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律.台灣.50年》摘文
033 金門協議 兩個悲劇觸發的兩岸前進
1990年,是兩岸大槌破冰的一年,發生二件歷史性的大事。
一是,1990年9月12日兩岸紅十字會簽署的金門協議,這是1949年國民政府遷台後40年,兩岸所簽第一份協議。雖由民間組織簽署,卻有實質的正式效力。
二是,同年11月21日,被稱為「兩岸白手套」具半官方色彩、兩岸交流的專責單位「海峽交流基金會」成立,並於隔年3月9日正式掛牌,開啟了兩岸交流的新路徑、新時代。
這二件兩岸歷史大事,理律事務所主持律師陳長文,既是見證者、更是參與者;他代表臺灣方面簽署金門協議,並共同催生海基會並為首任秘書長。
▲金門協議-兩個悲劇觸發的兩岸破冰
「金門協議」的由來,卻是開始於「二個悲劇」。
第一個悲劇是,1990年7月22日發生的「閩獅漁5540號事件」。
「二十二日凌晨,出海的平潭縣澳前鎮光裕村漁民發現一艘擱淺漁船,登船後打開兩個被密封釘死的船艙,赫然發現一堆橫七豎八的屍體,其狀慘不忍睹。平潭縣人民政府得悉後立即派員趕赴現場,共發現二十五具屍體,艙中唯一的倖存者林里城也已奄奄一息。經法醫鑒定,二十五名死者全係缺氧窒息而死。」
8月3日,新華社發表了駭人的悲劇報導,引發兩岸震憾。這促使兩岸政府檢討大陸偷渡客「原船遣返」的人道問題。為避免悲劇重演,兩岸第一個協議〈金門協議〉,於9月12日分別由兩岸的紅十字會秘書長陳長文與韓長林在金門簽署。
時空再往前拉到1987年,蔣經國總統宣布解嚴、開放大陸探親。
蔣經國總統7月15日宣布解嚴,這是台灣民主政治發展里程碑。但伴隨解嚴而來的其中一個現象,是大陸來台的偷渡客大增。
一來是解嚴後,漁船檢查工作由警備總部轉移給警察機構,警察人手不夠、經驗不足;二來是兩岸當時的經濟生活水準落差極大,解嚴後資訊傳播的阻礙降低,也透過回大陸探親的臺灣民眾口傳,大陸民眾更嚮往台灣,於是偷渡客大增 ,1993年曾達近六千人,遣返問題讓政府極頭痛。
當時兩岸政府仍維持「不接觸」的政策,因此遣返作業採單邊、片面進行;而限於人力、經費與兩岸連繋管道不暢等因素,就採「原船遣返」方式。然而,偷渡客所用漁船大多破舊,安全性堪慮;而且為避免偷渡客在遣返途中鬥毆、熟悉港區地形、跳船上岸,作業人員甚至對偷渡客加綁、蒙眼、在艙口封釘木條。
凡此種種,種下「閩平漁5540號事件」的禍因。
1990年7月14日凌晨1時50分。閩平漁5540號漁船(該船駕駛艙當時噴寫船名為「經燕五五八一號」)在馬崗外海一浬處被我國海軍查獲。
7月21日下午1時46分,警備總部將76名大陸偷渡客集中於原漁船,除13人於駕駛艙操舟外,餘63人分置五船艙,經補給加足油、水,備妥每人兩日份乾糧及飲水,由海軍護送出港,於23時10分抵海峽中線處附近,在海軍目視下由該船自行駛返大陸。
沒想到,8月3日,大陸新華社引述倖存者林里城的話,指控發生25人悶死的慘劇:「將私自渡海入台被陸續抓扣的大陸同胞,用黑布蒙住雙眼強行關進船艙,隨即用六寸長的全新圓釘橫向、豎向地將船艙頂蓋封死,並壓上木頭等重物,並由台灣艦艇押返駛向平潭。每個船艙僅一米來高、三米見方,被關進的人只能擠蹲在一起,缺氧缺水,悶熱異常,很快就感到呼吸不暢。求生的本能驅使被關押者用頭頂、手砸,試圖把封死的艙蓋打開,但直至頭頂破了、手掌擊爛了甚至胳膊撞斷了也未能掀動艙蓋,就這樣,被關者一個個痛苦地死去。」
這一指控引發兩岸爭執,警備總部8月11日公布〈○七二一報告〉,稱遣返作業並無不當。並對中共新華社報導中的疑點進行查證、台灣記者實地採訪,及新近偷渡漁民的陳述,認定偷渡客死因應是械鬥。質疑新華社的報導顯與事實有極大出入 。
新華社則於8月20日再發布〈閩平漁五五四○號調查報告〉,仍堅稱台灣方面「以極不人道的方式遣返」導致缺氧致死。
就在兩岸你來我往爭執不已的同時,第二樁悲劇「閩平漁5202號事件」發生了。
由於前一事件引發兩岸與國際關注,台灣在遣返時格外謹慎,在新華社報導指控一周後的8月11日,警備總部在趙少康等六位立法委員監看下,執行閩平漁5202號漁船的遣返作業。
50名大陸客一一點名證實身分無誤後,被送上這艘15噸級70匹馬力「外觀老舊不堪」的大陸木製漁船「閩平漁5202號事件」 。8人在駕駛艙與甲板上開船,餘42名偷渡客安排進入5個小船艙。作業人員在五個艙口各封釘兩條橫向木條,警備總司令周仲南上將向立委解說,這是不得已措施,用以防止跳海泅水游回岸,而當航行一段後,大陸客都會自行撞開木條爬上甲板。該船在我國海軍巡邏艇及砲艦的護送下,駛離碼頭。
然而,當晚22時,在基隆外海13浬處,該漁船竟撞擊護送的文山軍艦,漁船斷為兩截,經海軍搜救,救起29人,21人失蹤。
不可思議的重大悲劇竟連續發生,輿論大嘩,兩岸氛圍更趨凝重。
▲紅十字會,兩岸第一組中介機構
在第一件慘案發生時,媒體即點名以紅十字會為中介,赴大陸瞭解、善後處理,必須依人道改進遣返技術;並提醒政府設立兩岸中介機構的迫切性。
時任紅十字會秘書長陳長文表達遺憾:「對於非法入境者的遣返事屬當然,但方法要改善,應講求人道,他認為,所謂的人道包括遣返方法和態度兩方面。他並表示,雙方對於如何處理偷渡、從如何接待、限制其行動到送回,並且使他們不再來的方法都要一系列的訂出來。」
8月8日,國防部長陳履安與陳長文交換意見後決定,將交由紅十字會實施遣返,國防部從旁配合。他也希望儘快通過兩岸關係條例,提供處理類似個案的法源基礎。
而紅十字會之所以會被各界點名為處理此次危機事件,其來有自,因為在此之前,紅十字會即承政府之命,處理大陸探親的相關工作,成為兩岸交流的中介團體。
1987年5月大群榮民聚集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的辦公大樓前,要求返鄉權利時,和警衛肢體衝撞。蔣經國總統聽聞後感慨:「離開家鄉三、四十年的人,沒有人不想家的,這是人情之常。政府應該開放赴大陸探親,應該樂觀其成。」政府遂開始積極研議、推動開放大陸探親。
10月15日,內政部長吳伯雄宣布臺灣民眾赴大陸探親的具體辦法:同意除現役軍人及公務員外,凡大陸有三親等內血親、姻親或配偶的民眾,均可於11月2日起,向「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登記赴大陸探親。
此一辦法發布後,許多追隨政府遷臺的大陸各省籍人士,老淚縱橫,難以抑制。十一月二日,紅十字會開始受理探親登記及信函轉投。當天原計劃上午九時開始受理登記,孰料凌晨時分,「紅十字會」的辦公室外早就人山人海,幾乎衝破大門,而當天辦妥手續的多達一千三百多人。當時,紅十字會為辦理老兵返鄉手續,準備了十萬份申請表格,半個月內就被索取一空。
「漢賊不兩立」政策漸漸走入歷史,親情的呼喚終於漫過了國共的對峙。而紅十字會,則成為兩岸政府仍不接觸的時代下,處理探親尋人與轉信的民間中介機關。
「經國先生在晚年,以悲天憫人的心,讓兩岸分離數十載的親人,得以重聚,真是歷史一刻。紅十字會能夠為讓這些被時代悲劇、戰爭洪流硬生生拆散的家庭,搭橋鋪路,讓他們再次相會,也深覺責任重大、意義深遠。」陳長文回憶道。
因為有了中介經驗,於是當「閩平漁5540」、「閩平漁5202」事件連續發生,紅十字會與陳長文即成為被點名的救火隊。
「政府希望趕快解決這個問題,紅十字會當時已經在開放探親後,擔任尋人、轉信等工作,我們跟大陸的紅十字會之間已經有了溝通,也就是說,政府和政府沒有任何接觸的狀況之下,紅十字會當時是兩岸唯一的溝通單位。因此對於大陸偷渡客的安全遣返回到大陸,政府也希望紅十字會扮演這個角色。」陳長文説。
在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居間連繋下,大陸方面的紅十字會釋出善意,8月10日表示願參與遣返作業。
雖然11日又發生「閩平漁5202號事件」,兩岸煙硝一度升高,但並未影響兩岸紅十字會共同參遣返作業的意願。事實上,「閩平漁5540」、「閩平漁5202」在不到一個月內悲劇連來,後者更是在萬方矚目、高度透明情況下發生,更顯示如何安全、人道地遣返大陸偷渡客,已不容兩岸意氣相爭,也刻不容緩。
▲金門協議:擱置爭議,求同存異
兩岸紅十字會的溝通管道通暢,煙硝漸緩。終於商定於9月11日在金門會談、簽署協議。
第一個問題是在哪裡談?「那是個週末,我向郝伯村院長報告進度,在那之前我和行政院副院長施啟揚、研考會主委兼行政院大陸工作會報執行秘書的馬英九也談過。我問郝院長,要在哪裡談。郝院長說『為什麼不到金門來?』可是那時我心想,1990年,戡亂時期還沒有終止,金門是戰地,大陸紅十字會的朋友大多是共產黨員,跟共產黨員接觸,還在金門戰地接觸,説不定會被扣叛亂的帽子?在電話中,我就問:『院長,是真的嗎?』他說:『為什麼不可以?』我轉念想,金門是個好地方。」
9月11日在金門會面,隔天由當時雙方的紅十字會秘書長陳長文與韓長林簽訂協議,並獲兩岸當局認可據以執行。
根據「金門協議」的遣返方式,舉凡違反有關規定進入對方區域的居民或刑事嫌疑犯與刑事犯,經一方將查獲的待遣返人士造冊後,經由兩岸紅十字會傳送到另一方主管部門。經查核無誤後,即訂出接收時間,並將偷渡客由基隆載運至馬祖,雙方於約定的時間在馬祖碼頭依冊點交,由兩岸紅十字會代表簽字見證人員的身分與健康情形等,再由對方以掛有白底紅十字旗幟的專用船載回福建馬尾。若因氣候、海象等因素,得改以廈門、金門為交接點。
「用的不再是『原船』的破船,而是安全堅固的船。」陳長文説。
協議簽署大致順利,但仍有小小「技術問題」。一是如何稱呼對方,「當時,對方立場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張台灣是其一部分,我們當然說是中華民國。另方面,國內雖有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的呼聲,但還沒廢止前,中共仍是叛亂團體。這樣搞下去,永遠沒完沒了,什麼也別簽了。然而,兩邊認為人道與安全遣返最優先,便在協議開頭寫了『兩岸紅十字會組織』,就這幾個字,解決了稱謂問題。」陳長文説。
二是,結尾要填上日期。「月日很容易,9月12日,但『年』呢?現在我們習慣用西元,但那時都用『民國』,而對岸習慣寫『西元』,我們一度商量是否用天干地支。後來,我寫79.9.12,對方寫90.9.12。這是『一年各表』,精髓是『擱置爭議、求同存異』。」陳長文笑著説。
金門協議簽署後,不再發生遣返人道悲劇。而隨著大陸經濟快速發展,偷渡來台被遣返的人數,從1993年最高峰的5986人,降到2012年的17人。來台的大陸人士不再是偷渡客,而是來台灣消費的觀光客。
2011年金門協議簽署廿週年,馬英九總統在治國週記中向陳長文說道:「民國38年10月25日,這是古寧頭大捷的發生地點。民國47年8月23日,這是八二三砲戰發生的地區,兩場戰役都有很多人死傷。過去這是一個殺戮戰場,但在《金門協議》之後,開始把它一步一步帶往和平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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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律.台灣.50年》摘文
033 金門協議 兩個悲劇觸發的兩岸前進
1990年,是兩岸大槌破冰的一年,發生二件歷史性的大事。
一是,1990年9月12日兩岸紅十字會簽署的金門協議,這是1949年國民政府遷台後40年,兩岸所簽第一份協議。雖由民間組織簽署,卻有實質的正式效力。
二是,同年11月21日,被稱為「兩岸白手套」具半官方色彩、兩岸交流的專責單位「海峽交流基金會」成立,並於隔年3月9日正式掛牌,開啟了兩岸交流的新路徑、新時代。
這二件兩岸歷史大事,理律事務所主持律師陳長文,既是見證者、更是參與者;他代表臺灣方面簽署金門協議,並共同催生海基會並為首任秘書長。
▲金門協議-兩個悲劇觸發的兩岸破冰
「金門協議」的由來,卻是開始於「二個悲劇」。
第一個悲劇是,1990年7月22日發生的「閩獅漁5540號事件」。
「二十二日凌晨,出海的平潭縣澳前鎮光裕村漁民發現一艘擱淺漁船,登船後打開兩個被密封釘死的船艙,赫然發現一堆橫七豎八的屍體,其狀慘不忍睹。平潭縣人民政府得悉後立即派員趕赴現場,共發現二十五具屍體,艙中唯一的倖存者林里城也已奄奄一息。經法醫鑒定,二十五名死者全係缺氧窒息而死。」
8月3日,新華社發表了駭人的悲劇報導,引發兩岸震憾。這促使兩岸政府檢討大陸偷渡客「原船遣返」的人道問題。為避免悲劇重演,兩岸第一個協議〈金門協議〉,於9月12日分別由兩岸的紅十字會秘書長陳長文與韓長林在金門簽署。
時空再往前拉到1987年,蔣經國總統宣布解嚴、開放大陸探親。
蔣經國總統7月15日宣布解嚴,這是台灣民主政治發展里程碑。但伴隨解嚴而來的其中一個現象,是大陸來台的偷渡客大增。
一來是解嚴後,漁船檢查工作由警備總部轉移給警察機構,警察人手不夠、經驗不足;二來是兩岸當時的經濟生活水準落差極大,解嚴後資訊傳播的阻礙降低,也透過回大陸探親的臺灣民眾口傳,大陸民眾更嚮往台灣,於是偷渡客大增 ,1993年曾達近六千人,遣返問題讓政府極頭痛。
當時兩岸政府仍維持「不接觸」的政策,因此遣返作業採單邊、片面進行;而限於人力、經費與兩岸連繋管道不暢等因素,就採「原船遣返」方式。然而,偷渡客所用漁船大多破舊,安全性堪慮;而且為避免偷渡客在遣返途中鬥毆、熟悉港區地形、跳船上岸,作業人員甚至對偷渡客加綁、蒙眼、在艙口封釘木條。
凡此種種,種下「閩平漁5540號事件」的禍因。
1990年7月14日凌晨1時50分。閩平漁5540號漁船(該船駕駛艙當時噴寫船名為「經燕五五八一號」)在馬崗外海一浬處被我國海軍查獲。
7月21日下午1時46分,警備總部將76名大陸偷渡客集中於原漁船,除13人於駕駛艙操舟外,餘63人分置五船艙,經補給加足油、水,備妥每人兩日份乾糧及飲水,由海軍護送出港,於23時10分抵海峽中線處附近,在海軍目視下由該船自行駛返大陸。
沒想到,8月3日,大陸新華社引述倖存者林里城的話,指控發生25人悶死的慘劇:「將私自渡海入台被陸續抓扣的大陸同胞,用黑布蒙住雙眼強行關進船艙,隨即用六寸長的全新圓釘橫向、豎向地將船艙頂蓋封死,並壓上木頭等重物,並由台灣艦艇押返駛向平潭。每個船艙僅一米來高、三米見方,被關進的人只能擠蹲在一起,缺氧缺水,悶熱異常,很快就感到呼吸不暢。求生的本能驅使被關押者用頭頂、手砸,試圖把封死的艙蓋打開,但直至頭頂破了、手掌擊爛了甚至胳膊撞斷了也未能掀動艙蓋,就這樣,被關者一個個痛苦地死去。」
這一指控引發兩岸爭執,警備總部8月11日公布〈○七二一報告〉,稱遣返作業並無不當。並對中共新華社報導中的疑點進行查證、台灣記者實地採訪,及新近偷渡漁民的陳述,認定偷渡客死因應是械鬥。質疑新華社的報導顯與事實有極大出入 。
新華社則於8月20日再發布〈閩平漁五五四○號調查報告〉,仍堅稱台灣方面「以極不人道的方式遣返」導致缺氧致死。
就在兩岸你來我往爭執不已的同時,第二樁悲劇「閩平漁5202號事件」發生了。
由於前一事件引發兩岸與國際關注,台灣在遣返時格外謹慎,在新華社報導指控一周後的8月11日,警備總部在趙少康等六位立法委員監看下,執行閩平漁5202號漁船的遣返作業。
50名大陸客一一點名證實身分無誤後,被送上這艘15噸級70匹馬力「外觀老舊不堪」的大陸木製漁船「閩平漁5202號事件」 。8人在駕駛艙與甲板上開船,餘42名偷渡客安排進入5個小船艙。作業人員在五個艙口各封釘兩條橫向木條,警備總司令周仲南上將向立委解說,這是不得已措施,用以防止跳海泅水游回岸,而當航行一段後,大陸客都會自行撞開木條爬上甲板。該船在我國海軍巡邏艇及砲艦的護送下,駛離碼頭。
然而,當晚22時,在基隆外海13浬處,該漁船竟撞擊護送的文山軍艦,漁船斷為兩截,經海軍搜救,救起29人,21人失蹤。
不可思議的重大悲劇竟連續發生,輿論大嘩,兩岸氛圍更趨凝重。
▲紅十字會,兩岸第一組中介機構
在第一件慘案發生時,媒體即點名以紅十字會為中介,赴大陸瞭解、善後處理,必須依人道改進遣返技術;並提醒政府設立兩岸中介機構的迫切性。
時任紅十字會秘書長陳長文表達遺憾:「對於非法入境者的遣返事屬當然,但方法要改善,應講求人道,他認為,所謂的人道包括遣返方法和態度兩方面。他並表示,雙方對於如何處理偷渡、從如何接待、限制其行動到送回,並且使他們不再來的方法都要一系列的訂出來。」
8月8日,國防部長陳履安與陳長文交換意見後決定,將交由紅十字會實施遣返,國防部從旁配合。他也希望儘快通過兩岸關係條例,提供處理類似個案的法源基礎。
而紅十字會之所以會被各界點名為處理此次危機事件,其來有自,因為在此之前,紅十字會即承政府之命,處理大陸探親的相關工作,成為兩岸交流的中介團體。
1987年5月大群榮民聚集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的辦公大樓前,要求返鄉權利時,和警衛肢體衝撞。蔣經國總統聽聞後感慨:「離開家鄉三、四十年的人,沒有人不想家的,這是人情之常。政府應該開放赴大陸探親,應該樂觀其成。」政府遂開始積極研議、推動開放大陸探親。
10月15日,內政部長吳伯雄宣布臺灣民眾赴大陸探親的具體辦法:同意除現役軍人及公務員外,凡大陸有三親等內血親、姻親或配偶的民眾,均可於11月2日起,向「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登記赴大陸探親。
此一辦法發布後,許多追隨政府遷臺的大陸各省籍人士,老淚縱橫,難以抑制。十一月二日,紅十字會開始受理探親登記及信函轉投。當天原計劃上午九時開始受理登記,孰料凌晨時分,「紅十字會」的辦公室外早就人山人海,幾乎衝破大門,而當天辦妥手續的多達一千三百多人。當時,紅十字會為辦理老兵返鄉手續,準備了十萬份申請表格,半個月內就被索取一空。
「漢賊不兩立」政策漸漸走入歷史,親情的呼喚終於漫過了國共的對峙。而紅十字會,則成為兩岸政府仍不接觸的時代下,處理探親尋人與轉信的民間中介機關。
「經國先生在晚年,以悲天憫人的心,讓兩岸分離數十載的親人,得以重聚,真是歷史一刻。紅十字會能夠為讓這些被時代悲劇、戰爭洪流硬生生拆散的家庭,搭橋鋪路,讓他們再次相會,也深覺責任重大、意義深遠。」陳長文回憶道。
因為有了中介經驗,於是當「閩平漁5540」、「閩平漁5202」事件連續發生,紅十字會與陳長文即成為被點名的救火隊。
「政府希望趕快解決這個問題,紅十字會當時已經在開放探親後,擔任尋人、轉信等工作,我們跟大陸的紅十字會之間已經有了溝通,也就是說,政府和政府沒有任何接觸的狀況之下,紅十字會當時是兩岸唯一的溝通單位。因此對於大陸偷渡客的安全遣返回到大陸,政府也希望紅十字會扮演這個角色。」陳長文説。
在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居間連繋下,大陸方面的紅十字會釋出善意,8月10日表示願參與遣返作業。
雖然11日又發生「閩平漁5202號事件」,兩岸煙硝一度升高,但並未影響兩岸紅十字會共同參遣返作業的意願。事實上,「閩平漁5540」、「閩平漁5202」在不到一個月內悲劇連來,後者更是在萬方矚目、高度透明情況下發生,更顯示如何安全、人道地遣返大陸偷渡客,已不容兩岸意氣相爭,也刻不容緩。
▲金門協議:擱置爭議,求同存異
兩岸紅十字會的溝通管道通暢,煙硝漸緩。終於商定於9月11日在金門會談、簽署協議。
第一個問題是在哪裡談?「那是個週末,我向郝伯村院長報告進度,在那之前我和行政院副院長施啟揚、研考會主委兼行政院大陸工作會報執行秘書的馬英九也談過。我問郝院長,要在哪裡談。郝院長說『為什麼不到金門來?』可是那時我心想,1990年,戡亂時期還沒有終止,金門是戰地,大陸紅十字會的朋友大多是共產黨員,跟共產黨員接觸,還在金門戰地接觸,説不定會被扣叛亂的帽子?在電話中,我就問:『院長,是真的嗎?』他說:『為什麼不可以?』我轉念想,金門是個好地方。」
9月11日在金門會面,隔天由當時雙方的紅十字會秘書長陳長文與韓長林簽訂協議,並獲兩岸當局認可據以執行。
根據「金門協議」的遣返方式,舉凡違反有關規定進入對方區域的居民或刑事嫌疑犯與刑事犯,經一方將查獲的待遣返人士造冊後,經由兩岸紅十字會傳送到另一方主管部門。經查核無誤後,即訂出接收時間,並將偷渡客由基隆載運至馬祖,雙方於約定的時間在馬祖碼頭依冊點交,由兩岸紅十字會代表簽字見證人員的身分與健康情形等,再由對方以掛有白底紅十字旗幟的專用船載回福建馬尾。若因氣候、海象等因素,得改以廈門、金門為交接點。
「用的不再是『原船』的破船,而是安全堅固的船。」陳長文説。
協議簽署大致順利,但仍有小小「技術問題」。一是如何稱呼對方,「當時,對方立場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張台灣是其一部分,我們當然說是中華民國。另方面,國內雖有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的呼聲,但還沒廢止前,中共仍是叛亂團體。這樣搞下去,永遠沒完沒了,什麼也別簽了。然而,兩邊認為人道與安全遣返最優先,便在協議開頭寫了『兩岸紅十字會組織』,就這幾個字,解決了稱謂問題。」陳長文説。
二是,結尾要填上日期。「月日很容易,9月12日,但『年』呢?現在我們習慣用西元,但那時都用『民國』,而對岸習慣寫『西元』,我們一度商量是否用天干地支。後來,我寫79.9.12,對方寫90.9.12。這是『一年各表』,精髓是『擱置爭議、求同存異』。」陳長文笑著説。
金門協議簽署後,不再發生遣返人道悲劇。而隨著大陸經濟快速發展,偷渡來台被遣返的人數,從1993年最高峰的5986人,降到2012年的17人。來台的大陸人士不再是偷渡客,而是來台灣消費的觀光客。
2011年金門協議簽署廿週年,馬英九總統在治國週記中向陳長文說道:「民國38年10月25日,這是古寧頭大捷的發生地點。民國47年8月23日,這是八二三砲戰發生的地區,兩場戰役都有很多人死傷。過去這是一個殺戮戰場,但在《金門協議》之後,開始把它一步一步帶往和平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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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純工安命案,因不與廠長許永禎串供做偽證一直遭受到欺凌。為了維護名譽與工作權,不得不向地檢署告發查明真相。在這過程中發現下列問題,請有正義责任感的官員能發揮其能力去改其弊端,讓無權無勢的小市民能安居樂業,造福下一代。
1,這些經過考試及格取得權勢的中高階公務員,明知犯罪事實還包庇,更運用其權勢唆使下屬串供做偽證,如不與同流就運用其權勢亂加罪行,散播不實言論讓其他同事排斥你,讓你孤立無援。
2,本是單純四個小時將所有相關人員公開當面對質訊問,既可得知犯罪事實真相,但檢察官每次傳訊時間只有一小時,毫無頭序,避重就輕。實有浪費相關人員的寶貴時間。
3,證人依據事實真相不與串供做偽證,卻得不到最基本的保護,還被搞到身敗名裂連工作都不保。
4,人事,政風單位一條鞭的超然地位已失焦,淪為首長打擊不與同流異己的工具。
5,工會與考績獎懲委員會本是為法律公理正義仗義直言的聖地,現卻變成個人追逐升官發財,表赤心展熱忱擁戴君王表现的場所。
一,102年12月13日烏日啤洒廠發生工安命案。當天李世俊己死在94號儲洒桶内但檢查表氧氣含量欄卻填寫20.3高於合格。(
如附件1)
二.102年12月14日至103年3月30日期間廠内由廠長許永禎、製造課長邱金生、糖化股吳韋民、醱酵股陳玟瑀、曾瀚群.涂金森、林清景組成調查會(這些成員都直接、間接要負監督失職),和中區勞檢所李一龍調查會。二會中本人就命案當天的情形陳述,廖木火也就當天的過程做說明並說了他們從來沒有做測量桶内氧氣含量就派人入桶工作才造成人員死亡。他是因林芳村去年住院才開始幫忙排八點上班人員工作分配,其他工作如測氧氣等工作是林芳村與其代理人練光廣二人所要做,他祗有他們二位都請假才有去測氧氣。但林芳村等人都說誰排工作誰就要測氧氣。結果廖木火被依被告送地檢署也己經被判緩刑。但每日的缺氧自動檢查表含氧量欄卻是林芳村親自填寫。(如附件2) 。領班黃鴻藻等人明知入桶收酵母的黃宗岳,許振賢上七點班,那為何排應在入桶前要測氧氣含量的林芳村與練光廣上八點班呢?從廠長到全廠人員都知道林芳村與練光廣沒有遵照標準作業程序在人員入桶作業前要測氧氣含量,竟然在檢查表偽造数據。
三、103年3月31日下午要到台中地檢署出致股102年度相字第2042號刑事證人庭(如附件3)。為了方便從家中出發所以上午也請休假。手機早上連接二通由廠内黃仁豐小姐打來,說廠長請我回廠内有事要跟我說,我回答請他在手機中告訴,我不會回廠。大家想也知道就是要幫人脱罪串證嗎?第一位入庭證人是班長林芳村他在庭上陳述什麼我無法知道。第二位證人是我,檢查官問第一個問題是:你是否與李世俊一同共洗桶槽。我回答:我從來不知有過二位一同去洗一個桶槽。(後來才知規定是要一位入桶清理一位在桶外警戒。他們排是洗儲洒桶早、中午每人要各洗3~5桶,洗醱酵桶早、中午每人各洗大桶一桶小桶二桶)而林芳村卻說我是亂說(所有資料都是由他們保管他們敢拿出來反駁嗎)。由此可知他們為了卸責除罪就是要陷害我說與死者是一同去洗桶而無故去他處致使他死亡。檢查官問第二個問
題是:入桶前他們有無測定氧氣含量,林芳村急得回答說他每一桶都有測定。
我回答我去洗桶時發生過,桶内未洩壓與己洩壓但人孔蓋還是栓死;己洩壓但人孔蓋祗落下一小縫隙,我回問檢查官林芳村他們是如何測定請告訢我。(洗桶人員正常是去洗桶時人孔蓋己因七點清理酵母人員入桶前取下,不應該有我發生上述的情形,因為水果啤洒是沒有酵母要處理的,所以才有上述的情況發生),102年工會舉辦秋季會務旅遊,林芳村、廖木火二位都有参加。工作指派由練光廣代理。那一天指派我洗三桶儲酒桶,剛好其中有一桶是水果酒又是沒有洩壓,我又將出酒閥打開噴得附近都是;還要等40~50分。我專程還去找練光廣來看。他看了一看祗說桶槽洗好地面附近也要沖洗,說了就走了。我就先去洗另外二桶。最後回來洗這桶,因為洩壓忘了要將人孔蓋的栓子放鬆,所以人孔蓋還是沒有打開。
第三位證人入庭是廠長許永禎,他說他剛接廠長一個月,要管理很多部門,他不清楚。(他在該股、該製造課任職於10餘年與林芳村、練光廣有20餘年的部屬情誼,怎麼會不知道呢)。第四位證人董事長因公缺席。第五位是被告廖木火,他在庭上陳述:他們從來沒有做測氧氣的工作。他是因為林芳村生病才請他排班,他本身也有自己的工作是負責儲酒管理。林芳村的代理人是練光廣所以其他的工作(除了排班指派工作)應由練光廣來做,結果他們都沒做才造成李世俊死亡。
檢查官說你與死者家屬已達成合解只要你協商認罪我可以判你緩刑。廖木火的律師說:從陳給檢座的資料,林芳村的代理人是練光廣,廖木火祗是幫他排班,從來没有犯罪,何來需要協商認罪。最後檢查官說:林芳村下次出庭你將從證人轉為背告。有一天邱金生課長到儲洒辦公室可能要問出庭的情形,這時剛好進去倒茶水聽到林芳村跟課長說我在庭上做偽證。我對他們說:認為我做偽證可以去法庭告我、不要在後面講。為了殺雞警猴什麼手段都做。有一天因周平定洗完桶沒有在當天記錄表上少簽了一次名。(聽說是和林芳村發生一些事)隔天邱課長召集所有儲洒同仁在辦公室討論。在會議中對周平定說這是最後一次原諒你,接著對我說彭振芳你先去包裝課隨後我也會去。因為帶有恐嚇的口語,我立旣舉手發言說:課長在這裡沒有真相,我去法院找真相給你看。
四.103年5月1日正式向地檢署對林芳村提起偽證罪及偽造文書罪與練光廣提
起偽造文書罪。
五.103年7月31日下午出致股103年度他字第3006號偽造文書等案件(如附件4)。廖木火開完庭後接下就我們。檢查官問第一個問题:彭振芳。林芳村他們是不是上八點的班。我回答我沒有資料請檢座向本廠要他們的打卡入出廠資料(出勤記錄表)。我問檢查官請他代問林、練二人,他們說每一桶都有測定氧氣。請問他們是什麼時候、用什麼方式測。我還是舉上一庭練光廣排我洗那三桶儲酒桶的情事再次請他們說明。(因為他們有排練過所以練光廣没有否認)檢查官問他們工作程序怎麼測:練員回答上班時先問過濾工廠過濾桶號然後換裝去該桶號測氧氣,全部測完後再回辦公室將剛測的桶號寫在白板上,在依上班人員排入。彭先生所說那一桶洩壓後我也有去測。我說練員所說不矛盾嗎,才剛去測的桶號為什麼會有没有洩壓人孔蓋是要如何打開如何測桶內氧氣呢?接着林芳村說一些話,檢查官對他說:我去現場你給我的資料與你現在所說己經涉及到偽證罪。林員不知又說了什麼話檢查官一連說三次你已涉及到偽證罪。檢查官又問誰可當證人:我說政府都沒有證人保護法嗎,我因做證人已經被這些人搞了快做不下去了。那些同仁誰還敢出來作證呢。我曾經問過周平定、黃宗岳、陳慶照等人。我說我從來没有看過他們有測過氧氣。問過的人都跟廖木火所說的一樣,他們從來沒有測過。練光廣回答吳鸿章他可以替他作證。而林芳村始終說不出來也没有在正常的庭上說他是什麼時候用什麼方式去測氧氣。(到今日為止我還是不知道,命案發生前他們是怎樣做)。此時林芳村的律師拿出林
員的出勤記錄說:林芳村平時都上八點的班,命案那天剛好他請一小時他本來也要再講李世俊是因為用氮氣才造成死亡。我看到律師陳給檢查官的出勤記錄。就說你看他八點上班,人家七點就入桶清理酵母了,七點入桶的人沒死,八點後再次入相同桶的人還會缺氧而死嗎。你說他們會有測嗎?
問後檢查官要我們看完書面後簽名旣可回家。我想庭上都有錄音錄影可存證應該不會有問題才對。在文件上簽了名就立刻離開。並不知他們跟檢查官說了檢查官並不明瞭的工作内容而影響了他的判決。
過了三天賴富彬在廠內看到我就跟我說我在檢查官所說的三位周平定、黃宗岳、陳慶照都被叫到廠長室報到。在次遇到周平定時他說廠長跟他們召見對他們說了一些話,還說在德國啤酒廠是没有在測氧氣濃度的。(最大的廠長是否在2O餘年前就己經知道他們都沒有在做這個工作,還在包庇隱瞞事實真相)
104年1月聽賴富彬說檢查官要傳訊曾經洗過桶槽的人員,股長兼代理課長劉滋涼,領班黃鴻藻在工具箱會議中明白暗示不要說出真相。隔月再次遇到賴富彬又説了他們出庭的情形。說檢查官對證人們說他都己經知道你們都與長官串供好了。
六,104年7月24日收到104年度偵一字第9372號檢查官不起訴處分書(如附件5)。其内容可說疑點重重,第一點林芳村、練光廣均說他們七點二十分去測氧氣(這一點在出庭時他們並沒陳述,不然我一定會請檢查官去本廠調102年7月1日(該日是我去該地方報到的第一天)到102年12月13日(命案發生日)他們的出勤記錄。如果没有竄改他們都是在早上7點半以後入廠,我每天約七點半左右入廠刷卡,將車停在停車埸才看見林芳村的車入廠停在打卡室讓車上糖化股陳福勝下車打卡怎麼能7點20分就在做測氧氣的工作,這樣推算他們要竄改的入廠刷卡記録應在7點之前。第二點:命案當天林芳村請一小時,九點前到辦公室就依白板排的桶號依序填入醱酵糟貯洒桶洗桶及缺氧作業自動檢查記錄表上之桶號欄、氧氣含量欄、測定者簽名欄填入完畢,此時吳鸿章發現李世俊己倒在貯洒桶内,立刻跑到二樓辦公室向林芳村報告。檢查官到現場堪驗時那張檢查表還陳給檢查官看正是偽造文書,人都己死在那號桶内,還記载氧氣是20%以上。事後又說,誰排班誰就要測氧氣,所以廖木火成了背告。奇怪我到該單位都是由廖木火排班而所有表格記錄都是由林芳村填寫簽名。
七,104年8月至105年1月將發生的所有經過及不起訴處分理由的顯着重大瑕疵陳述於陳請文(如附件6)向行政院院長信箱,財政部,各民意代表,媒體陳請。請行政自清移送,請檢調重新認真調查,請媒體報導不法行為匡正官員要守法守律。
八,104年8月13曰下午16:50中區勞檢所原承辦人李一龍來電說本人向行政院陳情案件又回到原先承辦人員的手中,問我原因。我說林芳村他在刑事庭說他每一桶都有測氧氣,聯合一些人串證作偽證。我回問他之前調查的情形。他說林芳村、廖木火都沒測。請他據實陳報行政院。
九,104年9月10日地檢署中檢秀勤104調100字第093703號(如附件7)有調查之必要,故本件陳情案予以結案。另簽分他字案續行調查,以維公正。
十,104年11月11日賢股104年度他字第5805號偽造文書等案件(如附件8)。告訴人我到庭。請檢查官查明林芳村與練光廣上班刷卡資料旣可知真偽,與林芳村所說他沒有測氧氣時會請人代測,那代测人是誰?
十一, 105年1月7日廠長召見我在辦公室對我與葉宗柱課長說。我因向行政院,民意代表及向媒體陳請之陳情文要記我過(因怕妨礙司法調查.失職瀆職等事跡敗露)。我回答我所逑陳情文都是事實真相我沒有串供做偽證沒有犯法為何要被記過,整個事件廠長你最清楚的。廠長卻說李世俊死亡是因為用氮氣做抗壓才發生此一命案,德國是沒有測氧氣就直接入桶清理工作,没有人比他更了解現場設備,是有人建議用氮氣較便宜才發生命案。103年8月也曾對證人黃宗岳,周平定,陳慶照召見時說過此話。
十二,105年1月14日考核委員會。本人在會中重申我沒有串供及做偽證,我的陳情文所述都是真相事實大家也都知道,為何做偽證與偽造文書都沒事,而說出真相不做偽證卻要被記過。人事主任江頂師說我的陳請文己破壞公司名譽影響廠之績效考核成績害本廠還要多做億元的產量。主席副廠長說如有不服可向政風室提出申訴,並請我離席。
十三,105年1月18日臺菸酒烏啤人字第1050000306號公告彭振芳散播不實言論記大過一次(如附件9)。
十四,向人事與工會要申訴書都說没有,經正義的同仁得知才向考試院要到格式知道是
按層級而非向政風室提出申訴。105年2月15日向本課提出申訴書(如附件10)。
十五,105年2月召開考核委員會,人事助理陳秀平對我說因總公司要求對我錄影錄音,所以全程用手機對我錄影我所說的話。向委員會委員陳述我的陳請文所有人都知道是事實亦可受社會公評公議,何來散播不實言論,到底是誰在傷害公司名譽,大家心知肚明,我是小人物沒有那麼利害,可以害本廠多做億元產品,依據是什麼法規,是那位長官所說。主席副廠長重覆並問在埸委員誰可正面回答我的疑問,結果是無人回答,接着說這是委員制非首長制,決議後果是大家要共同承担。並請我離席。
十六,105年2月25日臺菸酒烏啤人字第1050000810號(如附件11)對於申訴結果倘有異議,得於收受之次日起30日内依程序向總公司提起申訴。
十七,105年3月1日賢股104年度他字第5805號(如附件12)出庭有黄宗岳.周平定.陳慶照.吳鴻章.曾祥鲸.李燕欽,我等人。庭上陳给檢查官資料有(如附件13)。所有上八點班的同仁都說因上八點班對於林芳村與練光廣有無在早上七點20分在收酵母前測桶内氧氣含量並不知道。
十八,請問人事主任林怡華再申訴程序與受理單位。主任回答直接郵寄總公司人力資源處收。105年3月8日將再申訴書郵寄出。(如附件14)。
十九,105年3月向地檢署為民服務中心提待證事實資料(如附件15)。
二十,105年3月22日臺菸酒烏啤人字第1050001170號(如附件16)己向本廠提起再申訴,不得就同一事由再向總公司或其他單位提起再申訴。
二十一,105年3月24日向地檢署 告發廠長許永禎,醱酵股長劉滋涼,前領班黃鴻藻,公務員明知犯罪事實,瀆職,包庇唆使下屬做偽證。
二十二,105年4月13日賢股104年度他字第5805號(如附件17)。出庭人有:案發時課長邱金生,廖木火,我三人。檢察事務官一再詢問邱金生誰是現場作業主管。邱金生最後才說是林芳村,測桶内氧氣含量也是他工作。
二十三,105年4月27日賢股104年度他字第5805號(如附件18)。出庭有:邱金生,廖木火,我,練光廣,林芳村與其律師。林芳村因拿不出每日七點10分前的入廠資料在庭上又翻供扯謊推翻不起訴處分書的主要理由,說每天早上七點20分收酵母入桶前測氧氣含量工作是廖木火要做,他們沒有做。廖木火回答說祗有林芳村與代理人練光廣同時請假時他才有測氧氣含量工作填寫檢查表。林芳村說是我要做,請他拿出每日檢查表來證明是我要做還是林芳村要做?
二十四,105年6月23日向地檢署告廠長許永禎公告記我一大過誹謗罪。
二十五,105年8月2日課長葉宗柱拿了一張公務員非因公務在外與人發生車禍,因不與對方和解,上法院欲請公假,被該人事單位聲請詮敘部釋疑之文(如附件19)非執行公務而不淮我請半天公假上地檢署應訊。我回問我是因廠內工安命案依證人身分因不與長官串供與做偽證才被搞到這樣。請問課長如果財政部的員工被長官性騷擾提起告訴,是請公假還是私假出庭,難道國家有被性騷擾的職位嗎?
二十六,105年8月3日賢股105年度他字第1008號偽證案件(如附件20)。出庭有:廠長許永禎,股長劉滋涼,領班黃鴻藻與我等4人
。劉與黃二人陳逑在廠内工具箱會議有說要出庭的人要說實話。許永禎陳述有對證人説他在德國受訓,德國是沒有测氧氣含量就進桶工作,因為德國是用純氧做抗壓。 突然檢察官問許永禎為何記彭振芳一大過。許員回答:彭振芳多次向媒體散播不實言論,嚴重影響公司聲譽。檢察官反問許員何謂不實言論?。許員回答不出,改說這是廠內獎懲委員所做出的決議與他無關。我陳逑:我因不與他們串供及做偽證,現己被記一大過被搞到快做不下了。领班黄鴻藻排班排入桶收酵母的黃宗岳與許振賢固定上早上七點班,而需在他們入桶前要測氧氣含量的班長林芳村與練光廣卻是上八點班。所以說他們早就知道林與練二人從來沒有測桶内氧氣含量,還找了曹昌田,周永豐,葉營坤,陳信吉等四人串供做偽證(105年4月27日林與練二人在刑事偵訊中己承認早上7點20分與中午12點50分他們沒有去測桶內氧氣含量),如果正如他們所說要證人實話實說林等人早就被起訴,我也不用被他們搞到這種程度。煩請檢察官查是誰唆使那四位證人串供與做偽證,旣可知整件事,誰是主謀者與共犯。廠長許永禎從頭到尾都知道事實與真相。是他在廠務會議要獎懲委員記我過,這時又要將责任推給下屬。
我向行政院與財政部與向民意代表陳請之陳請文所述都是整個事件的經過,也經過了刑事調查都己證實我所述是真實。這些涉案的長官為了怕案件擴大而被調查出。就運用其權勢說如果在搞下去要我連退休金都領不到就開除我。並陳给檢察官資料(如附件21)。
二十七,105年8月4日葉課長與人事陳主任在本人假簿上批了不准請公假事由(如附件22)。
二十八,105年8月10日將下文傳至行政院院長信箱,請釋疑這種無法無天的行為。屬彭振芳為財政部所轄台灣菸洒公司烏日啤酒廠純勞工。手機0928一658701。廠址台中市烏日區光華街1號。102年12月13日工廠發生工安命案,經過了調查才知班長林芳村與代理人練光廣從未按照標準作業程序sop,在人員未入桶前要測桶内氧氣含量要在18%以上才能派人入桶作業。
林員與廠內長官對我不與他們串供並作偽證,就運用其行政指揮權來壓迫我並散佈我做偽證。為了名譽與工作權於103年5月1日到台中地檢署告發林員與練員二人偽造文書與林員偽證罪。
廠長與其他官員明知犯罪事實,故意隱瞞真相,還運用其權勢迫使下屬不敢說出真相,出庭做偽證。本人迫於追求真相與维護名譽及工作權不得向檢察署告發其妨害司法調查,經傳喚出庭欲請公假半天,卻被退回不准請公假,理由是與執行公務無關。本人舉公務員在上班中被其長官性騷擾提起訴訟不是請公假是請什麼。請長官函釋並製做標準作業程序sop,讓我們這無權無勢的小百姓能有所遵循。
二十九,105年10月27日將上述資料在台中松竹郵局以限時掛號第979102 400066 20 10000 1號寄至監察院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一段2號張博雅院長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