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疫情的行政法近期相關考題,提供各位參考:
一、法律性質:行政上事實行為
1、主管機關公布確診者足跡,被公布足跡者不服之救濟,得提起一般給付訴訟(110年身心特考四等)。
2、主管機關為防止新冠肺炎疫情,呼籲民眾外出公共場所應戴口罩😷,法律性質為「機關警示」為行政上事實行為。
(110身心特考四等)
3、疫情指揮中心每日公布疫情統計資料,告知民眾相關疫情資訊:法律性質為「行政上事實行為」,乃提供不特定民眾資訊行為,並不對外發生法律效果。
4、臺北市政府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由臺北市公共運輸處 發布新聞稿,宣布 109 年 4 月 7 日起未戴口罩不得搭乘公車或進入捷運匣 門,請民眾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務必遵守規定全程佩戴口罩,以保障自己與 他人健康。
其法律性質為行政上事實行為之「機關警示」(110年關務四等申論)。
二、以下之法律性質為「對人的一般處分」
1、主管機關公告全國中小學教職員工生,至109年7月15日止,除有專案許可外,一律禁止出國(出境)。
(109年地特三等法制申論)
2、主管機關對於違反傳染病防治法室內外聚會或違反防疫規定之行為人裁處罰鍰,法律性質為裁罰之行政處分。
3、衛生主要機關為防疫需要,公告對於國內廠商所生產之口罩加以「徵用」,並禁止出口及自行販售,法律性質為「對人的一般處分」。(109年警察升等)
三、居家檢疫隔離
1、對於疑似之病例或入境者之隔離措施,其法律性質為「行政處分」,該不利之行政處分有限制人民之居住遷徙自由,應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即法律之依據或法律之「具體明確授權」始具有合法性。(109年檢事官調查局申論)
2、因應新冠肺炎疫情,主管機關對全國民眾發放「三倍券」,其性質為涉及「公共利益重大事項給付行政」,仍須法律之依據或授權始為合法。(109年檢事官、調查局申論)
3、至於主管機關訂定相關標準,對於新冠疫情期間,符合一定資格標準的民眾發放補助,其性質上雖亦為給付行政措施,但其對象並非全國民眾,而是特定對象的民眾及暫時性之給付,此種給付行政主管機關依「行政規則」為依據,乃滿足法律保留原則之意旨。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更多新聞與互動請上: 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 http://pnn.pts.org.tw/ ) PNN 粉絲專頁 ( http://www.facebook.com/pnnpts.fanpage ) PNN Youtube頻道 ( http://www.youtube.com/user/...
罰 鍰 行政處分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八卦
很多同學行政罰法的法條內容不熟,但是又很多題目在這個部分命題,以下整理,行政秩序罰重要觀條文與命題方向,提供大家考前複習:
1、行政罰的種類(行政罰法第1、2條),裁罰性行政處分V.S一般不利處分的區別(近年常考)。
2、行政罰的對象(行政罰法第3、7條2項、14條共犯、15及16條之應併同處罰、17條行政機關成為行政罰之對象),尤其要注意行為責任(行為人)與狀態責任(所有權人)之處罰。
3、行政罰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得於所得利益範圍內裁罰(行政罰法第15、18條)。
4、行政罰之追繳(行政罰法第20條)、行政罰之擴張(行政罰法第21、22、23條)。
5、行政罰之競合(行政罰法第24、25條、釋字503、604、754號)、刑罰與行政罰之競合(行政罰法第26條、釋字第751號)。
6、行政罰裁處時效(行政罰法第27、28條)、管轄競合之處理(行政罰法第31條)。
7、行政罰之裁處程序(行政罰法第33、34、35、36、41、42、43、44條)。
8、按日(次、件)連續處罰之法律性質?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聯席會議有關限期改善之罰鍰及送達(109年高考三級考題)。
以上議題各位可以依序複習,自然可以掌握行政罰法的重點!
罰 鍰 行政處分 在 王婉諭 Facebook 八卦
「托嬰中心/幼兒園被抓到超收,主管機關該不該主動告知家長?」
上會期我們收到許多家長陳情,政府稽查托嬰中心與幼兒園,即使發現超收情形並要求業者限期改善,家長卻都被蒙在鼓裡,無法得知詳情。
我們特別發函詢問衛福部跟教育部,對於抓到超收後,主管機關是否應通知家長托育機構內發生超收情況。
對此,衛福部社家署表示,在今年六月的托嬰中心業務督導及聯繫會報中,已做出了新的政策決議:
如果托嬰中心違反了《兒少權法》相關規定,而受到限期改善、罰鍰、命其停辦或廢止其設立許可等行政處分,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必須將違法的行政處分結果,「告知托嬰中心所有收托兒童的家長」,讓家長知道孩子所在的托嬰中心有發生違反規定的事實。
也就是說,以後政府稽查若發現托嬰中心有超收情形,就要將這個情形主動告知托嬰中心所有收托兒童的家長!
不過,既然托嬰中心如有違法而受處分的狀況需要通知家長,那幼兒園呢?
經過我們函詢,主管幼兒園事務的教育部國教署卻有截然不同的回應。國教署認為,《幼照法》已有明定違法事項公布的相關規範,也就是說,如果幼兒園有發生違法事項,家長可以「自行」上教育局網站查詢。
另外,國教署認為,幼兒的家長依照《行政程序法》規定,並不屬於「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因此在行政處分作成之後,並不需要再另外通知家長。
此外,國教署認為,主管機關並沒有幼兒家長的個資,如果需要主動通知家長,恐增加龐大紙本作業的行政負擔,也會引起家長個資外流的恐慌。但我們以此問題詢問社家署,社家署表示,主管機關本應掌握家長基本聯絡方式,況且這屬於合理使用資訊的範圍,與個資外流無關。
我們非常重視家長對於違法情事與裁罰結果的知情權利,早在 3 個多月前,就已提出《兒少權法》與《幼照法》修正草案,主張應課予主管機關針對裁罰結果召開說明會的義務。
我們認同衛福部以積極的作為與態度,讓托嬰政策朝向更符合孩童家長權益的方向邁進;但同時,也遺憾教育部無法跟進衛福部的做法。
最後,我們也要呼籲教育部,在政策擬定執行上都應該更與孩童、與家長站在一起,讓家長能更直接、清楚地知道,孩子所在的幼兒園是否安全!
罰 鍰 行政處分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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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防範校園性侵害與性騷擾事件教育部將提案修法明定教育人員的責任。
未來從第一線的老師到主任跟校長如果知情不報,除了要被罰款之外還可能被解聘,甚至永不錄用!
要把狼師糾出校園,學校如果沒有落實通報與積極處理,其實很難!為了杜絕教育人員隱匿校園性侵害與性騷擾事件,教育部部務會報正式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在內相關的修正條文.未來相關人員,從第一線的老師到主任到校長,如果知情不報,將面臨罰鍰和行政處分.
此外,教育人員如果協助捏造或湮滅證據,也將予以解聘或免職,終身永不錄用.全教會肯定教育部終於提出修正版本,但也指出,通報的標準流程得趕快研議.
對於已有立委提案,要把相關刑責入法,教育部認為刑責屬於司法機關權責,不過司法判決曠日費時,以立即解聘的做法,更符合社會期待,但全教會指出,教育部其實可以委由法規會做更專業的研擬,並且做出宣示,讓老師有所警惕!
林曉慧沈志明台北報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