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保護?法律淪為施虐保護傘!』
還記得年初淯薪托嬰中心虐嬰案嗎?那位持木杓狂抽幼兒腳底板、把孩子強塞進櫃子,在事件爆發後嗆聲「那你想怎樣」的夏主任嗎?當時身為主管機關的新北市社會局當機立斷,開罰行為人夏主任及兩位老師各14萬元罰鍰並公告姓名,又重又迅速的裁罰讓心痛的被害家長們至少還願意相信正義和公理的存在。
但就這樣結束了嗎?當然沒有,因為衛福部最近撤銷了社會局對夏主任、江姓老師兩位的14 萬元罰鍰及裁罰公告。兩位行為人皆以持木杓拍打幼兒腳底板僅會造成兒童感到疼痛,不至於成傷,無《兒少法》第49條第2款身心虐待的情事;又新北地檢署已對本案偵查,按《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時,應由司法機關享有優先管轄權等兩點為由,主張社會局的處分違反「一事不二罰」。訴願機關衛福部亦認定,本案有「刑事優先原則」的適用,即原處分有違一事不二罰,故將原處分撤銷,意味不能罰14 萬元罰鍰,裁罰公告也必須撤下。
問題來了,打人的人到底會不會被罰錢?如果最後不起訴、緩起訴或是無刑責確定的話,就會回到行政法處罰,社會局可以按原處分裁罰14萬元;倘若有起訴且有刑責的話,這14萬元社會局可是不能罰的。話說回來,他們犯的是《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第286條妨害兒童身心健全或發展罪,本案雖有狂打小朋友的影片,但多數家長都是事後得知,手上並沒有孩子的驗傷單或診斷證明,導致犯罪結果難以舉證,最終本案可能雷聲大雨點小,再加上夏主任和江姓老師應該沒有前科,法官也許輕判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若以1000元折一日計算,至多繳18萬元。
惡劣行徑總該公告吧?家長有沒有辦法查到?《兒少法》於今年4月24日修法增訂第49條第2項,可將受裁罰者建立資料提供相關機構查詢,俗稱「註記」。但本案發生於今年1月,即修法前,基於「法律不溯既往原則」、「實體從舊原則」,就算刑事無法處罰,管轄權移轉給社會局,社會局仍不能為姓名公告,亦即不管現在或未來,皆無任何法源授權社會局可對他們為公告或註記!在缺乏公告及註記之下,不僅家長沒有任何機會在政府公開資料中查閱到夏主任和江姓老師對孩子的虐待紀錄,甚至其他托嬰中心或幼教業者在使用查詢系統時,也看不到任何註記。
現在回想起當時社會局明確又快速開罰,不禁感慨萬分,原本充滿正義的處罰竟淪為一場空。更令人擔憂的,是日後其他違反《兒少法》的行為人仿照本案,對主管機關的裁罰提起訴願,藉由「一事不二罰」的保護傘來去規避處罰,無疑是對被害幼童及家長們的二次傷害。
孩子的身體權不該被侵害,加害人也該得到制裁,法律是家長最後的防線,希望藉由淯薪托嬰中心虐嬰案的荒謬情形喚起立法者對於現行《行政罰法》第26條不合時宜,以及《兒少法》尚存許多漏洞急需填補的重視,進而修法彌補不足。改善台灣幼教環境、保護兒童安全單憑少數人的力量是極為困難的,我願盡一份心力與家長們在兒少權益共同努力,成為孩子快樂成長的堅實後盾。
#請分享標記關心兒虐的家長
#新北市議員婦幼律師張維倩
緩起訴被撤銷會怎樣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八卦
加拿大在今年通過了「大麻合法化」的法規,只要取得政府執照,並在政府規定的條件下轉讓、種植、販售,就不再會受到過去的毒品處罰。
我是站在「與其讓黑市管,不如讓政府管」的態度來看待這件事,雖然黑市不會消失,但透過合法化的方式來取得監管權力,我覺得是比起「官兵捉賊」來得有意義。
那台灣呢?台灣現在的情況是怎麼樣?
🎸大麻是違法毒品,被抓到以後會送勒戒與戒治
「大麻」在我國仍屬於「第二級毒品」,販賣最少判7年以上,轉讓是6月到5年,施用則是最重3年。
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我國對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的處理採取「治療後處罰」的態度。
依照這條規定,如果你是「初犯」被抓到,法院會先把你送「觀察勒戒」,希望你能夠透過自己的力量戒斷毒品。
如果你能夠成功,屆時檢察官、法院會給你「一次機會」,不起訴你或是不審判你;
如果你無法成功戒毒,法院會把你送6個月的強制「戒治」,靠強制的方式讓你戒斷毒癮;如果6個月不夠,最長可以戒治到1年。
記住,這些機會與戒毒的幫助只有在「初犯」,如果你五年內再犯,就等著關關被判刑。
🎸除了觀察勒戒與戒治,還有「戒癮治療」
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與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除了觀察勒戒與戒治,檢察官有可能給你另一個選項:「戒癮治療」的緩起訴處分。
也就是說,先不起訴你,讓你去接受治療,看看你有沒有辦法乖乖地改邪歸正。如果可以,那麼緩起訴期間一到,你治療完畢,就讓你復歸社會做個好人;如果不行,那你就等著被起訴、判刑。
戒癮治療的方式包含藥物、心理與社會復建,也就是會有醫師、心理師與社工共同介入。治療期程最長會到1年,讓你能夠完整地跟毒品切割。
治療期滿後,會在7日至15日內對你進行測驗,確保你沒有重新施用毒品,測驗通過才算是你治療完成,能夠脫離法律的追訴。
如果你治療後測驗不通過,或是治療期間不依照指定時間去報到,接受藥物、心理與社會治療,檢察官都可以撤銷緩起訴處分,送你進法院被判刑。
🎸我國的大麻案件都怎麼判?
依照我國的判決資料,我國單在106年內就有4萬3千筆毒品判決,其中851件都與大麻有關,差不多 #每天就有兩個人因為施用轉讓或販賣大麻而入獄。
涉及大麻的毒品案件,#有罪率將近是96%,被抓到大概跟定罪沒什麼兩樣。
聰明如你,可能會想到:「欸?就算起訴了不是還有罰金刑嗎?繳錢就沒事了啊?」
這種想法可是太天真了。在這些大麻案件裡,法官肯給予罰金了事的僅有5.1%,也就是被起訴的案件中大概只有40人可以花錢消災,其他800人都需要入監服刑。
而且 #刑度至少有一半以上都是超過1年有期徒刑。
你說,1年關也沒多久,出獄其實很快嗎?
嗯…我是不知道你有沒有看過監獄長怎樣,但是我的話,一個小時都不想在裡面待著。更別提許多施用大麻的犯罪者其實都正值青年,把自己青春年華浪費在監獄裡,接觸各種犯罪人士,我並不覺得是明智之舉。
即便上訴,這些大麻案件的二審駁回率將近6成,也就是說二審會判你敗訴,;到了上訴三審,駁回率更是高達9成,想要翻身,難如登天。
🎸我國對毒品犯罪的處理不能說仁慈,但至少是想要「根治」毒品問題,在處罰之前先給你改過或治療的機會。
當然,這些毒品的對策都可以鑽漏洞,你大可以在治療完成後15日內開始吸食,這我管不著,不過我願意說這些毒品犯罪的處理,也是希望讓已經染上毒品的人不要覺得人生已無望而自暴自棄,只要你願意努力,法律也會對你抱持著友善的態度。
緩起訴被撤銷會怎樣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八卦
快問快答:「不要臉」、「腦殘」、「拔吃(白癡)」算不算罵人白癡的公然侮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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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處理一個案件,當事人因生活瑣事大鬧爭執,從意見爭執變成人身攻擊,被罵的人氣不過就來找我諮詢。
(還不知道怎樣會成立公然侮辱?可以看這篇文章。
https://law.medpartner.club/offenses-against-reputation/)
只要減損他人社會名譽的行為就會構成公然侮辱,因此用一些髒話、笨蛋、白癡來罵人,其實很容易成立公然侮辱。我聽完當事人的陳述和提供的證據以後,覺得罵人白癡基本上是毫無懸念成罪了。過沒幾天,卻收到不起訴的處分書。
檢察官主要的理由大概是這樣:「雙方在爭執美醜,美醜是主觀,難免用詞激烈,仍屬意見陳述範疇,不構成公然侮辱」
🎸檢察官不起訴的理由似乎不合理?
相信你跟我一樣滿頭問號,覺得檢察官的理由好像哪裡怪怪的。
1⃣罵人白癡是用來形容人格與智商的,怎麼跟美醜有關呢?
2⃣用詞激烈就可以算是意見陳述、用詞激烈就不構成公然侮辱嗎?
3⃣即便是美醜,過去判決通常也認為評斷他人長相醜陋構成公然侮辱。
(例如台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169號刑事判決)
從不起訴書上看來,檢察官似乎有誤認事實的問題,也有適用法律的問題。如果第二點的說法成立,那是不是站起來怒罵大吵架的情況就可以罵人,坐下來微笑說白癡的情況就不能罵人了呢?
(或許檢察官是想勸雙方能不能和解、大事化小,不過事與願違,所以改從法律上給個軟釘子碰。只不過,檢察官用的理由實在是太明顯不合理了。)
🎸如果去提告也被不合理的說法打槍,可以再議!
難道被不合理的說法打槍,就只能摸摸鼻子嗎?別擔心,刑事訴訟有「再議」的制度。
#再議,意思就是要求檢察官把不起訴的案件再拿回去看一遍、請他重新檢查有沒有問題,有點像你考聯考、高考時,去大考中心要求複查的意思。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56條,你收到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也行!)的 #7天內 可以向承辦的檢察官聲請「再議」,請他把案子交給上級檢察署的檢察長、檢查總長,由上級人士看看承辦檢察官的決定有沒有問題。
例如我去台北地檢署提告,A檢察官覺得不成罪,我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後的7天內,可以向A提出再議的要求,他就必須幫我把案子轉送到高檢署的檢察長那邊再看一次。
檢察官收到你的再議聲請時,依法要自己再認真看一遍,確認不起訴的決定沒有問題。
假如檢察官發現自己出錯了,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57條就會撤銷不起訴處分,改成起訴;假如檢察官堅信自己的決定,就必須把案件送到上級檢察署去檢查。
🎸你可能會想:檢察官自己改作業,怎麼可能會乖乖自己撤銷?
沒錯,這是有可能的。因此刑事訴訟法第257條第4項規定,承辦檢察官的長官(地檢署的檢察長)也可以要求讓其他檢察官先來看看這個案件,透過第三個人來審查,比較有公正性。如果第三個人看也覺得沒問題,才會再送去上級法院。
如果連上級都覺得沒問題,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你最後還可以委任律師,替你聲請「交付審判」,要求直接給法官看!
🎸簡單來說,再議跟客訴有87分像
分公司的員工(檢察官)被客人(提告者)投訴,覺得他態度不好、服務不佳,要求總公司(上級法院)處理。被投訴的員工(檢察官)也怕醜聞鬧到總公司(上級檢察署),因此也會自我審查、確認是不是自己真的做錯了。
同時,不只被投訴的員工(檢察官)會怕,區主管(地檢署的檢察長)也怕啊!萬一被說治理不力怎麼辦?因此區主管也可以找其他的員工(其他檢察官)來接手這個案件。萬一真的沒辦法解決,那也就只能雙手一攤送總公司(上級檢察署),看看上級怎麼決定了。
🎸聽完有沒有覺得堂堂檢察官其實跟辛苦工作的服務業沒什麼兩樣?都要面對客訴的問題,還要被別人檢討,真的是很辛苦的工作,難怪說是「人民的公僕」。
所以你大概也能懂為什麼我無法苛責這個檢察官了。法律不是一種行業,「法律服務業」才是。
話雖如此,這個案件我還是會去提再議的,畢竟我不是人民的公僕,是當事人的律師啊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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