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是世界的台灣】
川普總統正式簽署《台北法》
這個月初,美國眾議院以「415 vs 0」壓倒性通過此案,當時就有朋友問說,為何不是「台灣」法案而是「台北」法案?
事實上,法案全稱是《2019台灣盟邦國際保障與強化倡議法案》“Taiwan Allies International Protection and Enhancement Initiative Act of 2019” ,所以縮寫就是 TAIPEI act。
從 2018 年川普簽署《台灣旅行法》,鼓勵美台雙方「所有層級」的官員進行互訪,是台灣實質外交上的一大突破;2019 美國 《台灣關係法》40週年;再到今天,川普正式簽署《台北法》,更進一步讓台美關係更加緊密,無論是安全、經濟,更鼓勵台灣參與國際組織以及增進台美雙邊經貿關係。
怎麼說更加緊密呢?
2018年的台灣旅行法,主要是促進高層訪問會面,而2020年的台北法,則是昭示其他國家,若傷害台灣的安全與經濟狀況者,美方應可考慮變動與該國的經濟、安全與外交的關係,但若加強、升級與台灣間的關係者,美方應可考慮增加與該國上述的關係。並也鼓勵美國貿易代表署,加強美台經貿關係。
其中最重要的是,我們觀察到,無論是2018的台灣旅行法,還是2020的台北法,都是無異議(unanimous consent)通過,無異議代表沒有任何一位議員反對,可跳過審查與表決,直接通過法案。由此結果可知,目前台灣議題在美國兩大黨國會議員間,獲得的共識度顯而易見。
短短兩年,台美關係已經寫下兩篇歷史的新頁。
在守護台灣的路上我們從不孤單,積極抵抗中國滲透全球的美國不斷以行動為台灣開拓更多國際空間。
感謝為促進台美關係盡一份心力的所有人,而我也會盡好我的本分,替台灣把關我們的國家安全,3Q!
同時也有94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76萬的網紅memehongkong,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謎米新聞:news.memehk.com 謎米香港: www.memehk.com Facebook:www.facebook.com/memehkdotcom...
美國台灣關係法 在 蔡正元 Facebook 八卦
國際仲裁 一箭三鵰
馬英九提議
把日本沖之鳥的爭議
提交國際仲裁
這是一箭三鵰之計
穏赢不輸
第一鵰:免費國際宣傳
國際媒體會大幅報導
也會大量爭論
台灣是否有資格提仲裁
日本是否有經濟海域權
仲裁法院是否受理
這些報導和輿論
將經年累月
從媒體、網路
到學術刊物丶教科書
都熱烈討論
台灣只要提出國際仲裁
就穩贏不輸
第二鵰:逼日本現形
日本的沖之鳥海域主張
在國際海洋法上
是完全站不住脚且是非法聲索
日本要排除台灣的捕魚權
會被國際法輿論用顯微鏡檢視
日本人將自曝其短
現形為現代倭寇
日本人要接受仲裁與否
要不要承認台灣的仲裁資格
都會陷入困境
台灣反而有機會
替東聖吉號索賠
台灣至少有四件基礎
可主張仲裁申請資格:
1、台灣是WTO的關稅領域
2、台灣是被美國台灣關係法
承認的「台灣當局」
3、台灣是已與日本簽漁業協議
的政治實體
4、台灣政府是有軍事武力的政權
常設國際仲裁法院PCA
是1899年海牙和平會議創設的
不屬於聯合國組織
根據海牙宣言、海牙公約
和國際海洋法行使強制仲裁權
仲裁申請人不必是聯合國會員
也不必是仲裁法院公約簽署人
更不必是有主權的政治組織
一般團體或個人皆可
第三鵰:要中國大陸表態
中國大陸繼承大清帝國時代
的國際仲裁權
中國大陸若不支持台灣提仲裁
北京將成親日漢奸
難以承受背叛民族主義的指責
中國大陸若支持台灣提仲裁
北京就要面對
如何讓台灣有更合理國際空間的壓力
台灣要和日本人爭海權
大陸豈有扯後腿而不幫忙的道理
因為這是中國人後裔子孫的權利
北京沒有裝聾作啞的空間
美國台灣關係法 在 林昶佐 Freddy Lim Facebook 八卦
「沒有什麼嚇得了光頭老葉!」
為了紀念美國台灣關係法40年,台美合辦了許多活動。那天我出席印太安全論壇,除了跟台上的美國眾議員們對談以外,也把握時間跟台下許多美方來觀察的朋友們針對最近國際政局交換看法。
畢竟,能夠一次聚集這麼多美方友台人士,實在不簡單,連我的好朋友,光頭老葉也來了。
前幾天地震的時候,老葉說他正在三十幾樓,但他沒有被嚇到,還覺得很驚奇。........也是啦,台灣都有人說是Sea Goddess托夢叫他選總統了,還有什麼事嚇得了這位光頭老美!
美國台灣關係法 在 memehongkong Youtube 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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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台灣關係法 在 志祺七七 X 圖文不符 Youtube 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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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節重點:
01:18 台灣為什麼常常得看美國的臉色呢?
02:45 中共中共別生氣,台灣只是小老弟
03:35 大國政治下的台灣
04:59 美國森七七,中共我要制裁你
06:37 那這些法案真的要實施了嗎?
07:19 我們的觀點
08:48 提問TIME
09:01 掰比~別忘了訂閱
09:18 七七的碎碎念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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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集參考資料 】
→ 美眾院通過台灣保證法 倡軍售常態化、重啟貿易協定:http://bit.ly/2YtKjDY
→ 美通過「台灣保證法」 蔡英文:顯示我美關係密切友好:http://bit.ly/2JtzPB4
→ 不顧北京反對!美通過台灣保證法 人民日報7pupu警告:http://bit.ly/2w57Fn9
→ 中国捍卫核心利益的决心坚定不移:http://bit.ly/2Q8PC8Z
→ 駐外美軍:http://bit.ly/2WQt6En
→ 中美共同防禦條約:http://bit.ly/2w2jxq6
→ 《台灣保證法》背後的台美關係:http://bit.ly/2QcjL7q
→ 從靠攏中國到擁抱民主臺灣 美國「一中政策」為何大轉變?:http://bit.ly/2Q8gciu
→ Taiwan Watch: 美國國會台灣觀測站:http://bit.ly/2Ek2Tqy
→ 中美關係:http://bit.ly/2w87AyY
→ 美媒再反思 為何允許中共加入WTO?:http://bit.ly/2VunDla
【 延伸閱讀 】
→ 【博恩夜夜秀】欸!卡我邦交: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7BCBUvNhxZw
→ 【 志祺七七 】總統來解答!不再花錢買朋友?「踏實外交」如何帶領臺灣突破困境?《政策翻譯蒟蒻》EP 008 ft. 蔡英文總統
https://youtu.be/jXW67gc8p-U
【 志祺七七 】 史上第一組開箱總統行李的 YouTuber!裡面竟然裝的是一大包OO? 《 大人物の開箱 》EP 001 ft. 蔡英文總統、魚乾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UfhUL81IbP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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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節重點:
00:42 【和平協議是什麼?】
01:19 【大家都什麼時候簽和平協議?】
02:17 【我們變成叛亂份子了?】
02:39 【美國的反應?】
04:43 【那和平協議要怎樣簽呢?】
04:24 【來假裝公投看看吧!】
06:08 【我們的觀點】
07:18 提問T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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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集參考資料 】
→ 20140712(1)【和平協議?!相關國際法與各國實例】講者:張國城:https://bit.ly/2NnkGQF
→ 20140712(2)【和平協議?!相關國際法與各國實例】講者:張國城:https://bit.ly/2Td54EI
→ 20140712(3)【和平協議?!相關國際法與各國實例】講者:張國城:https://bit.ly/2SUhUIU
→ 中國國民黨 KMT【和平政綱Q&A】:https://bit.ly/2tzJKem
→ 國民黨正式將「簽署和平協議」納入黨綱:https://bbc.in/2BzQb5G
→ 王金平、吳敦義都在提的「和平協議」是什麼?5個QA看懂「簽了會怎樣」:https://bit.ly/2twx5sz
→ 為什麼「兩岸和平協議」是個假議題?:https://bit.ly/2Xeu8dJ
→ 維基百科—兩岸和平協議:https://bit.ly/2VaHHZS
→ 學者:簽兩岸和平協議等於承認台灣是中國一部分:https://bit.ly/2E0QKpn
→ 維基百科—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關於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議:https://bit.ly/2BKEUz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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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台灣關係法 在 美國臺灣關係法- 精華區AboutBoards - 批踢踢實業坊 的八卦
美國臺灣關係法
簡稱
第1條
這項法律可以被稱為「臺灣關係法」。
政策事實與宣言
第2條
A總統已終止美國與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以前所承認為中華民國的臺灣統
治當局間的政府關係,國會認為制定這項法有其必要,以:
1協助維持西太平洋和平、安全與穩定;及
2授權繼續維持美國人民與臺灣人民間的商務、文化與其他關係,俾促
進美國的外交政策。
B美國的政策是:
1維護並促進美國人民與臺灣人民,以及中國大陸人民和西太平洋地區
所有其他人民間的廣泛、密切與友好的商務、文化與其他關係;
2宣布該地區的和平與穩定,與美國政治、安全與經濟的利益息息相關
。也是國際關切之事;
3明白表示,美國決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外交關係」,完全
是基於臺灣的未來將以和平方式解決這個期望上;
4任何企圖以和平方式以外的方式決定臺灣未來的努力,包括抵制、禁
運等方式,都將被視為對西太平洋地區和平與安全的一項威脅,也是
美國嚴重關切之事;
5以防衛性武器供應臺灣;及
6保持美國對抗以任何訴諸武力或其他強制形式而危害到臺灣人民的安
全、或社會與經濟制度的能力。
C本法中的任何規定,在人權方面都不能與美國的利益相牴觸,特別是有
關大約一千八百萬臺灣居民的人權方面。本法特重伸維護與提高臺灣所
有人民的人權,為美國的目標。
有關美國對臺灣政策之執行
第3條
A為促進本法第二條所訂定的政策,美國將以臺灣足以維持其自衛能力所
需要數量的防衛武器與防衛性服務,供應臺灣。
B總統與國會應根據他們對臺灣的需要所作的判斷,並按照法律程序決定
供應臺灣所需防衛性武器與服務的性質和數量。此種對臺灣防衛需要所
作的決定,應包括美國軍方所作的評估,並將此種建議向總統和國會提
出報告。
C任何對臺灣人民的安全或社會或經濟制度的威脅,以及因此而引起對美
國利益所造成的任何危險,總統應通知國會。任何此類危險,總統與國
會應按照憲法程序,決定美國所應採取的適當行動。
法律的適用、國際協定
第4條
A雖無外交關係和承認,應不致影響美國法律之適用於臺灣,且美國法律
應以一九七九年元月一日以前相同的方式,適用於臺灣。
B本條A項所稱的法律適用應包括但不應限於下列各點:
1凡美國法律提及關於外國,外國政府或類似實體時,此等條文應包括
臺灣,且此等法律應適用於臺灣。
2凡被授權或依循美國法律,以與外國、政府或類似實體進行或執行計
畫、交易或其他關係時,總統或任何美國政府機構均可按照本法第六
條規定,獲得授權根據可適用的美國法律與臺灣進行或執行此類計畫
、交易與其他關係。
(其中包括,但並不限於----經由與臺灣商業實體訂約,為美國提供A務在
內。)
3a對臺灣雖無外交關係與承認,但在任何情形下,不應就此廢止、侵
害、修改、否決或影響前此或今後依據美國法律臺灣所獲致的任何
權利與義務。
(其中包括,但並不限於有關契約、債務或任何種類的財產利益。)
b根據美國法律所進行的各種目的,包括在美國任何法院的訴訟行動
,美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應影響臺灣統治當局在一九七八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所擁有或持有的任何財產的所有權,或其他
權利與利益,以及此後所獲得或賺得的任何有形、無形或其他有價
值事物的所有權。
4凡美國法律的適用,以目前或過去對臺灣可適用、或今後可適用的法律
為依據時,對臺灣人民所適用的法律,應被認為是該項目的可適用法。
5本法中所載,或總統給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承認的行動,臺灣人
民與美國人民間沒有外交關係或不被美國承認等事實,以及若干隨附的
狀況,不得在任何行政或司法過程中,被解釋為美國政府機構、委員會
或部門,依據一九五四年原子能法以及一九七八年禁止核子擴散法作事
實的判定或法律的裁定,以拒絕一項出口許可證申請或廢止現行對臺灣
核子輸出許可證的基礎。
6關於移民暨歸化法,臺灣可以受到該法第二○二條B款前段所明訂的待
遇。〔註:即指臺灣可以被給以單獨每年二萬人移民配額,不必與大陸
共享有二萬人配額,國會已作此決定。〕
7臺灣依據美國法律,在美國各法院進行控告與被控告的資格,在任何情
形下,不得因無外交關係或承認而受到廢止、侵害、修改、拒絕或影響
。
8根據有關維持外交關係或承認某個政府的美國法律,不論是明訂或暗示
者,都不得適用於臺灣。
C為了各項目的,包括在美國任何法院中進行訴訟在內,美國和在一九七
九年元月一日以前被承認為中華民國的臺灣統治當局之間所簽訂,並迄
至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一直有效的各項條約和其他國際協定,包
括多邊公約在內,繼續有效,除非或直至依法終止為止。
D本法的一切條款,均不可被解釋為贊成排除或驅逐臺灣在任何國際金融
機構或任何其他國際組織會籍之依據。
海外民間投資〔保險〕公司
第5條
A在本法開始生效日起的三年期間,一九六一年援外法第二三一條第二項
第二款中所規定的一千美元個人平均所得的限制,不應用來限制海外民
間投資〔保險〕公司提供有關在臺灣投資計畫任何保險、再保險、貸款
或擔保等活動。
B除了本條A項所規定之對在臺灣投資計畫提供保險、再保險、貸款與保
證外,海外民間保險公司應比照對世界其他各地所適用同權標準〔對臺
灣〕提供服務。
美國在臺協會
第6條
A美國總統或美國政府任何機構所進行的與臺灣有關的計畫、交易或其他
關係,必須在總統指示的方式與範圍內,經由或透過下述機構執行:
1美國在臺協會,一個根據哥倫比亞特區法律組成的非營利法人團體;
或
2總統可能指定的類似非政府代替機構
(以下在此法中以「協會」稱呼。)
B無論何時,總統或任何美國政府機構在美國法律的授權、要求或規定下
,展開、履行、執行或制定與臺灣有關的協定或交易時,此類協定或交
易,必須在總統指示的方式與範圍內,經由或透過協會來展開、履行和執
行。
C協會所據以成立或有業務關係的哥倫比亞特區,或任何一州,或〔次一
級行政區域〕的任何法律、規章、條例或法令,若阻礙或干預協會根據
本法的行事與運作,則本法將替代此類法律、規章、條例或法令。
協會對在臺美國公民之服務
第7條
A協會可以授權其在臺灣之任何工作人員:
1執行或監督任何人宣誓、認證、作口供或提出證詞,從事任何公證人
在美國國內根據法律授權與規定發夠從事的公證行為;
2擔任已逝世的美國公民私人財產的臨時管人;及
3得以根據總統可能明確指定的美國法律的授權,採取類似美國國外領
事事務皂其他行動,以協助與保護美國人的利益。
B協會授權的工作人員,根據本條所從事的行為,與任何其他美國法律授
權從事上類行為者的行為,具有同等的效力。
協會的免稅地位
第8條
A本協會,它的財產與它的收入,得以免繳現在或此後美國,或任何一州
或地方稅收當局所規定的所有稅捐
(除非本法第十一條A3要求根據一九五四年國稅法第二十一條有關聯署
險捐款法的規定課稅。)
B對一九五四年的國稅法而言,協會將被視為一個如以下各條項所描述之
組織:一七○B1A,一七○C二○五五A,二一○六A二A,二五二
二A和二五二二B。
協會所獲得之財產與服務反所提供之服務
第9條
A任何美國政府機構有權在總統規定的條件與情況下,對協會出售,借貸
或出租財產(包括利息在內)
,和對其作業供行政與技術支援或其他服務。根據本項之規定,協會對各
機構之償付,應納入有關機構目前可使用之經費中。
B任何美國政府機構得以根據總統所規定之條件與情況,獲得和接受協會
提供之服務。只要總統認為有助於本法之目的,此類機構可獲得協會之
服務,而不必顧慮送國法律通常對此類機構獲得此類服務所作的規定,
這些法律可由總統以行政命令決定。
C任何根據本法對協會提供資金的美國機構,必須與協會之間作成之一項
安排,使得美國的主計處得以查看協會的帳目與紀錄,並有機會監督協
會的作業。
臺灣的機構
第10條
A無論何時,總統或任何美國政府機構根據美國法律的授權,要求與規定
,對臺灣提供、或接受來自臺灣的任何行動、通訊、保證、擔保或其他
行為,時這些行為必須依據總統所指示的方式與範圍,對臺灣成立的一
個機構提供,或自這個機構接受,臺灣的此一機構必須經由總統確認,
具有根據臺灣人民所採用之法律,代表臺灣提供本法要求之保證與其他
行動之必要權威。
B總統被要求給予臺灣成立的機構,與在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以前為美國
政府承認為中華民國之臺灣政府當局以前在美國所有之辦事處與人員同
樣數目的單位與名額。
C根據臺灣給予協會與其正規人員之特權與豁免權,總統有權給予臺灣的
機構與其正規人員相對的特權與豁免權(附帶適當的條件與義務)
,以 便利他們發揮有效的履行其功能。
第11條
A1美國政府的任何機構,依總統指示的條件及情況,應允接受美國在臺
協會職務的該機構任何官員或僱員離開公職一段特定期間。
2依本條第一項規定,離開一個機構而受僱於美國在臺協會的官員或僱
員,在終止受僱後,應有權獲該機構(或接替機構)
重新僱用或恢復 職務,畀以適當職務,而其附隨的權利、特權及福利
,應與他或她在 總統所可能規定的期間及其他條件下,如果不離開原
職時所應有或應 得者相同。
3依本條第二項規定,有權重獲僱用或恢復職務的官員或僱員,在繼續
受僱於美國在臺協會期間,得繼續參加這名官員或僱員在受僱於該協
會之前所曾參加的任何福利計畫,包括因公死亡、受傷、疾病的賠償
計畫;健康及生命保險計畫;年假、病假及其他法定假期;及依美國
法律所建立任何制度下的退休計畫。除非受僱於該協會為參加此種計
畫的基礎,即在受僱於該協會期間,為參加這種計畫,依規定僱員所
扣繳及僱主須捐納的、而目前存入該計畫或制度的基金或保管處者。
在獲准受僱於該協會期間及在原機構重新僱用或恢復其職之前,任何
這種官員或僱員的死亡或退休,應被視為在服公職期間死亡或退休,
俾僱員本人或眷屬享有美國政府機構所給的優惠。
4美國政府某一機構之任何官員或僱員在本法制訂前,以事假方式加入
協會服務而未支薪者,在其服務期間接受本條所列之各項福利。
B美國政府任何機構在臺灣僱用之外國人,可將這類人員連同其應得之津
貼福利與權利轉移至協會,為退休和其他福利之目的照樣計算其服務年
資,包括繼續參與該外國人在轉入協會之前已參加的任何由美國政府依
法制訂聘僱人員〔福利〕制度。但以在受僱於該協會期間,為參加此制
度,依規定僱員所扣繳及僱主須捐納,而目前存入該制度之基金或公庫
者為限。
C協會之僱員並非美國之僱員,而在代表協會時應免除受美國法典第十八
章二0七條之約束。
D1按照一九五四年國內稅法第九一一暨九一三條之規定,協會付給其僱
員之薪金,不視為營利所得。協會僱員所受領之薪金,應不括在所得
總額內。並免予扣繳稅金,其最高額相當美國政府文官及僱員之薪給
數額以及依同法第九一二條規定免稅之津貼與福利。
2除本條A三所規定範圍外,在協會僱用期間之服務,不構成該法規第
二十一章及社會安全法第二部之僱用。
第12條
A國務卿應將協會為一造之任何協定全文送達國會。不過,任何此類協定
,經總統認定,如予立即公開透露將妨礙美國國家安全者,不應如此送
達;而應經總統加以適當之保密禁令後,再送達參院外交關係委員會及
眾院外交事務委員會,此等禁令只能由總統經適當通知後解除。
BA段所稱之「協定」係指----
1協會與臺灣統治當局或由臺灣所設置之機構之間所締結之任何協定
以及;
2協會與美國政府任何機構所締結之協定。
C由協會或經由協會制訂或行將制訂之協議與交易,須由國會知會、檢討
與批准,一如這些協議與交易係經由或通過協會代為行事之美國政府機
構締訂者一樣。
D自本法生效開始之兩年期間內,國務卿應每隔六個月將一份描述與檢討
美國與臺灣經濟關係之報告向眾院議長及參院外交關係委員會提出,指
明任何對正常商務關係之干擾。
規則與章程
第13條
總統有權制定被認為適於執行本法所需之規則與章程。自本法生效之日開
始之三年期間內,這類規則與章程應適時送達眾院議長及參院外交關係委
員會。不過,這類行動不應解除本法加諸於協會之各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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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九七九年四月十日卡特總統簽署,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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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ks6-189.dial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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