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宅租金亂灌水,這樣租金你能接受嗎?🏡
台北市明倫社會住宅招租記者會後,社宅提供44坪3房型租金達40,500元,意外引起外界質疑租金價格過高、寧願付貸款,顯現出台北市長柯文哲高高在上,根本沒有實地了解現在社會的處境,毫無接地氣,還想把責任推給中央!
我還是忍不住要揭發一下,柯市府團隊租金計算方式:其中,吵最兇是‘’自償率‘’,因為自償率很高所以導致租金很貴。那自償率是如何換算的呢?請看公式內容,裡面除了興建成本外,還包含修繕費用(不是才剛蓋好,就要民眾負擔未來可能產生的修繕費用🤔🤔),這好像怪怪的。除此之外,還有兩項非常不合理的稅「地價稅、房屋稅」,也一併灌在自償率必須負擔的成本裡,都已經標榜為社會住宅,為何台北市政府在自償率裡頭加上這兩項稅?換句話說,就是房子壞了房客要出錢修繕,要繳給政府的稅,也要房客一起幫忙繳........你有遇過這種房東嗎?
明明在民法中規定,房東應負擔租賃物的一切稅捐, 另「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規定房屋稅及地價稅由房東負擔,這都是法條中清清楚楚寫上的。 所以,房東不得在契約內將其應負擔的房屋稅、地價稅約定由房客支付。難道柯市長不懂嗎?
試問柯市府收這兩項稅的目的是什麼?翻開過去數據從107年到108年地價稅276.43億降幅為272.65億,房屋稅從144.32億攀升至147.95億,雖然地價稅明顯稍降,但其實變動不大,市庫收入應該沒有太大問題。不過,明倫社會公宅卻在自償率中納入這兩個稅,今天到底是在跟市府租房子還是跟建商?
柯市長說的台北市社會住宅三個戰略目標為「混居、共榮、穩定房價」,聽得諷刺以外,自償率放入這兩個稅,根本就是資本主義思想,哪來符合社會住宅定義!未來在信義區的廣慈公宅將在2021完工,難道柯市府還要再用這種方式定義計算嗎?要不要搞清楚狀況什麼是「社會公宅」?
為了讓柯文哲知道他「不知民間疾苦」,我找了幾位在外租屋的民眾聊聊,其中一位北漂青年陳先生也是住在社會住宅。
陳先生說聽到自償率包含房屋稅、地價稅,非常不合理,這兩項稅要由承租人負擔,簡直是違背了「社會住宅」定義,社會住宅顧名思義就是要幫助有需要的人,在經濟、生活居住上減輕壓力,沒想到市政府這次在明倫社會住宅這樣做,坦白說柯文哲沒有真正了解人民,只懂得自己,無法體現站在人民角度思考。
這次明倫社區柯文哲認為「此案設計太豪華,回去我會檢討」。但問題在於該檢討的是,租金過高。以及為何承租人需要自行負擔房屋稅、地價稅?明明就是一個幫助年輕人的社會福利政策,柯文哲卻搞得像功利心態!
台北市政府有穩定稅收收入,花這麼多時間在研究如何提高自償率的同時,不如好好去跟遠雄談大巨蛋有利的權利金或回饋機制,讓市庫收入能因此增加,何必在此跟年輕人錙銖必較呢🙄
#明倫社宅 #租金過高 #自償率 #房屋稅 #地價稅 #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
租賃契約民法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八卦
想跟大家分享一個蠻實用的法律常識:租賃契約載明租約到期後,房客如未搬遷,留置的物品視為同意房東以廢棄物處理。結果,租約到期或終止後房客不搬走,或不知去向,留置的物品房東真的可以當廢棄物處置嗎?
實務上曾經出現一個案例,一個工廠承租人因為經營不善好幾個月未繳房租,且處於停工狀態,但工廠內留置著營業用的機器。房東寄發存證信函終止契約後,就逕自將工廠內的機械請回收業者處理掉,因為租賃契約載明契約終止或到期後,如房客未搬遷,視為同意房東將留置物品作廢棄物處理。
結果,後來房客對房東提起損害賠償的訴訟,高院判決房東應賠償房客一百多萬元(看來是很值錢的機器)。
怎麼會這樣呢?
民法有一個誠信原則的帝王條款(148):「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當時那個判決裡面,法官提到,從該機器的價值來看,很明顯可以知道房客並沒有把留置的物品當廢棄物的意思,因此認定房東不能光以契約的約定就處置掉房客的物品,還是要以實際的狀況來認定。
我想很多房東應該不能接受這個理論,畢竟,光是少收的房租就夠讓人火大了,居然還要賠償房客的損失。
實務上也曾經看過房東因為逕自斷水斷電,或換鎖遭到以強制罪起訴的。
所以一直念茲在茲的,還是希望大家在簽訂租賃契約時,能夠花幾千元去公證,並一定要特別請公證人註明「逕受強制執行事項」,在房客未繳租金及拒絕搬遷時,可以直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否則光是,起訴請求欠繳租金及遷讓房屋的訴訟成本,動則十幾萬到幾十萬,勞民傷財。
根本上,算一種保險的概念。
沒有公證,真的遇到賴皮的房客,有時寧願花點搬遷費送神,也會比好好打完一個遷讓房屋並強制執行的訴訟划算。
這是另一個避險的概念。
提供給大家參考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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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契約一定要白紙黑字嗎?】
常常有人來問我
「陳律師 請問一下我跟某某曾經約定要xxxx,但只有用講的是不是不算數?」「契約一定要公證嗎?」
其實呢
我們民法上規定的契約
是以不要式為原則 所謂不要式 就是沒有要求一定的方式
沒有一定要書面
#沒有一定要白紙黑字
除非法條明文規定一定要書面
譬如一年以上的房屋租賃契約
用嘴巴說的 也會成立口頭契約
只是我們一般還是會建議要留下書面 以便日後舉證
(或是其實錄音錄影也可以啦)
所以並不是嘴巴說說沒有白紙黑字
就可以不算數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