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軒專欄】
文章:堅強了一輩子的爸爸,唯一恐懼的竟是急診維生系統...
大約在10幾年前,我遇到一位75歲的伯伯,以前是個老菸槍,這幾年身體愈來愈不行了。他罹患了慢性阻塞性肺病,常常因為太喘跑來急診室,最近一年更是因為反覆得肺部感染住院,甚至開始需要在家使用氧氣罩。那天他來到門診告訴我,如果這個狀況一直持續下去,他總有一天會痛苦而死,我就趁這個機會,跟他聊了什麼是急救、什麼是插管、電擊和胸壓等等措施,他開始思考要不要簽下 DNR(拒絕心肺復甦術,Do not resuscitate)。
回頭看兒子和女兒,伯伯含淚對他們說:「爸爸簽下去好不好?好不好?不要讓我難過、也不想要你們替我難過,好嗎?」只見女兒馬上跪在伯伯輪椅旁,抱著伯伯哭著說:「爸爸,不要!爸爸,不要!我們不想失去你...」兒子紅了眼框,唉!這樣的場面,可以預見伯伯最後簽不下去了⋯⋯
這個伯伯,就在一個寒流來襲夜晚,因為意識不清,被送往急診室,依照緊急醫療處置措施,當時他被插管、電擊、送入加護病房;我親自找了伯伯的兒女討論病情,他兒子激動且堅決說:「只要老爸可以活的一天,我們會搶救到底!」女兒難過説:「我老爸是很堅強的,他一定可以渡過難關⋯⋯」正當我們在討論病情的當下,老伯伯真的醒了過來。
當然伯伯發現一群穿著白衣服的陌生人,在他的頭上、身上和腳下;他心理當然是很恐懼的,開始抗拒起來;很快的,伯伯也發現了自己雙手雙腳是被綁在床上不能動,還有嘴巴也不知被塞了什麼東西,而且被膠帶綑綁住不能說話。他用僅有的力氣開始摔頭、搖頭,因為脖子是他當時唯一可以動的關節,很快的他也發現了他的頭、脖子被固定住了,因為他身上有太多維持生命的管子,只要一被扯掉或脫落,對醫護人員來說,是攸關病患安全的重要關鍵;當然不允許病患如此燥動。伯伯頭上生命監視系統,隨著伯伯身體不時的扭動,警示聲大響特響,似乎正像他喊的:「我不要!我不要!我不要這樣...」,可惜呀可惜,他的兒女當下才不理會呢!
醫護人員不管如何勸說,伯伯依舊情緒不穩,也影響了兒子,他兒子竟然開始咆哮,叫我馬上把他父親身上所有管子拔掉。我心想:這就是一般民眾不了解醫療程序的關係,一般人以為只要情緒激動大喊,叫醫療人員做什麼,醫療人員就會順從他們的指令去做。任何有經過專業訓練的人,都知道病患的緊急醫療處置措施,是要依醫療常規的,而不是依照情緒指令去處置病危的病患。一但病患情況緊急或忽然意識不清,我們醫療處置有標準作業程序;即使在病患清醒之後,也得依照標準作業程序才能拔掉管子呀!如果沒有依醫療常规執行,醫療人員是犯法的!想必醫療人員吃了悶虧,還得要會和情緒失控的家人溝通,當時又沒有撤離維生系統的法律可以依循。
直到民國 100 年 1 月 26 日,安寧緩和條例第二次修法,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七條規定,有兩種狀況可以合法的撤除原本施予之維生持系統:第一種狀況,病人自行簽署「預立選擇安寧療護意願書」,經二位醫師專科醫師,診斷為末期病人,為尊重末期病人之自主權,得以「撤除」原本施予維生系統。第二種狀況,病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若原本施予之維生系統欲「撤除」,經二位醫師專科醫師,診斷為末期病人,由配偶及直系三代親屬共同簽署撤除同意書,並經倫理委員會通過後,得以撤除。自此,台灣可以合法的撤除維生系統。
無奈要找到直系三代親屬,對現代人多在外縣市、甚至是國外工作,一點都不方便;民國 100 年之後,我國三代家人共同簽署的臨床案例,往往因為湊不到三個親屬,倫理委員會也就不允許通過。而我當時執行能完全符合這個規定的案例,也是個位數而已。在第一缐人員操作的困難之下,促使了 101 年 12 月 22 日再次修正條文,放寬撤除心肺復甦術和維生醫療的門檻,只要一名病患家屬,如配偶、成年子女、孫子女、父母同意,不需再經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審議,就可撤除維生醫療。再者,倘若末期病人沒有近親,也可經過安寧照會後,發出醫囑代替親屬同意書。
從以前沒有法源可以拔管,到三代人共同簽署才可拔管,而現在只要一個親屬同意即可,若末期病人沒有親屬,也可經過安寧照會後,以醫囑代替親屬同意書。一再再的確認只希望末期的病患,可以不用天天躺著看天花板過日子,其實真的希望大家好好珍惜,這一路上醫療改革的用心,是台灣得來不易的善終之舉。
文章摘自于 http://www.storm.mg/lifestyle/134972
在高齡社會之下,如何保障高齡病患得以「善終」,是台灣多年來醫療、法律改革的目標。(圖/MIKI Yoshihito@flickr)
立同意書人意思 在 余筱菁 客家好妹仔 Facebook 八卦
【被搜索了/被臨檢了/我要下車嗎?】
這是最近很可愛的客委會李主委 #之前發生的事件,但因為上週的中和警方事件,我希望社會大眾可以一起思考一下,到底警方執法的界線為何? 是否身為普通民眾也可以隨時被臨檢?被臨檢/搜索時,我能做些甚麼?
警察職權行使法:為規範警察依法行使職權,以保障人民權益,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
全,特制定本法。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清楚說明,警察對於查證身份有其規定,即使有一點執法上認定的彈性,但仍有一定規範在。
警察popo可以做的:
1.攔停
2.詢問基本資料
3.要求出示身分證等等文件
4.#如果有明顯攜帶武器 等傷人的物品,可以檢查身體及攜帶物品。
5.檢查引擎、車身
6.要求駕駛進行酒測
警察popo不能做的:
1.民眾無明顯武器的狀況下,要求搜身。
2.沒有搜索票但要求開車門看一下
3.要求你下車,要搜車
我們遇到警察要搜索時能做的:
#說出我不同意搜索
人渣建議:在臨檢當下,可先撥打110,確認對方身份。(以下個人意見:撥打110,可先請攔檢警員報編號,並且110當下請接電話的警員做錄音。)
綠黨Zoe律師的意見:
1.下車後立即鎖車門並遠離車門
2.如果警察popo持續要看車內或是搜身,就拿起手機錄影。
3.如果不幸被警察popo帶走多加了解,那就用手機一邊錄影或錄音,帶走後在警局或任何地方,都不可以簽任何同意書,或蓋手印。
4.警察popo不給離開,一樣錄影跟錄音。
【同場佳映警械使用條例內容:】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042
-----第 4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
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七、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無論是攔檢、搜索、使用警械皆有其規範,警察很辛苦,但就因為很辛苦,更希望警察popo於勤教時,在傳承經驗的時候能夠有法治教育的精神,保護自己也維護民眾應有權益。
【人渣文本內文:自由主義者會批判「給警察檢查一下又不會死」的這種看法,認為這類意見缺乏對人權的認知。但相對來講,這種意見也突顯說話者對「便利性」的看重。自由權的擴張,的確可能帶來「不便」,甚至是更多的風險,你願意承擔這種風險,別人可能不願意承擔。
體諒員警執勤辛勞,當然也很重要,但如果有些員警看來就眼神閃爍,不像善類呢?誰來盤查他們?穿個制服就是警察嗎?我怎麼知道他們不是cosplay警察的問題人物?立刻隨手撥出110確認?】
落落長講這麼多,歡迎大家一起討論,一起讓台灣更好。我們希望台灣往更安全的方向去,
法治國家/法盲國家僅僅一線之隔
台灣要一起更好
#綠黨
人渣文本專欄:給他們盤查一下會怎樣?
https://reurl.cc/Y189jx
立同意書人意思 在 成吉思汗健身俱樂部 進化綜合格鬥中心 Facebook 八卦
親愛的會員:
新莊/蘆洲館團體[預約課程]
1/1正式開始囉!詳情請參閱課表說明,
成吉思汗祝您運動愉快!
[新莊-懸吊教室]預約制課程說明:
1. 滿5人開課,未達開課人數,將於每週五21:30前,
以簡訊告知,請留下電話,以便簡訊通知
2.現場預約時間:每周五9:00至21:00預約當周課程
3.電話預約時間:每周五13:00至15:00預約當周課程
4. 因事須取消,請於課前來電:8992-8388取消預約
5. 已預約未到場者,取消當月預約資格
[新莊-格鬥教室]預約課程說明:
1.每週一至週六開放預約下週課程,並於週日在LINE格鬥群組公布課程是否成立。
2.預約報名表限櫃檯現場預約填寫,無開放電話預約。
3.格鬥課程滿5人即可開課。
4.綜合實戰課程屬個人意願,需於課前簽屬免責同意書,一切傷害概與本公司無關。
5.授課教練有權評估學員狀況,並決定學員是否參與課程。
[蘆洲-有氧格鬥教室]預約制課程說明:
1.滿5人開課,於開課前一日開放預約,未達開課人數,將於每日21:30前,
以簡訊告知,請留下電話,以便簡訊通知
2.現場預約時間: 9:00至21:00預約隔日課程
3.電話預約時間:13:00至15:00預約隔日課程
4. 因事須取消,請於課前來電:8286-6600取消預約
5. 已預約未到場者,取消當月預約資格
所有預約課程預約未達人數上限,均可於課程時段準時進入上課
立同意書人意思 在 醫院(診所)手術同意書格式 的相關結果
二、 立同意書人非病人本人者,「與病人之關係欄」應予填載與病人之關係。 三、 手術同意書除下列情形外,應由病人親自簽名:. 1.病人為未成年人或因故 ... ... <看更多>
立同意書人意思 在 立同意書人身分請參閱附註三 的相關結果
立同意書人 簽名: 關係:病患之, 為配合附註有關立同意書人身分之增列內容,爰於立 ... 表達其意思者,則應由病人之法定或指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代為同意。 ... <看更多>
立同意書人意思 在 醫院(診所)手術同意書格式 - 衛生福利部 的相關結果
二、 立同意書人非病人本人者,「與病人之關係欄」應予填載與病人之關係。 三、 手術同意書除下列情形外,應由病人親自簽名:. 1.病人為未成年人或因故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