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的教育文化委員會邀請教育部及勞動部針對「學生助理勞雇化」的議題進行報告。自教育部去年推動學生兼任助理分流的制度以來,造成許多爭議,我也特別舉出了在校園中切實發生的假學習真雇用案例,希望部長能夠了解教育現場發生的問題。甚至連不是學校研究單位,例如中研院或科技部,也濫用學習型助理。
我認為,只要有勞動事實,就屬於勞工,教育部與勞動部不該互推皮球。因此,我也要求教育部及勞動部務必要協調出一個完善的機制,保證學生的權益。而藉由今日的會議,教育部與勞動部也形成一致的態度,由勞動部先介入,認定學生助理是否有勞動事實,若遇有爭議再透過平台協商。我希望新政府要拿出新的態度,共同努力,讓爭議已久的問題獲得妥善的解決。
科技部學習型助理 在 林靜儀醫師 Facebook 八卦
大專院校學習型助理和勞僱型助理的問題到底在哪裡?
除了傳統師徒制精神逐漸無法反映現實社會多樣的需求之外,是否還有制度上導致的問題呢?
我問潘部長,會不會是錢的問題?少子女化之後,學生變少了,經費不足?那,會不會是較無資源的私立大學比較有困難?
其實不只部長,我原本也是這樣想的。
結果,統計起來學習型助理比例遠高於勞僱型助理的前10%,一半是國立大學校院,其中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學習型助理是勞僱型助理的228倍、國立彰化師範大學的學習型助理是勞僱型助理的119倍!
而學習型助理比例少於勞僱型助理的學校前10%,只有兩所是國立大學,其他都是私立大學校院。
問題是,教育部光是補助大學勞僱型兼任助理的,就有「邁向頂尖大學計畫」、「教育部補助獎勵大學教育卓越計畫及區域教學資源中心計畫」、「教育部補助發展典範科技大學計畫」、「教育部獎勵科技大學及技術學院教學卓越計劃」、「教育部獎勵科技大學及技術設立區域教學資源中心計畫」、「教育部補助專科學校提升整體教學品質專案計畫」、「教育部獎勵私立大學校院校務發展基金」,另外還有科技部的補助資源;而獲取「五年五百億」的「頂大計畫」的學校,學習型助理比勞僱型的比例,達4到35倍(最高是國立中興大學)。
私立大專院校濫用學習型助理的狀況,遠比資源相對豐沛的國立大學校院少!
當然,某些技職訓練型的科系,或者軍警、醫護,可能要重新檢討師生之間的訓練與教學模式;而所謂勞僱關係,包括從屬關係的存在,這其實很明確存在於教師與學生助理之間。
學習型助理的爭議,其實已經多年;教育部終於逐漸改變了他們過去漠視和迴避的態度,我們會持續監督與要求,一起解決問題,回歸對師生應有的保障。
科技部學習型助理 在 阿扁們俱樂部 Facebook 八卦
日前台中永采烘焙坊針對實習生提出59萬的求償爭議,再度暴露出學生參與實習的勞動條件與權益問題,台中市勞動局雖然祭出100萬元的重罰,但這些事後補救都無助於事前制度上的防範,再次反映大專校院的實習課程,缺乏對學生勞動權益的保障,學生在以學習為名的工作現場,成為超時低薪的廉價勞工,還不一定真的能學到一技之長。廉價血汗的學生勞工問題再度浮上檯面。
然而目前整個教育政策的氛圍,都在強調就業導向的前提下,發展出各式各樣與職場媒合和做中學的實習/產學/建教合作制度,而出現了大量的學生勞工,此種制度雖然有助於學生透過實作學習默會知識(tacit knowledge),但是如果不顧一切只想將學生推向職場,氾濫而且缺乏勞動權利保護的學生勞工,將可能破壞一般勞工的薪資待遇。也因此我認為,就業導向的教育,要確保勞動權益為前提,也該思考對勞動力市場的影響,而非僅強調將學生送往職場學習。勞動主管機關要有更多的介入空間,強化對廠商的管制與還有媒合機制。另外也要鼓勵工會關注學生勞動制度,要求權益保障和提升技能學習,改善整體勞動力市場中勞工的薪資水準。最後就是整個此種以就業為導向的教育制度,其思維都應該從對學生的義務要求,轉向強調權利保護的面向。
誰是學生勞工?
目前到底有多少做中學的「學生勞工」?如果我們將所有實習/產學/建教合作制度的學生都計入,但不算校內外工讀生,會得到一個複雜、龐大且不清楚的圖像。103年度有19,560人就讀建教合作班。依據教育部產學合作資訊網的統計,104年度參與產學合作的學生實習人次為76,336人,產學合作學生數6,031人,產業學院8,131人。另外大專校院校外實習媒合平台則統計出該平台歷年至今提供9,278個實習機會。研究所以上兼任研究助理也同樣屬於大學建教合作的一環,裡面包含科技部計畫還有其他產學合作計畫,依照教育部統計104年度勞僱型與學習型加總約有10.1萬人。最後還有更多特定行業要求實習的學生,例如醫師、護理師、律師、社工師等等,這些將職場實習納入專業培訓一環的學科有多少實習學生至今仍無明確數字。我們可以看到從高中職、大專到研究所以上,都存在大量強調做中學制度的學生,這些制度的設計,也是為了接合學校與勞動力市場而準備。
上述的「學生勞工」的特色,不僅在於法規或實質認定上,同時具有「勞工」與「學生」兩種身分,而且這兩種身分也經常是彼此扣連的。也就是說這些學生需要進入特定的職場或工作場所,透過做中學的方式,提供勞動力,換取學分以及報酬(或是沒有報酬)。雖然上述做中學的各種模式每種樣態都不一樣,不僅還有許多子分類,而且不同學科也有不同差異,我們很難完全一概而論,但是可以確定的是,對於將學生派至職場的「實習」,至今仍然有廉價勞工剝削的問題。
學生勞工的制度困境
不同於一般在學校的學習,只需要處理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權力關係,將學生推向職場的各種實習/產學/建教合作課程,使得學生面臨著雙重的權力關係,一邊是學校的學分,另一邊則是工作現場的業者指揮監督。然而正是因為學生被派至工作現場,導致學校與老師無力管制現場業者對學生的指導與監督,有很大的風險失去原本做中學的目的,變成廉價勞動力。同時學生也因為其學生身分,掩蓋了作為勞工貢獻勞動力的事實,為了學分而且缺乏勞動法令保護的前提下,成為血汗勞動的陰暗死角。
如果是直接派學生至工作場所實際接受業者指揮監督的「學習」,就應該將其貢獻的勞動力計入,將其視為「勞工」,同時具有學生與勞工的雙重重疊身分,接受教育與勞動兩邊法令的權利保護,或是比照勞基法且不低於勞基法標準規範廠商,才有可能確保學生勞工在工作場所的勞動權益獲得保障。然而至今也只有「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對業者的嚴格要求,這部法令要求參與建教合作廠商過去兩年不違反勞動法規,同時建教合作審議委員會也有工會和家長會等其他代表介入,禁止學校與廠商有各種抽佣或回扣等協定,使得高中建教合作班學生近年來的勞動保障比較有改善。
其他高中職到大學以上的各種實習/產學/建教合作制度,並無上述嚴格規範,很難要求廠商和業者能確實符合勞動法令,甚至不能保證學生真的能夠學習到知識和技能,這點我們只要檢視「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就可以發現除了廠商與學校議定之外,並無規範廠商應落實學生勞動權利的條文,教育單位能採用的治理只有訪視與評鑑,無力真正落實勞基法,這正是造成此次永采爭議的制度問題之一。
除了法律保護外,也應該透過媒合平台來篩選能夠確保勞動權利的建教合作廠商,要達到此點,就必須讓勞動部與工會參與各種實習/產學/建教合作單位審查,只有遵守法令紀錄的良好廠商才能培訓學生勞工。高標準的權利保護雖然可能讓廠商對於培訓勞動力興趣缺缺,而這就必須透過獎勵補助的策略來降低媒合的磨擦問題與訓練成本。然而以教育部目前對廠商的補助與缺乏規範來看,更像是補助廠商進用便宜的學生勞工。
未來的重構:工會與心態
事實上,若要能完全落實學生勞工的勞動權益,除了寄望政府勞動部門介入外,從其他國家的技職教育發展史來看,工會其實扮演了相當重要的角色。在為人稱道學徒制的德國,對於學徒制的管理與決策,主要是在1969年的<職業訓練法>(Berufsbildungsgesetz, BBiG)確立了雇主、工會、商會和政府之間的協議體制,德國的工會聯合會(Deutscher Gewerkschaftsbund, DGB)在不同的行政層次,都能參與技職教育。而工會在與資方的集體談判過程中,除了重視學徒工的收入待遇,避免學徒工變成被過度剝削的廉價勞動力外,也重視培訓的內容與資格認證,確保能勞工在勞動力市場中的薪資與地位。
事實上,學生勞工或學徒工如果成為廉價勞動力,除了自身受到廉價剝削外,也可能會影響勞動力市場中其他勞工的薪資收入,所以對世界各國的工會與雇主組織而言,學徒工的薪資、訓練內容、資格認證也都是勞資鬥爭重要的一環。然而就目前教育部的法規,還有產學合作資訊網的資訊來看,台灣的工會除了在「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的建教合作案審議委員會有位置外,對於實習和產學合作,幾乎都缺乏介入置喙的位置。然而如果有工會能介入有關學生勞工相關的薪資、訓練內容和認證資格,這不僅是對勞工權益的提升,也將會是改善勞動力市場的宏觀戰略方向之一。
最後,我們對於各種「做中學」的教育政策,抱持的態度也應該從「義務論」轉向「權利論」。「能有機會讓你學做工已經不錯了」的心態充斥在許多官員、學校和業界,都將做中學當作是上對下的「贈與與機會」,所以認為學生應該盡「學習義務」的心態,在政策上往往轉變成對基本權利的漠視。然而學習需要的應該是更多實質的經濟支持、閒暇還有權利保護,義務論的後果就是產生缺乏勞動保護的職場生態。為了創造對年輕人更加友善有機會的學習與職場環境,主政者規劃政策的心態,該是放棄傳統義務論轉向權利論的時候了。