個鐘頭前,
我跟R在飯店的 Lobby 碰面,
他把筆電+電源線+手機,還到我的手裡,並要我簽收。
所以,我現在才能用我的電腦打出這段經歷。
我的資料是不是被美國政府拷貝了?我不知道
我的手機和電腦是否被植入了什麼程式?我也不知道
這段時間,我也上網查了一下,
發現美國海關的確有權查看任何人的手機和筆電,
不用任何理由!
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確保了人民的隱私權,
但機場未進關之前,不算是美國國土,
因此,那個區域不受美國憲法管轄,
海關有著至高無上的權力。
這次的事件,想警告大家,
以後進入美國,電腦和手機當中千萬不要存任何機密文件,
不管是商業機密、個人病歷、銀行記錄等等,
在美國海關面前,你沒有任何的隱私權。
在此也謝謝紐約駐外辦公室的協助。
反向思考,那我們台灣海關是否也能隨意扣查美國人的筆電和手機呢?
六小時之後,我就要飛回台灣了,
這次美國行,很不開心,
但起碼,能拿回自己的筆電和手機,不幸中的大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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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 在 PTT Gossiping 批踢踢八卦板 Facebook 八卦
被美國海關安檢,扣了三天才拿回來筆電跟手機的經驗分享:『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確保了人民的隱私權,但機場未進關之前,不算是美國國土,因此,那個區域不受美國憲法管轄,海關有著至高無上的權力。
這次的事件,想警告大家,以後進入美國,電腦和手機當中千萬不要存任何機密文件,不管是商業機密、個人病歷、銀行記錄等等,在美國海關面前,你沒有任何的隱私權。在此也謝謝紐約駐外辦公室的協助。』
[爆掛]美國海關收走我的筆電&手機三天.... http://disp.cc/b/163-a26Y
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 在 孫大千Sun, Ta-Chien Facebook 八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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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裝GPS查案,需要法院同意嗎?
<裝GPS查案,需要得到法院同意?>
昨天,一起讀判決分享了關於資訊隱私權的釋字第603號解釋,提到國家機關如果要因為重大公益目的,而有大規模蒐集、錄存指紋建立資料庫儲存必要時,應該要在法律中說明目的何在,而且蒐集這件事情,應該跟重大公益目的,具有密切的必要性與關聯性。除了國家機關蒐集個人資料之外,可能產生侵害隱私權的情形,還包括刑事案件偵查的過程,比如監聽、搜索等等。在科技高度發展之後,還衍生出許多不同類型的方式來協助辦案。
來談談另外一個問題:國家機關偵查犯罪時,可否裝GPS在嫌疑人的車上,以追蹤其去向?這件事情需不需要法院許可?今天,我們先介紹美國跟日本最高法院的案件,明天分享一件高雄海巡士官長在查走私時,安裝GPS發射器在嫌疑人車上,因此被告妨害秘密的判決。
#美國最高法院United States v. Jones( 2012)
本案的事實很單純,被告安東尼瓊斯(Antoine Jones)是一家夜店的老闆,涉嫌販賣毒品。偵查過程中,聯邦調查局探員原本有向法院聲請透過GPS追蹤被告的令狀,安裝了GPS發射器在他太太名下,但實際上是他使用的汽車,執行過程卻超過了令狀許可的時間跟地理範圍。追了一個月後,探員在2005年10月24日逮捕被告,檢察官起訴販賣毒品。
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規定:人身、住宅、文件和財產不得無理搜查和扣押。除依照合理根據,….,並具體說明搜查地點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發出搜查和扣押狀。
本案的問題在於,裝GPS在嫌疑人車上,算不算是第四修正案所講的搜索(Search)?
檢察官認為在公開場合移動的車輛,並沒有合理的隱私期待,但並沒有被法院所接受。2012年,最高法院9位大法官一致認為使用GPS追蹤器是一種搜索的行為(Search),依照憲法第四修正案,必須取得令狀,否則就是違法搜索。
#日本最高法院(2017)
被告在2012年到2013年之間犯下多起竊盜案件,在沒有法院許可的情況下,警察安裝GPS在被告的車上,追蹤被告所在位置蒐證,檢察官之後起訴被告竊盜罪。案件來到法院之後,被告爭執GPS蒐證的效力,認為侵害隱私權,而且也未經法院許可。檢察官主張使用GPS追蹤跟警察透過人力跟監的效果一樣,是一種任意偵查的行為,並不需要法院事先許可。
今年3月15日,最高法院做出判決,認為使用GPS追蹤是一種強制的調查手段,需要經由法院核發令狀。
#總結一下
無論是美國或日本最高法院,都認為使用GPS追蹤器蒐證,需要法院許可。
那我們呢?明天分曉。
https://casebf.com/2017/09/26/gps/
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 在 將據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針對FBI非法突襲搜查提起法律訴訟 的八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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