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釐清真相、遏止不法利用國家機器介入選舉傷害民主,前民進黨主席蔡英文今天委由律師顧立雄、連元龍等正式向特偵組提告吳敦義、劉憶如涉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立委陳其邁、顧立雄、連元龍召開記者會說明提告緣由。陳其邁指出,宇昌抹黑案如果發生在其他民主國家,絕對是嚴重的政治醜聞,必須有人下台負責,該案也對我國民主政治產生至少三個層面的重大衝擊:第一是總統濫權,總統全程知情,卻任令副總統和內閣官員對蔡英文進行人格謀殺;第二是司法公正問題,宇昌案抹黑操作過程中,司法機關一再出現違反偵查不公開情事,如像媒體透露所謂「撥款速度異常」不實訊息;第三是選舉平性問題,執政黨挾國機機器介入選舉,破壞選舉的公正性。
如此重大案件,北檢卻草率結案,明顯掩飾被告行為背後的政治意圖,也形同鼓勵未來執政黨可利用國家機器、行政資源妨害選舉的公正進行,這也是蔡英文所最為關切的部份,若該行為未受遏止,台灣的民主將會一再遭受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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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在 馬英九 Facebook 八卦
我今天出席由立法院國民黨團所舉辦的「反滲透法公聽會」,這是我第一次參加立法院公聽會。今天是世界人權日。10年前,2009年5月,我以總統身分批准了《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國際公約》兩個人權公約,立法院院並配合制定兩公約的施行法。在擔任總統前,我曾擔任法務部長三年多並在大學法律系任教十八年,所以當我看到一項侵犯人民自由、傷害民主法治的違憲惡法「反滲透法」將被強行通過,我有責任站出來反對,以捍衛中華民國立國的自由民主價值。
首先,由立法的必要性來看,現行的《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政治獻金法》、《公民投票法》及《遊說法》等法律,都已明文禁止境外勢力在國內從事相關政治活動;民進黨也才剛剛修訂了《刑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安全法》等「國安五法」,對於需要防範的不法行為,都已經有詳細規定,也能有效執行。這證明現有法律的規範已經足夠,實在沒有必要再疊床架屋,另訂《反滲透法》。而且這樣一部涉及「國家安全」與「人民權益」衝突的法案,只有民進黨版,沒有行政院版,更是大大不妥。因為這個法案未來要由行政院各部門執行,相關部會當然應該參與法案的制定,才能避免侵犯人民權益或影響政府機關運作。 民進黨破壞這個程序,毫無正當性。
第二、再從法案的內容來看,對於「境外敵對勢力」及「滲透來源」等名詞的定義空泛模糊,幾乎所有中國大陸的公、民營機構組織,都可被解釋為「滲透來源」。未來任何人與這些機構組織往來,就可能觸法入罪。這不僅包括在大陸的臺商、臺生、臺眷、或每年訪問大陸約五百萬臺灣旅客,都面臨極大的風險。由於法案還規定,「任何人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而再轉指示、委託或資助者」,都要受罰,因此即使是一般臺灣民眾,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接受委託,在臺灣從事合法行為,也將面臨刑責。這種無所不包的立法內容,在「滲透」這個不確定的法律概念下,賦予《反滲透法》過大的權力,使人人都可能成為虞犯或預備犯。任何人或團體都有可能被扣上與「境外敵對勢力」勾結的罪名。
《反滲透法》表面上是為防止「境外敵對勢力」入侵,實際上卻將成為掌權者羅織罪名,對付人民與政敵的工具。這簡直讓臺灣社會回到有《懲治叛亂條例》、《檢肅匪諜條例》、舊《刑法》一百條的戒嚴與動員戡亂時代。三十年前,黨外人士因為反對這些法律而奔走呼號,創立民進黨。現在臺灣解嚴已經33年,臺灣的民主曾被美國小布希總統在2008年3月我當選總統當天,來電稱道為「亞洲與世界民主的燈塔」現在,民進黨立委竟然大開倒車,在總統大選前突然提出這一部令人大發思古幽情的惡法,寧不予人有恍如隔世之感嗎?民進黨的委員們:午夜夢迴,你們難道沒有一點愧對先人的內疚嗎?
第三、國家安全固然重要,但民主自由的價值也不容毀棄,兩者要取得平衡,就必須堅守憲法的「法治國」原則。但令人痛心的是,蔡英文總統執政三年半以來,心中只有選舉算計,沒有憲法正義。她領導的民進黨通過《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政黨不當財產處理條例》,沒收《公民投票法》、強修「國安五法」,乃至於不顧民主程序將《反滲透法》逕付二讀,肆無忌憚地摧毀民主政治賴以存在的「法治國原則」,為打擊異己而不擇手段。蔡總統說,臺灣的言論自由正被侵蝕;但最大的侵蝕者不正是蔡政府炮製的種種惡法嗎?她怎麼對得起當年追求百分之百言論自由的臺灣民主先進?
《反滲透法》形塑「境外敵對勢力」滲透來臺的恐共氛圍,製造紅色恐慌,就像是釋放出《哈利波特》一書裡阿茲卡班監獄的「催狂魔」,催化人民的恐懼感,說穿了,就是要藉此騙選票,奪取政治利益。這樣的法律一旦通過,何止是綠色恐怖,更將使得臺灣籠罩於新「麥卡錫主義」(McCarthyism)的幽靈之下。1950年代初期美國的「麥卡錫主義」,在沒有足夠證據的情況下,就可輕易指控他人親共、顛覆、叛國。1954年,美國參議院因此通過決議,譴責麥卡錫(McCarthy)參議員,批評他「違反參議院的倫理,使參議院陷入恥辱和惡名、妨害參議院的憲法程序、傷害參議院的尊嚴。」 這是多麼嚴厲的譴責?! 今天民進黨提出的《反滲透法》版本,不就是正在迫使立法院做同樣卑劣無恥的事嗎?
民主是臺灣傲人的成就,我們不該再犯70年前美國曾犯的錯誤,我們反對這項法案,也要呼籲支持這項法案的民進黨委員牢記,當年黨外前輩爭取臺灣言論自由,推動民主改革的歷史,民進黨許多大老昨天不就在臺北市圓山飯店紀念美麗島事件40週年嗎?懇請民進黨委員放下意識形態與黨派私利,發揮道德勇氣與血性良知,停止推動「反滲透法」的立法工作,以免讓惡法傷害臺灣的民主,讓國會蒙羞-陷入恥辱和惡名。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在 洪秀柱 Facebook 八卦
【洪秀柱針對胡忠信之不實言論已於今日(11月12日)向臺北地檢署提出妨害名譽刑事告訴】
胡忠信在民國104年11月6日擔任年代電視台「新聞追追追」節目來賓時發表:「‥‥我前天,啟楷你可以證明,我借你節目預告不會起訴有沒有?你們還覺得不可思議的表情,為什麼?跑司法線的記者前一天跟我講:不用了啦!不要浪費時間啦!他們看到這個支票了啦!而且有鋼印列印沒有錯嘛!不是用手寫的,是鋼印列印嘛!我懷疑啊!這是事後蓋上去的,空白支票就蓋上去啊!『而且我說了這是第4張,前面9千萬已經交了,前面有3張,1億2千萬,前面3張已經交了!』我再講一次,這整個過程,特偵組怎麼不傳訊我?不過我當然知道,起訴書是借用我的頭當墊背。‥‥」等言論,不實指摘洪秀柱有收受國民黨9千萬元支票,影射此為接受「搓圓仔湯」的條件或對價。
洪辦強調,洪秀柱從頭至尾均未曾接受任何利益,且胡忠信發表前述言論當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已就國民黨黨主席朱立倫及秘書長李四川涉嫌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案件,以104年度選偵字第56號偵查終結並為不起訴處分,依不起訴處分內容,已說明洪秀柱從未曾收受任何國民黨所提供的政治獻金,更遑論其他條件或對價。胡忠信明知上情,竟在未有任何證據及向告訴人查證的情況下而虛構事實,誹謗洪秀柱人格信譽及社會評價。
洪秀柱已委請曾擔任臺北地檢署檢察官的明永聯合法律事務所曾益盛律師及陳以敦律師,對胡忠信提出妨害名譽的刑事告訴。此外,另針對胡忠信先前在104年8月14日於同一節目所發表「條件說」等不實言論,洪秀柱已於8月17日提出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90條罪嫌的刑事告發,該案目前由臺北地檢署偵辦中。
洪辦表示,我們的社會對於毫無事實根據、顛倒是非黑白、混淆視聽的媒體評論,一再縱容、姑息的結果,不僅扭曲了保障新聞與言論自由的真諦,更崩壞了民主基石,摧毀了社會公理。為了捍衛真正的言論自由,健全民主法治,洪秀柱決心依法提告,挺身對抗這些假言論自由之名,行崩壞民主之實的不公與不義。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在 志祺七七 X 圖文不符 Youtube 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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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節重點:
01:14 30 年前的台灣民主嗎?
02:54 當時的社會怎麼看「自肥條款」?
04:03 野百合學運 Start!
05:49 政府會回應嗎?
07:22 走向民主化的台灣
08:55 我們的觀點
10:28 提問
10:48 掰比
【 製作團隊 】
|企劃:羊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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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集參考資料 】
→ 胡慧玲,《百年追求:臺灣民主運動的故事 卷三 民主的浪潮》
→ 何榮幸,《學運世代:從野百合到太陽花》
→ 2014.04.06【台灣演義】野百合學運:https://bit.ly/2wMxOvb
→ 台灣國際紀錄片影展開幕片首度曝光 《你怎麼不憤怒!野百合學運》世界首映 睽違二十六年,綠色小組跨世代呈現:https://bit.ly/2WZZEP6
→ 中央選舉委員會 選舉法規:https://bit.ly/3dNdN8o
→ 維基百科 -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民國36年):https://bit.ly/2w6W7U9
→ 維基百科 - 台灣選舉:https://bit.ly/2R4mHVk
→ 維基百科 - 間接選舉:https://bit.ly/3dPxNXF
→ 維基百科 - 1990年中華民國總統選舉:https://bit.ly/2w5QS72
→ 維基百科 - 萬年國會:https://bit.ly/39yrbJV
→ 維基百科 - 二月政爭:https://bit.ly/2UTnpFU
→ 學生不服從13》 野百合學運 提出四大訴求(二):https://bit.ly/3aDixeL
→ 三月學運:https://bit.ly/2ysG3wO
→ 【那一年的這一天】1990.3.16 改變台灣民主的「野百合學運」拉開序幕:https://bit.ly/2X1HPze
→ 主題:04.威權時代終結及歷史的新開端--十年來的台灣政治民主回顧(胡文輝):https://bit.ly/3aFdA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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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節重點:
01:01 代理人法的概念
03:08 各種版本之間的差別
05:07 對於兩版法案的正反觀點
05:51 【訪談沈教授!】歡迎沈伯洋
06:01 【訪談沈教授!】敵對勢力的認定?
06:35 【訪談沈教授!】認證單位會是哪個組織?
07:18 【訪談沈教授!】對各版本有什麼看法?
09:10 【訪談沈教授!】推動法案的過程中,遇到的阻力?
11:15 我們的觀點
12:49 提問
13:07 掰比
【 製作團隊 】
|企劃:土龍
|腳本:土龍
|剪輯後製:絲繡
|剪輯助理:絲繡
|演出:志祺
——
【 本集參考資料 】
→ 台灣基進 x 民進黨-境外勢力影響透明法草案:http://bit.ly/2r8jUR8
→ 台灣基進|臉書貼文:http://bit.ly/2S7Kl4n
→ 美國嚴厲執行《外國代理人登記法》 為外國政府活動的人必須登記:http://bit.ly/2Z7Czco
→ 澳洲通過反外國干預法,或使中澳關係更加複雜化:https://nyti.ms/36LsfcA
→ 澳大利亞推新法預防外國勢力干涉:https://bbc.in/2sHqqyJ
→ 澳洲通過「反外國干預法」:中澳關係何去何從:https://bbc.in/34Djr7d
→ 民進黨團終於提出《反滲透法》盼朝野支持,和其他版本最大差別在哪?:http://bit.ly/2XOS8oF
→ 民進黨版《反滲透法》草案全文:http://bit.ly/2EAxLCR
→ 民進黨版反滲透法 影響選舉公投最重判5年:http://bit.ly/2PAFMhq
【 延伸閱讀 】
→反滲透法逐條解析:誰在反對反滲透法?:https://bit.ly/2Mx4RYE
→立法委員余宛如說明反滲透法內容:https://bit.ly/2tY31K5
→ 澳洲反外國勢力干預立法前傳 I:澳洲如何從紅色滲透覺醒?:http://bit.ly/2sL7Eqg
→ 「中國干預」和國家安全:澳洲「七嘴八舌」辯論的背後:https://bbc.in/36K9FBw
→ 立法院 - 立法程序:http://bit.ly/36Rb0qq
→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bit.ly/2Mb6tHv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bit.ly/36Rxckg
→ 【沃草直播】中國入侵如何擋?反滲透法公聽會登場!:http://bit.ly/34ACajL
→ 來不及通過的「外國代理人法」吵什麼?8個QA一次看懂:http://bit.ly/34EREmG
→宋承恩/《反滲透法》是保護國安或選舉操作?從三個謬誤說起:https://bit.ly/2Z68qtQ
→林志潔:反滲透法的必要與不足:https://bit.ly/39wRZv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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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在 乾坤門五術 Youtube 的評價
反滲透法,即將在2019年12月31日進行三讀了!如果真的順利通過,那麼整個國家的公務人員或是百姓都要人人自危了!因為只要你去過大陸,跟中國官員那怕是芝麻官見過面,吃過飯,你就可能要面臨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伍佰萬以下罰金?這是真的嗎?
以下是民進黨版的「反滲透法草案」的細則:
第一條
為防範境外敵對勢力之滲透干預,確保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維護 國家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境外敵對勢力:指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或團體。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國家或團體,亦同。
二、滲透來源:
(一) 境外敵對勢力之政府及所屬組織、機構或其派遣之人。 (二) 境外敵對勢力之政黨或其他訴求政治目的之組織、團體或其 派遣之人。
(三) 前二款各組織、機構、團體所設立、監督管理或實質控制之 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
第三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捐贈政治獻金,或捐贈經費供從事公民投票案之相關活動。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四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為總統副總統選舉 罷免法第四十三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各款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五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進行遊說法第二條所定之遊說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 萬元以下罰金。
第六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以強暴、脅迫或其 他非法方法擾亂社會秩序,或妨害合法舉行之集會、遊行。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七條
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章或公民投票法第五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八條
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違反第三條至第七條規定者,處罰其行為負 責人;對該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並科以各條所定之罰金。
第九條
滲透來源從事本法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行為,或指示、委託或資助他人從事違反本法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行 為,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任何人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而再轉指示、委託或資助者,亦同。
第十條
犯本法之罪自首或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自首並因而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免除其刑。
第十一條
各級政府機關知有違反第三條至第九條之情事者,應主動移送或函送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偵辦。
第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在 「罷免法」修正通過門檻降低、可宣傳-民視新聞 - YouTube 的八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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