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個週末,我在臉書點出刑事案件發生的背景因素。
(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HandyChiu/photos/a.1573058362934550/2618343541739355/)
今天上午,我在司法法制委員會,進一步和司法院葉麗霞副秘書長、法務部蔡碧仲政務次長,討論保安處分法制的闕漏和可能的改善措施。
質詢的時光總是過得特別快,又到了時候說掰掰。很多來不及說出口的話,就讓我用這一篇小文,簡單(?)地表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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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裁定監護處分的時間上漏洞
先讓我們看一下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條第2、3項規定:「法院對於應付監護、禁戒、強制治療之人,認為有緊急必要時,得於判決前,先以裁定宣告保安處分。」、「檢察官對於應付監護、禁戒、強制治療之人,於偵查中認為有先付保安處分之必要,亦得聲請法院裁定之。」
依據這兩項規定,對於應付監護、禁戒、強制治療的人,其實不用等到法院判決確定,在審判中甚至偵查中,有必要的話都可以裁定先進行保安處分。
那問題在哪裡呢?
在偵查中,因為經費的欠缺和結案的考量,檢察官可能就不會進行精神鑑定(雖然距離案發時越近精神鑑定也越準確),當然更不會向法院聲請保安處分。
在審判中,則會遇到時間點的問題。保安處分執行法規定要「於判決前」,所以如果在判決前,原審法院沒有先裁定付保安處分,忘記了就沒有了。而且,等待上訴的期間中,案件還沒有移給上級法院,所以上級法院也不能進行保安處分。
這時候還有個COMBO技──刑事訴訟法第316條規定:「羈押之被告,經諭知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或易以訓誡或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四款不受理之判決者,視為撤銷羈押。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如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必要情形者,並得繼續羈押之。」
於是,被羈押的被告經諭知無罪之後,就會依照本條規定視為撤銷羈押,法院頂多依照但書的規定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如果法院在判決前又忘記裁定諭知保安處分,那對於仍有必要為保安處分的被告,司法就沒辦法啦!(當然,法院可以選擇命具保,讓被告因為繳納不出保證金而繼續羈押。但一來羈押不是監護,二來這條真的不是這樣用的,三來人家真的湊出保證金看你怎麼辦。)
當然,司法程序之外,還有精神衛生法第41條以下緊急安置與強制住院等規定可以適用,不過還是要符合「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的法定要件,也未必能順利銜接。
對於這些問題,我向司法院和法務部提出三點建議:
1.法律修正前,先修改「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提醒法院和檢察官,適時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條之規定,聲請、宣告保安處分。
2.法務部應編列充足預算,讓檢察機關如果有必要,在偵查中也能依法進行精神鑑定。
3.研擬修正保安處分執行法,裁判時得同時宣告先執行保安處分;或規定於裁判後、移審前原審法院也可以宣告保安處分。
前二點建議不涉及法律修正。如果可行,希望在短時間內,就看得到有關機關的具體作為。
二、 監護處分的期間、機構及期間後的照護銜接
除了付保安處分的時間點之外,相關的問題還有:
1.刑法第87條的監護期間最長只有五年,如果被告在監護期間屆滿後,沒有依據實際需求,延長監護期間的可能性,只能回歸精神衛生法處理。這點必須要修法處理。至於是要單純增加最長年限或得延長次數與期間,可以再深入研究。
2.監護處分的執行,目前是由檢察機關委託醫療機構執行監護處分。但從事權統一和資源來源與分配的角度,制度上可能有設立司法精神照護機構的需要。
3.監護處分期限屆至後,欠缺銜接至精神衛生法所定精神醫療照護措施的配套措施。
這些問題,涉及整體制度的調整。目前司法院、法務部和衛服部也準備召開會議,討論司法精神照護機構的事項。考量到這些問題環環相扣,因此機關們應該也要把相關問題納入,通盤進行考量。
三、 羈押制度的小小問題
最後是羈押制度的問題。
剛才提到的刑事訴訟法第316條規定,法律效果是「視為撤銷羈押」,必要的時候,法院可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然後就沒有了。
和這一條規定相較,刑事訴訟法第116-2條第1項許可停止羈押的規定,就有較多項羈押替代處分可以選擇:「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經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有必要者,得定相當期間,命被告應遵守下列事項:一、定期向法院、檢察官或指定之機關報到。二、不得對被害人、證人、鑑定人、辦理本案偵查、審判之公務員或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家長、家屬之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恐嚇、騷擾、接觸、跟蹤之行為。三、因第一百十四條第三款之情形停止羈押者,除維持日常生活及職業所必需者外,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從事與治療目的顯然無關之活動。四、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五、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離開住、居所或一定區域。六、交付護照、旅行文件;法院亦得通知主管機關不予核發護照、旅行文件。七、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就特定財產為一定之處分。八、其他經法院認為適當之事項。」
被告依刑事訴訟法第316條規定視為撤銷羈押時,雖然是因為法定原因而撤銷羈押,但行為或許仍有受到一定限制的必要。如此,在立法上,可以規定準用或列出刑事訴訟法第116-2條第1項的部分措施,讓法院可以斟酌個案的具體情形,進行適當的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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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那個齁,質詢到後面頭都昏了。可以個案指揮監督的是檢察總長和檢察長啦(法院組織法第63條)。法務部部長只有行政監督的權限,不能個案監督(法院組織法第111條)。
字幕也有一點點小錯字,請大家多多包涵<3
緩刑被撤銷怎麼辦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八卦
我想了很久很久,才一點點回憶起那個年紀的我在做些什麼。
十五歲,遙遠到像是上一輩子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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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小,我的功課一直都很好,從來也不需要父母擔心,拿高分容易到我以為是天賦或遺傳,所以對於那孩子從未飛過及格線的分數,與其說是擔心,更像是難以理解。
她不喜歡念書。當然,誰愛念書呢?誰在青春期結束之前,能夠把教科書當作美味的佳餚,有滋有味地啃著呢?
那個年紀的我,坐在教室裡看著書本時,望著窗外──對面棟教室的女兒牆邊,大我一屆的學長跟學姊趴在牆緣,兩個稚氣未脫的頭幾乎快靠在一起了。
我記得那個畫面。
那時,我在想些什麼呢?我知道他們在談戀愛。可我懂得什麼叫談戀愛嗎?我知道談戀愛都在做些什麼嗎?我想應該是不曉得,因為,我連女同學手上幾乎人手一本的言情小說都沒興趣。
學生不就該專心念書嗎?就只有這個念頭。
所以當她來找我談時,我雖然不難懂得青春期的春意蕩漾,但卻不贊成他們自己自以為當真地交往。
不過,看著她淚眼汪汪的模樣,我還是心軟了。我沒有女兒,因此,一直以來,她就像我的女兒一樣,一個叫我「小阿姨」的女兒。
「我們是真心相愛的。」
我該說出我的啼笑皆非嗎?
十五歲的她,說愛說得那麼輕易又真心。四十五歲的我,不要說由衷了,光是自欺欺人地放在嘴巴上,也難過舉起千斤之鼎。
「你知道什麼叫愛嗎?」
「我不知道你們大人的愛是什麼,不過愛就是愛,不是用來說的。」
所以,她用做的,和三十歲的他,證明她的愛。
「等你長大,你會後悔的。」
「我不會。即使有一天我不愛他了,或他不愛我了,現在的愛就是愛,真的不會變成假的。」
「等你發現他對你的愛是假的,你會後悔把自己交給了他。」
「我沒有把自己交給了他,我還是我自己,我是用一個完整的自己來愛他。還有,為什麼你會認為他對我的愛是假的,就因為他比我大十五歲?」
我一時語塞,不願意承認自己的膚淺。不過,她是個聰明的女孩兒,不像我,即使對男人,說話都常不留一點餘地。
「小阿姨,如果今天我三十歲,他四十五歲,我說我們相愛,你就願意相信了吧?」
我微笑了。難怪我喜歡這孩子,她那麼輕易就讓我遲疑了。
「那麼,是因為我才十五歲嗎?那如果,我說我愛我的爸爸媽媽,你就會相信吧!」
「那不一樣。」
「怎麼不一樣?不都是愛嗎?這是同一個字。」
「但是可以做不同的解釋啊!」
「那是你們大人把愛弄得太複雜。愛就是愛,你覺得愛那就是愛了,要想、要解釋,那就不叫愛了。」
我怎麼覺得像在和她上哲學課似的。不過到底,她今天就是來說服我的。
但我不敢坦承,她講的或許是對的。身旁的男男女女,說愛,但計較雙方的付出、在乎兩人的對等,看條件、想資格──愛,建立在這些前提上,能說比她的「愛就是愛」純粹嗎?
「但是,你才十五歲,你有想過和他的未來嗎?你應該把你的心思放在念書上。」
「如果大家不要找我們麻煩,讓我可以好好地跟他在一起,我才有心思好好念書。」
「你有沒有想過,你還這麼小,心智還不夠成熟,或許很快就會發現你不喜歡他了。」我還是不能接受用「愛」來稱呼他們之間的互動。
「那到時再分開就好了。你們大人不也是這樣嗎?不愛了就分手,不愛了還可以離婚,談愛談得那麼複雜,說不愛倒是說得很簡單。」
她不是有求於我嗎?居然對我下了這麼苛刻的批判。關於離婚這件事,她是第一個敢跟我提起的人,其他人充其量也只敢在我背後說三道四。
「小阿姨,你如果沒辦法說服我,就幫我的忙吧!」她機靈的大眼睛眨呀眨的,青春的美好,一覽無遺。
「這是強人所難嘛!」
「你不是一向據理力爭的嗎?」
「那得是個理才行。」
「你覺得我剛剛說的沒有道理嗎?」
我開始懷疑她不知在家裡排練過這套說詞幾百次,才來我這裡搬演。又或許,是那個三十歲的男人教她的……
應該不是。聽她說,自從她的日記被母親發現後,手機就被沒收了,出入也都要家裡的人接送,今天就是她爸爸送她過來的。
「這個忙我幫不上。」
「你可以。你懂我說的愛是什麼,所以你才會離婚。」
我凝視著她白裡透紅的童顏。十五歲的堅持,沒有前提、沒有條件,更沒有妥協。
我三十年前曾經有過,但我選擇了在三十五歲時,鬆動了我的妥協,讓一個用她的標準「愛就是愛」來衡量絕對不及格的男人進入我的生命;卻又在十年後,像是一覺醒來似的讓他離開我的生命。
她看懂了,因為她的愛只有一種──不需要解釋的那一種,省去了我對其他人不知為何而來的交代。
所以我來到這裡,來找你們,聽聽你們的意見。
因為她的母親──我的大姊,看了她的日記後堅持要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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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在未違反對方的意願下,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主要是因為未滿十六歲的男女對於性行為之智識及決斷能力都還不夠成熟,即使得到他們的同意之下發生性行為,還是有刑責的問題。」
可是律師,這樣的判決,難道沒有任何彈性空間嗎?
「依你剛剛所說,你外甥女和她男朋友的情形,法條明文規定法定刑是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只要法官最後宣告兩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就有機會緩刑,可以主張他們兩個人之間是情投意合,在意亂情迷無法自已下以致誤蹈法網,情有可憫,且被告深知悔悟等等,最好能跟未成年人的父母達成和解。一般這一類的案件,都是以這樣的判決結果居多。」
可是他們還在繼續交往,要是……又控制不住的話……
「緩刑之後如果再犯的話,還是有可能被撤銷緩刑,要去入監服刑。他們之間的事,最好等到女生滿十六歲以後再說,如果你是替小女生幫她男朋友問的話。」
的確是,由於我大姊堅決不肯原諒那個男的,也對女兒下了暫時的禁足令,她只好託我來幫她男朋友問問。
「再熬一下吧!既然她已經十五歲,等這件事情起訴、判決,她大概也滿十六歲了,就不用擔心她的男朋友會坐牢了。」
但我的疑問不只如此。難道十六歲就能懂得愛情了嗎?
你說呢?律師娘?
「愛情,本來就是大部分女人探索一輩子的課題。六十歲,也不見得懂。」
所以,你是贊同她在十六歲時就開始探索愛情了嗎?早點學,沒什麼不好?
「你阻止得了她嗎?管制她的行動?不讓她單獨出門?如果她受不了而離家出走怎麼辦?我們倒是看過不少這種案例。」
那該怎麼辦?還是,或許她說得沒錯,愛就是愛,不分年齡,所以不用去管她……
「那倒不是。如果小女生懷孕怎麼辦?她有辦法照顧小孩嗎?男方有要負起責任嗎?她的學業怎麼辦?她會不會還沒出社會就成為家庭主婦、全職媽媽?還是她要把小孩送出去?……這些,她可能都沒想過,起碼你或你姊姊從來沒有告訴她怎麼避孕吧?」
大家阻止她都來不及了,怎麼會教她這種事。
「這就是問題所在了。她的十六歲,不是你的十六歲。你該面對的是,在她已經決定去經歷的事情上引導她,避免她受到太大的傷害。她即將邁上的是女人的道路,而男人是什麼樣的,你或許可以就你的經驗來告訴她──」
哈哈!律師娘,為什麼你看著大律師的眼神這麼詭異?
「然後接下來,你可以看看,她能夠教你什麼。」
她能夠教我什麼?她才十五歲耶!
不過,我的確記得她那清澈純淨的雙眸望著我時,告訴我:「你懂我說的愛是什麼,所以你才會離婚。」
或許讓她來教我──愛就是愛,很簡單。
文章出處《轉身的幸福:律師娘×愛情辯護》
https://www.books.com.tw/products/0010722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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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被撤銷怎麼辦 在 緩起訴或緩刑會留前科嗎?就看「有無被撤銷」 | 視在哈LAW 的八卦
本集重點:一、緩起訴和 緩刑 實質的意義是什麼?二、兩者有哪些差異? 喜歡我們的節目的話,訂閱與分享加上小鈴鐺給他開起來!你有法律問題需要解答嗎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