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關人民健康的醫療院所卻是最不重視勞工身心健康保護措施的雇主?!】
依職安法規定,
雇主有針對輪班、夜間、長時間工作者,
提出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措施與計畫,
#簡單說雇主有過勞預防的責任!
護理師正是標準輪班、夜間工作樣態,
但是勞動部於105、106年進行醫療院所有關勞工身心健康保護措施專案檢查,
#兩年內平均百分之45的醫療院所皆違法未提出過勞預防措施與計畫。
違法名單中部立醫院:台北、基隆、台中、台南、豐原、苗栗、桃園及胸腔病院
醫學中心:三軍總醫院、國泰、新光、亞東、林口長庚、彰基、奇美。
連續兩年皆在違法名單中的醫院,包含:台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林口長庚醫院、台南市立安南醫院、台大醫院竹東分院,怡仁綜合以及門諾醫院。
但因分屬不同年度,行政處分僅通知限期改善(最長三個月內要改善)。
另據103-106年度裁處情形,
#唯獨台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仍未訂定過勞預防措施與計畫遭罰3萬元。
顯見,醫療院所漠視護理人員的工時健康危害課題。
護理人員除了工作時間外,
因法令規定每六年必須完成120點教育積分始得更換執照。
公立醫院大致上都會給公假,
但私立醫院多以人力不足,要求護理師利用自己的例假、特別休假完成教育積分。因法令進修卻成為護理師個人行為。
這將呈現一個荒謬的現象,
班表上完全符合勞動基準法,該給的例假沒有少!
但實際上,護理師並沒有真的休息,仍持續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進修。
私立醫療院所也不會平白無故地給公假,
就連照護司都坦承業界確實存在讀書約,給予公假條件就是綁工作服務年限。
但當雇主提出不合理的讀書約,護理師拒絕後,
利用私人休假從事依法所需的進修卻變成個人行為,
這對護理師公平嗎?難道醫療院所可以聘僱沒有合格執照的護理師嗎?
淑芬要求衛福部必須檢討現行提供給醫療院所的排班指引,
應增列職安法有關過勞預防措施與計畫,
以及研議依法所要求進修課程應給予公假。
簡單說雇主有過勞預防的責任 在 職業安全衛生法雇主一般責任之研究 - 勞動部 的相關結果
各國職業安全衛生機關,針對不同工作場所的可能危害,訂定法規與標準,以及. 相關預防細則等,皆為了符合各國職業安全衛生法中,雇主對於其勞工應盡之一般責. 任義務。 ... <看更多>
簡單說雇主有過勞預防的責任 在 員工就要奉行「責任制」?律師破解迷思:只有這些勞工才適用 的相關結果
此外,因為勞基法第84條之1的勞工約定工時往往比一般勞工還長,雇主應留意預防員工過勞,並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落實勞工健康檢查及管理。 ... <看更多>
簡單說雇主有過勞預防的責任 在 簡要說明職業災害之補償、賠償認識與認定。 - 1111人力銀行 的相關結果
簡單說 ,只要在工作中受傷,不問理由、大小、肇事責任與病情樣態,只要勞工無緣有工作能力,雇主皆應負擔補償責任。 然而,到底甚麼是職業災害?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