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代力量今天上午召開「體育改革不能停 國體法要2.0」記者會,在國民體育日這天,要求教育部落實國民體育法,並進一步修法保障選手權益。
國民體育法修法後,落實的情況到底如何?
首先,#排黑條款根本沒有起作用。
2020年2月12日,棒球、網球、羽球、游泳四大協會虛灌人頭、操控協會選舉的惡劣行徑,終於受到司法判決的制裁。
冰球協會、網球協會、羽球協會的秘書長,都因為詐欺、違反個資法、偽造文書遭到判刑。這些罪犯的所作所為,都是嚴重損害協會運作,#不該再擔任協會要職的犯罪。
但是,國民體育法第39條,卻制定的極為寬鬆,只有「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不得擔任協會的理事長及秘書長。
而四大體育協會高層互灌人頭、違反個資法皆判 #緩刑,根據國民體育法第39條,仍得繼續任職協會要幹。
這樣的排黑條款,#根本無法杜絕協會的選務弊案。我們來看看什麼叫做真的排黑條款。
公司法第30條規定,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者,不管是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都不得充經理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也就是說,四大協會的選務弊案,如果在民間企業,這些高層早就被撤職了,國體法第39條,卻放任他們繼續走跳。
此外,2017年國民體育法修法風風火火,但是修法後,體育署卻連守法都做不到。
我在2020年3月11日針對國體法第35條所規定的財務資訊公開,一一檢視各協會的落實情形,其中網球協會交給體育署的財務報表,竟然沒有「#附註」,而體育署的訪評報告,竟也沒有要求改正。
根據預算中心的報告,教育部體育署一年發35億給71個體育協會,#只有17個在期限內核備財務報表。也就是說,國體法第35條財務資訊公開根本沒有落實。
同時,修法至今四年,體育署卻還是違法授權中華民國體育總會,繼續辦理單項協會的教練裁判培訓業務。
國體法第三十一條的修法理由寫得很清楚:
「鑑於中華民國體育總會近年並無顯著功能,為免體育團體之管理出現疊床架屋問題,並使教練與裁判業務得直接由中央主管機關進行監理。」
通過的附帶決議也再三強調:
「針對特定體育團體之教練與裁判授證部分,體育署不得延續過去的作法,也不得透過訂定子法,#將相關業務交由不受監督之第三方單位執行,規避監督責任。」
在我函請監察院進行調查後,體育署告訴監察院,因為人力不足,所以依照政府採購法,將相關事務性工作委外辦理,#這分明是不想守法。
#難道國體法不適用體育署所在的朱崙街嗎?
2017年體育改革至今已經四年,體育署卻始終無法落實體育團體的排黑條款及財務透明化,甚至透過政府採購法,繼續將教練裁判培訓業務,交由專門辦理「#孝親洗腳」活動的中華體總。
民眾對於體育改革充滿期待,好不容易修了法,體育署不是做不到、就是不想做,還以為體育改革就是拿獎牌、辦遊行來「錦上添花」。
針對健全的制度和合理的資源分配,體育署卻沒有任何實質的進展,如何達到改革的目的?
時代力量不會忘記改革,體育改革也不能就此止步,國民體育法2.0修法,我們會繼續努力推動。
延伸閱讀:
2021/3/25不知道不明瞭不想要守法的體育署:https://reurl.cc/95zaYv
2020/3/11大家還記得體育改革嗎?體育署已經忘記了,那你呢:https://reurl.cc/yeyGNl
緩刑期滿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八卦
【法律一分鐘】緩刑(Suspended Sentence)
作者:管乃茹律師
緩刑(Suspended Sentence),為法院於宣告罪刑之際,對於被告為「暫緩刑之執行」之宣告,緩刑期滿若未經撤銷,刑之宣告失其效力,即視為自始未受犯罪宣告,給予被告自新的機會。適用要件依刑法第74條規定,被告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或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經法院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之緩刑,另法院亦得第74條,命被告填補被害人之損害或課以履行一定負擔之義務。其性質上屬於非機構性之處遇,使受判決人依然生活於自由社會中,以避免短期自由刑之弊端。
而依司法院訂定之「法院加強緩刑宣告實施要點」,被告是否為初犯、過失、激於義憤、非為私利而犯罪;犯後是否自首、自白、出具悔過書、向被害人或其家屬道歉或給付合理賠償;犯罪後需入營服役、現正就學中、身罹疾病、受刑之執行將使其家庭生活陷於困境、或為過境或暫時居留我國之外國人或居住國外之華僑,均將被納入是否宣告緩刑之考量。實務上亦常見被告以出具悔過書並與被害人和解來爭取緩刑,然實際上並非只要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即一定可獲得緩刑。是否為緩刑宣告仍屬法院自由裁量事項,倘法院斟酌被告性格、素行、生活經歷、犯罪情狀及犯後之態度,認為有再犯之虞或難收緩刑之效者,仍可不為緩刑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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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發函公安部門查詢高智晟下落
高智晟律師失蹤已經5個多月,近日,中國維權律師燕薪和張磊向四級公安部門發函查詢高智晟的下落。燕薪律師對本台記者表示,希望有關當局能夠從人道主義的立場出發,告知高律師的家人他的下落和身體狀況。
民生觀察2月5日的消息說,北京的兩位維權律師燕薪和張磊,以高智晟親屬委托律師的身份向陝西省和榆林市等四級公安部門發送律師函,查詢失蹤已達半年的高智晟律師的下落。
兩位律師的信函說,高智晟於2014年8月出獄後,一直被軟禁在陝北老家山村裡。2017年8月13日,家人發現高智晟失蹤。後從相關人員披露的信息得知,高智晟為擺脫軟禁,在友人協助下秘密離開了被軟禁地,二十余天之後被公安部門找到並控制,但是直至今天為止,其家人沒有收到任何公安部門的任何通知。
北京的律師燕薪對本台記者說,他和張磊律師曾前往北京市公安局、榆林市公安局、佳縣公安局詢問該單位是否有辦理高智晟相關案件,上述三單位的相關人員均表示沒有辦理。燕律師說,
“出於無奈,我們向四級公安部門發函詢問高智晟律師的下落以及他的身體狀況。我們是受了高律師家人的委托才這麼做的。”
燕律師表示,曾經協助高智晟離開其軟禁山村後被抓捕的相關人員說,高智晟被中國公安部門控制,但是目前他們無法得知是哪個公安部門控制了高智晟。燕律師說,他們的律師函已經郵寄給公安部,陝西省公安廳,榆林市公安局,佳縣公安局四級部門的負責人。
當記者問及公安部門讓高律師失蹤的做法是否合法時,燕律師說,
“當然不合法,因為高智晟律師已經刑滿釋放,應該享有人身自由。我們不知道四級公安部門什麼時候做出答復,我們希望有關當局從人道主義出發,告知高律師家人他的下落和身體狀況。”
兩位律師的信函說,中國的憲法和法律均明確規定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刑事訴訟法規定對公民采取強制措施的應當及時通知其親屬,中國沒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範性文件授權公安部門或者其它權力部門可以對一個公民進行強迫失蹤。因此公安部門應當及時向其親屬告知高智晟現在的人身狀況。
高智晟律師1964年出生,因從事維權活動,10年前被吊銷律師執照,2006年因“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被判刑3年,緩刑5年。2011年底緩刑期滿前,北京中級人民法院再裁決,指他在緩刑期間多次違規,重新監禁3年。2014年8月7日刑滿,從新疆沙雅監獄釋放後,高智晟被押返陝北老家居住,仍受到嚴密的監控。
(記者:高山;責編:陳平;網編:洪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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