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中午,由陳麗玲律師陪同,親赴台北地檢署遞狀,控告《自由時報》及《三立新聞網》相關新聞撰稿人及主管,涉犯刑法加重誹謗罪,對本人名譽造成莫大傷害。
本人也在按鈴提告前,對媒體說明提告理由。本人強調,自己已先禮後兵,特別在昨晚發出致各大媒體的嚴正聲明,說明北檢記者會已說明並無具體事證,並未將本人及新黨相關青年幹部簽分偵辦,我們既非犯罪嫌疑人,更無被改列被告或被起訴。所謂有另案偵辦之說,僅是北檢聲稱有民眾告發,與北檢主動將我們認定有犯罪嫌疑完全不同。
為免有媒體不解箇中法律意涵,本人特別聲明提醒媒體誤再以訛傳訛,更應更正以肯定語氣陳述本人收受大陸國台辦資金發展組織之標題及報導。經過本人聲明後,部分媒體已撤除或另發出澄清新聞,但《自由時報》及《三立新聞網》卻仍維持有違事實之新聞標題及內容,《三立新聞網》更以「國台辦年資助王炳忠『燎原新聞網』1500萬」、「王炳忠暗槓收歸己用」標題進行加強指控,已明顯涉犯刑法規定「以文字散布」之加重誹謗罪,因此本人正式提告,以正視聽,維護清譽。
簽分偵辦 在 王炳忠 Facebook 八卦
新聞稿
新黨發言人王炳忠,今天(1月12日)與父親王進步,以及其他幾位在去年「1219綠色恐怖事件」中被強押偵訊的證人現身台北地檢署,向媒體說明今天是來領取當日被疲勞問案18小時的「證人旅費及日費」,同時再次質疑台北地方法院指稱王炳忠等人未向北檢聲請返還扣押物,但明明聲請返還扣押物和聲請證人費是寫在同一張狀,去年12月29日即已遞交北檢,王炳忠要求北院、北檢應該說清楚、講明白。
王炳忠表示,雖然北檢發出的證人費領取通知書,發文日期是1月5日,但自己家人是昨天(1月11日)下午,其他證人最快收到的也是1月10日晚間。收到通知書後,發現最後一天領取日就是1月12日,還須「本人在上班時間領取」,不禁感嘆這筆1219當天北檢就應發給的法定證人費,竟需要證人經律師提醒後主動聲請才有,領取還限制這麼這麼短時間內就逾期,真是造成一般上班時間須要工作的民眾莫大困擾。相比1219當天要我們作證,就可凌晨六點上門「抓人」,這種對待證人的粗暴態度,社會自有公評。
王炳忠說,當天同樣也是證人的新黨文宣會副主委林明正,因為表示精神不濟想改天再到案作證,竟被以拘票強行拘提,如今更因此無法領到證人費。「其實當天我們不都是被強押的嗎?」王炳忠呼籲,北檢不要那麼小氣,也應該發給林明正證人費。
王炳忠說,自己從一開始就強調,不是計較幾百元的費用,而是堅持「證人費」是法律規定,北檢當天就應該給,這代表我們的身分都是證人,既非犯罪嫌疑人,更不是被告,今天北檢通知領取證人費,總算沒拖過農曆年,這一點還是予以肯定。王炳忠並提醒,北檢從來沒說此案中的證人有犯罪嫌疑,也沒將這些證人簽分偵辦,一些媒體至今仍自認「引用北檢」將王炳忠等證人定罪,以肯定語氣誤導社會大眾,未來都將予以正式提告。
王炳忠說,台北地方法院的裁定書,和北檢的證人費通知書是一起寄來的。北院裁定書的內容,主要是駁回1219被搜索的當事人要求撤銷扣押的聲請,但當中的最主要理由,卻再度讓人感到鬼遮眼、活見鬼!因為北院說是經過向北檢查證,「聲請人未曾向台北地檢署聲請發還扣押物」,因此北院無從審酌檢察官扣押物返還與否的合法性。但王炳忠拿出聲請狀證明,所有當事人早在去年12月29日,就已向北檢遞狀,聲請證人費及返還扣押物都寫在同一份狀上,上頭還蓋有北檢收發章,東森新聞曾經報導,中天新聞還跟拍遞狀過程,到底是北院推責任,還是北檢在說謊?
王炳忠呼籲,部分記者朋友與其幫助檢調或「更高層」放話,配合「先鬥臭再鬥垮」的輿論公審,不如嚴加監督北院聲稱北檢回覆沒收到扣押物返還聲請的真相,要求院、檢雙方說清楚、講明白,如此才是真正發揮第四權,監督公權力。北院裁定書也說了,當事人可以透過聲請返壞扣押物,促使檢察官說明扣押至今的必要理由,那就請檢察官應予以回覆,法院亦應查證清楚,才能保障人民權益,不至求訴無門。
王炳忠最後補充,自己和家人會將此案獲得的證人費,捐助父親王進步主持的「玉旨代天堂」長年關心的家鄉台南孤兒院童,盼能寒冬送暖,略盡綿力。
簽分偵辦 在 王炳忠 Facebook 八卦
本人日前就在臉書上善意提醒周女士,她去年12/26的這段話我都已經存證,提醒她要「注意了」。今天她透過臉書及媒體受訪,又對本人做了一些評論,但卻開始迴避這段她先前反覆在電視上做的不實「爆料」。
本人對於她「可憐王炳忠」、「七月半鴨子」等評論發言,只能尊重她個人的評論權利,但本人嚴正要求,請她針對這段所謂「就是一筆外幣匯入(王炳忠爸爸的戶頭),換算超過500萬台幣」的不實指控,對我個人及社會大眾給個交代。
因為周女士聲稱可茲佐證的昨日北檢新聞稿中,從頭到尾沒有她的這段「指控」。北檢昨也已經對媒體說,沒有具體事證證明王炳忠、林明正、侯漢廷涉犯國安法,因此並未將我們簽分偵辦,我們自始至終都是證人身分。
至於所謂成為「被告」,只是有民眾告發,我們尊重任何人可以告發的權利,就像我們也告發過李登輝及賴清德,他們也都成為我們告發的「被告」,但這和北檢將我們列為犯罪嫌疑人是完全不同的。經歷了1219大肆搜索、傳喚後,檢調亦無將我們列為犯罪嫌疑人,我們的清白當然經得起考驗。
特此再次呼籲周女士,將她所謂「就是一筆外幣匯入(王炳忠爸爸的戶頭),換算超過500萬台幣」的這段話做個交代。是她自己無中生有?還是有什麼消息來源?若她提出具體的消息來源,本人可一併列入後續提告的對象,一切交由司法處理。
簽分偵辦 在 隔壁不讓鑑界人員進去打界標 - Mobile01 的八卦
2336分. 樓主. 2022-12-24 10:02. 因為跟隔壁有土地糾紛隔壁有自己圍圍牆但是我們認為有圍到我們 ... 那調解失敗會自動轉交檢察官偵辦由政府直接進去隔壁家打釘子嗎?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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